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运输集团承办车辆内部社会保险的承办主体是合法吗?我的车辆发生自燃。社会保险的承办主体是为万里内部社会保险的承办主体是。万里公司不赔偿。我该怎么

花钱买“保险” 出事没人赔 有多少车主被万里集团忽悠?
花钱买“保险” 出事没人赔 有多少车主被万里集团忽悠?
近日,有驻马店市民向本报投诉,称被公司强制要求购买河南万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集团)的“内部保险”。然而在车辆发生事故以后,万里集团对车辆不闻不问,拒不理赔,车主苦不堪言,目前已经接近倾家荡产的地步。记者随后进行采访发现,这起案例只是万里集团在我市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众多受害者中的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受害者无处哭诉。车辆买了保险 出事后却无人赔3月16日,市民司生找到记者,称自己是万里集团的受害者,请求记者给予帮助。司生告诉记者,他有一辆重型自卸车,挂靠在驻马店市金帆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公司)。“按照行规,这辆车除了要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外,车辆保险也由公司代为购买,我们车主根本没有选择的权力。”司生说,金帆公司帮他购买的是万里集团的一份内部保险——《安全互助服务》。何为《安全互助服务》呢?根据金帆公司负责人泄育会解释,这份凭证就等同于普通保险,包含车损险、车上人员损失险、第三责任险、不计免赔等等。当车辆发生事故时,车主可以凭借这份凭证享受万里集团提供的理赔服务。日,司生的这辆自卸车在市铜山大道追尾一辆豪车途锐,导致对方车辆受损严重,需赔付对方35万元。司生按照要求,将理赔的手续寄给了万里集团,但几个月过去了,一直没见理赔款。后来一追问,对方竟然声称,“万里集团倒闭了,没能力赔付了。”司生告诉记者,没想到自己花了25000多元购买的竟然是一份虚假的保险,对方所谓的“安全互助”全是空头支票。“现在途锐的车主已经将我告到法院,法院判我败诉,要求我立刻支付35万元。我上哪说理去?”司生说,说不定这几天自己就会被以“老赖”的罪名拘留。车主王伟,有一辆陕汽德龙重型卡车,购买的也是万里集团《安全互助服务》,2015年7月车子出事后报废,近20万元的理赔款至今没赔付。辛辛苦苦挣的钱买辆车本想改善家庭收入,不料一场车祸再加上一份虚假的保险,使王伟重归贫困。车主杨春光,有一辆自卸车,购买了万里集团《安全互助服务》,2014年7月车子撞伤行人,89万元的理赔款至今没有赔付。“几年前,万里集团还有能力赔付,但对方嫌赔付的少,就起诉到法院,两年拖下来,万里集团也倒闭了,我也被拖垮了。”杨春光说,今年春节,他就是在外面躲着过的年。车主李军 ……每一笔记录,都是辛酸泪。最大的受害者是运输企业记者找到金帆公司的负责人泄育会了解情况时,他更是抱怨,“可以说,我是万里集团最大的受害者。”他告诉记者,自己有两个运输公司,除了金帆公司,还有一个天佳公司。两个公司一共有150辆车购买了万里集团的《安全互助服务》,每辆车的投保金额接近3万元。一共有400多万元被万里集团以《安全互助服务》的名义骗走,至今有29辆出了事故的车没有得到理赔,“有的车主被万里集团害得都快家破人亡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截至目前,我市至少有15家运输公司,400多辆大货车、自卸车“投保”于万里集团。涉案金额接近两千万元。司生因得不到保险赔付而承担27万多元债务驻马店市驰顺运输公司的负责人毛新民告诉记者,他们公司也有72辆车购买了万里集团的《安全互助服务》保险,目前有11辆事故车被拒绝理赔,拒绝的理由是“公司倒闭了”。万里集团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公司?记者经过上网查询得知,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是我国交通运输部评定的首批道路货物运输一级经营资质企业之一,现为道路货物运输一级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一级企业,注册资金5.0716亿元,是一个多功能、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的大型集团企业。这样一个大型企业怎么会说倒闭就倒闭了?这其中有什么端倪?豫QB3027货车互助保险凭证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个怪事,尽管万里集团声称倒闭了,但其分期购车的业务仍在进行中,目前运营这项业务的是万里集团许昌公司。泄育会说,他公司有一辆车是通过万里集团分期购的车,车子后来出了事故,万里集团声称没有能力赔付。车主就想,无所谓,反正我还欠着你的购车款没有还清,就想以账抵账。不料,这名车主的车随即因为没有及时还款,被万里集团许昌公司派人把车扣了。车主找其理论时,对方表示,购车款和理赔款是两码事,购车款你必须偿还,而理赔款不归他们管。“哪有这样的道理?”泄育会说,他了解到,事实上万里集团和万里集团许昌公司是一家公司,“一个老板,挂了两个牌子而已。”正常经营还是蓄意圈钱?泄育会告诉记者,2013年春季,万里集团公司的两名男子找到他,声称可以给其提供更便捷的分期购车服务,门槛低、放款快,有利于他的运输公司快速发展起来。但有一个条件,凡是通过万里集团进行分期购车,必须要购买万里集团的《安全互助服务》保险。泄育会抱着试试的态度,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果然,实际车主通过万里集团进行分期购车,放款很快,车辆出事故后,理赔也很快。最主要的是购买其《安全互助服务》保险,万里集团就对每辆车有百分之十的优惠,即每辆车的投保金额为3万元,就优惠3千元。在这样的利益驱动下,泄育会仅有的一点思想防备也瓦解了。毛新民告诉记者,他上万里集团的当,不是受利益的引诱,而是他们的一句承诺。“万里集团派人来找我洽谈合作事宜时承诺,能给出其他保险公司不能承保的理赔金额。其他保险公司对每辆车的兜底保险金额是一百万,我们可以达到三百万元。”毛新民说,这句话,让他狠狠地上了一当。2015年,万里集团有意在驻马店扩大影响力,想吸收更多的车主和运输公司购买他们的《安全互助服务》保险,就找到驿城区道路运输协会会长陈小生,希望他以协会的名义倡议其他公司积极参与万里集团的《安全互助服务》保险。陈小生答应“先试几个月,然后再签合作协议”,但协议还没签,万里集团就出事了,随后就拒绝理赔了。记者了解到,万里集团注册资金5亿元,但是经营不善,公司法人几经改变,车主们缴纳的“内保”费用也被挪用。万里集团早就成了一个空壳公司,根据不具备赔付能力。律师:万里集团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万里集团明明注册的是一家运输公司,为何又做起保险业务呢?他们是否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呢?就此,记者采访了驻马店市保险业协会秘书长王伟。王伟诉记者,他所掌握的在驻马店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公司名单中,没有万里集团。言下之意,就是万里集团在驻马店不具备开展保险业务的资质。