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是p2p网贷平台开发还是非法集资项目

P2P网贷如何远离非法集资红线--《大众理财顾问》2015年10期
P2P网贷如何远离非法集资红线
【摘要】:正P2P网贷平台的哪些行为会涉嫌违法犯罪?如何才能远离非法集资红线?最近,网贷行业风声鹤唳,数家知名平台的经营者被警方要求配合调查。以往对报案要求严苛的公安局经侦部门现在竟然主动出击,在网贷平台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约谈、调查平台负责人或到网贷公司突袭检查。在网贷行业监管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挂在网贷平台经营者的头上。网贷平台的哪些行为会涉嫌违法犯罪?如
【作者单位】: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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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19-9993P2P网贷平台存在非法集资刑事风险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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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平台存在非法集资刑事风险
&&&&根据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贷的迅猛发展对于推动普惠金融建设、便利小微企业发展、营造万众创新空间意义积极,但部分平台出现挪用资金、非法集资、恶意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P2P网贷涉罪研究主要分为P2P网贷平台本身犯罪、针对P2P网贷平台犯罪以及P2P网贷平台参与犯罪成为共犯等类型。具体到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非法集资刑事风险,可根据犯罪主体归结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是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比较常见的手法有:一是理财产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财产品形式吸收投资人资金,再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二是借短贷长模式,即对借款进行期限拆标,将长期借款拆分为若干短期借款,以借新债还旧债,形成资金循环;三是自融模式,将吸收到的公众资金用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经营发展。&&&&&P2P网贷平台在国外发展之初是为了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实现借贷双方自主交易和直接交易。而在上述操作模式中,P2P网贷平台偏离了单纯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实际掌握了资金供给和需求,隔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互。更为关键的是,平台可能面临资金期限错配的流动性压力,且资金池模式因信息不透明、缺乏监管而易发挪用、诈骗甚至卷款潜逃等风险。&&&&&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一是某些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将P2P平台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实践中某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P2P平台合作,或设置自己的P2P平台,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项目,经由P2P平台完成融资。上述机构之所以如此迂回地融资,是因为其在业务准入、融资杠杆上限、吸收公众资金等方面均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如根据银监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而通过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杠杆等规定可能被突破,P2P网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资金的线上平台。&&&&&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相关追诉标准,行为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一定的数额、人数,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某些P2P网贷平台未充分尽到对借款人身份核查义务,借款人以多个虚假身份名义发布多个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上述两类情况中,P2P网贷平台成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P2P平台与机构合作集资或者由机构设立P2P平台进行集资活动,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共犯自不待言;即使仅为集资人提供平台服务,若有证据证实P2P网贷平台明知借款人身份虚假、发布大量虚假借贷信息仍默许其借款,或者对借款人的借款对象人数和数额持放任态度不加限制,因P2P网贷平台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会收取相应的手续费用,根据2014年最高法《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P2P网贷平台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此外,司法实践中在处理P2P平台非法集资问题中还有以下问题需要关注:&&&&&一是互联网金融某些新概念易为行为人所利用。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尚在建设完善中,P2P网贷平台采取单纯的线上模式,风险控制机制较弱,难以吸引众多投资者,不少网贷平台采用线上线下综合模式,导致线上的某些金融创新概念被线下非法集资活动利用,使传统的非法集资活动有了新的幌子诱导投资者。如某行为人假借P2P线上平台债权转让概念,在线下采取发放宣传单、打电话的方式招募客户,吸收公众存款,仅半年时间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0余万元。&&&&&二是将P2P网贷平台作为非法集资行为的规避手段。非法集资具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某些P2P平台在招募员工过程中,要求员工带单入职,实际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目的是规避非法集资中对集资活动需面向“社会公众”的要求,对此根据《意见》,应将此类行为认定为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三是金融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现实中出现P2P平台为扩大资金吸收渠道,借助传统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扩大非法集资渠道、吸引更多客户投资的情况。如少数P2P平台通过招募原保险从业人员,诱骗保险消费者退保购买P2P产品,或者承诺P2P产品高收益,诱导保险消费者进行保单质押将质押贷款作为投资款投入P2P平台。&&&&&(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FutureCar.com
