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土地流转合同后合同到期怎么办我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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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农村土地流转总量全省第二 家庭农场唱主角
据皖东晨刊报道& 明光市文斌家庭农场已在当地流转2600亩土地,主要种植良种水稻、玉米和小麦等农作物,是当地有名的种植大户。该农场注重科技投入,兴建一座育秧工厂,购买插秧机、旋耕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装粮食烘干设备,积极推进机械化生产,目前已小有规模。记者了解到,像这样的家庭农场,滁州已经拥有4931个,总量位居全省第二,占土地流转面积的44.7%。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立足盘活土地资源,带动劳力、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目标,提高了现代农业组织化、规模化程度,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市流转总量达到263万亩,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础得到进一步强化。
流转主体趋于多元&家庭农场份额近半
根据最新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市流转总量达到263万亩,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基础得到进一步强化。实施适度规模流转后,主要农作物品种优质化率、标准化率、耕种收农机化综合作业水平均有大幅度提高,分别达到90%、65%和82%,流出农户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30%以上。
据介绍,全市土地流转呈现走势规模化、主体多元化、用途现代化、程序规范化和收益最大化的特点。流转面积在50-500亩之间的有128万亩,占流转面积48.9%;500-1000亩的有58万亩,占22.1%;亩的有48万亩,占18.3%;5000亩以上的有13万亩,占5%。
土地流转中,除农户之间流转外,已有更多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企业等参与流转。据统计,全市目前拥有4931个家庭农场,流转面积117万亩,占流转面积的44.7%;4782个大户,流转面积91万亩,占34.7%;550家合作社流转面积33万亩,占12.6%;139家工商企业,流转面积21万亩,占8%。
我市用现代农业理念推进流转,工业化管理、机械化作业、标准化生产、综合化开发等现代农业雏形开始显现。规模流转中,从事设施农业12万亩,从事标准化养殖面积8万亩。市级以上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土地规模经营流转总面积达145万亩。
政府重视政策激励
资金扶持项目支撑
早在2009年,市政府就研究出台两个文件,从财政、项目、信贷、保险、就业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扶持措施。2013年4月,市政府又研究出台政策,对培育经营主体、鼓励适度规模经营、加强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及建立激励保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2014年5月,市政府再次出台指导意见,强化对流入主体的准入、监管、退出管理。2016年6月,市委市政府出台两个文件,鼓励&适度、适价&规模流转等。
在资金扶持上,市政府从2009年起,连续三年对受让集中连片耕地5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流转合同规范的农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每亩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三年来共拿出1658万元兑现奖励规模流转受让主体。此外,市政府还决定从2013年开始,市财政每年拿出500万元用于奖补规模流转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流入主体。
在项目支撑上,我市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对评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农产品,省级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4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市级即将出台政策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3万元和20万的奖励,各县(市、区)根据财力状况,也给予奖励扶持。
与此同时,我市还在强化平台服务、规范管理、确权颁证等方面下足功夫。
缓解农村劳力短缺
解放劳力拓宽就业
随着城乡统筹发展,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或创业,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多为妇女、老人维持着土地耕种,农村劳动力短缺现象凸显。特别由于农村土地分散、零乱,不少农户因此逐步放松对离家偏远土地的经营管理,致使在少部分地方出现土地广种薄收的现象。一部分惜土地、知市场、善经营、懂技术的农村能手,抓住这一机会,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集中经营,加上科学有效的管理、集约化应用、机械化生产等方式,开展适度规模经营,有力助推全市现代农业的发展。
以前,凤阳县刘府镇赵庄社区村民杭献强承包耕地10亩,亩均年纯收入只有621元,且家里两个主要劳动力都被拴在土地上。自从将土地流转给一家公司后,每亩土地租金500元,不但不承担生产风险,而且两个劳动力得到解放,仅在蚌埠市打工一年,就挣得收入6万元以上。小岗村的2000多个劳动力中,土地流转后有210人在小岗村培训中心、小岗宝迪、小岗面业、大包干纪念馆等本地企业就业,有近1000人外出务工创收。由此可见,部分农民通过土地流转从土地上脱离出来,从事二、三产业经营,实现了土地收租金、上班拿薪金、创业积资金、社保养老金等多元收入,实现了农民多元化增收。
此外,土地流转拓宽了农民创业渠道,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不少农民外出创业有成,纷纷回家流转土地从事种植、养殖、办农家乐、建采摘园等规模经营,为农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截至目前,全市家庭农场总量达到4931家,位居全省第二。
规模与能力不适应
信贷融资面临困难
首先,部分土地流转主体经营的规模和能力不适应。除了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外,大规模经营还增加了管理风险。少数流转主体缺乏有效规划,对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估计不足,存在贪大求快等现象,一旦遇到天灾或经营不善,容易导致不能按合同履约等问题。
此外,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从事规模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然而,他们往往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物,很难从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改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新技术和购置农业器械等,存在严重的资金缺口。
同时,我市土地流转经营主体,还受到保险理赔方面制约。从我市目前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的受灾理赔情况来看,受灾程度与赔付标准悬殊较大,一般绝收田块只能赔付保额的10%左右,存在赔付额度不足、核灾定损不及时的问题。
