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9年有个法院执行款多久到账9100元,劳烦您帮我算下利息

最高法院: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到底应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应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案情介绍:
一、成月祥等与刘祥冠出资合同纠纷,经泰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判决,确定刘祥冠应给付成月祥等共计627808元。后泰州中院强制执行,刘祥冠自日起至日止,共分8次将上述627808元履行完毕。成月祥等要求继续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江苏高院指令南通中院执行本案。
二、南通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将利息清单交成月祥等确认。成月祥等就利息计算问题向南通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南通中院将利息总额计算为元错误,请求:利息总额应为元。南通中院认为:日最后一笔还款结束后,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分期分额双倍计息。日以后,以此前的利息总额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至还清时止,故作出(2013)通中执异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下称“通1号裁定”):撤销该院日确定的利息清单,确定执行利息为元(暂算至日)。
三、成月祥等向江苏高院申请复议,要求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元。江苏高院作出(2013)苏执复字第0011号执行裁定:撤销通1号裁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计算应执行的迟延履行利息(自日至日止)。
四、成月祥等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元。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成月祥等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何时起算,本案泰州中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此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经二审审理后,江苏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一审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迟延履行利息应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结合一审判决确定的10天履行期间计算,故应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后10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何时截止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刘祥冠于日将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务履行完毕,故本案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该日截止。
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江苏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适用法律正确。(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已失效,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此处知识点有变更,本书作者会在后续以专文进行论述,本文主要迟延履行利息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
实务要点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申请执行款时,需要注意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起止时间的问题。结合最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债权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时有关起止时间点的确定,需要注意: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未生效仍在上诉期的一审判决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如延伸阅读案例三中,以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之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显然是对债权人不公平而被法律否定的。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截止计算时间,债务人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即不应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此处可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进行判断迟延履行利息截止计算日期。
若迟延履行期间跨越日,上述《解释》发布日期的,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分为两种情况:日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应该按照《解释》的规定计算,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可查阅上述两规定的内容及本书作者后续专文论述)。
二、关于再审案件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问题,可以参看延伸阅读案例一的裁判观点:后一判决对前一判决的给付内容进行了变更,故前一判决不应再作为执行依据,后一判决效力也已经最后确定且未被其他判决、裁定予以变更,应当作为执行依据,所以迟延履行利息应在后一判决生效时起算。所以,债务人对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提出异议时,可依据原判决被变更为由请求延后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
三、若当事人遇到判决书中并未明确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的,且双方争议较大,执行部门可先征询案件原法院民事审判部门的意见,依据民事审判部门的解释,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期。
四、此外,关于金融不良债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截止日,由于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属于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利息计算兼具法律性和政策性,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有关审理和执行的指导性文件。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发布后,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后债务人不再计付利息,利息包括迟延履行利息。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民诉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诉法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百零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失效)
第二百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延履行利息应自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关于迟延履行利息何时起算,本案泰州中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此时一审判决并未生效。经二审审理后,江苏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一审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法院从一审判决作出后尚未生效时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错误,应予纠正。本案迟延履行利息应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结合一审判决确定的10天履行期间计算。二审判决于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本案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应为日。江苏高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起算日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何时截止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刘祥冠于日将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债务履行完毕,故本案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该日截止。江苏高院将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日确定为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不能再作为后续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础。执行法院在刘祥冠将债务履行完毕后,又以日前的利息总额为基数重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不当,应予纠正。
关于如何适用法律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标准,刘祥冠于日将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履行完毕,迟延履行利息应计算至该日截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日实施,该批复不具有溯及力,不能适用于批复生效前已经履行完毕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本案应当适用债务履行完毕时的法律规定。江苏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江苏高院(2013)苏执复字第001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成月祥、朱成法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刘祥冠与成月祥、朱成法其他执行申诉执行裁定书》【(2014)执申字第1号】
延伸阅读:
有关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和截止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以下是我们在写作中检索到与该问题相关的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供读者参考。
1、再审案件中,后一判决对前一判决的给付内容进行了变更,故前一判决不应再作为执行依据,后一判决效力也已经最后确定且未被其他判决、裁定予以变更,应当作为执行依据,所以迟延履行利息应在后一判决生效时起算。