面向国内投资者,介绍未来汽车产业链投资机会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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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中的非法集资行为识别
【摘要】自P2P网贷进入公众视野以来,作为其存在涉及的最基础的法律问题,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行为,就成为各路人马争论不止的话题。
&·&& 10:55
什么是流量分享计划
作者: 邱进前&&&
自P2P网贷进入公众视野以来,作为其存在涉及的最基础的法律问题,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何种情况下构成犯罪行为,就成为各路人马争论不止的话题。笔者整理了P2P网贷行业常见的三种操作模式,对照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逐一判断其合法性。模式一:P2P网贷平台进行资金托管,借款人和投资人的资金均进入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账户,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平台不接触、不控制上述资金,投资人的投资款直接对应相应的借款项目,资金流向清晰。模式二:P2P网贷平台发布虚假项目或通过其他形式先归集客户的资金,后再寻找借款人将款项出借或进行投资、理财,或P2P网贷平台直接将上述资金自用。模式三:P2P网贷平台未进行资金托管,即客户资金直接进入平台的银行账户、平台在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账户或平台关联账户,形成资金池。这种模式下,平台可以直接控制、支配客户资金,客户资金流向不清晰。现行法律对非法集资的界定及刑事追诉标准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从刑法角度,非法集资涉及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追诉标准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情节的情形。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二)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其追诉标准为: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P2P网贷借款人在何种情况下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笔者认为,P2P网贷的借款人通过公开的互联网络,向社会公开发布其借款需求,投资人注册即可出借,不受投资主体资质限制;借款人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该借贷形式表现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但是否能就此认定P2P网贷借款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答案为“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侦查、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时,会着重考虑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意愿、还款情况、担保措施等因素,综合案件的主观意思表示和客观行为事实等,结合社会影响、危害性等定罪量刑。如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方式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则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何辨别P2P网贷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资投资者进行网贷投资时,避开涉嫌非法集资的P2P平台,是对自己负责,亦是投资安全的基础保障。银监会已多次表示,P2P网贷平台要坚持其信息中介的定位,不得归集客户资金,不得建资金池,并且应当进行资金托管。以前文三种P2P操作模式为例,显而易见,P2P网贷平台先归集资金再出借款项,或进行投资、理财,或干脆“自融”,都明显涉嫌非法集资;而网贷平台未进行真正的资金托管,投资人资金进入平台的银行账户、平台在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账户或平台关联账户,形成资金池,造成的投资资金流向不清晰,平台直接控制、支配客户资金,均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只有网贷平台真正不接触、不控制投资资金,投资款项能一一对应借款项目,资金流向清晰的操作模式,法律关系最清晰,资金最安全,也是目前理论界和行业内公认最符合银监会定位的P2P网贷平台。而当P2P网贷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时,P2P网贷平台是否构成共犯需要区分两种情况:(1)如果借款人意图通过P2P网贷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但该行为最后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种情形下,笔者认为P2P网贷平台不构成共犯;(2)借款人本身意欲实施非法集资活动,P2P网贷平台是其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工具,该情形下,需区分平台是否明知借款人系实施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如平台明知,则构成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共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以后,一时间引起各方广泛热议。虽然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但是《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和支持互联网稳步发展提供了若干政策措施,也对互联网金融的和基本业务规则做出了规定。P2P网贷自产生以来一直在摸索中前行,其罪与非罪的包袱阻碍了行业的良性发展。考虑到其特殊性及近年来的爆发式增长,理清其是否是非法集资、何种情况下涉嫌违法犯罪,对于平台、借款人乃至投资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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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P2P网贷平台应注意什么?
日 07:34 AM
投资P2P网贷平台应注意什么?
