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订劳动合同不买社保,缴纳社保,拖欠工资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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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获支持
发布者:周娟律师|时间:日|分类: |218人看过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获支持案情简要: & &2013年月,张某受某投资公司总经理夏某的聘请到该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一职,薪资待遇为元每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投资公司也未给张某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年月日投资公司得知张某怀孕之后,遂由夏某短信告知张某“为了你和胎儿的健康安全,经股东和公司研究决定,年月到公司将工作移交给张某某,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请你即日休息,暂停上班,特此通知。”张某收到相应信息后找到夏某了解详细情况,得知“回家休息”期间投资公司不发放任何工资及福利待,投资公司在张某拒绝办理人事交接工作后扣留张某年月工资。自此双方发生争议,随后张某委托律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请求: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至2014年间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 &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10月的工资6000元; &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66000元; &仲裁庭审情况(投资公司未到庭,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 &张某(代理人)提交的证据: &第一组:收入证明。证明张某与投资公司2013年10月起在投资公司处工作,担任行政主管职务,其工资待遇为6000元/月;证明投资公司向张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应按照6000元/月计算11个月,共计66000元。 &第二组:EMS快递回执单、EMS快递签收证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张某与投资公司形成劳动用工关期间,投资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张某于日书面通知投资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证明张某有权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张某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 & 仲裁员依法向张某询问工资的发放方式,除购房收入证明外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 张某(代)回答:现金方式发放,在工资发放册上进行签字,工资册也无具体工资数额标准。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 & 仲裁裁决: &(因张某仅能提交购房收入证明,无其他证据佐证相应具体收入,依法按照贵阳市上一年付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计算相应补偿金)投资公司向张某支付1、2014年10月工资3918.08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77.13元;3、双倍工资的另一半:43098.92元。
一审诉讼程序 & 随后投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请求: & 请求依法确认原告(投资公司)不具有向报告(张某)支付二倍工资另一倍43098.92、支付经济补偿金5877.13元和工资3918.08元的义务。 & 庭审情况: & 张某(代理人)提交的证据: & 第一组:收入证明。证明张某余2013年10月起在投资公司处工作,担任行政主管职务,且收入证明记载总经理夏某全名及联系电话,其工资待遇为6000元/月;证明投资公司向张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应按照6000元/月计算11个月,共计66000元。 & &投资公司质证意见:该收入证明系张某买房所用,张某系夏某个人雇佣,与投资公司未建立劳动用工关系,且其在投资公司提供劳动不真实。 & &第二组:工资册、任命书、企业服务登记表、费用报销单、记账单、土地征收补偿清单。证明张某及包括夏某、蒋某在内的员工于2014年10月、11月、12月领取工资的事实;证明夏某于2013年8月被投资公司任命为总经理,主管人事的事实;证明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张某一直履行投资公司行政主管相关职务的事实。 & &投资公司质证意见工资册、记账单只有夏某的签名没有单位公章,真实性不予认可;任命书、费用报销单、土地征收补偿清单是复印件,真实性也不予认可,若该资料为真实材料不排除张某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我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企业服务登记表虽然有投资公司名称的公章,该证据也不排除系张某通过非法途径取得 & 第三组:EMS快递回执单、EMS快递签收证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张某与投资公司形成劳动用工关期间,投资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张某于日书面通知投资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证明张某有权依据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张某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 & 投资公司质证意见:投资公司未收到相应邮件,EMS快递回执单是张某邮寄出去的回执,不能证明投资公司已经收到;而快递签收证明也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 投资公司提交证据: & 第一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拟证明原告公司于2014年10月才实际经营,被告关于在2013年10月就到原告处提供劳动的仲裁诉称不真实。 &
& 张某(代)质证意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仅说明投资公司2014年10月将新的办公地点装修完毕并使用,并没有明确说明投资公司于2014年10月之前没有正式进行营业活动,达不到投资公司证明目的。 & 第二组:工资册、考勤表证明张某于2014年10月才到投资公司上班,工资待遇为1350元每月,且在上了几天班之后就一直旷工,未提供劳动。 & 张某(代)质证意见:前述材料系投资公司自己事后补充制作,真实性不予认可,达不到证明目的 。 & 证人:夏某出庭作证(核实身份信息)。夏某称其是投资公司于2014年10才任命的总理,在此之前是自由从业人员。而张某是其个人雇佣的工人,与投资公司无关。 & 张某(代理人)询问夏某其“雇佣”张某从事何种工作?张某等人的工资是如何及谁在发放?工资册上的签名、记账单、企业信用服务登记表上的签名是否系本人亲笔签名?夏某回答其是承接项目(具体项目叙述不清)、雇佣张某进行行政人员管理,工资册等的字迹均是本人亲笔签名。 & 张某(代理人)询问夏某:若你方是雇主,为何工资册上的工资要由张某进行发放? & 夏某未作出明确回答。 & 法庭辩论: & 投资公司辩论意见:坚持张某与投资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张某系夏某个人雇佣的员工,其在2014年10月才到投资公司上班,其工资待遇也仅1350元每月,且其只实际上班几天至今一直未到投资公司实际提供劳动。张某(代理人)辩论意见: & 张某与投资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客观存在的事实,双方从2013年10月建立劳动用工关系至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投资公司未依法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还未支付张某2014年10月份的工资,因此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和2014年10月份的工资。 & 一、双方从2013年10月起就建立劳动关系,投资公司与证人夏某均系投资公司员工,投资关于在2014年10月之前张某与证人夏某形成个人雇佣关系主张与事实严重不符,他们二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个人雇佣关系。 & 1、张某提交的《收入证明》直接证实了张某于2013年11月期间就在投资公司工作,而证人夏某也系原告公司管理人员。 & 2、张某提交的《工资册》证实了双方从2013年10月就建立了劳动关系。 & 3、张某与证人夏某之前不存任何个人雇佣关系,证人夏某未对双方是否形成雇佣关系进行举证,而夏某作为“老板”也不可能自己对自己进行工资发放。 &