还有就是农村经济队伍建设滞后,存在人员老化、力量薄弱等困难,很难适应当前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适度经营的进一步发展。
加强流转政策宣传
提高服务努力培育
下一步,我市将广泛宣传各级政府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和要求,积极引导流转;大力宣传规模经营主体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积极培育流转;深入宣传适度规模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的效益对比,积极拉动流转,加快流转进程。
同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运用,构建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并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做好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和风险防范,完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主导力量,我市将继续坚持&扶持专业大户、培育家庭农场、完善合作社、壮大龙头企业、发展联合体&的总体思路,实行&政策激励、资金扶持、项目倾斜、服务支撑&等多措并举,着力打造综合素质高、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增强美好乡村发展活力,推进现代农业跨越发展。&
原标题:土地流转,家庭农场“唱主角”
责任编辑: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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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市按照省、襄阳市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近期,我们到鄢城、孔湾、南营、王集、刘猴等镇(办)进行了调查,在了解各镇(办)土地流转实践、调查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与特点
目前,全市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106138亩,占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4.2%,涉及农户9600户,占农户总数的10%。流转面积按形式划分:转包23092亩,占21.8%;出租 11948亩,占11.2%;转让2976亩,占2.8%;互换68122亩,占64.2%。。按流向划分:流入农户68848亩,占69%;流入农村专业合作社2844亩,占2.53%,流入企业4984亩,占5.95%,流入其他主体4637亩,占4.92%。按流入户承包面积划分:三十亩以下72504亩,占77.55%,三十至一百亩10453亩,占10.8%,一百亩以上2356亩,占2.5%。
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从总体数据上看,规模呈现逐年扩大之势,从结构分析来看,多年来都是以农户零星、分散的转包、出租为主,2011年以来这一状况得到了较大改观,流向企业的面积实现了零的突破。先后有湖北绿博花木科技公司、中泰合资德盛公司、万景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在鄢城、孔湾租赁土地1964亩;同时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在探索向农民流转土地的新途径。从流转的趋势来看,初现三种规模经营模式: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以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业基地为依托,积极引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实行&公司+基地+农户&或&订单农业&模式,带动当地农户有方向性的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如湖北绿博花木科技公司在鄢城太平村租赁土地1000亩种植花卉;中泰合资德盛公司在鄢城周岗村、木渠村租赁土地800亩,从事食用菌和蔬菜种植。二是种植大户带动型,即通过建设各种类型的种植大户,实行统一培训、统一供种、统一销售等形式,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户土地流转。如孔湾镇蔬菜种植大户郑兴富,向杜岗村35户农户协商流转土地132亩,种植比久甘蓝;南云办事处南洲村郭家台生态甲鱼养殖大户郭忠成,联合32户甲鱼养殖,推动周边农户流转土地近400亩。三是主导产业带动型,即以主导产业为龙头、结合区域优势,建设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带动和辐射周边地区。如流水的西瓜、孔湾的蔬菜、南云的山药等产业。2012年,南营办事处、王集镇沿汉江边的各村从谷城等地引进山药种植户60多户,向农户租赁土地550亩种植山药,带动当地农户山药种植面积由过去的700多亩,发展到4000多亩。四是家庭农场带动型如刘猴镇成立37家家庭农场经营特色种植及养殖业带动土地流转2900多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困难和主要问题
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以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想认识不到位。一方面,在部分基层干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对立起来,把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与狭隘的地块稳定混为一谈,认为土地确权到了户,一定三十年不变,土地流转不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所以政府及各级干部没有必要参与土地流转,还有的人认为,农民土地流转,集体得不到任何好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一些基层干部在土地流转中缺位、错位现象比较突出,在引导和推动土地流转时不积极、不主动,从而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另一方面,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存在错误认识:或担心土地流转后到期收不回来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或仅将土地流转收入与自己种植收入比较,看不到劳动力转移带来的收入;或担心土地流转收入的增长跟不上物价和粮食价格的上涨。如此等等,都制约着土地流转的正常进行。如2011年11月,中亨公司欲在鄢城谭垴村流转600&1000亩土地种植出口蔬菜,涉及135户农户,119户农户已签订合同,但因16户工作做不通,致使该宗土地流转流产。
2、合同不规范,省农业厅制定了土地流转规范性合同已发到各镇(办),但有一部分镇办没有按规定签订规范性合同,有的镇看不到一份规范性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主体缺位。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机制尚未形成,没有配套的政策措施支持,各级引导和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般要求多,具体措施少。二是土地流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缺乏一个连接流转双方的中介服务组织,基层服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少人力、更缺财力,无序流转的现象普遍存在,这隐藏着纠纷隐患,一些农民怕&扯筋&制约了流转。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主体错位。土地流转是流转双方意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土地流转合同是流转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在土地流转中,镇(办)、村的主要作用是协调和服务,不应成为出让或受让主体,直接与农户或企业签订合同。在我市实际土地流转过程中,部分村、甚至镇(办)直接成为了出让或受让主体,一旦流转双方产生经济纠纷,镇(办)、村就成了责任主体,不利于镇(办)、村为土地流转搞好协调和服务。