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 欧阳辉,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副教授 王修华
P2P网贷平台自2011进入中国以来发展迅速。截止日,网贷之家披露的全国P2P网贷平台数量共计2646家。然而,由于该领域监管滞后、投资者水平和平台运营能力存在较大差异等原因,导致中国P2P网贷平台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在部分优质平台平稳运行,满足投资者金融需求的同时,问题平台频频出现。
截止日,网贷之家披露的问题平台数量已经达到1095家。“诈骗”、“非法集资”几乎成为P2P网贷平台的代名词,该平台也被一度认为是小微金融的“地雷阵”。在当前监管相对滞后,经营水平参差不齐的P2P网贷市场,作为投资者,应如何识别问题平台,规避投资风险?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本文根据网贷之家的相关数据,采用对已披露的问题平台的共性归纳,并结合对e租宝问题平台事件进行案例分析的方法,以识别问题P2P网贷平台特征信息,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参考。
本文选取截至日网贷之家网站公布的P2P网贷平台披露信息进行统计,获得样本平台2646家。剔除缺失数据后获得的样本数量为2475。
P2P网贷平台现状
总样本获取了2475家P2P网贷平台信息,其中正常平台占比62.6%,问题平台占比37.4%。由此可见,中国P2P平台整体发展状况堪忧,近40%的平台由于各类不同的问题不能持续经营,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图1列示了中国P2P平台总量、正常平台数量和问题平台数量的分布图。我们定义地区平台数量与全国平台总数的比值为地区平台总数比率,以此了解当前P2P网贷平台在中国的地域分布情况。
(图1 :平台总量、问题平台数量与正常平台数量地域分布)
由上图可知,P2P平台总数比率排名前五的分别是广东(占比20.6%)、山东(占比12.08%)、北京(占比12%)、上海(占比8.8%)和浙江(占比8.5%),这五个地区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之和占全国网贷平台数量的61.98%;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的平台数之和只占全国平台总数的1.24%,西北地区陕西、宁夏、甘肃、新疆平台数之和占全国平台总数的2.37%;西南地区四川、云南、贵州、重庆的平台数之和占全国平台总数的7.5%;中部地区山西、河南、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平台数之和占全国平台总数的14.89%。由此可见,当前中国P2P网贷平台的分布严重不平衡,沿海地区P2P平台数量较多,中部地区次之,西南地区平台数量较少,东北和西北地区P2P网贷平台不活跃,数量最少。
我们定义地区正常平台数量与地区平台总数量的比值为地区正常平台比率,用来衡量地区P2P平台发展质量。图2所示,从全国范围来看,平台质量与平台数量呈现出不同的趋势:平台数量较多的北京、上海、广东,其正常平台比率分别为83.16%、70.6%及71.09%;超过全国正常平台比率60%。而平台数量大省山东和浙江的正常平台比率分别为40%和51.4%,大大低于全国正常平台比率,说明山东和浙江两省虽然是数量大省,但其平台质量却不高;此外,西北地区的新疆(90%)、东北地区的黑龙江(77.7%)、西南地区的重庆(81.6%)以及中部地区的湖北(72.16%),其正常平台比率均高于全国正常平台率,但这些地区平台数量相对较少,应在以后的发展中注意兼顾质量和数量的同步增长,实现稳定发展。
(图2 正常平台率地域分布)
问题平台分析
我们收集了网贷之家网站已经披露的968家问题平台的经营时间、注册资本以及地区的相关信息,并进行了问题平台共性的总体分析。由于问题平台网站关闭,信息缺失严重,为了进一步了解样本问题平台的其他特征,我们对网站尚未关闭的258家问题平台进行全面的信息统计。分析结果如下:
首先,经营时间分析。大部分问题平台经营的时间相对较短。图3所示,40.12%的问题平台在经营的三个月内发生问题,其中20.57%的问题平台在成立1个月内就出现经营问题;19.75%的问题平台在经营4-6个月内出现问题;25.23%的平台在设立后7-12个月内发生问题;而持续经营12-24个月发生问题的平台占比只有13.54%,持续经营两年以上且发生问题的平台占比仅为1.34%。由此可见,问题平台多发期集中于成立后的3个月内,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平台出现问题的概率显著降低。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应重点考察平台经营时间,对于成立时期在1年以下的P2P网贷平台应持有更加谨慎的投资态度。
(图3:问题平台经营时间分布)
其次,地域分布分析。针对问题平台分布地区的统计如图1所示,从绝对数量来看,问题平台数量排在前三名的地区是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分别为山东、广东、浙江。结合图2可知,除了广东以外,山东和浙江地区虽然平台数量较多,但其正常平台比率均低于全国正常平台比率。一方面,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较快,中小企业聚集,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P2P网贷行业在这些地区的发展也较为活跃,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些地区网贷平台的竞争,削弱了平台的利润。
