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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 育 经 费
一、来  源
(一) 清  末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清帝谕令各省所有书院,于省城均设大学堂,各府厅州均设中学堂,各州县均设小学堂。对于学堂经费,诏令指出:“所需用经费,如上海招商局、电报局及广东闱姓规,闻颇有溢款,此外陋款滥费亦当不少,著该该督抚尽数提供各学堂经费。各省绅民如能捐建学堂,或广为劝募,准各督按照筹款数目,酌量奏请给奖。”清末江苏省各地兴办学堂,基本采取政府拨款,依靠公产、学田收入、私人捐款等办法以解决经费问题。
1.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拨款&& 光绪二十一年,张之洞在南京创建陆军学堂及铁路学堂,上书清廷举办两校需要开办费、经常费共银6万余两,其来源在江海关新认加解每年4万两,镇江关新认加解每年7千两,共计4万7千两中动支,尚差2万余两,由江苏各府州县所收之膏捐下凑齐。
光绪二十九年,筹办三江师范学堂,学额300名,后又增300名,原计划经费按学生每名拨款100元,由苏、皖、赣3省合筹,不足之数由铜元余利划拨。该校额支银即经常费65865两,活支银即临时费24000两,后又加拨26382两。
2.由有关地区和部门共同分担经费 & 光绪二十八年,创建官立江南高等学堂,学额本科29名、专科172名,其经费来源:财政局银1528两、海关分司银5000两、江宁府银1712两、淮南局银1822两、粮道银20000两、藩库银35402两,共计65622两。
光绪二十八年,两淮盐运使创设仪董学堂,经费来自所属8州县带收忙漕串票捐,每张十文,各以其半拨充学堂经费。江(都)甘(泉)高等小学堂,江都四隅(东南西北四隅各一所)小学堂经费也来自忙漕串票捐。
光绪三十一年,常州府中学堂新建需银74000两,当时清政府仅拨12000两,余由常州府太守许星壁邀所属8县绅士商议,议定各筹银6000两,最后实用67000余两,所缺之数由政府通融供拨,日后仍由8县在积谷本息内归还。
光绪三十四年,开办师范传习所,后改官立宁属初级师范学堂。学额本科100名、简科60名。经费来源:运库银2130两、仪征盐栈4440两、镇江关600两、财政局360两、盐道328两、海关分司300两、藩库19713两,以上共27871两,实际额支20836两,活支5100两。
3.将书院经费划归学堂&& 由书院改为学堂者,多数其经费来源不变。如光绪二十八年东林书院改为东林学堂,其经费来源仍为东林书院的学田租金等,戊戌变法后南菁书院改为江苏高等学堂,其经费来源未变。
4.私人办学和私人捐献&& 光绪二十四年,无锡杨模创办俟实学堂,开办费及常年经费均由杨自行筹募;接着兴办三等学堂,也由发起人吴I(稚晖)、俞复等数十人捐资而成。
江苏各地的义学、学馆、私塾、蒙馆等,则由办学的士绅富户自行筹集资金,并向学生收缴修金。而私人捐资兴学者甚多。光绪四年,盱胎县士绅吴炳庭创办“芝生义学”,捐款1500两,田1200亩,宣统二年(1909年),盐城绅士季龙绅弟兄3人为八滩乡兴办初、高两等学堂,将祖遗202亩捐献,以田租收入作为学校常年经费。为了鼓励私人捐资办学,清代订有兴学奖励条例。
私人举办实业、盐垦同时兴办教育。如南通张謇就是先办工厂,又以办工厂得来的钱拿出一部分办学校,通州师范除建校经费由张謇筹措,常年经费亦由大生纱厂支给。还有工商业同业公会出资办学等。
5.诉讼罚款等 & 如光绪三十年社会势力阻挠兴学,无锡曾爆发“毁学事件”,后在江苏巡抚端方的督责下,肇事的米业同行同意赔款重建俟实学堂,并同意以常年厘捐充办学资金。
(二) 民 国 时 期
1.省教育经费来源&& 民国初期,省教育经费来源仍维持清旧例。民国12年(1923年),江苏省议会议决,举办卷烟特税充教育经费,此为江苏省指定教育专款之始。民国13年秋,复指定卷烟特税、漕省税为省教育专款,屠宰税、牙税为在江苏国立学校专款。民国16年,民国政府将卷烟特税收归财政部,改办统税,另指定于江苏田赋项下年拨180万元,作为抵补。此后,直到抗战爆发,江苏省级教育经费之来源大体有以下各项:(1)田赋专款。原由财政厅就各县忙漕正税及忙银附税项下分别派定数目,由各县按月划解,如各县不足额时,再由财政部于卷烟项下拨足。执行过程中,教款实收之数与额定派数相差甚距,财政部不能履行前议拨款补足。后经再三洽商,改为明确规定田赋教款划分比例:即忙银每征一两,共提银四角七分;漕末每石四角,连同原有每石一元,共捐银一元四角。(2)屠宰税。由教育经费管理处招商承办,派员征收或委县局办理。(3)牙帖税。向由县局办理,后又改为招商承办,收入比额可增加。(4)行政收入。各教育机关的行政收入有学宿费、校产租息、生产盈余等项。学宿费收入,照数报解划抵,校产租息,则留各校建设之用。(5)协款。原有财政部协款与省政府协款二项,但财部协款未履行拨付。民国21年度起,省停拨中央大学经费,此项协款不再列入预算。省政府协款,民国17年度时曾有年拨三十万元之决议,但此款实际未拨付,至民国19年度始由教育厅提请列入省地方预算,经省政府议决,按月平均拨付,多年以来省库支绌,实际拨到者仅有少数。(6)其他。江苏省教育当局和有志人士早在民国5年即倡议建立教育公有林之组织,选择本省荒地承领造林作为补助教育费来源之一。后经省府同意在江浦县之西北,浦口商埠界外之老山,开辟公家荒地十八万亩,正式建立江苏教育林的组织。民国26年7月,江苏省政府会同内政、教育、财政3部呈请行政院批准豁免赋税。抗战以后,江苏教育林恢复建立,由于经营时间中断,经济效益有限。解放后划归地方。
抗日战争时期,省教育收入缺统计数字,战后财政体制改变,教育经费由政府税收统支,教育部门不再承办征收任务。
民国15~23年江苏省省级教育经费实收数一览表
说明:(1)系金库报告数,每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 & (2)原表总数与细数不符。原表列有角分,一律删掉。&&&&& (3)学宿费一项为民国21年~23年度为行政收入。&&&&& (4)材料来源于《江苏省鉴》,其中民国21年~23年度摘自《三年来江苏省政述要》。
2.县教育经费来源&& 民国2年,江苏都督根据省教育行政会议的决议,对县、市、乡筹划教育经费方法、成数等,作了明确规定,训令各县遵照执行。主要内容为:(1)县教育经费除原有教育基本寺产外,不得少于县经费总数十分之四。(2)市、乡教育费就下列各款筹划支配:甲、市、乡原有之附税充教育费者;乙、市、乡原有之杂捐充教育费者;丙、市、乡原有之公款、公产充教育之基本款者;丁、经县议事会议决议拨与市、乡之补助金;戊、人民乐输之寄附金。上列各款收入不敷支出时,得由该市、乡教育费依照预算开支,有余剩时,应尽数提留为本县、市、乡教育积聚金,不得移作它用。
民国大部分时期各县教育费的来源,大体上包括以下项目:(1)田赋带征各款。始于民元,即忙漕县附税教育费,所占约十之六七,惟各县稍有参差。至民国16年为厉行普及教育,议定各县一律启征普及教育亩捐,并定捐率为八分至一角六分,即每亩在原田赋外加征八分至一角六分,然能实照一角六分启征者,仅上海、宝山等县,其他各县大都以八分启征。(2)学产、租金。江苏各县学田,除自清末以来划拨之官荒沙滩外,大都为科举时代人民捐置之良田,为地方教育费之大宗。(3)屠牙附税。各县屠宰附税税率,最高者为正税三分之一,每年收入,各县自三四千元至三四万元不等;至牙帖附税税率则因时而异,每年收入各县自一二百至一二千元不等。(4)杂捐,门类繁多,不胜枚举。大抵就各县出口之土产而收取,如盐城之蛋捐、宝应之柴捐、铜山之花生瓜子捐皆是,各县自一二千元至数万元不等。(5)契附捐与中资捐。各县买卖田房,所用契纸,附征教育附税若干,其税率今昔不同,所有各种中资,各县亦都按成抽捐,以充教育经费,每年收入皆视买卖之多少而定,平均计算,可自千元左右至四五千元。(6)学杂学费。各县所学费多少不同,如武进、无锡两县每年收入十余万元,而有的县每年仅收数千元以至数百元。至于杂费则各校自收自用。(7)私人捐款。以上项目所占教育经费的比例,各年各县均有不同。以民国16年为例,田赋带征约占50%,学产租金约占20%,杂捐约占15%,契附税、中资捐、屠牙附税约占8%,学杂费及私人捐款约占7%。抗日战争胜利后,地方教育经费急须整顿改善。民国35年7月,教育部训令江苏省教育厅,提出改善地方教育经费的意见:(1)县地方教育经费应依照规定成立特种基金,其财源之划拨,除省原有学款学产外,其原指定作为教育经费之田赋附加、契税附加、印花税及各种赋税,应仍查照历年分配成案,就现有收入按成划拨。(2)如前项办法因财政系统变更一时不易实施,即可查明战前二十五年度各县教育经费占县总经费的比例成数。其百分比应较战前为高,并依照分年普及国民教育计划逐年提高。(3)原有学产学款应切实整理,仍应依照规定用于教育事业,充作提高教员待遇及充实学校设备之用。此文下达后,又根据江苏省政府提出的问题答复三点:(1)教育特种基金之来源,不限于教育之款产。凡原有及现有教育经费之一切收入,例如战前田赋正税地方留用项下拨充教育经费部分、教育附加、义务教育及普及教育亩捐、契税附加、屠宰附税、教育杂税等均应查照历年分配成案,就现有收入划拨为教育特种基金。至现有收入,如乡镇造产收益的50%,保国民学校、乡(镇)中心校筹集基金之孳息,中央与省之国民教育补助费等,均应列入。(2)整个田赋如已减六成征收,教育经费附加,自应照减,不敷支应之数,依照规定请省府追加。(3)调整教育人员待遇及追加事业经费,应先就特种基金内筹划,如遇不敷支配时,应依照预算规定办理追加。两文下达后,各县(市)据此筹集款项,安排教育经费。抗战期间,沦陷区教育遭受严重破坏,敌伪为了巩固政权,进行奴化伪化教育,也不得不复办一些学校。民国28年,伪江苏省教育厅为确立各县教育经费基础,曾令各县详报以前县教育之各项积欠、房田存款等学产,以便统议对策,伪教育厅为恢复各地教育事业,曾组织省教育复兴委员会制定复兴计划,其第一步计划为筹设省立中学校及职业学校。筹备经费估计为数十万元,除由伪教育部拨助一部分外,余者由教育厅筹擘。但调查各县教育经费之结果,认为毫无把握,乃向伪财政厅会商,恢复原指定教育经费及附征教育经费之税收税款,并拟使教育经费独立,使其不致发生困难。民国28年6月,伪教育部颁布《补助省市立中学校经费暂行办法》、《补助省市县立小学经费暂行办法》,根据各省市税收未整理完竣,教育经费来源未落实的情况,对恢复或新设中等学校以及办理成绩优良的省、市县立小学给以适当的补助。