案例一:《施春水与陶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执复125号】
本院认为,“《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执行人施某是否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该迟延履行利息应当自何时起算。关于陶某与施某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鼓楼区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确定双方离婚并对财产进行分割,本院以(2011)宁民终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后本院对该案提起再审,于日作出(2014)宁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对(2011)宁民终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和(2011)鼓民初字第942号判决进行了变更,故(2011)宁民终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和(2011)鼓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不应再作为执行依据。且(2011)鼓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和(2011)宁民终字第3448号民事判决均未指定履行期限,亦未明确迟延履行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问题。(2014)宁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则明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陶某与施某在玄武区法院提起的诉讼仅是针对卫巷公寓问题进行处理,双方除此之外的财产纠纷均已经由(2014)宁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处理完毕,(2014)宁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效力也已经最后确定,未被其他判决、裁定予以变更,应当作为执行依据,故鼓楼区法院以(2014)宁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确定迟延履行利息起算时间并无不当,陶某的复议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生效给付判决中明确债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相应利息的,迟延履行利息应在该10日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此外,执行程序中执行案款分多次履行的,应按照前述分次的时间点分阶段计算债务人应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
案例二:《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执复字第1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经审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收到三笔执行款,分别是:第一笔款项是日(2008)江某乙执字第201号中城建公司支付给金华公司执行款3413305元,该款项进入执行法院账户之日起已脱离被执行人控制;第二笔款项是执行法院拍卖金华公司位于江门市东华一路63号301-305室房产得款993.0130万元,日执行法院送达拍卖成交裁定给买受人;第三笔款项是日金华公司主动支付元到执行法院账户。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自以上三个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算相应债务的迟延履行利息。因此,执行法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中按上述三个时间点分阶段计算金华公司应承担的迟延履行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江某甲公司提出应按其实际收到执行款的时间点来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847号判决的生效日期为日,该判决明确金华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相应利息。金华公司在847号判决明确的履行期限日之前没有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在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即日起开始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程序得当,本院予以维持。因此,江某甲公司提出附表四中的起日应为日而非日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起算日,执行法院计息通知书以判决作出之日作为法律文书送达之日,从而错误计算法律文书生效时点和指定履行期限届满时点,导致迟延履行期间起算时间点错误,应予纠正。关于金融不良债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截止日,由于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属于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利息计算兼具法律性和政策性,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有关审理和执行的指导性文件。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发布后,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利息包括迟延履行利息。
案例三:《广州正中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广州永耀房地产有限公司、陆耀祥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执复47号】
本院认为,“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点问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故起算点应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次日。本案执行依据(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的生效时间为日,判令泰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人民币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因此,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为自日起10日内,即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日,从日起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泰和公司就此所提复议理由,应予支持。执行法院计息通知书以判决作出之日即日作为法律文书送达之日,从而错误计算法律文书生效时点和指定履行期限届满时点,导致迟延履行期间起算时间点错误,应予纠正。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点问题。本案执行债权为金融不良债权,该债权由农行流花支行转让至东方资产广州办事处后,又于日转让至正中公司。由于金融不良债权的处置属于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利息计算兼具法律性和政策性,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有关审理和执行的指导性文件。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9条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日,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他字第21号函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涉及非国有企业债务人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亦应参照适用的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函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执行中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应当参照《纪要》精神处理;《纪要》发布后,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或个人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利息包括迟延履行利息。本案申请执行人正中公司为非金融机构,受让本案金融不良债权,时间在《纪要》发布之后,故在债权转让日之后,不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即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截止时间点,应当确定为日。”
4、当判决书中并未明确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的,且双方争议较大,执行部门应该先征询本案原法院民事审判部门的意见,依据民事审判部门的解释,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期。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分为两种情况:日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计算。
案例四:《朱亚峰与如皋市民政局执行裁定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执复21号】
本院认为,“第一、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期问题。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期应根据民事判决书确定,但(2002)皋民一初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书仅是明确了民政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个月内负责清算义务,并未明确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期。现双方当事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期存在不同理解,争议较大。对判决事项存在不同理解且有争议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应该先征询本案原如皋法院民事审判部门的意见,依据民事审判部门的解释,确定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计算日期。
第二、关于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问题。根据《解释》第七条规定:‘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故本案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分为两种情况:日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应该按照《解释》的规定计算。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计算。故如皋法院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方式不当,应予纠正。”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判决书下来了但是也申请强制执行了,为什么法院迟迟没有动静,我想知道法院一般要多久才能执行啊?_百度知道
判决书下来了但是也申请强制执行了,为什么法院迟迟没有动静,我想知道法院一般要多久才能执行啊?