王伟含蓄地表示,假如万里集团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可以从事保险业代理业务,但其必须和正规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才可以开展保险业务。王伟表示,万里集团的事情他听说一些,河南省保监局稽查处还曾派人到驿城区道路运输协会进行调查,当时定性为“扰乱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对于万里集团的种种行为,律师怎么看呢?记者就此采访了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中海,他表示,万里集团公司开展的内部机动车安全互助统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保险行为,其行为明显违反《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外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万里集团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对公司内部的车辆进行交通运输管理,并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设立内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是不合法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工商部门依照《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对该公司予以取缔或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依照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追究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采访札记记者了解到,万里集团在周口也设立了分公司,但这家公司也出事了。2014年,周口市川汇区为了整合规范运输企业,要求区内所有的运输企业限期整合到三家运输集团旗下,河南万里便是其中的一家。川汇区下发文件要求,川汇区共有的83家运输公司,连带他们的下属货车,整体加盟了河南万里运输集团,加盟协议中明确规定,车主必须购买河南万里运输集团的安全互助服务。运输公司的代表称,加入河南万里之后,总共有3000多辆车购买了安全服务凭证,总金额达5000多万元。万里集团出事以后,周口市的众多车主无处理赔,后来警方进行立案调查,抓了几个人后,顺利地将拖欠的一千多万元理赔款支付清了。(河南都市频道曾予以报道)(记者 康国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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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张明明、刘凯旋诉被告朱建甫、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里集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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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明、刘凯旋诉被告朱建甫、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里集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原告张明明,男,生于1987年。原告刘凯旋,女,生于1987年。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军强,男,生于1973年。被告朱建甫,男,生于1965年。委托代理人董玲叶,女,生于1967年。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负责人王东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冀战胜,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负责人刘中民。委托代理人程雷、王鑫,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明明、刘凯旋诉被告朱建甫、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万里集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郏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明、刘凯旋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军强,被告朱建甫的委托代理人董玲叶、被告万里集团委托代理人冀战胜、被告人寿保险郏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程雷、王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日17时许,被告朱建甫驾驶被告万里集团的豫D56618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豫S231线12Km+800m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石红霞及我儿子张硕相撞,造成我儿子张硕死亡、石红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禹州市交警队调解无效,故来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35万元。被告万里集团辩称:豫D56618号货车是我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卖给被告朱建甫的,我公司不实际控制和营运,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建甫辩称:应依保险合同约定来计算赔偿额,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被告人寿保险郏县分公司辩称:我公司非侵权人,但如无拒赔事宜,我公司愿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原告张明明、刘凯旋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二原告户口薄登记卡各一份,证明其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情况及责任划分;3、户口注销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一份,证明二原告之子张硕因本次事故死亡的事实;4、禹州市小天使幼儿园的证明、收费单据,保险公司保单,禹州市张得乡孔楼村委会证明,禹州市东商贸居委会、东城派出所证明各一份及房屋租赁协议两份,证明原告一家三口几年来一直在禹州市内居住、生活、工作等情;5、证人赵效良、闫永申当庭作证证言各一份,证明二原告租赁其房屋用以经营和居住。