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全文的赔偿

违法与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 员工关系与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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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一个问题:
李某于2014年3月进入A企业工作,最新一期劳动合同到日期为日。2016年9月,李某查出怀孕,现A企业以经营不善,效益不佳为由欲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9 J2 R+ o$ A7 }4 g
请问在本案例中,公司违法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将承担怎样的后果,员工李某又将获得怎样的赔偿?2 `& Z9 p8 I$ n+ G2 P1 L
【补充说明】: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如劳动者不愿意无条件恢复劳动关系基本都是支持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有说除了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外,还需要赔偿“三期”的工资、医疗费、营养费等损失。7 Z' x0 n% e9 C& [3 q
很想听听各位的意见,尤其是处理过类似案例的前辈的意见,谢谢! &&E* r+ y1 b1 t7 ]" A* t) ^
具体话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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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单位单方面辞退处于孕期的你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工龄支付你赔偿金,按照你满三年不满三年半的工龄支付你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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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员工是不可以非法解除的。员工有要求复工的权力。除非员工愿意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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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白羊静止 于
09:45 编辑 0 f( ^6 O1 k. Y: j
( W) L$ h: P( a" j4 Z. |" ~: T2 {
这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双倍赔偿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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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和对方协调一下吧,多赔点钱,安慰一下,毕竟是孕妇,你不能想开除就开除,经营不散也不是理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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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9万友家人(钟文机)的解答:
这种情况只能协商,或者员工严重违法辞退。8 y2 x* Z$ w8 I7 l/ k
公司做非法解除,员工不接受,可以要求复工的。% P; ^. @" x2 B
如果要赔钱,要计算多小孩满一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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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9万友家人(斌斌)的解答:没有那么夸张。非法解聘也就2倍的补偿金,这个可以谈,如果按规定,还要给小孩子的哺乳期的费用以及产假工资(生育津贴). D% U$ P( e3 \8 n
5 [7 v: [: O# V) [( n7 y& n
一般都是协商多,解除是肯定的了。最多也就给补偿金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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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8 天[LV.7]常住居民III注册时间最后登录积分468981精华4主题帖子
来自9万友家人(Alina)的解答:非法解除有两个结果,一个是2倍,另一个员工完全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这样你企业是不是很尴尬。除非一点就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是这个点目前很多企业没法操作,前期你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合规,也有员工知晓的痕迹,规章制度内严重违反的条款要非常明确和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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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又不能违法解除的,只能顺延到三期结束。如果员工和你们搞,你们不仅要付钱,还要花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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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呦维007 发表于
09:22 0 h( l0 A&&T& v2 `% n% L# N0 @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到期,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续延原合同至 ...; S; U: [; N1 x! e4 U( r
嗯嗯!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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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2008年7月),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1995年签劳动合同的,到2009年)起计算还是从日计起?2、合同上有约定违约金,如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还可再要求支付违约金吗?3、工作交结完后过了几天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再要求赔偿吗?
1、有关赔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来前一直存有争议,但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来后,一切都很清楚了。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所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有关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首先要明确的是,这是二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针对的是劳资双方有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的。而经济补偿金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支付。所以,二者是不冲突的。如果同时符合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的话,是可以都要求支付的。
3、劳动者办理完工作交接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结完工作交接的最后一天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没有及时支付您经济补偿金,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话,按照应付金额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所以,您首先要向劳动部门投诉,由他们要求单位限期支付,只有在单位限期不支付的情况下,您才可以获得得赔偿金。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最新规定,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解除员工劳动合同(2008年7月),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1995年签劳动合同的,到2009年)起计算。
2、合同上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合同约定,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于95年进入企业 ,到2008年有13年工作年限 ,按照劳动合同法,你可以获得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
3、工作交结完后过了几天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再要求赔偿,但对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情...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2008年7月),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1995年签劳动合同的,到2009年)起计算。
2、合同上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合同约定,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你于95年进入企业 ,到2008年有13年工作年限 ,按照劳动合同法,你可以获得12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
3、工作交结完后过了几天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再要求赔偿,但对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可要求用人单位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2008年7月),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1995年签劳动合同的,到2009年)起计算还是从日计起?
: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或补偿,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合同终止的情况则是从日计起。注意“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2、合同上有约定违约金,如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还可再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要看合同上的约定是什么。如果是解除合同的补偿金,那就只有法律规定的这一份了。如果是其违约金(如培训、竞业等违约金),则另行计算。
3、工作交结完后过了几天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再要求赔偿吗?
:原则上应该是办理离职手续后即时支付。
如果应付而拒付的,可以请求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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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正在进行清算的公司、企业,是单位犯罪,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一般工作人员均可成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
答: 这调解协议可以作废吗?我老婆没签字,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我老婆要上诉,想请法律高手支支招,我不相信在法律上分家,都分给女儿,儿子没份的,(就是想不通,窝囊)
答: 莫名其钞(连莫名其妙都不够格)!
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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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马先生于日进入上海一家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测试经理,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日。公司于日向马先生发出“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称公司“内部无其他岗位可以安排”,要求马先生选择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马先生每月工资16000元,待岗期间公司仅向马先生支付生活费每月800元,马先生拒绝了公司的无理要求。公司于日向马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强行解除了与马先生的劳动关系,但未按照法律规定向马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马先生找到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静律师,丁律师了解到,马先生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马先生所在部门撤销,要求和马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丁静律师进一步了解到,公司并没有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而且马先生从事的岗位为公司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岗位,马先生所在部门的其他员工被安排到公司其他部门继续从事原来岗位的工作。丁静律师接受马先生的委托代理了本案,以下为本案代理词:【代理词】代 理 词 尊敬的仲裁员: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和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请人马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您原来的岗位已被取消,公司无法安排其它岗位。经与您本人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现通知您的劳动关系于日正式解除。”1、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被申请人公司由于经营的需要,将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进行调整,但公司经营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公司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也没有发生变化。因此,被申请人所称的“因与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2、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个别部门的组织结构将要进行调整后,在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的情况下,直接要求申请人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先后在pOS部门、研发中心、RS等部门工作,从事过系统管理、文件管理、软件工程师、测试部经理等多个岗位。公司个别部门组织结构的调整并不影响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使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被取消,申请人仍可以胜任其他岗位的工作。因此,即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也应当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属于恶意规避法律,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任何协商程序《上海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提供了两个方案供申请人选择:一是待岗,二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海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员工待岗,而被申请人公司并没有出现停工停业的情况,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待岗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此,被申请人发出的“劳动关系调整或变更意向书”从表面看是和申请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实际表达的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恶意规避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据前述,被申请人在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也没有履行协商程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依照上述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考虑。 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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