5、镇(办)引进农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较少,制约了土地规模流转。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步的大局,党委、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办法,着眼于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稳定发展。
1、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市、镇(办)党委、政府要将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深入实际,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调查研究,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培植意识,积极引进农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种养大户、农民股份公司、家庭农场等各类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经营实体,努力推进一镇(办)一品、多镇(办)一品特色产业发展,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水平。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和法律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规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政策法规,使广大干部和农民充分认识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不变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推进土地流转并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国家支持和鼓励通过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
2、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长期稳定运行。虽然早在2007年宜办发【2007】19号文件,就要求市、镇(办)、村三级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但因多种原因,目前形同虚设。建议按照省、襄阳市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市、镇(办)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及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并切实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明确机构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等。
3、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在巩固完善现有土地流转方式的前提下,按照城乡统筹和农村新型社区的要求,积极探索招商引资新模式带动土地流转,如建立农村土地存贷公司,农民自愿申请加入,由公司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也可探索建立农民股份合作公司,农民以承包土地折价入股,公司成片集中流转农村承包土地。
4、部门联动,制定和落实鼓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用政策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规模化流转。一是建立土地流转扶持资金,扶持发展规模经营。在土地流转中大力培育和扶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投入,尤其是要加大扶持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经营大户、能人等。二是创造有利于土地流转的环境。对于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户可以通过小额贷款、技能培训、公益岗位等多种方式给予一定的补助和指导,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或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对于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镇(办)和行政村给予适当奖励。三是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流转规模大、产业优势明显的企业、公司,在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用地和用地收费上给予优惠,鼓励发展起来的企业走产业化发展的路子。四是积极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要加快建立由政府、企业、大户、农民共同投资的农业保险基金,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险的政府补贴比例,降低农业经营风险,为经营农户创造放心的生产环境。
5、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把失地农民作为制度建设的重点。一是加快建立适应新形势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机制,逐步弱化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为转出土地的农民解除后顾之忧。特别要加快解决60岁以上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让他们放心流转土地。二是引导农民建立基本的自我保障体系。对于已经流转土地的农民,引导他们从土地流转收益中拿出部分资金参与医疗和养老保险,政府通过资助提高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三是做好城乡保障政策的衔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把已经放弃土地、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要逐步提高农村保障水平,实现城乡保障一体化,推进城镇社保与农村社保的有效对接。
6、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大力推行涉农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公司致富能人回归创业等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模式,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农业和农村流动。
7、健全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尽快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土地服务平台,完善服务流转体系。两级要建立农经信息网站,宣传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相关政策法规、操作流程和供求信息;乡镇要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动态;各地要将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建设纳入村级公共服务运行保障机制创新试点工作内容,在经费和人员上予以重点倾斜.