二、双方形成劳动用工关系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投资应当向张某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期间双倍工资差额,投资公司关于不具备支付双倍工资另一倍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 &三、张某在投资公司工作期间,投资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投资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 四、张某在投资公司一直正常上班至日,投资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2014年10月份的工资。综上,请求驳回投资公司诉请,裁决其向张某支付双倍工资另一倍、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工资。 &一审判决:驳回投资公司诉讼请求(判决与支持投资公司向张某支付相应双倍工资另一倍等); & 一审判决之后,投资公司仍不服判决,向上一级之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遂驳回投资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 &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双倍工资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 2、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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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热线没签订劳动合同没缴纳社会保险 离职员工获补偿_网易新闻
没签订劳动合同没缴纳社会保险 离职员工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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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小田在单位连续上班超过一年,不仅没签合同,没交社保,还被连续拖欠半年工资,只能在无奈中选择离职。最终在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女工小田获赔1.4万元。从2015年10月起,女工小田在银川某旅游公司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工作到2016年7月,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小田生活支出全靠自己的工资,生活陷入困境,只能在2016年年底无奈离职。离职半个月后公司才把拖欠的工资结清。小田工作了一年多,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适用双倍工资补偿金。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今年二月份小田将用人单位告上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小田家庭经济困难,因此向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孙律师提供援助。本案中孙律师始终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积极工作,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配合仲裁委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仲裁委、律师、当事人几方共同努力下,最终该公司同意支付小田双倍工资,社保赔偿金共计1.4万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该案从受理援助到调解结案仅仅用时15天,节约了双方当事人时间,资金,精力的成本,获得了双赢的结果。援助律师通过不懈的努力和辛勤的工作,让双方握手言和,取得了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也让小田感受到法律援助工作扶弱济困的温情力量。
本文来源: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
责任编辑:闫鹏霞_YC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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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社保也没交 合同也没签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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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要求单位支付工资;21、未交社保可以向社保中心投诉,督促公司缴纳,并支付赔偿金(每年支付1一个工资,6个月以下支付半个月工资);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拖欠公司、未交社保未由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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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不想给,也没有劳动合同,社保,我怎么才可以拿回自己的东西。
广东-东莞&05-14 16:22&&悬赏 0&&发布者: & 回答:(2)
公司拖欠工资不想给,也没有劳动合同,社保,我怎么才可以拿回自己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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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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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然后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山东-临沂]
回复时间: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第一,用人单位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应缴纳社保、及时支付工资。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支付双倍工资已一年为限,最多支付十一个月,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第三,需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转账记录、发放明细(需加盖单位印章)、工作服、工作牌、证人证言等证据。第四,通过诉讼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赔偿、以及拖欠的工资,并要求补缴社保。具体热线或到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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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96895一、基本情况:
我日入职,合同到期日为日,试用期2个月,合同上注明试用期工资2000,正式工资2500元,我在日申请调整工资到3500元,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但是没有更改合同,但是我有调整工资表的复印件.