民国29年12月,伪江苏省教育厅制订《江苏省各县地方教育补助支配要点》,规定补助费总额以75%充公私立中小学补助费(中学补助费与小学补助费最多不得超过二与八之比例),补助费应尽先改善教职员待遇之用,并按照教育厅最近规定小学教职员薪给最低标准,高级每月35元,初小、幼稚园30元。补助费总额的10%是职业学校的开办费及经常费,其余15%是社教机关开办及经常、维持补助费。民国32年,伪江苏省教育厅厅长在《两年来的江苏教育》的序言一文中称“两年来的江苏教育一言以蔽之,勉维残局而已”,“教育为政治中最涉小的一环,未能引起注意”。教育经费之困难可想而知。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江苏革命根据地在艰苦的战争环境下,把举办教育事业放在重要位置上,教育经费是采取由民主政府拨款和依靠群众共同出力的办法来解决的。具体的教育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五项:(1)民主政府拨款。这是教育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在干部教育和中等教育方面,包括大学、中学、师范、各种专门学校、职业学校、训练班等,其经费都由政府拨款。公立中学对学生收低量的学杂费,对少数私立中学有困难的,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公立小学的教师薪给(一般发公粮)和办公费,也由政府发给,对民办小学,则按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分别给以必要的补助,称之为“民办公助”或“公办民助”,在群众教育方面,冬学、民校、俱乐部等所需经费,原则上由群众自己解决。(2)学田、公产。凡是地方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学田和公产,包括祠堂的公产和庙产等,也都作为教育经费的一项来源。民国32年,淮北行政公署颁布了《整理教育款产暂行办法》,高邮(湖西)按照此办法,成立了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普遍清理学田、公产、庙产,并在各区设会计人员负责征收,进行管理。苏中区各县也采取这一办法。盐阜区在土改中清理学田,政府提出,凡群众自愿筹集经费办学的,就不留学田,将原有学田分给群众,如群众自行筹集办学经费有困难,或者本乡土地多的就留学田,作为教育经费收入一部分。(3)捐助和捐献。地方上热心教育的人士和群众自愿捐献或集资办学者甚多。盐阜区的阜宁县从民国31年10月到民国32年1月仅4个月时期,地方士绅捐资办学的不下40余起,捐款达10万余元,共兴办国民小学45所,新建校舍50余间;苏中高邮县参政会副议长吴襄哉两次献田211.5亩,支持创办小学和高邮县中学。民国35年3月,华中宣教大会提出“民办公助”的方针,民主政府制订了《苏皖边区国民教育实施法(草案)》,要求各地分别不同情况,由群众选举校董会,把小学办成民办、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三种类型的学校,规定“教师由群众选择、聘请,经费由当地群众公同筹划”。此后,群众办学积极性高涨,纷纷筹集资金或献工、献料,修建校舍和添置桌凳,使教育事业得到发展。(4)学杂费收入。苏皖各行政区政府规定公立初级小学和高级小学酌收学费,而事实上好多地方不收学费,即使收费也很少(初小每学期收杂粮8斤,高小10斤),生活困难及烈属则完全免费。公立中学规定收取学费、杂费、图书费等,但也设置减免名额和发给优秀学生奖学金。对私立中学规定收学费、杂费,但不得过高,成绩优良者,由政府发给一定的补助费。(5)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生产自给或部分自给。各校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有几种形式:一种是组织学生搞副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一种是搞农业生产,实行生产养校;一种是开办小型工厂如纺织厂、肥皂厂、油米厂以及农场、盐场等让学生半工半读。勤工俭学活动的开展,既培养了学生的劳动观念和生产技能,又解决了学校的经费困难。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新中国成立后,江苏省教育经费的来源与民国时期不同。1950年国家财政实行统收统支,对教育经费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再强调省级与县级经费之划分。之后数年
间进行了土地改革、“三大改造”,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原作为教育经费来源的学田、学产收入,资本家、工商业者的资助也相应发生变化。1956年,国家接办了全部私立中、小学,改为公办。全省除农村一部分中、小学仍由民办外,教育经费基本上来自国家财政拨款。1958年,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倡导国家办学与厂矿、企业、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但是由于缺乏立法保证,教育经费来源单一化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全国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轨道上,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极为重要,妥善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提到了议事日程。党中央和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增加教育经费,发动各方面的力量集资办学。1980年8月,江苏省委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了解决教育经费来源的“六条”渠道,即:省财政增加拨款;在地方机动财力中安排;在社队公益金中提取;在工厂、企业和社队企业利润中列支;在中小学校办工厂和勤工俭学收益中提取;中小学杂费中使用一部分。省人民政府发出了正式通知,分别规定了各条渠道的提留比例。从1981年开始,江苏各地群众集资办学逐步发展,同时中小学勤工俭学蓬勃开展,高等学校开展了有偿服务活动,教育经费的渠道大大拓宽。1985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调动了县、乡、村办学的积极性。1985年开始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1986年开始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实行数年已见成效。到1988年,江苏省地方对教育的总投入达到21.38亿元,其中国拨款教育经费14.14亿元,多渠道集资7.24亿元,两者的比例约为2:1,即多渠道集资数额已占国拨教育经费的半数。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拨款为主,以多渠道集资办学为辅的教育经费新体制。
1.国家财政拨款&& 国家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教育拨款,一直是教育经费的主体。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省国家财政(包括省、市、县三级财政)对教育的拨款从绝对数来看,在一般情况下是逐步增加的,但相对数,即教育经费拨款占省财政支出的比例,随着江苏省财政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有一定起伏,时高时低。分阶段来看,“一五”期间,教育拨款每年均有增加,5年平均占省财政支出(不含基建支出,下同)的比例为33%(教育事业费不含非师范、财校的其他中专校经费),教育经费基本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年,经过“大跃进”和三年调整两个阶段,教育拨款随着经济的升降和教育事业的大起大落而大幅度摆动。1960年教育拨款增加较多,但很快就又下降,到1965年基本上恢复到1958年的水平。“文化大革命”10年间,教育事业遭受严重破坏,教育拨款前5年原地踏步,后5年略有增加,只能维持最低限度的开支,教师工资待遇多年未调整,校舍、设备等办学设施十分短缺。1976年教育拨款占省财政支出的比例为21%,年,中学教育尤其是高中的发展失控,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而教育的投入不成比例,缺口大,欠帐多,形成虚肿现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教育事业贯彻以调整为中心的八字方针,加强小学,整顿初中,压缩高中,发展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对教育的拨款逐步增加,到80年代中期,教育经费的紧张状况有所缓和。1983年省教育拨款占省财政支出的比例为24%。1985年,江苏省委根据《决定》的精神提出“三增长一优先”,即在今后一定时间内,省和市、县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七五”期间,教育拨款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在现有的基础上逐年要有所增长。全省基本建设投资的增加部分,要优先用于教育事业建设。几年来,教育经费的增长基本上达到了上述要求。以1978年为基数,到1988年,江苏省财政收入年均增加6.5%,财政支出年均增加10.7%,教育事业费平均增加16.5%,教育基建投资年均增长12%。江苏省大、中、小学学生的平均教育费用,1978年分别为1165.87元、31.35元和15.89元,1988年分别达到2891.31元、168.84元和81.93元。但是由于过去欠帐多,退休教职工的全部费用列入教育经费列支,教育经费中人头费的比例逐步增加,而公用经费的比例却逐步下降。总的来看,教育投入还处于较低水平,未能完全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年江苏省国拨教育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例和人均教育经费数