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目前处于经济加速转型期,中小企业倒闭潮来袭,沿海地区的中小企业受到较大冲击,P2P网贷平台作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供应者,一旦资产端的中小企业发生资金断裂,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就会引起雪球效应导致沿海问题平台的爆发潮。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应注意到平台经营地点,以防“海边湿鞋”。
再次,问题平台出现的问题类型。在样本问题平台中,13.12%的问题平台类型是停业,31.06%的平台出现了提现困难,1.2%的问题平台由于经侦介入导致终止经营,另外有53.3%的问题平台是由于跑路而终止经营。
通过对样本问题平台问题类型的分析可知,跑路成为问题平台的主要问题类型,在信息摘取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跑路平台的官方网站上大多存在虚假的投标和借款人信息,有关的企业主要成员信息公开程度较低甚至没有,这为日后的蓄意诈骗跑路埋下了伏笔。这提示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应留心平台官网上关于平台投标数量是否合理、风险控制措施和高管团队信息是否披露,从而识别出可能会发生诈骗的问题平台。
最后,收益率分析。为了更详细地描述问题平台特征,我们以信息较为完全的258家问题平台为样本,针对问题平台的收益率均值进行计算,得到结果如下表1所示。
从表1可知,经营时间在1-3个月之间的问题平台年化收益率高达37.50%。另外,所有经营时间段的问题平台收益率都保持在20%以上,说明问题平台普遍具有较高的收益率。制定过高的收益率是新平台吸引投资者关注的重要手段,但因此导致的亏本经营使得新平台很难在竞争激烈的网贷行业中长期生存下去。然而并不是所有收益率低于20%的平台都是安全的,在考察平台收益率时,还应结合平台的基础资产所在行业的平均利润来考虑。如问题平台e租宝,其收益率虽然在9%-14%,处于比较正常的收益率区间,但e租宝作为以融资租赁债权交易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其旗下六款产品年化收益率在9%—14.6%之间仍然偏高。根据其官网信息,该平台融资租赁业务的合作伙伴为钰诚集团旗下安徽钰诚融资租赁公司,其所在行业融资租赁当前平均收益率在5%—8%,远远低于e租宝提供的9%-14.6%的收益率水平。此外,结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中披露的信息,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4年营业总收入3.15亿元人民币,而e租宝在月的成交量就超过35亿元,以9%-14.6%的收益率计算,其一年营业总收入尚不足以支付E租宝平台一个月的收益。由此可以判断,e租宝平台上给予投资者9%以上回报率很有可能是不可持续的。
e租宝案例分析
e租宝自2014年7月上线,凭借9%-14.6%的高年化收益率和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吸引了众多投资者,规模迅速扩张。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12月8日,e租宝总成交量745.68亿元,总投资人数90.95万人,待收总额703.97亿元,列行业第四名。伴随着规模扩张,一系列质疑声音不绝于耳。2015年6月底,融360披露e租宝涉嫌通过虚假标的融资;日,有网友在微信长文中质疑e租宝搞非法集资,多个项目涉嫌造假。另据统计,e租宝平台存在高占比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一个月之内,在e租宝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309个借款公司中有292家企业在借款之前发生过注册资本变更,占比94.49%。日,因涉嫌违法经营,待收逾700多亿的e租宝宣布暂停日常业务,其关联公司钰诚集团被公安机关调查。通过对e租宝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问题平台存在关联企业众多的特征。当前,一些非法集资的问题平台通常会利用关联企业实施自融资。以e租宝网贷平台为例,该平台母公司是安徽钰诚集团,而e租宝P2P网贷平台项目很多来自于母公司旗下另一子公司钰诚融资租赁公司。此外,母公司钰诚集团拥有超过20家子公司,其子公司之间业务关系比较复杂,而且子公司高管存在大量“重叠”现象。这些都反映该平台关联企业众多,高管重叠严重,存在自融资嫌疑。