被告万里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合同书一份,证明豫D56618号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朱建甫,属分期付款车辆;2、保单两份,证明豫D56618号货车在被告人寿保险郏县分公司的投保情况,保险时间为日至日。被告朱建甫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收条一份,证明其已向二原告支付1.5万元。被告人寿保险郏县分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保险条款一份,证明其不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第1、2、3组与被告万里集团提供的两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其效力本院以予确认。被告人寿保险郏县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第4、5组部分虽有异议,但因该两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亦予确认。对被告人寿保险郏县分公司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但其据此免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合上述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有效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日17时许,被告朱建甫驾驶其注册登记为被告万里集团的豫D56618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豫S231线12Km+800m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的石红霞及二原告儿子张硕相撞,造成二原告之子张硕死亡、石红霞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禹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朱建甫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朱建甫已支付二原告1.5万元。另查明,肇事车辆豫D56618号重型自卸货车系被告朱建甫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被告万里集团的车辆,万里集团为该车登记所有权人,该车在被告人寿保险郏县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万且不计免赔率),责任期间均自日至日。在本案审理中,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受害人石红霞(与张硕系外祖孙关系)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自愿放弃了本次交通事故交强险项下赔偿款的优先受偿权。另查明,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372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816元。本院认为:被告朱建甫驾车与二原告之子张硕相撞,致张硕死亡。被告朱建甫应依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负的全部责任对张硕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因该肇事车辆豫D5661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人寿保险郏县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故该赔偿责任可由被告人寿保险郏县分公司直接向二原告承担。被告万里集团是车辆买卖合同中保留车辆所有权人,不实际占有和经营肇事车辆,故其依法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审理中,本次事故另一受害人石红霞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由二原告从交强险项下赔偿款中优先受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朱建甫表示其先前支付给二原告的1.5万元自愿作为对受害人的额外赔偿,不再主张返还本院亦予支持。二原告的损失有:丧葬费12408元(24816÷2)、死亡赔偿金287440元(14372元×20年)、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349848元。由被告人寿保险郏县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项下支付二原告11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支付二原告2398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明明、刘凯旋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349848元;二、驳回原告张明明、刘凯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朱建甫承担,现暂由二原告垫付,待判决生效后由被告朱建甫支付二原告。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李&&华&&&&&&&&&&&&&&&&&&&&&&&&&&&&&&&&&&&&&&&&&&&&&&&&&&人民陪审员:朱德友&&&&&&&&&&&&&&&&&&&&&&&&&&&&&&&&&&&&&&&&&&&&&&&&&&人民陪审员:张东波&&&&&&&&&&&&&&&&&&&&&&&&&&&&&&&&&&&&&&&&&&&&&&&&&&&&&&&&&&&&&&&&&&&&&&&&&&&&&&&&&&&&&&&&&&&&&&&&&&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崔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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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315之长知识篇 卡车保险你都买对了吗?