国拨教育经费(亿元)
占财政支出%
按人口平均教育经费(元)
国拨教育经费(亿元)
占财政支出%
按人口平均教育经费(元)
“四五”时期
“一五”时期
“五五”时期
“二五”时期
“六五”时期
“三五”时期
“七五”时期
注:表列数字,摘自省教委1989年6月编制的《江苏省教育事业费支出统计》()。以下各表除另加注者外,来源相同。江苏省年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与教育经费增长比例的比较单位:亿元
教育事业费
较上年增加(%)
较上年增加(%)
较上年增加(%)
较上年增加(%)
1988年为1978年的%
年平均递增%
2.地方机动财力 & 1980年,江苏省规定各地、市、县在地方机动财力(包括上年财政结余、工商税附加和城市维护费)每年用于教育经费不得少于5%~10%。1983年重申继续执行上述规定。1985年。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可以在城市维护费中优先提取10%,用于改善城市中、小学办学条件;另外,还可对宴席、鞭炮等征收附加税,用于城市中小学教育事业。据统计,1981年到1987年,各市县在地方机动财力中安排的教育经费共计7500余万元,主要用于中小学校舍修建和添置设备。
3.厂矿企业办学&& 江苏省自50年代开始,即有厂矿企业办学,其经费均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1980年中发(84)号文件规定,厂矿企业办学所需教职工单列编制,经费在企业的营业外支出项下开支。江苏省厂矿企业办中小学规模不大,开支的教育经费有限,1978年仅有600万元,1985年达到1400万元;1988年达到2200万元,仅占全省中小学经费总额的2%。除举办中小学外,厂矿企业十分重视职业教育,厂矿企业有的单独举办职业技术学校,有的与教育部门或其他部门联合举办,其经费也由厂矿企业在营业外支出项下给予必要的支持。如苏州市市区有职业技术学校43所,其中有关部门和企业参加办学的就有39所,参加办学的厂矿企业达到100余个。“六五”期间,苏州市有关部门和厂矿企业共投资1941万元。此外,属于成人教育体系中的职工业余教育,其经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5%内掌握使用,在企业成本中列支,扩大自主权的企业,在利润留存中可适当安排。“七五”期间,实际开支近10亿元;1988年开支2亿元。1988年5月,省教委转发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凡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均可办学,其经费均自行筹集,包括向学生征收合理的学杂费,也可接受捐助。
4.教育费附加 & 1984年9月,国务院初步决定在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为了研究如何贯彻这一决定,江苏省教育厅作了调查研究,对征收附加的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实施意见。1984年12月,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下达后,江苏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4月制订了《江苏省农村学校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应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一般对农业、乡(镇)村企业都要征收,征收多少,附加率的高低,由乡镇决定。”《暂行办法》还以征收机构、减免照顾、使用项目、设立乡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等问题作了规定。1986年4月,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下达,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凡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据此,江苏省人民政府又于1986年7月颁发了《江苏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征教育费附加的依据,附加率为1%,对其他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1986年10月,省教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发《江苏省教育附加财务管理办法》,各市县也结合当地实际作了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使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走上了正轨。1988年,省人民政府对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作了调整,即:在农村的征收率,凡由农民直接负担的,按人均纯年收入的1%~1.5%,凡由乡村企业或合作组织负担的按人均纯年收入的1.5%~2%,在城市,征收比例可提高到不低于“三税”的2%。根据上述规定,全省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方式,第一种是由农民直接负担的,主要是苏北的徐、淮、盐、连4市所属的县及扬州、南通2市的部分县共计40余个县,均由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或财管所向农民征收,一般与农民集体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等)同时提取,附加率一般为农民年均纯收入的1%,合人民币4~7元。第二种是主要向乡村企业征收,一般由乡税务所中财管所征收,乡村企业比较发达的苏、锡、常、镇4市所属各县,征收数较多。第三种是乡村企业只有一般水平的县,主要是南京市所属各县及镇江、扬州的一部分县,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方式征收,这些县教育费附加征收数偏低,既比不上乡村企业发达的县,也比不上向农民直接征收的县。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一般均按规定即“三税”的2%征收,比较稳定,有的市曾达到3%。
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实征数字,呈逐年上升趋势(分年征收数见下表)。1988年征收数占当年普教经费的35.27%,成为仅次于国家拨款的第二项大的来源。在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县征收情况不平衡。1988年,全省农村征收率只有农业人口平均收入的O.98%,有44个县达不到1%,其中有5个县未达到O.5%。
江苏省年教育税附加征收数
单位:万元
占当年普教经费%
占农村人均收入%
5.中小学杂费收入 & 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小学杂费收入一直是江苏省教育经费的一项补充来源。1953年,省教育厅制发《江苏省公立中等学校及初等学校收费办法》,规定各公立中学原收杂费(属代办费者除外)并入学费征收并按规定全部缴库,严禁挪用和积压,上缴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
1956年2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订《江苏省公立中、小学杂宿费收支管理办法》,规定自1956年起,公立中、小学原来收的学费一律改名为杂费,并按照经济条件较差地区低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农村低于城市,小学低于中学,初级低于高级,并适当照顾毗邻地区收费平衡的原则,分别确定了中学和小学每一学期的收费标准。收费最高者无锡市:高中12元,初中9元,高小6元,初小4元。最低为徐、淮、盐等地区:高中6元,初中4.5元,高小3元,初小1.8元。这一时期,中小学杂费列入地方预算管理。
1960年2月,省人民委员会同意教、财两厅意见,从1960年1月份起改按特种资金管理,明确中小学杂费均由各级教育财务部门主管,统收统支,不列入地方预算,学校所收杂费按期上缴教育主管部门。应属杂费开支的项目,由教育主管部门核发,收归收,支归支。县(市)教育部门自行负责平衡,年终有余可转入下年。中小学杂费主要用于修缮设备、基建补助、民办学校的补助。对收费减免比例规定由各地自定,一般钱数不得超过25%,人数不得超过40%,原则上以照顾经济困难的烈军属子女及工农子女为主。为了支持苏北贫困地区,对苏南较富裕的市、县所收的杂费,由省集中一部分调给苏北贫困县。这一做法持续到“文化大革命”前。