二是,问题P2P平台存在平台规模扩张过快、销售人员数量庞大、强势营销和超常投放广告的特征。规模方面,当前中国P2P网贷平台在监管滞后的情况下迅速增长,一些公司为了应对监管门槛,盲目扩大自身规模,放松了对风险的管理,最终造成了风险的蔓延;营销方面,一些问题平台采取了强势的营销策略,短期内迅速壮大营销队伍,并投放大量广告以迅速开拓市场。以e租宝为例,一方面,该公司拥有近10万人的庞大线下销售团队,有包括钰申、一诺、芝麻财富、惠仁、玖钰、仁立、钰申、钰诚融泰等8个公司代销其6大产品。较大的规模和庞大数量的销售人员帮助e租宝创造了仅用500天时间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公司中交易额第二的营销神话。另一方面,e租宝网贷公司高薪从同行挖人,实施强势营销,要求理财师每天必须新增两个注册用户,并不计成本大打广告战。e租宝品牌广告不仅常常见诸于各大高铁车站和写字楼宇,更是通过买下央视黄金段广告、赞助体育赛事为产品宣传。这种规模上迅速扩大,营销上强势且高成本的不可持续性经营方式造成了资产端的不稳定,最终导致问题的爆发。
三是,问题平台官网上充斥着大量虚假的信息,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根据网贷之家披露,问题平台e租宝多个项目涉嫌造假,仅2015年10月份,在该平台上发布借款标的309个借款公司中有292家企业在借款之前发生过注册资本变更,这些企业变更前的注册资本平均为154万元,变更后增至2714万元,造假的痕迹十分明显。但是,许多普通投资者受到平台营销的影响盲目投资,没有查实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除此之外,平台要求投资者先行注入资金,并在产品售罄满编后才能拿到投资产品的详细报告。这使得投资人在注入资金之前无法了解到所投资项目的详细信息,加上缺乏专业知识,普通投资者很难对风险进行比较客观的评估。
四是,问题平台存在流动性不对称的问题,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高收益与高流动性不可兼得,因此,在投资中应注意分析P2P平台的主营业务利润来源的收益周期是否与其推出的产品赎回方式相匹配,进而了解其资金链状况。还以e租宝为例,其主营业务融资租赁行业的主要利润来源是利息收入,其收入期限较长,平均时间1-5年,而互联网金融投资回报时间短,e租宝的赎回方式分为T+2和T+10两种,这种不对称的流动性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方面出现问题。
通过对P2P网贷问题平台的特征分析,投资者在投资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基础运营状况是否良好。一个P2P平台的基础信息至少应包括平台背景、平均收益和平台保障模式,投资者可从这三个角度考察一个平台是否具有良好的基础信息。从平台背景来看,经济较发达地区的P2P平台发展的程度更高,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平台运营更稳健。此外,还应考察平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背景和注册资金等基本信息;从平均收益来看,低于20%的收益率水平一般而言更加理性;从平台保障模式来看,投资者不仅应注意P2P网贷平台表面的保障模式,还应考察平台的风险准备金、融资担保等形式的具体动态运作和实现过程。
其次,重点关注披露信息。受到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中国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情况普遍都不太乐观,投资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P2P网贷已披露的关键信息以帮助决策。
一方面,投资者应注意考察平台是否有众多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关系是否有重叠,许多问题平台都涉嫌自融资行为,因此,投资者需要首先关注平台对关联企业的信息披露,谨慎对待关联企业众多、平台与母公司、担保公司出现较多重合的网贷平台。另一方面,投资者应考察平台是否披露了平台规模、公司人数以及公司的营销和发展情况,谨慎投资规模过大,从业人数过多,发展速度和广告营销异常的P2P网贷平台。此外,投资者应注意考察问题平台是否披露了真实的标的信息,虚假的标的信息会导致投资者的误判,造成巨大损失;还有,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平台是否向投资者披露了投资产品的详细信息,并结合产品详细信息作出合理风险判断;最后,投资者还应关注坏账率、逾期率等披露信息,要注意防止被“零坏账”、“刚兑”、“本息担保”这类的宣传字眼所蒙蔽。因为具备更高透明度的平台虽然可能暴露出其他平台没有体现的问题,但是没体现不等于不存在,有披露总是好于无披露。以红岭创投为例,2015年11月初其官网论坛主动曝光了红岭的坏账和坏账率,但是约5亿元的坏账和近3%的坏账率并未引起投资者的挤兑。
一家积极进行信息披露的P2P平台才是主动接受监管、以监管促发展的阳光平台,更是有底气有能力的平台。投资者尤其应关注平台披露的基础业务收益与其流动性,是否匹配,以此了解平台资金链是否能良好运转。
(作者简介:欧阳辉是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兼任学院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王修华是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副教授,兼任学院农村金融研究所所长。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责任编辑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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