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与个人无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一直未发放,但是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给个人缴纳了社保,被稽查后要求事业单位工资发放制度提供离职证明,

未订立劳动合同辞职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杨鑫瑶
  【案情】
  李某从2009年起进入A企业工作,从事窗口服务工作,期间多次和企业领导商议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该企业为其购买社保,该企业多次拒绝李某的要求。在该企业工作期间,除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外,李某的一切工资待遇与其他签订了合同的员工相同。2016年年底,李某再次提出要A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遭到拒绝,李某遂辞职不干,并要求A企业为其补缴社保,同时支付补偿金。
  【分歧】
  关于本案例中李某可否要求A企业补缴社保、支付补偿金,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A企业不需为李某补缴社保,A企业和李某之间仅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李某相当于A企业的临时工,李某从2009年至2016年底在A企业工作所获的是劳务报酬,而并不是劳动报酬,其所得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获取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A企业需为李某补缴社保并支付补偿金,李某和A企业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和A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也具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其所获得的报酬是因受雇而取得的。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与A企业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李某从2009年起至2016年年底一直在A企业工作,已满一年的工作时间,应当视为李某与A企业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故李某辞职后仍可要求A企业为其补缴社保。
  再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上所诉,李某在辞职之后,可要求A企业为其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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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派】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免责吗?
& & & &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出现招工难的现象,但同时工人对自己的工作条件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使得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也在增大,但这些情况不能通过逃避法定义务来减少,否则,只会因小失大。员工入职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这样的承诺合法有效吗?今天,我们对这一常见现象,好好聊一聊吧。
文|张立岩 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著作权声明:文章是作者原创,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 & 2014年10月,张某到一家有限公司上班。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该公司要求张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载明:张某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张某。
& & 张某本也不想交社保,作为一个外地打工者,社会保险交不交也无所谓,交了以后自己回老家工作了,又要转,麻烦,并且还要从工资里再扣几百块钱交社保,不如不交,拿到钱寄回老家才最实在,于是签字确认了。
& & 之后,双方因工资调整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打算从公司离职。公司认为,张某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无权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于是,那份承诺书被提上了桌面,公司说是张某自己不愿意交,张某说是公司一开始就写好的,让签字的,是公司不给交,各执一词。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相对来说,用人单位是占主导地位的,一般处于强势,而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相对弱势。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愿签订或不愿履行劳动合同,本案情况则比较特殊。若以个人承诺放弃社保、补偿等来维系相关劳动关系,就容易使劳动者处于被动、胁迫地位,使相关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总之,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作为劳动者他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作为用人单位这是他的法定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
因此,用人单位不要为了规避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承诺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对工作中产生的伤亡不负责任的“免责条款”,因为这类条款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如果最终走上法律途径,劳动者的权利不会因签订这些条款而无效。
该案也再次警醒相关企业,妄图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结果只能是得不偿失。现实中,必须严格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签劳动合同就可以不买“五险一金”的违法心理。建立劳动关系,就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切实保障员工享受的社会保险权利,同时也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给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机,免受不当侵害。
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可以到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察部门举报。即使是员工确实不想缴纳,主动提出将保险费作为工资发放,劳动者出现工伤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也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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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岩,劳动派专职律师、供稿人、培训讲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7年一直专注于人力资源、劳动争议业务,具有丰富的实战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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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或者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单位都是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而如果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赔偿。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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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缴纳将影响劳动者以后的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然而有些单位以种种理由,停缴或缓交社保,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小编提醒,遇到以下这六种情况,你可以理直气壮说“不”!
  1单位试用期不缴社保,员工转正后才缴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2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如今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3单位仅以基本工资
  或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4档案没转移到单位,就无法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5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理,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单位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初审编辑:魏鹏
责任编辑:徐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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