1964年,省教育厅为了减轻农村中、小学学生的经济负担,让更多的贫下中农子女能够上学,要求各地适当调整农村中小学杂费标准和减免比例。对镇江、苏州2专区有些县农村中、小学收费标准偏高者,要求调低到高中10元,初中7元,小学高级5元,中级4元,低级3元,减免比例可以放宽到30%,灾区和农业减产地区还可以超过这个比例。并规定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除宿费、代办费、不准擅自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学生作业簿本也应减少。
“文化大革命”中,省定收费标准无形取消,各地自定的标准降低较多,并出现许多不合理现象,如城市低于农村,中小学不分高低级,毗邻各县相差较大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于1981年10月重新规定了中、小学杂费标准,最高为苏南5个市:高中7元,初中6元,小学4~5年级4元,1~3年级3元;最低为徐、淮、盐地区:高中4~6元,初中3~5元,小学4~5年级1.5~3.5元,1~3年级1~3元。减免比例则规定:城市及县镇5%~10%,经济条件好的县10%~15%,经济条件较差的县15%~30%。中、小学杂费的使用范围则仍按过去规定。
1984年,省教育厅、省物价局考虑到1981年所定标准比1964年还低得多,使杂费收入大为减少,给学校开支造成一定困难,决定再次调整中、小学杂费(这次改称学杂费)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分三类经济条件不同的地区予以确定,收费标准比较接近,高中7~9元,初中6~8元,小学(高年级)4~5元,中级3~4元,低级2~3元。减免比例未动。
1986年9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教委、省物价局按照这一办法的精神,于1987年2月重新规定了收费标准,仍恢复杂费名称,标准同1984年未作变动。减免比例:城市、县镇和富裕农村5%,其他农村15%,受灾地区当年减免可以扩大到30%。
年江苏省历年中小学杂费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注:表中带*号的数字还包括其他收入。
6.高校社会服务收入&& 江苏省高等学校于5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期曾两次掀起大办工厂、农场的热潮,但均为时不久即告停顿,且其目的主要不在于经济效益,故收入有限。自80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全省各高校先后设立了学校基金,逐步开展了社会服务活动。学校除续办工厂、农场外,主要是新开辟了面向社会的有偿服务活动,其形式多种多样,因校制宜。1984年起,为了发掘学校办学潜力,多培养人才,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高校采取与有关部门联合办学,接受委托代培,收自费生等途径,在指令性计划外多招收学生,以增加学校收入。从年,全省高校(包括部属校)共招收委托代培学生27484人,占国家指令性计划的17.3%;省属的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农学院、徐州医学院、南京化工学院等8校与中央一些部委实行联合办学,获得基建投资和设备经费5700万元。此外,还开展了科技成果转让、对外提供科技服务、实验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接受校外委托项目等多种活动,既为发展社会生产力作出贡献,也解决了学校经费不足的问题。据统计,1980年到1988年,高校社会服务收入近4000万元,占同期高等学校支出经费的4.93%。
7.社会集资及个人捐献 & 五六十年代,江苏省在农村举办小学,主要靠社、队集体集资,群众献工、献料解决,大批民办教师的待遇,除国家补助外,集体也给予补贴。1980年,江苏省具体规定,在集体公益金中提取5%~10%,在社队企业上缴利润中提取4%~5%用于农村教育。1981年以后,全省农村集资一年多于一年,年4年累计达到5.6亿元。1985年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农村为改善办学条件,如解决危房、建设初中实验中心等,另开展单项性集资。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私人捐资办学者很多,尤其是台胞、华侨、外籍华人、港澳人士来捐资者不断,为江苏省的教育事业作出了贡献。
8.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 & 中小学勤工俭学活动在50年代和70年代曾两度开展。1979年以来,江苏省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地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在取得育人成果同时,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已成为教育经费的一项重要来源(详见本章“勤工俭学”节)。
9.世界银行贷款&&& 从80年代起,江苏省部分高校和事业单位陆续接受世界银行的一些贷款用于教育事业建设。如1983年5月,省政府批准江苏省农学院接受世界银行第二期农业教育项目贷款93.6万美元,期限20年;1984年9月,省政府与教育部签订协议,接受世界银行电大/短大项目贷款567.9万美元,其中省广播电大242.9万美元,短期职业大学325万美元,偿还期30年,从1994年起归还本金,每年还5%,20年还清。贷款还本付费列入省预算内,由省财政厅拨款。1986年,省政府与国家教委签订协议,接受世界银行地方大学项目贷款410万美元,其中,南京师范大学205万美元,苏州大学205万美元。从1991年起归还,每年还6.7%,15年还清。1988年,省政府与国家教委签订协议,接受世界银行中学在职教师培训项目贷款250万美元,分配给南京、扬州、无锡、淮阴4所教育学院,从1993年11月开始还本,每年还6.7%,15年还清。
二、教 育 支 出
(一) 清  末
清末,书院等旧式教育主要支出为膏奖(讲课金)、薪水、饭食、修缮以及杂支等费用。当时书院年支经费有多有少,如扬州4所书院年经费支出分别为:孝廉堂银1719两5钱,安定书院银3313两2钱,梅花书院银3673两2钱,广陵书院银3780两。改为学堂后,经费有额支,即按人员编制和开支定额所拨的经常性费用;有活支,即开办费、设备费、修建费等临时性的费用。各校开支数额依规模的大小、经济来源的多寡而定。
(二) 民 国 时 期
1.省级教育经费支出 & 江苏省光复以前,省级教育经费每年约银170万两,合银元240万元。民初黄炎培司长筹划一切,即以此为标准。民国元年(1912年)10个半月的教育经费实支31.97万元,到民国4年会计年度(民国4年7月至民国5年6月),增加到115.96万元,增加了两倍多,民国5年教育支出预算数为104.78万元,民国6年度数字同民国5年度。民国12年度省教育经费支出预算数为272.49万元,其中:经常费215.26万元,临时费57.23万元。民国12年度较民国11年度增加52.13万元,包括省属学校增班经费、员工师范生待遇的增加费、实业学校实习推广开支费、省女子职校开办费等。
民国16年度教育支出总数220万元,民国17年度后,教育费支出增加较多,民国19年、民国20年两年度均接近500万元,位居全国前列。民国23年、民国24年度稍有回落,减至450万元左右,民国25年又增到500余万元。
民国1~4年(年)江苏省教育支出数占全国支出数的比例
江苏省支出数
全国支出数
在全国各省中位次
民国元年(1912年)
民国2年(1913年)
民国3年(1914年)
民国4年(1915年)
注:材料摘自黄炎培《谈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民国8年)。省级教育经费支出项目及范围如下:(1)高等教育经费。主要包括省属专科以上学校经费,先后有江苏教育学院、江苏医政学堂(医学院)、国学专科、水产专科、江苏工专、蚕丝专科学校、江苏学院等校。民国21年前尚负担国立大学如同济、暨南、劳动、中大4校经费,到民国17年及民国21年分别停付。此外还包括留学生经费、中国科学社经费等。民国21年度高教经费开支28.99万元,占省教育费的6.8%。(2)普通教育经费。包括省立中学、师范、职业学校、小学经费和私立中、小学补助费等,包括经常费和临时费。开支的校数,各个年代不全相同。民国23年后普教经费又分为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两项。以几个年度为例,民国14年省教育费开支的有省中11所,师范12所,职校11所,民国21年开支的有省中21所,职校9所,小学13所。普教经费民国21年开支256万元,占省教育费的59.5%。对于私立学校补助,早在民国初年,江苏教育主管部门就制定了《江苏省款补助私立学校规程》,补助对象主要为办理成绩优异的私立中等学校,补助费列入预算,按年或学期拨付,数十年中从未停止过,如民国14年省款补助私立中学、私立女中、职业学校共16所,民国20年补助的有南菁中学、振华女中、竞志女中、正则学校、通州师范、镇江女子职校、鼓楼幼稚园等校。(3)社会教育经费。社教经费在民国16年以前很少,民国16年试行大学区制,力谋社会教育之推广,社教经费预算增加到20.22万元,实际支出16.15万元,民国17年实支19.34万元。民国18年教育厅恢复建立,社教经费逐步增加,民国17年度达到74.21万元,占当年省教育经费总额的17.07%,居全国第一位,社教经费包括民众教育馆、图书馆、公共体育场、教育林场等经费,省立教育学院经费也在该项经费中开支,直到抗战爆发。(4)其他机关经费。主要包括省教育经费委员会、教育经费管理处、检定小学教员委员会等单位及其他专项经费。民国16~25年(年)江苏省省级教育经费支出总数
省教育费支出数
占省总支出数%
民国16年度(1927年)
民国17年度(1928年)
民国18年度(1929年)
民国19年度(1930年)
《江苏教育概览》列为5308785元
民国20年度(1931年)
