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补税款的政府补贴收入会计核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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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账外收入补税会计处理
摘 要:某纺织公司(系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税负过低被当地税务部门稽查,税务部门检查出其月份销售棉花下脚料10万元(含税价)未入账,要求该公司补交税费16128.21元,其中增值税14529.9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09元,教育费附加58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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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中应仔细检查企业查补税款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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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中应仔细检查企业查补税款的账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刘志耕 潘春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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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应缴税金的会计核算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仅明确了正常纳税申报情形下的会计处理,而没有说明查补的各种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造成企业对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无据可依,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查补税款会计处理的混乱,本文介绍的情况就是由于企业利用了该问题上的混乱而差点使查补的税款前功尽弃。  案例  某税务稽查组到甲公司例行检查,小崔负责对“应交税费”账户及以往年度查补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小崔先查阅了上一年度甲公司接受纳税检查的处理决定,发现处理决定上共查补了两笔税款,其中查补的增值税为21万元(本文不考虑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查补的企业所得税为39万元,同时还有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37万元。小崔决定对查补税款的入库情况进行追踪,他先调阅出甲公司对查补税款进行处理的3张会计凭证,会计分录分别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1万元;贷:银行存款21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9万元;贷:银行存款39万元”,“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7万元;贷:银行存款37万元”,凭证后均附有相关的缴款票据。但小崔还不放心,于是又核对了相关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查见在申报表的第4项、第16项和第37项均填列了检查出的相关数据。看到查补税款与相关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表核对一致,小崔便认为完成了复核查补税款入库的任务。  当检查各月增值税和各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情况时,小崔虽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两账户借、贷方的累计发生额分别进行了复核,但忘记了这两个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实际上已分别包含了补缴的21万元增值税和39万元企业所得税,而且还将这两笔查补税款分别作为当期已缴增值税和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进行了累计。  检查组长复核小崔的检查情况后,对甲公司年度中间只有50多万元利润,却预缴了50.5万元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提出了疑问,小崔也觉得这是个问题,但由于其未能检查相关情况而无法回答。当组长询问小崔有没有核对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有没有检查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的组成时,小崔承认没有核对也未检查,于是组长要求小崔将有关情况重新核实清楚。  小崔索取到甲公司当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该表反映应预缴的所得税仅是11.5万元,补缴39万元企业所得税,两笔合计额正好是50.5万元。再仔细查看“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借方记载的39万元,其摘要栏与其他栏都记载了同样的两个字“纳税”(这样处理具有迷惑性,会使检查人员认为是对同一类事项的处理,往往是企业故意所为)。这时,小崔意识到自己误将缴纳的查补所得税一并作为当期预缴所得税进行了合计的错误,再继续追踪查补的21万元增值税,发现也犯了同样的错误,即将其作为当月正常缴纳的增值税进行了合计。  最终查明,甲公司表面上虽缴纳了查补税款和相关的滞纳金、罚款,但仅是对补缴税款的入库情况进行的会计处理,没有根据检查处理决定指出的问题进行补提税款的会计处理,从而使得缴纳的21万元增值税和39万元所得税实际上又抵顶了当期(或预缴了)税款或仅是补缴了欠税,客观上造成查补的这两笔税款根本没有入库。因此,甲公司实际上还应该对查补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作“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1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1万元”和“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9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9万元”的会计处理。在事实面前,甲公司不得不承认了存在的问题并接受了处理。  分析  一些企业在接受纳税检查后,往往表面上立即补缴了查补税款,但实际上根本没有依据检查处理决定中揭示的问题进行补提相应税款的会计处理,从而使得缴纳的税款仅是作为当期应缴、预缴或补缴的欠税款,如果税务检查人员以后提及此类问题时,企业往往以遗忘或未来得及调账为由搪塞。如果检查人员粗心大意或检查经验不丰富,就很容易让这些企业蒙混过关。实际上对此类问题的检查并不复杂,笔者认为,对于以前年度被检查(包括税务、财政、审计等各部门的检查)过的企业进行检查,如果涉及补缴税款的,检查人员应该注意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是要看以前年度查补的税款有没有入库,分析企业是否将查补入库的税款作为当期应缴、预缴或补缴的欠税款。特别要关注对以前查补的税款有没有根据检查处理决定中列示的具体问题,单独作补提相应税款的会计处理。  二是要看补提税款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主要是看税款的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如查补的企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而多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应该计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而在上述案例中,查补的两笔税款都应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即主要是看列支补缴税金的借方科目是否与检查处理决定中的有关事项相一致。&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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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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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一)查补偷税应纳税额的确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报、少报销项税额或多报进项税额,均影响增值税的缴纳,是偷税行为。其偷税数额应当按销项税额的不报、少报部分或进项税额的多报部分确定。如果销项、进项均查有偷税问题,其偷税数额应当为两项偷税数额之和。
  一般纳税人若采取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而造成不缴、少缴增值税的,其偷税数额应按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确定。此时偷税数额为应纳税额。
  即:应纳税额=账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二)查补税款金额的确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确定偷税数额补征入库时,其补税数额应根据纳税人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即:根据检查核实的一般纳税人与其全部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包括当期留抵扣税额),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若应纳税额为正数,应当作补税处理;若应纳税额为负数,应按《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增值税经税务机关检查后,应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为此,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本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账户,贷记有关账户;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本账户。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 未交增值税&账户。
  [例] 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月份增值税纳税资料:当期销项税额236000元,当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47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余额为11000元。
  次年1月15日税务机关对其检查时,发现有如下两笔业务会计处理有误:
  1.12月3日,发出产品一批用于捐赠,成本价80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80000
   贷:产成品 80000
  2.12月24日,为基建工程购入材料35100元,企业已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 35100
  针对上述问题,应作查补税款的会计处理:
  1.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会计调整。
  (1)企业对外捐赠产品,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无同类产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企业按成本价直接冲减产成品,但未计算销项税额,属偷税行为。
  销项税额=80000&(1+10%)&17%=14960(元)
  据此,应调账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496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4960
  (2)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这种多报进项税额行为,属偷税行为。
  据此,应调账如下:
  借:在建工程 51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100
  2.确定企业偷税数额。
  份税数额=不报销项税额+多报进项税额=1=20060(元)
  3.确定应补交税额。
  当期应补税额==9060(元)
  4.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006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60
   应交增值税 11000
  补交税款入库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60
   贷:银行存款 9060
  从此例可见,企业的偷税数额,不一定等于补税数额
  [例6] 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月份增值税纳税资料:当期销项税额50000元,当期进项税额35000元,当期已纳增值税15000元。次年年初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如下两笔业务未作会计处理:
  1.12月2日,企业购入商品100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税款8500元,但未作任何会计处理。
  2.12月21日,企业又将上述购入商品出售45件,取得现金35100元,也未作任何会计处理。
  经税务人员检查核实,认定企业在搞账外经营。偷税数额如下: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55%=3825(元)
  应纳税额=账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 ==1275(元)
  由于企业当期正常的增值税税额核算已经结束,此笔应纳税额1275元,既是偷税数额,又是补税数额(会计处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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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稽查补税后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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