而且听说就是判决了钱也不好拿到手!律师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总想要钱,我担心虽然判决书下来了,不能顺利的执行,对方是建筑公司判了18W多,公司肯定是又钱。我想问问大家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把钱给律师,不如把钱给执行这个案件的法官,在对方没有深厚背景的前提下,你的执行款才有希望。。跟你讲个我朋友的故事希望你能有个借鉴,他开了一家砖厂,手头有许多建筑公司的欠条,都是工程未完而欠他货款的,可对于要欠款,我朋友却不怎么着急,当时我很费解,别人都怕货款要不回来,他怎么就不怕?于是我就问他原因,他回答说;他们(指欠钱公司)拖的时间越长,利息也就越多,我就越高兴,只是注意别忽略诉讼时效就成。后来, 他也把所有欠钱不还的公司告到法院,由于有欠条,官司很容易就都胜诉了,期间我跟着他跑了几次官司才了解到,我朋友私底下早就和他案件的执行法官“沟通”过了,协议是他只要欠款本金,至于利息全部给法官,谁帮他执行,他就给谁利息,后来我朋友20多个欠钱官司没有一个拿不回来钱的,无论哪个执行法官接他的案件,都给他执行回来了,虽然其中总计近50万的利息都给了法官,但我朋友说,舍不得这小钱,你一分钱也拿不回来。。说了这么多只是想建议你,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就让律师歇着吧,有职业道德的律师现在还真不多,况且,你花钱由律师买人情填这个无底洞,你不觉得冤大头吗?中间多他个环节实在是多余且浪费,你自己亲自去找法官多沟通一下,只要公关得好,法官要想帮你执行,就没有要不回来的钱。。至于你不知道哪个法官接手你的案子,这太简单了,作为当事人你自己去问下不就知道了吗?
你说的这个方法确实挺好,关键是自己打点法官,有可能法官不收啊!
在彼此不熟悉的情况下,法官开始确实不会收,不过你要知道,他不是不想收,而是不放心收,怕你抓住他把柄不放,要打掉对方的戒心,就看你的公关水平。。我建议你开始时不要直接上打点,先把培养熟悉关系放在首位,具体怎么做,看你见机行事了。只要你天天笑脸,无论是谁都无法对你是板着脸,等到他对你有些好感,你就可以试着打点了,如果他拒绝了,我叫你一招让他没法直接拒绝的招,你可以为他存电话费,得到他的手机号码不困难吧,我和朋友有时候为疏通关系经常用这招,一般存2000——5000,也不要多存,我和我朋友用这招百试百灵,他不想收也不行,反正钱已经打电话里了,一般情况,他不会返现金给你的,如果碰到了他想返还时,你不要给他机会,只要他收了第一次好处,后面那就好办了,因为他心底的戒心基本消失了。。
我想问一下,一审结束判我们胜诉,我们交给法院的诉讼费用什么时候能下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日开始实施,由于这个规定我上学时还没有出,所以不太熟悉,粗略帮你查了一下,其中第七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中有规定,想了解详细的,你自己找下百度百科,里面有具体条款。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采纳率:59%
既然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是建筑公司,偿还18万元钱应不是太难的事情。那么法院迟迟没有动静,律师还在吹风要钱显然就是不正常的了。建议明确要求律师按合同约定办案,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直接与办案法官联系(可直接问代理律师),以切实掌握执行不力的原因及问题所在,敦促执行局(庭)加大执行力度。若仍不奏效,建议按照《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你好!你说的 “律师还在吹风要钱显然就是不正常的了” 这句话的意思是什么意思?律师那出什么问题了,还是说法院那边有什么问题,能在劳烦你解释下吗?