民国21年度(1932年)
民国22年度(1933年)
民国23年度(1934年)
民国24年度(1935年)
民国25年度(1936年)
注:摘自《江苏教育概览》(民国16~21年)及《江苏教育动向》(民国22~25年)。抗战时期,江苏省部分学校迁沪上课,对迁沪学校经费,教育部于民国28年12月函复江苏省政府驻渝办事处,拟定在沪复课的省立上海、苏州、常州、镇江、扬州、南通、松江7所中学,省立太仓、淮阴、镇江、苏女师4所师范和松江职校、苏州女蚕、苏州工业学校共14所学校的经费为10.80万元,义务教育补助费15万元,民众教育补助1万元,印刷课本费0.5万元。总计27.3万元。另核定私立中学补助费3.98万元。省属专科以上学校多迁到后方,由省向教育部申请拨款。在省内设立的临时中学8所、临时师范4所,也均由部拨款。抗日战争期间,江苏国统区的教育规模很小,教育经费支出数字缺乏完整统计。抗战胜利后,民国34年12月1日教育厅回到镇江进行复员工作,国民政府先后拨付江苏省教育复员紧急措施费累计13.7亿元,经常费在省财政中安排,但与省立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相差甚远,只能勉强维持上课而已。民国35年,江苏省省级教育经费支出约为万元(连生活补助费),占省总支出的24%,民国35年教育经费预算1627919万元。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通货膨胀,物价高涨,教师待遇大幅度下降,最低生活难以维持,教育濒临绝境,教育经费已是天文数字,而其实际价值直线下落,预算已无实际意义。2.县级教育经费支出
  民国初年,全省各县教育经费,上海较为充足。民国2年度1~6月之预算,计6.18万余元,全年约得12万余元,以此推广小学,当可敷用。江宁一县附属省城,县教育费尚未与省行政费划清,现由省教育费中每年暂行补助1.4万元,此外杂捐约2.4万元,合计3.8万余元。然省会辽阔,人烟稠密,以此有限学款欲谋普及,相差尚远,至吴县、无锡两处教育费,均年约2.3万元左右,以图扩充则不足。
全省各县教育支出总数,民国元年238万元,民国2~4年逐步增加,达到近300万元,民国5年后缓慢增加,直到民国15年始突破500万元,民国17年由于普教开征亩捐,支出猛增到926万元,来年又增至1100万元,直到抗战前一直保持此数。至于各县支出数,很不平衡,以民国20年度为例,由不足5万元直到40万元以上不等。最多的为常熟、无锡、武进、吴县、如皋县,年支出在40万元以上。最少的为东海、扬中两县,年支出5万元以下。县教育经费支出包括以下各项:(1)教育行政费。在民国16年以前,每县仅年支二三千元,至多不过五六千元。此后提高待遇,增加事业单位,教育行政之开支随而增大,最多的县达2万元。省教育厅不得不加以限制,就各县教育岁入总额,厘订标准,计自元不等。(2)普通教育经费。此指小学高级部、中等学校的经费。各县民国16年在经费支出方面,如小学高级部经费之增加,中学之增设,所费甚多,省教育厅对此特加适当控制,各县此项经费一般约占总数的20%以上。(3)义务教育经费。全省总额应有600万元,但实收不足400万元,数年来只办初级小学1.4万余教室,平均每教室年支经费不足300元,且不能按月发给,十分困难。民国19年入学儿童仅58万余名,民国22年增至137万余名,3年中约增70万名,民国24年国民政府决定,从是年8月1日起全国实施义务教育,并拨给地方专款补助实施时所需经费,省教厅亦筹集款项支持。民国24年,中央补助14万元,省自筹15万元,各县自筹12万元,另开办费也由各县筹集计30万元,共计70万元,计划全省小学增设1350级,吸收学龄儿童101250名。到民国25年春,经教厅检查,各县共增设1209级,增加小学生85235名。民国25年度除请中央继续拨款补助外,省教育经费中增筹10万元,要求各县增设15~20学级,由省补助经常费半数或三分之一,全省计划增加1000学级,学生10万名。(4)社会教育经费。民国时期,社会教育地位提高,教育部曾明令规定社教经费应占全部教育经费的10%~20%。民国17年,江苏省各县、市的社教经费只有40万元。民国24年为131.6万元,占县(市)教育支出总额的12%以上。
抗战胜利后,江苏省各县、市教育支出,遵照教育部和省政府规定,以民国25年度各县教育经费占县总经费的比例安排支出。民国35年,各县教育文化费预算万元,占当年总经费的27.59%,较民国25年度增加948倍,按当年币值只能折合191.0054万元,仅相当于民国25年度经费总数的五分之一弱。
民国1~26年度江苏省县级教育支出总数
县级支出总数
县级支出总数
民国元年(1912年)
民国14年(1925年)
民国2年(1913年)
民国15年(1926年)
民国3年(1914年)
民国16年(1927年)
民国4年(1915年)
民国17年(1928年)
民国5年(1916年)
民国18年(1929年)
民国6年(1917年)
民国19年(1930年)
民国7年(1918年)
民国20年(1931年)
民国8年(1919年)
民国21年(1932年)
民国9年(1920年)
民国22年(1933年)
民国10年(1921年)
民国23年(1934年)
民国11年(1922年)
民国24年(1935年)
民国12年(1923年)
民国25年(1936年)
占县总支出的33%
民国13年(1924年)
民国26年(1937年)
占县总支出的32%
注:摘自《江苏教育概览》,惟民国25~26年度摘自《江苏省政府三十四、三十五年政情述要》。
抗日战争期间,根据地的教育经费占政府支出的比例很不平衡。如淮北根据地占25%左右,苏皖一分区只占10%。盐阜区民国37年全年教育支出大米150万余斤。在支出方面除经常费和开办、修缮等临时费外,民国32年就有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规定。苏中二分区规定公私立中等学校助学金的标准,依照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分每学期每人补助300斤、200斤、50斤三种标准。还规定烈士遗孤或全家参加革命、别无收入者的子女就读中、小学,其学费、杂费、膳费、衣履均由政府供给。民国35年,苏皖边区政府颁布《苏皖边区国民教育办理规则草案》,规定各级国民学校的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三大项:一是开办费,包括校舍建筑、校具设备等;二是经常费,包括教职员工薪给及办公费等;三是临时费,包括生产资金、用品购置、文娱活动费等。并规定通过生产谋求自给。
关于经费开支标准,民国37年盐阜区曾对小学、中学教职员工待遇和学校办公费的开支标准作过规定,从民国33年1月起执行,办公费的标准为:高小一级80元,每加一级50元;初小一级60元,每加一级30元(实小照上列规定加四成);高中一级1200元,每加一级800元;初中一级1000元,每加一级600元;不足之数可在所收学费中提取,并报政府批准。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教育事业费 & 40年来,江苏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教育事业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育事业费开支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全省教育事业费支出决算数,“一五”前4年,平均每年8000万元左右。1957年突破1亿元,年的14年间长期徘徊在1.3亿元到1.8亿元之间,直到1972年始突破2亿元,相隔6年,到1978年达到3亿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教育事业费支出增长较快,年10年间从3.45亿元增加到14.14亿元,平均每年增加1亿余元,而以1988年增加2.9亿元为最多。
(1)高等教育经费。“一五”期间,省高教经费开支范围,主要是省属高等师范院校,平均每年400余万元,占省教育事业费总支出的比例只有6%上下。“二五”期间大办高校,加以部属院校下放到省,高教经费陡增,平均每年2750万元,占教育事业费的18.2%。三年调整期间,高校又大量裁撤合并,经费降到每年1000万元上下,比重减到7.6%。“文化大革命”10年,高教经费缓慢增加,幅度不大。1978年,在部属院校经费上划后,省属高校经费只有2000余万元,比例下降到6.6%。1979年后,由于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增设新校,又新办广播电视大学和职业大学,以及科研经费、留学生经费开支增加,高教经费迅速增长,占教育事业费的比重逐步提高。“六五”时期,平均每年7500万元,占11.2%;“七五”前3年,平均每年1.6亿元,占13.37%。高校平均每一个学生一年开支的教育事业费,1978年为1166元;1988年增加到2891元,比当年全国平均数2610元,高10%以上,居全国第八位。高教经费中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的比例,1978年为45:55,1988年为41:59。1988年高校经费18013万元中,全日制普通高校经费14874万元,占82.6%,职业大学经费1785万元,占9.9%,广播电视大学经费1093万元,占6.1%,成人高教经费261万元,占1.4%。