  对于卡车用户来说,大家都希望马达一响,黄金万两,但车行万里,人身财产安全才是第一位。当意外发生时,这时保险就显得格外重要。但各大保险公司险种众多,用户需结合车辆运行环境进行选择,对于卡车用户来说,你真的会买保险吗,别在花冤枉钱了!
  卡车用户在购买保险时,主要通过2种方式。一种是由车辆挂靠的物流企业统一购买,另一种则是由个人购买或保险公司推荐。前者以长途、个体用户居多,后者以短途、车队用户居多。但大多数用户在购买保险时并没有真正注意到各个险种的应用范围,这就难免会买一些对于自己没有作用的险种。我们先来看看用户的反馈。
  陕西神木的刘师傅拥有一辆8X4自卸车,保险是由挂靠车队统一办理的,主要从事煤炭倒短运输。一次与同行聊天过程中了解到,相同车型自己车辆的保险费却比人家贵5000多。一对比才知道,自己车辆购买了交强险、三者险、车辆损失险及车身划痕损失险,甚至还有赠送的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险一项。而人家只有交强险和三者险。刘师傅讲到,对于他们这种煤炭运输的车辆来说,车辆磕磕碰碰那是家常便饭,车辆损失险及车身划痕损失险对于他们来说作用极小,更别提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险,这地方一年都下雨少。可见这些险种对于刘师傅来说就是经济负担。
  再来看看安徽的赵师傅,拥有一辆长途半挂牵引车,主要从事百货运输。由于运输性质赵师傅购买了交强险、三者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有时还会根据运送货物的种类购买200元左右的车上货物责任险,以此尽可能的减少事故发生时的财产损失。谈到买的这些险种赵师傅一点都不犹豫:&对于我们这些跑长途的来说,事故没有大小,都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保险减少经济损失了,多一份保险多一份放心吧。&
长途行车安全第一
  正如这二位用户反应的情况一样,车辆购买什么样的险种要结合自己的运输环境和用途而定。险种不是越多越好,买合适的、对口的才是最经济有效的。那么我们常见的险种又有哪些呢?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称交强险。交强险是强制购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起到紧急救助的效果。由于是强制购买,价格也不是最高的,强险本身包括最高2000元的三者财产损失险和11万三者死亡赔偿以及最高1万的三者医疗费赔偿。
  2.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又称三者险。指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的财产直接损失与人员伤亡的。尤其对于我们重卡来说,在发生交通意外时往往造成比较大的人员财产伤害。为了减少事故赔偿的损失,小编在这里强烈推荐三者险,并且加大险种赔偿金额,一般选择50万。
货物损失险至关重要
  3.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此项保险可以最大程度的免除司机朋友的后顾之忧,很好的减少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但已经购买人身意外险的朋友可以不考虑这项。
  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顾名思义,就是精神赔偿,此项险种更像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加强版,可以提高事故后的赔偿金额,司机朋友可以考虑,但不强烈推荐。
  5.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卡车一旦发生交通意外,肯定会对车造成破坏,这时车辆损失险将最大程度的为司机朋友解困,降低损失。
  对于我们卡车用户来说,以上险种是主要购买种类。当然还有一些小险种也格外受到亲睐,如全车盗窃险保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这对于长途运输用户非常有利,长途行驶过程中容易发生货物被盗、损失等情况,这时还是保险赔偿更合适。而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保险对于矿区或复杂路况容易收受到外界破坏等车辆更合适。
  而如一些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险对于我们货车实用性较差,小编不推荐购买。
  保险对于我们卡车运输来说是保障,但怎么不让这份保障成经济累赘还真是一门学问。用户在购买车险时一定要询问清楚,了解所购买险种的适用范围和赔保金额。同时,自己也要结合车辆运行环境综合考虑,这样才能发挥每一险种的最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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