这句话是针对你“律师也不知道是怎么想的总想要钱”谈的,即你猜不透律师究竟是怎么想的?而律师要钱无非是两种:一种是为自己要钱,理由是执行不畅,难度太大,自己的付出太多等。另一种是因法院执行不力,担心其中有猫腻,需要花钱打通关节。这也就是建议你自己过问并参与案件执行的目的,可以从中推敲出作祟的究竟是法院还是律师?律师不尽职可以不付代理费,甚至投诉他;若是法院的问题,就只能申请提级执行了。
钱都已经给律师了,是不是最多也只能拖6个月啊?
那就盯着律师,要求他抓紧执行进程。还是那句话,如果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却迟迟无法执行到位,除法院的责任外,代理律师难逃其咎。
会不会应为对方财大气粗,导致法院和律师都不好只行呢?
再财大气粗,也粗不过法律呀!!!律师不行,让他再见。法院不行,申请提级执行总行吧?!
法律这个东西我感觉对我这种穷苦的老百姓用处不大,都是偏袒这有钱人的,所以我很担心。换律师还要在花钱,说实话家里不怎么有钱,而且这事是应为工伤引起的,现在我妈妈身体还不怎么好!现在在家一提这事就吵架,我都快受不了了!
干吗要换律师呢?!律师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办完了他应该办的事情吗?赔付款不是还未到位吗?稍安勿躁,别自己乱了方寸。
你先找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再说。承办法官很好找的,你只需要给法警说明你的来意,他们会帮你联系的。如果要保证案件顺利快捷的执行,你最好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越详细越好。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交,与申请方无关。有什么事直接和承办法官联系,执行阶段了,没有什么大的法律问题了,不要被律师忽悠了。
贪婪、自私充满这世界。。。。。。。可悲啊!!!!!!!!!!!!!!!!!!!!!!!!!!
自己去法院咨询,什么时候才能执行;如果不能执行,原因是什么。
现在都不知道是哪个法官负责这个案子?律师说要钱还要托关系,意思就是还想要我们给他钱,该给的都给了,还买了不少烟,也多给了不少钱!
那你那律师太不地道了。如果那法院可以随便进,你直接到执行局去问谁是你的案件的承办人。一般找执行局的内情问。只要对方有钱就不怕,最怕的是对方财产用于支付或还款就麻烦了。你的执行标的大吗?
一共是18W,法院好像不可以随便进!律师说申请强制执行的单子已经递上去了,让他帮问问吧,他说不知道是那个法官负责,现在申请强制执行还要给法院或律师钱吗?
律师说不知道哪个法官负责你的案子那是不可能的,他的意思其实很简单,就是不希望你绕开他去找法官了解情况。申请强制执行要缴纳强制执行费的,只要费用交了就不是问题了。执行局的电话当地邮局应该可以查的到,你可以试着打下。其实案件你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和普通的申请执行不一样,力度还要大点,还会重视点),法院都会按程序办理的,不要听律师说的那么神秘。实在不放心,找个法院的朋友问问,或你哪个于法院熟悉的朋友问问。
其他2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执行款在法院停留时间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