(2)中学经费。普通中学事业费,1952年为1500余万元;“一五”末增至3200余万元,占1957年全省教育事业费的28.3%;1960年达到5100余万元,1965年又回落到4400万元,占教育事业费总额的30.4%;1978年中学经费(包括中学民办教师补助,下同)增加到12094万元,比重提高到39.4%。之后,中学事业进行调整,高中收缩,但为了还欠帐,中学经费仍逐步有所增加,1985年增到32059万元,1988年达到47237万元,但占教育事业费总额的比例有所下降,1985年为34.6%,1988年为33.4%。中学经费中,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的比例,1978年为73:27,1988年为80:20。由于人员经费比重过大,学校的教学开支和公务、生活上的开支减少,教学行政费定额甚至低于50年代水平。中学生年人均教育事业经费,“一五”为85元,“文化大革命”时间降到30余元,直到80年代始逐步回升,1985年增加到112.36元,1988年达到168.84元,比当年全国平均数170.84元尚低10.3元,在国内列第20位。(3)中专经费。中专经费(1958年后中专校经费一般由中央、省各业务部门列支,教育事业费中的中专经费只包括中等师范学校和财经学校经费)五六十年代起伏较大,1958年达到1479万元,而1965年却降到157.7万元。1978年为714万元,以后逐步增加,1985年为2500余万元,1988年达到4770万元。占当年教育事业费的比重,1985年为2.7%,1988年为3.4%。中专学生人均教育事业费,1978年为650元,1985年增加到974元;1988年达到1262.54元,较当年全国平均1128.59元多133.95元,列全国第13位。1983年起,江苏省把发展中师当作一件大事来抓,招生数从4000人逐步增加到9000人,在经费的分配上对师范教育重点安排,1984年以来,光是省拨的专项补助累计达千万元以上,较快地改变了师范教育的面貌。
(4)职业教育经费。从50年代到70年代,职业教育经费一直未在预算科目中单列一项。80年代初,江苏省积极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绝大多数新办的职业学校都以普中为基础改办成或增加职业班,其经费都在中学经费中列支。1982年起,适应职业教育迅速发展的形势,独立设置的职校逐渐增加,职教经费单列一项,开支数上升较快,1983年为300万元(仍不包括中学附设职业班经费),1985年为1178万元,1988年达到3747万元,占当年教育事业费比例分别为O.46%、1.28%和2.65%。从1984年起,江苏省每年都要分配400~500万元专项补助职业教育,大部分用于一批骨干职校,国家教委每年也拨200万元作重点补助,此外,职业教育很多是实行联合办学,厂矿企事业单位也负担一部分办学经费。
(5)小学经费。1957年,小学经费5700余万元,占当年教育事业费的49.9%;1965年增到7100余万元,仍占49.3%。70年代以后缓步增长,1978年达到13810万元(含民办小学教师补助费),占教育事业费的比例降为45%。80年代小学教育经费继续增长,1985年达到36834万元,1988年达到56255万元,占教育事业费比例一直保持在40%。小学生人均教育事业经费元,元,元,1988年江苏省小学生年均教育事业费比全国平均数77.41元虽然高4.52元,但在全国列第18位,仍然偏低。小学经费由于国家不发或少发公务费(60年代在学杂费中解决,80年代包干到地县时,省按每生一年1.5元安排),因而人员经费比例一直很高,80年代初期降到72%上下,1984年以后又逐步提高,1988年达到88.42%。造成学校公务费紧张,不敷支出,只能靠其他渠道收入来解决。
(6)普通业余教育经费。普通业余教育经费即成人初、中等教育和扫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业余教育的补助。50年代每年有300~400余万元,60年代大大下降,70年代,省按农村人口每人一年8分钱,城市人口每人一年6分钱分配经费给地、县;1983年开始将农村定额提高到1角,以促进扫盲工作的开展。以后江苏省每年普通业余教育经费一直保持在500~600万元之间,1988年占全省教育事业费的比例为O.4%。
以上是按事业类别划分,至于各类事业的分目支出,基本上可分为两大部分,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前者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及人民助学金等,系按国家、省的统一规定开支;后者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一般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开支标准或按实际需要核拨。
江苏省教育事业费分年分目支出数单位:万元
职工福利费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人民助学金
差额补助费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设备购置费
江苏省历年平均每一个学生一年开支的教育经费数单位:元
2.基建投资和校舍修缮&& 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学校建造校舍和购置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建设,与教育事业费一样同属教育经费的组成部分,但其投入与管理的方式、程序,不同于教育事业费,而校舍的维修、大修缮费用则基本在教育事业费中开支,其中经常性的、小型的修缮费均在学校的经常费中开支,大型修缮或修建费则由政府在所掌握的教育事业费专项经费中和多渠道筹集的经费中解决。如80年代农村中小学解决“一无两有”,即“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的经费就是这样解决的。
3.预算外支出&& 教育系统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中小学杂费收入、勤工俭学收益、教育费附加等项。其开支范围和项目均有明确规定,如中小学学杂费的用途,1960年就规定中学杂费主要用于中学的修缮设备费,小学杂费首先用于教学行政费,其次用于修缮设备费、基建补助费等;六七十年代,由于民办小学发展,教师增加,又规定杂费收入可用于民办教师补助。对勤工俭学收益的开支,江苏省于1982年规定,勤工俭学收益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用于师生员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适当提成。1985年,对教育费附加的开支范围,规定城市只能用于中小学的校舍修缮和教学设备的购置,包括教学仪器、图书资料、文体设备,实验室、图书室的橱柜和课桌凳等;农村只能用于农村学校民办教师工资、福利费中规定应由集体补助的部分,补助教育行政费的不足,以及用于校舍修建、教学设备的添置等。几年来各市、县、乡基本上执行了省里的规定,使用效果较好。但也有个别市、县,将教育费附加抵充预算内的教育事业费,变教育事业费为虚增长,甚至有被挤占挪用现象。
1987年、1988年年度预算外支出分项统计表
单位:万元
1.公办教职工福利奖励
2.民办教师工资及福利奖励等
3.校舍修缮费
4.购置修理课桌凳
5.购置仪器设备
6.抵充教育事业费
6482(公务费、业务费)
7.其他支出
三、管  理
(一) 清  末
光绪末年,江苏各县先后建立了学务公所和劝学所作为指导办学和筹集经费的机构。如光绪三十一(1905年)无锡设学务公所,三十二年又改为劝学所,将原来锡金全邑的租赋分成及学田赋等统一归劝学所掌握,加以工商资助办学、地方士绅办学、教会办学、私塾改良等,新办学堂遍布城乡。光绪三十四年,常州劝学所总董鉴于当时城区各小学经费多寡不一,倡议经费统一,将原指定归武阳公学、两等小学堂使用的龙城书院经费提归劝学所支配各校。
(二) 民 国 时 期1.管理体制&& 民国初年,教育事业逐渐发展,教育经费随之增加,且已采取教育附税带征办法。各县教育收入均划分为县款与市乡款,或三七分成或四六分成,县款由县署主管科管理,用以办高级小学及图书馆等,市乡款则由市乡分别管理,用以办初级小学,管理市乡款者皆系市乡董、学董或学委,间或有旧县署主管科代管者。此时,学产征收之事,多委托地方款产处办理,租款收入,县教育局不能过问,此等割据教育款产之陋习,经过教育科、劝学所、教育局三个时期均未能彻底整顿,可以说教育经费管理处于无系统与无组织之状态。民国14年(1925年),省正式成立江苏省教育经费委员会,作为支配及增筹经费的最高议事机关,而对各项教育专款之征取、支付及管理,则设省教育经费管理处负责办理。而对于各县教育经费之支配,由省教育厅负监督指导之责,各县教育行政委员会则有审议之权,各项教育经费之出纳由县教育局负责办理,至于教育经费用途之稽核手续,均由各级经费稽核委员会负责办理。民国16年12月,国民政府曾通令全国各级财政机关,嗣后各省学校专款、教育附税,一切教育收入悉数归教育机关保管,实行教育会计独立制度,不准拖欠或截留挪用。民国16年6月大学区制停止试行,江苏省教育厅恢复建立后,逐步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教育经费管理处继续发挥其作用,具有相当的权威。如民国19年,江苏省政府据省教育经费管理处的汇报,通过财政厅将征收款费不力的江宁县财政局长给予撤职处分;将挪用教育专款,后又积欠教费达七个月之久的泰兴县财政局长给予记大过处分。江苏省教育经费独立,教育经费以教育部门管理支配为主的体制一直保持到抗战爆发。战后,江苏省教育经费管理处未恢复,省属学校和事业单位由省教育厅直接管理,省会计处负责核定预算、决算,省财政厅负责拨款,审计处负责审核报销。县(市)经费仍由各县直接管理,但县预算须报省核定,具体由会计处核定,教育经费预算由省教育厅参加审核。
2.中央大学学校协款与省教育经费&& 民国14年(1925年),省教育经费管理处成立后,有关部门指定卷烟税及漕附省税为省教育专款,屠、牙两税为国立学校专款,当时计有东南大学、同济大学、暨南大学、劳动大学等校由江苏负担经费。民国16年7月,财政部将卷烟特税改为统税,列入中央收入,另指定于江苏省田赋项下,年拨180万元以资抵补。民国17年8月,省教育经费委员会鉴于江苏教育经费拮据,从是年11月份起停拨同济、暨南、劳动3大学经费。民国18年6月大学区制停止试行时,经财、教两部提请行政院决定,中央大学经费永久由江苏教育经费管理处年拨132万元。从民国19年到民国20年一直如此。由于田赋收入丰歉有殊,且时有挪借扣解情事,以至民国16年至民国19年3年,该项田赋专款短收累计200万元以上,给江苏教育事业造成极大困难,如再继续负担中大经费,将无法维持,且根据国府颁布的试办预算章程和预算收支分类标准,中央大学属于国立大学,其经费应由国家支出,而不应在江苏地方教育费中支付。据此,民国21年8月,省府委员会作出决议,要求财、教两部于江苏境内卷烟税项下拨付中央大学经费,经江苏教育界之努力和社会各界之襄助,终于取得行政院的批准,自民国21年2月起,江苏省不再负担中央大学经费,江苏教育费减少此项巨大支出后,困难缓解。
