我前夫七年前去世,儿子二十岁,去世后的住房公积金,抚恤金,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全部被家人用于给老人买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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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宁夏银川的,我父亲于2015年11月去世的,能一次领取多少丧葬费和
我是宁夏银川的,我父亲于2015年11月去世的,能一次领取多少丧葬费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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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2015年4月因病去世。退休前是烟台市牟平区主治医师。昨天原单位通知去领抚恤金及丧葬费计叁万肆仟左右。想问一下,这笔费用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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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月上年度工资。。。。。。。。1000元丧葬费。。。。。。。。
朋友父亲去世了但是去世之前重组了家庭还有个孩子,朋友是长子可以领到丧葬费和抚恤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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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丧葬费应给实际治丧人,抚恤金在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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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唐山地区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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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如下,请对照使用,望采纳。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沧州市190
  张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郸市190
  注:离休人员、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在此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
关于丧葬费各省情况不同,在河北省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费是月工资的两倍。见冀劳社[2000]29号文件规定:http://www.51labour.com/la
退职人员,是社会闲散人员,没有待遇的。“退职回乡”是无业人员。你们做儿女的拿出点钱来说是政府给的,骗他高兴算了,反正他也那么大岁数了。让他高兴就是孝心了!
广东胡律师:你爷爷去世是因为工伤还是非工伤,非工伤的话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
按照国家基本标准啊~根据个人社保的保准来核定!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号)
各省、自治
办理内容:为机关、事业单位已故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并停发工资。
办理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和工资起发放
民发【号文件,是专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的死亡处理待遇,不包括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此,是符合国家规定,不是违法的
购房贷款是不受贷款次数的限制的,但如果用商业贷款就可能享受不到房贷优惠政策了,各个地区的政策不相同,各个银行的执行力度也有所不同,比如有的银行现在已经收紧二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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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夫七年前去世,儿子二十岁,去世后的住房公积金,抚恤金,丧葬费全部被家人用于给老人买房了。
我想问的问题之一:住房公积金,抚恤金,丧葬费,这三种,哪种是完全属于我们儿子的。之二:老人有权利独自享用这三笔钱吗?规她的部分是哪些?之三:至今儿子没拿到一分钱,现在想要,该怎么做?请高人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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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国家规定的,如果您对您公婆还在进行赡养义务,您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跟您公婆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具体的您可以去找律师来维护您的权力,我不是学法律的,您可以问问相关法律人士,同时参考一下继承法。如能协商不建议打官司,儿媳告公婆,不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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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二十岁,
这么明显的问题我只是想确认一下,在考虑官司的事,什么儿媳妇告公婆,我十年前就不是他家人了,你回答之前不看内容吗?闹心
等了两天,所得结果一点帮助都没有,等于没说,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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