二、存在以下问
一、基本情况:
我日入职,合同到期日为日,试用期2个月,合同上注明试用期工资2000,正式工资2500元,我在日申请调整工资到3500元,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但是没有更改合同,但是我有调整工资表的复印件.
二、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公司资金原因,月份工资一直拖欠,共计00元
2、公司从试用期结束后,一直克扣我绩效工资(不是业务提成,而是从3500元基本工资中扣除的)至今,共计6200元;
3、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买社会保险
三、请求帮助,请问:
1、社会保险如何赔偿,还需要我自己补交吗?
2、如果我现在以公司不给买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我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3、如果我现在以公司不给买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由辞职,不知道我自己的看法是否正确请专家给予指点:公司违约在先,我认为我能得到这些赔偿:
A、由于我工作在6个月和1年之间,所以会的到一个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的2倍,因为公司违约在先。
B、支付拖欠工资=16700元,并支付50%-100%的赔偿金
C、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事项吗?
请各位专家给出详细的指点,谢谢!
1、拖欠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2、未缴纳社会相关信息,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
以上两个问题,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你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1个月工资);支付拖欠的月份工资欠,共计00元;支付克扣的绩效工资共计6200元;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
其中,补缴社会保险费中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需要你自己出资。
有几点需要格外说明,即:
1、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但无法主张二倍的赔偿金;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
1、拖欠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2、未缴纳社会相关信息,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
以上两个问题,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你有权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1个月工资);支付拖欠的月份工资欠,共计00元;支付克扣的绩效工资共计6200元;补交欠缴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
其中,补缴社会保险费中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需要你自己出资。
有几点需要格外说明,即:
1、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但无法主张二倍的赔偿金;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得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如果你是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的方式解决,那么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规定。前提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属于“逾期不支付的”惩罚,而不是劳动者自己提出并得到。
综上,如果你是通过劳动仲裁维权的话,那么,你的请求事项应该是:
1、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支付被克扣的绩效工资6200元整,以及被拖欠的工资10500元整;
3、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的社会保险费等。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你这大“一二三”套小“123”,小“123”又套“ABC”且前后内容多有重复的提问,让人很难有条理地回答,没有办法了,我只好用加[中括号]的批注方式回答了——
一、基本情况:
我日入职,合同到期日为日,试用期2个月,合同上注明试用期工资2000,正式工资2500元,我在日申请调整工资到3500元,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但是没有更改合同,但是我有调整工资表的复印件.
[这属于变更合同内容,不一定要直接改合同,有调整工资表的复印件是可以的。]
二、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公司资金原因,月份工资一直拖欠,共计00元
2、公司从试用期结束后,一直克扣我绩效工资(不是业务提成,而是从3500元基本工资中扣除的)至今,共计6200元;
[“拖欠”“克扣”工资都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买社会相关信息,
[你可以请求补办。如果你由此提出与单位解除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请求经济补偿。]
三、请求帮助,请问:
1、社会保险如何赔偿,还需要我自己补交吗?
[重复了——你可以请求补办。如果你此提出与单位解除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请求经济补偿。没有赔偿的规定。公司没你买,怎么被啊,应该补办。如果到离职还后没有社会保险的,则应该自己是按自由职业办理,不是“补交”。]
2、如果我现在以公司不给买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由申请仲裁,我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又重复了,如果你由此提出与单位解除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可以请求经济补偿。注意,只能是提出辞职的事由,且不是赔偿。]
3、如果我现在以公司不给买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由辞职,不知道我自己的看法是否正确请专家给予指点:公司违约在先,我认为我能得到这些赔偿:
[又重复了。以公司不给买社会保险和拖欠工资为由辞职,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拖欠”“克扣”工资都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A、由于我工作在6个月和1年之间,所以会的到一个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的2倍,因为公司违约在先。
B、支付拖欠工资=16700元,并支付50%-100%的赔偿金
C、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事项吗?
[你说到的,就是这些了。]
个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也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进而无法享受相关下岗失业的优惠政策.
你的问题很难解决,不过还要看单位的态度.
因为单位有义务为你缴纳到你辞职...
1、拖欠工资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你公司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对此立案,留下你的基本资料....
所有的没拿到工资的员工们联合起来,向公安报警,集体向当地政府反映真实问题.关键是要齐心协力,对方毕竟是违法的,政府一定会重视的.
1、单位一直拖欠工资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2、扣押1个月工资的做...
问题一、我这样的情况是正常离职,还是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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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这样公司拖欠工资而且没有按照国家要求给我上全保险的,我是不是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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