3.会计制度与开支标准 & 包括以下5个方面:(1)规定预算科目。江苏省各教育机关预算科目,以往无明确之规定,同一性质之各机关,同一机关之各年度,预算科目各不相同,任意出入,使收支实况混淆不清。省教育主管机关为克服这一弊病。遵照上级的规定。参酌教育机关支款性质,制订了预算科目,分别款项目节,并加说明和举例,使各项支出,均有确定之统属,记帐及报销均有严格之依据。(2)统一簿记。江苏省各教育机关所用簿籍报表向不统一。自民国23年度起,有会计规程的订定,对于簿记格式及种类划一规定。本简单明了之原则及机关人事之繁简,制定共同应用之帐册。不仅对经费出纳有精密之登录,对财产物品之增减,亦使有明了之记载。民国23年度为指导实行时期,民国24年度为督察考核时期。(3)甄别、训练会计人员。民国22年度起,先就省立各职业学校,由厅委派会计,以作试验。民国23年度,为选拔真材,举行公共甄审,就合格人员分别委派,试行两年,尚著成效。至25年度,各省立社教机关亦一律改为厅派会计。为了解决会计人员的不足和培训现任会计人员,又举办了会计员训练班。(4)修订经费支用手续及呈报决算办法。为明确各有关人员的责任界限,以便督查,对使用经费时核定支配之权、出纳保管之责以及稽核之手续均作了具体规定。(5)制订经费开支标准。民国22年到民国25年(年),江苏省对于省立各教育机关支用经费标准,一再厘订修正,切实执行。如人员之设置,待遇之核定,办公消耗,购置各费之支用或者规定等级数目,或规定百分比范围,先后公布之法规,计有省立中等学校、省立实验小学、附属小学、民众教育馆、公共体育场经费标准等。其中,对于中等学校经费支用标准之订定,最为具体,按照学校规模之大小,规定专任教员、事务员、工友之人数及薪给数,办公费方面也将购置消耗等费,分别规定标准。主管部门根据标准,核定各校经费数目,学校方面根据标准编选预算,掌握开支。
4.整理学产&& 学产一向管理紊乱。民国21年(1932年)9月,省教育厅拟订清查学田及整顿学租办法9条,报请省政府备案,于当年11月颁发执行。各县切实办理者固居多数,而拖延不办者,亦不为少。省厅遂于民国23年9月,拟订清查学田及整顿学田补充办法11条,通令各县切实办理。各县局奉令后,均先后拟具整理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省核定后依照实施。学产清理工作均有相当成绩,如东台经过清理后,该县经费收入项下,就熟田5000亩计,可增加5000余元,另有草荡1600亩,从事垦殖,收益增多。阜宁县三涧学滩原仅收租金4800元,经清理后将租金增至10066元。淮安县经整理后,每年增加租息约1万余元。其他如高邮、盐城、灌云、溧阳、扬中等县成效也很显著。
5.清理积欠 & 江苏省各县教费收入以田赋带征为大宗,过去实收之数与定额相差甚远。民国16年至民国19年(年)数年间,积欠达200万元,致事业无法维持,索薪罢教时常发生。教育厅订定清理旧欠办法及补充方法,规定各年收入应先维持现有事业,余剩之款,摊偿旧欠,并严禁浮支滥用。民国19年后各县教育状况较为安定,但到民国21年度止,除少数县无积欠外,尚有52县积欠,总计156万元。民国23年度新会计制度实行,教育、财政两部门会同订定办法,对积欠清理范围、登记步骤、偿欠次序、偿欠手续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清理后,上述积欠,除泰县、江都、吴江等县已于民国20年至民国23年间悉数还清外,其他各县也能酌情偿还,使积欠逐步减少,到民国24年度实欠总数减到140万元。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以来,江苏省的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基本上随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变而改变。年,苏南、苏北、南京2区1市的教育经费,在国家实行财政统收统支的情况下,均由大区核定,由区、市分配管理。1953年实行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教育经费仍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管。1954年,开始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但教育部门不搞条条上报或条条下达。年,教育经费继续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但这时已强调教育、财政部门共同管理;1963年,江苏省财政、教育两厅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一系列关于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该在当地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共同负责管理好教育经费,教育经费预算指标安排定案后,应由各级教育部门统一掌握使用,财政部门负责核定用款计划,及时拨款,并进行监督检查。“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经费管理体制被搞乱。1973年,国务院科教组、财政部、卫生部召开会议研究全国教育卫生财务管理问题,下达了正式文件,江苏省仍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教、财两部门对上级核定的教育经费指标,通过协商,共同提出分配方案,经同级革委会审定后单独列出,带帽下达。1982年开始,江苏省对地(市)县实行“全额比例包干”的新财政体制,教育经费除省属事业单位经费由省直接管理外,对属于地(市)县的经费,按1981年教育经费的基数全部“包干”到地(市),由地(市)分解到县,改变了过去由财教两部门联合下达教育经费指标的做法。但省教育主管部门仍掌握一定的专项经费(如“一无两有”经费,师范教育、职业教育、重点中小学补助等)用于补助市、县和学校,仍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办理预算指标划转手续。至于高等学校经费的管理体制,大部分年代中央各部委直属院校经费由中央各部委直接管理,省属院校均由省教育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管理,但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中,都曾有一段时
间将部属院校下放到省,将省属院校下放到地(市),粉碎“四人帮”后,将原由省管理的南京大学、南京工学院、南京化工学院、南京农学院等14所高校上划中央有关部委管理。1981年,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高等学校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将原由地区管理的工、医、师范等专科学校划省管理,将原由省有关部门管理的南京医学院、苏州蚕桑专科学校、南京艺术学院划归省高教局管理;1983年、1984年又将苏州师范专科学校、徐州师范专科学校划省管理。
2.经费标准和财务制度&& 1954年,省教育厅制订了中、初等学校教学行政费开支标准,1955年又作了修订。1963年,省教、财两厅联合颁发《关于贯彻“中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的意见》,对教育经费指标的分配、使用,中、小学杂费使用范围,中、小学修缮设备费的出处,高校附设工厂、各级学校生产劳动收入的管理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74年5月,省革委会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转发《全国教育、卫生和行政财务座谈会纪要》和“三个办法”时,结合江苏实际情况,作出规定,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省下达计划执行。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那些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单位,应当进行整顿等。1974年12月,省革委会文教局制发《关于大专学校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对高校预、决算的管理,校办工厂、农场财务工作,学校建立经济监督组织等问题作出了规定。粉碎“四人帮”后,教育事业进行调整整顿,教育财务管理进一步加强。1981年,为了保证各级学校教育行政和增添设备最低限度的需要,重新修订了中小学师范学校各项经费的预算定额,废除了五六十年代的定额,1981~19M年先后修订或制订了《中学教育行政费的开支标准》、《教师进修经费的定额和开支标准》、《职业学校经费开支办法和标准》等,这些定额标准、规章制度的建立或完善,对克服“文化大革命”带来的混乱现象,发挥了有益的作用。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下达后,为了适应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需要,1986年12月,省教委与省财政厅共同制订了《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务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颁发全省遵照执行。