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受害者可以起诉对方的对方保险公司不垫付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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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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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诉讼地位【摘 要】本文从实践上论述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合理性,但在理论上仍显不足,在综合分析基础上认为完善共同诉讼理论,增设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形态是解决争议的最佳办法。
【关键词】保险公司;诉讼地位;直接请求权;共同诉讼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前,交损赔偿案件中一般是受害者只起诉肇事司机,再由肇事司机起诉保险公司,理论和实务争议都不大。随着保险理念越来越重视受害者权利的保护,法律首次规定保险公司有向受害者直接支付赔偿金的义务,要求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一、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探讨
有学者认为,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的争论其实是以受害人有没有独立请求权为基础的,如果受害人不享有直接请求权,那么诉讼中被告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到诉讼中来;如果受害人享有直接请求权,那么保险公司当然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加入到诉讼中来。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从诉权的理论来分析,有了实体上的权利,就等于有了程序上的诉权。因为“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既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民事主体生命权、财产权等各种权利,那么也应保证民事主体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充分的救济。因此,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受害者完全有权利根据其实体上的请求权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如果实践中原告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而法院仍追加保险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剥夺了原告的诉权呢?民事诉讼是私权诉讼,法院的审判权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现在法院却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是不符合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
其次,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理论来分析。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第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总是支持参加一方的主张,反对对方的主张,间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在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直接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来进行的。第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不享有当事人的各种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是不具有当事人的地位的,在交损赔偿诉讼中,受害人和保险公司之间也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是此实体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即保险公司一进入诉讼就具有当事人的地位,显然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是矛盾的。
既然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符合诉权理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理论上的不足,在实践中,基于《道交法》《条例》的颁布,越来越多的原告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同时也基于侵权损害赔偿将肇事司机也作为被告之一,于是就产生了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况。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在此类案件中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和普通的共同被告。所谓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被告一方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但在此类案件中,诉讼标的并不是同一的,一个是受害者与机动车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一个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法律关系,两者显然不是同一诉讼标的,所以不能作为必要的共同被告。那是否是普通的共同被告呢?所谓普通的共同被告,是指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具有同种类诉讼标的,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允许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并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此类案件中,虽然不是同一诉讼标的,也不是同种类的诉讼标的。
保险公司既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不能作为共同被告,而如果让受害人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单独起诉看似解决了理论上的问题,其实不然,民诉法设立第三人制度、共同诉讼制度,一是从诉讼效益的角度,节约司法成本;二是为了防止在数个相互牵连的诉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在交损赔偿案件中是三方当事人,有三个法律关系,且相互牵连,不合并审理显然不妥,从受害人的角度分析,能够通过一次起诉就能解决的纠纷当然不想通过两次解决,显然单独起诉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不是一种好的解决办法。在这几种说法都有缺陷的情况下,有学者提出了综合的观点,主张不能一概而论,其地位取决于原告,如果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保险公司要求主张赔偿,那么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独立被告,单独处理。如果原告没有区分在什么范围内予以赔偿,而是将保险公司、肇事司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所有损失,那么保险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驾考一点通>>>正文  南阳网讯 邓州市李先生问:上个月我骑电动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被一辆农用车撞成重伤,但车主家境贫寒,支付5000元后就再也没有能力了。该车投保了强制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我能不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答:交通事故的受害第三人虽然不是保险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但根据我国《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有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请求权,但将保险人列为被告时,也应将投保人列为被告,这不仅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也有利于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法院通知保险人参加诉讼的,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应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保险公司赔偿与实际损失不一致怎么办  方城县王女士问: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我方车辆受损、摩托车驾驶人重伤,且实际修理费用和医药费用远远大于保险公司确定的理赔数额,我方提出异议,但保险公司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变更,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法律规定,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修复前所核定的损失,应属于在取得损失程度最终证明文件前所作出的估算,在估算损失与实际损失不一致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明显不合理的除外。对于这种情况,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未上牌照新车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市民王先生问:我前一段时间购买了一辆新车,只有临时牌照,购车当天就购买了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半月前因雨天路滑和行人相撞,造成行人受伤住院,花费两万余元,但保险公司以新车未上牌照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是错误的。你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知车辆只有临时牌照,仍然同意投保,并收取了保险费,签发了保单,视为双方达成了特别约定,对此约定,双方都应遵守。另外,作为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载明让投保人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保人解释,以使投保人能够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尽管新车没有正式上牌照,但只要有临时牌照,造成第三人损失的,保险公司仍然应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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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承担交强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作者: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刘丹&&&&&&李某为库尔勒市某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车主,日,刘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五车连撞的交通事故,其中造成了李某的出租车上的乘客杨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部门,刘某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者杨某基于运输合同向出租车公司、李某要求赔偿,李某承担运输合同中的赔偿责任后,与侵权人刘某一起到刘某承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且刘某表示同意保险公司直接将保险金赔偿给李某,但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不是交强险合同的当事人,拒绝直接给李某进行赔偿,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其赔偿保险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承认刘某确在其公司购买交通强制险,也承认其承保的刘某车辆与李某的出租车及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保的刘某车辆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李某车上的乘客造成了伤害,但辩称李某不是交强险合同的当事人,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责任保险的范围内,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刘某),由于被保险人(刘某)的过错使李某向其车上的乘客进行了赔偿,财产受到损失,李某为对被保险人(刘某)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人,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当是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某起诉保险公司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李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本案中的交强险为责任保险,李某作为第三人与被保险车辆的车主刘某约定直接将保险金赔付给李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李某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责任编辑:刘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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