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实际借款人支付本金后可以再起诉借款人追偿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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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债务人偿还债务,担保人起诉追偿获支持
作者:庞萍&&发布时间: 16:54:55
  仗义为朋友作担保,结果朋友借款后不还,担保人代为还款后行使追偿权,诉之法院请求主债务人偿还借款本息。近日,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追偿权纠纷的案件,依法支持了保证人的诉讼请求。
  日,钦州的刘某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债权人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6万元,利息为月利率5%,借款期限为3个月。朋友朱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没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息。日,朱某因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0.96万元。岂料刘某拒绝归还朱某代为支付的借款本息,无奈之下,于日,朱某诉至钦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刘某归还其代其偿还给债务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96万元及偿付利息3.9万元。
  庭审中,债权人述称,刘某向其借款,朱某作为借款的担保人情况属实。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没有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朱某即于日代刘某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支付利息0.96万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自愿为刘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某追偿。朱某偿还刘某的债务为6.96万元,有刘某出具的借条及债权人出具的收据相印证,现朱某主张刘某偿还欠款6.96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院予以支持。鉴于刘某未能及时偿还朱某代垫款项,给朱某造成利息损失,依法应按年利率6%的标准偿还利息损失。综上所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某偿还朱某欠款6.96万元及相应的偿付利息。判决下来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朱某诉请刘某给付其代偿款及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作担保人时,一定要谨慎。一旦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需要保证人连带还款时;保证人在履行了还款义务后,也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维护自身利益。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阚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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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代偿后诉追偿逾期利息
来源:新法制报&&时间: 16:41
  □案 例
  黄某系某体育用品公司员工,日,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向黄某的朋友陈某借款。公司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10万元,利息每月1000元,还款时间为5月1日,黄某为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因公司未偿还陈某借款本息,黄某代公司向陈某偿还了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3000元。日,公司出具给黄某欠条一份,约定公司欠黄某10.3万元,还款时间为7月1日,利息每月1000元。8月1日,黄某以代公司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其代为偿还给陈某的本息10.3万元,并按照欠条约定的每月1000元支付其逾期利息至还清本息为止。
  庭审中,双方持不同意见。公司认为黄某代为偿还给陈某本金及利息10.3万元后,取得向公司追偿的权利,但追偿范围限于其代为偿还的金额范围,即其代为偿还的10.3万元;而黄某认为,公司出具给其的欠条约定了每月1000元利息,该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黄某可根据欠条约定主张逾期利息至还清本息为止。
  (记者徐明整理)
  □断 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担保法》第31条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黄某代公司偿还借款后取得了向公司追偿的权利。本案中,黄某代公司偿还借款后,公司出具给黄某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和利息。黄某与公司之间的法定之债通过欠条的约定转化为意定之债,黄某与公司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207条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黄某可以在代公司偿还借款后,向公司追偿其代为偿还给陈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可根据欠条约定主张逾期利息至还清本息为止。
  (乐安县人民法院 熊朵云 彭玲)
[责任编辑:王英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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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替债务人还款后
追偿权获得法院支持
作者:颍上法院
李斌&&发布时间: 10:38:48
  最近,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潘某偿还给原告胡某垫付款元。
   日,被告潘某由原告胡某担保向余某借款,被告潘某为余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余某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利率1.4分/借款人潘某/日/担保人胡某”。后因被告潘某外出不在家,余某向胡某催要借款,胡某于日替潘某偿还余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57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从余某处借款、胡某担保属实。借款人潘某向案外人余某借款,其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潘某和余某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余某随时可以要求潘某履行,潘某也随时可以履行,经催告后,因潘某未能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导致连带保证人胡某向债权人余某承担保证责任,代为其偿还余某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15750元。根据法律规定,作为保证人的原告在代借款人偿还借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故原告胡某要求被告潘某偿还为其垫付的借款本金25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潘某应付余某利息为15166.67元,而原告胡某偿还余某利息15750元,原告胡某多支付给余某利息583.33元其多支付的583.33的利息与该案无关。即被告潘某应偿还原告胡为其垫付的利息151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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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邻居代偿本息后担保人起诉追偿
山西晚报-- 01:33
周五多云阳曲县法院 法官表示,担保人代偿本息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原告黄与被告孟是邻居,处得还不错。
2011年4月初,孟向阳曲县某信用社申请小额商户贷款经营生意。4月24日,应孟的请求,黄为孟贷款做了担保,同日,信用社向孟发放贷款15万元。
一年后,贷款到期,孟只归还本金5万元,尚欠本金10万元及利息。当年7月,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对未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黄对上述未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执行人员分别将黄在银行的存款共计11.5万元,扣划至归还被告孟未还的贷款。
随后,黄诉至法院,要求孟偿还自己因其借款而担保被执行的存款11.5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认为,黄作为孟向信用社申请小额商户贷款的保证人,已履行了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孟向黄支付先前代替其偿还给信用社的借款11.5万元及利息。本报记者 郭卫艳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时效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时效
应该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即使债务人失踪,也建议你向法院诉讼,拿到胜诉的判决后尽快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债权可以终生有效。
追偿的范围(《担保法解释》第43条)。一、保证人受债务人委托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1、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2、必要费用;
3、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二、保证人基于适法无因管理承担保证责任的,其追偿的范围包括:
1、保证人所清偿债务的本金及利息;
2、必要费用;
3、因不可归责于保证人的事由遭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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