1987年1月起,江苏省高校试行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省教委对省属高校预算分配进行改革,将原来基数加发展的办法改为“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分配办法。综合定额按照学生人数计算,专项补助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外籍教师经费,重点学校、重点学科设备补助,科学研究费,大修缮费等。对高等学校和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由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财政的办法,改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办法,自主地统筹使用,并建立学校基金制度。实行这些改革后,为学校自主理财,提高效益,也为搞好教学、科研、生产,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3.人民助学金发放办法 & 新中国成立之初,苏南、苏北、南京2区1市,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高、中等学校学生发给助学金或奖学金的规定,但不一致,互有影响。政务院于1952年7月发出《关于调整全国高等学校及中等学校学生人民助学金的通知》,统一规定了人民助学金的制度。教育部为了贯彻政务院通知精神,随即发布了各类学校人民助学金的发放办法和标准。自此之后,江苏省高、中等学校的学生人民助学金一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省也在上级文件规定范围内,作出一些适合本地情况的具体规定。1970年开始,高校实行从有实践经验的工农兵和干部中选拔学员的制度,这些学员均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其余学员则由学校发给伙食费和津贴费;对中专校、普通中学的助学金标准也作了调整。“文化大革命”后,高校又恢复了人民助学金的制度;高校、中专除师范、体育、艺术、采煤等专业全部享受外,其他专业改为部分享受。1983年,教、财两部对人民助学金办法进行初步改革,颁发了《人民奖学金试行办法》,当年秋季开始实施,但二年级以上学生仍实行助学金,中专校也参照试行。1987年,国家教委为了加快高校发展,减轻国家负担,决定开始实施贷学金制度,与奖学金并行。对于上述规定,江苏省在转发上级文件的同时都作了具体部署。
江苏省高、中等学校一般学生人民助学金实施标准表
规定开始实施时间
每月标准(元)
 高等学校(不含高师)
 体育专业学生增加40%伙食费
伙食费增加3元
其他县(市)
初技9元,中技10元
60%~80%
全省平均20%
各地市因经济条件不同,享受不同比例,高中自12%~30%,初中自3%~13%
全省平均8%
10年工龄以上职工、解放军学员
原单位照发工资或供给
1971年改工龄5年以上
其他工农兵学员
伙食费全部,津贴费50%
18.5~19.5
5年工龄以上职工
原单位照发工资
未满5年的职工
应届初中毕业生入学
人均每年3元
系编制预算标准,由学校掌握使用
人均每年1元
高师、体育和民族学院学生
18.5~19.5
其中困难补助费4元,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下同)
师范、体育、农林和民族学院学生
其中困难补助费2元
煤炭矿业、地质、石油院校学生
18.5~19.5
其中困难补助费2元
其中困难补助费4元
同煤炭等专业学生
职工学生人民助学金
工龄满5年不满7年的人民助学金
另外每人每月4元作为特殊困难补助
工龄满7年以上的
师范、护土、助产、艺术、体育、采煤专业学生
其中困难补助费3元
师范、体育、农林、护士、助产、艺术、采煤专业学生
其中困难补助费2元
石油、地质、煤矿学校学生
其他专业学生
同1978年师范等专业其中困难补助费2元
高校中专专业伙食补助费
体育、航海、舞蹈、戏曲、杂技和音乐专业的学生
按伙食标准的40%计算
体育、航海、舞蹈、戏曲、音乐、海洋、捕捞轮机和刑警专业
高校5.5元、中等专业学校5.2元
享受助学金的照发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
10%~15%
1983年9月将人民助学金制度改为人民助学金、人民奖学金并存的办法。奖学金数均为每年的数额额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
10%~15%
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
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学生
定向奖学金
根据学校定向人数定
一等每年500
为鼓励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等艰苦行业的学生而设立
二等每年450
三等每年400
30%~35%
最高每年300
与奖学金并行
4.财务检查监督  五六十年代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主要通过单位之间互审和上级主管部门抽查的方式进行。“文化大革命”期间教育经费管理混乱。1978年以后,省教育主管部门注意抓财务检查监督工作,以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1978年11月,省革委会教育局、财政局发出通知,明确确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将教育经费用于盖办公楼和职工宿舍。1979年11月,省教育局发出简报,介绍无锡市、邗江和盱眙县分别检查所属学校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措施,并要全省各市县教育部门学习1市2县的做法,并作出部署,进行一次财经纪律大检查。1980年,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指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找理由,挪用、挤占教育经费,违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1981年7月,省教育厅就苏北个别县挪用教育事业费建办公楼等问题发出通报,责令县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切实纠正,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问题。除对市县教育经费进行检查外,省教育厅(教委)还对省直属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的经费使用情况,通过自查、互查、会审等形式进行检查。1980年,江苏省建立审计部门后,1985年各市县审计了108个教育事业单位,共查出有问题资金总额865万元,相当于被查单位公用经费的10%,发现的问题有:以拨代报,虚列支出;把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挪用事业费建机关宿舍;巧立名目,乱发钱物,请客送礼等。省审计局、财政厅、教育厅向全省发出关于教育经费审计问题的通知,对如何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提出7条意见,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纠正。1986年,江苏省审计局继续对59个市县的教育部门进行了审计并发出通知。这次检查了409个单位,经费总计6.28亿元,查出有问题的金额2940万元,占4.68%,其中挤占挪用1593万元,虚列支出、转移资金818万元,违反规定购置控制商品为81万元,滥发钱物110万元。通知指出仍有一些教育主管部门挪用事业费建房、买汽车、办企业,并有城市中小学超编,人员经费比重过大等问题,并提出了5条改进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纪律的建议。省教委向各市县教育局和直属单位转发了省审计局的通知,要求对问题进行纠正,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5.财会人员培训  江苏省教育厅于60年代委托江苏省财校(校址江宁)举办财会人员培训班,学习时间半年,除由财校教师授专业课外,省教育厅计财处也派干部去上业务课。80年代初期,培训工作恢复。1982年开始,省教育厅委托连云港财经学校,每年举办为期半年的财会人员培训班,对象主要是县(市)级教育局财务干部以及区、乡的财务干部,由本人报名,县(市)教育局推荐。1986年开始,又委托苏州市第十二中学财经专业班举办培训班,与连云港财校划片招收学员。到1988年底止,连云港财校已办11期,苏州十二中已办6期,共计培训850人。此外省教委先后于1985年和1988年两次举办长会短训形式的研讨班,通过作专题报告,交流论文、集体讨论等方式研讨当前教育财务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为了搞好学校修建和总务工作,省教育厅于1984年委托连云港建筑技工学校举办学校建设管理干部培训班,学习期半年,对象是从事学校基建维修工作的在职人员,1988年又续办了一期。1984年委托江苏商业专科学校举办了一期高校财会干部专修科,学制二年。1985年由江苏商业专科学校在统招学生中,招收定向为省属高校培养财会人员一个班30人,学制三年。此外还由省教育会计学会举办预算会计培训班,请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举办专业证书证,学制一年半,参加学习的有3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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