8规划引导,价格引导,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切实搞好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流转规划,依规划引导流转,依流转促进产业布局,使土地流转做到有目标流转,分阶段操作,按规划实施,加快区域产业形成.农经部门应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片区发布土地流转的最低基准指导价和增长幅度,可参照当年物价指数和粮食价格上涨幅度等因素确定.市政府要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为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9、财政扶持.按照&总体规划、确定标准、分级扶持&的要求,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从2013年起至&十二五&期末,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土地规模流转补贴、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纠纷仲裁机构建设奖励。大力倡导土地股份合作,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对于成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公司的规模经营业给予一定奖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按规定聘有仲裁员、建有仲裁庭、合议庭、接待室、档案室,并实质性开展仲裁工作要求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一定奖励。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设达到有牌子、有场所、有人员、有设施、有制度、有交易程序和流转信息公示栏等&七有&标准,经验收合格给予一定奖励。
10用地扶持。对于规模经营面积达到300亩、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专业大户、农民股份公司和农业企业,按实际需求申请建造简易仓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加工包装车间等配套附属设施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并保持节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规定的控制规模内,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认真执行同地同价、自主开发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为资本,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参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在办证、税收等方面享受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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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与家庭农场的关系探讨
  [摘 要]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业生产富裕农民。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一个最显著特征就是规模性经营,以规模性生产经营实现家庭农场较强的盈利性。在我国,现阶段家庭农场的规模性要依靠土地流转来实现。辽宁省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既有与全国其他地方一致的共性,也有自身的特性。本文有针对性的解决我省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夯实家庭农场规模性发展的基础,以支持家庭农场在农业现代化和强农、富农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中国论文网 /1/view-4351996.htm  [关键词]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规模化生产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5-06   一、土地流转与家庭农场的关系分析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发展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秉承十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强农、富农,让广大农民群众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规模化经营是家庭农场的发展基础   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一个最显著特征就是规模性经营,以规模性生产经营实现家庭农场较强的盈利性。这个特征不仅来源于家庭农场的定义,同时也是世界许多家庭农场发展成熟的国家家庭农场的普遍特征。   以美国为例,美国农业发达,农业人口仅占总人口的不足2%,但农业生产力惊人,不仅能够完全满足3亿美国人的粮食需求,而且能够出口创汇,美国是全球谷物出口大国,2011年美国玉米出口量占全球总交易量的39%,日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表世界粮食前景报告,报告中指出年度,因为美国小麦和玉米产量的增加,全球谷物产量将升至纪录高位。美国这样高产的农业主要依赖家庭农场,截至2010年,全美有约220万个农场,这220万个农场主平均生产经营面积为2400亩,220万个农场共有350多万个劳动力,平均每个农场有1.6个劳动力。因为科技的发展,在美国生产2500公斤玉米只需要花费不到2小时的人工,两三个劳动力一年就能生产上千吨的玉米,一个农民的产粮量能够满足155个人生存所需的粮食。根据美国农业部的统计,在全美所有农场中,有98%是家庭农场。那么计算一下,构成美国农业生产支柱的220万户农场中有约215万个家庭农场,这些家庭农场的经营面积、劳动力构成以及产能都符合上面提到的农场平均值。美国的农场主很多都是富人,即便在国家经济形势恶化的情况下,农业发展却是蒸蒸日上,特别是从2010年到2011年这两年间,农业逆势而上,2011年农业收入达到了250亿美元,农场主收入也以惊人的速度增长,2010年收入超百万的农场中家庭农场占到近九成。和美国情况相同的,还有美国的邻国、领土面积世界排名第二位的加拿大,以及领土面积世界排名第六位的澳大利亚,这些国家的家庭农场都规模大、现代化机械经营程度高、具备相当强的盈利性。   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是大规模家庭农场的代表,源于这些国家地广人稀的国土状况。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它们的家庭农场发展也十分成熟,但家庭农场的规模相比美国等国家要小,以德国为例,德国家庭农场占国内全部农场的90%以上,构成了德国农业的基础。全国约有家庭农场35万个,其中,生产经营面积在1500亩以上的大型家庭农场约占总数的8%,有近3万个;经营面积在450-1500亩之间的中型家庭农场约占总数的30%,有10.4万个;经营面积在30-450亩之间的小型家庭农场约占总数的62%,有近22万个。从数据可以看出,德国的家庭农场是以中、小型规模的农场为主。德国的农场情况代表了欧洲家庭农场发展的主要模式。世界上第三种成熟的家庭农场模式是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小型家庭农场模式,这两个国家的人地比例就是典型的“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决定了他们家庭农场的规模,这两个国家农场的经营规模底线是15亩。尽管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不大,但是通过高科技化和机械化以及政府对其的各项补贴保证了日本和韩国家庭农场主可以获得极高的收入。   (二)土地流转与家庭农场的关系   上述发达国家以家庭农场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成功实践证明,建立在人地比例国情基础上的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家庭农场要实现富裕农民的目标,必须首先实现适度规模化经营。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农民的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流转,以发展适度的农业规模经营。在我国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方式就是土地流转,即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自己保留土地承包权。   1.土地流转的历史发展进程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开始于1984年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产生的历史背景就是当时我国存在严重的粮食问题。从解放战争时期开始的土地改革,在1953年春完成,极大的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好景不长,到农业合作化时期农民逐步失去了自己的土地,发展到人民公社阶段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已经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再加上当时中国特殊的历史时期,导致年这三年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业生产减产最严重的三年,紧接着的文化大革命更是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粮食问题十分严峻。在这种情况下,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开创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小岗村在当年就实现了粮食大丰收,比上一年粮食增长了近4倍。1978年到1985年这几年间,我国粮食增幅达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峰,到1984年我国粮食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当农民不必为吃饭发愁时就能够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我国开始出现现代意义的农民工群体,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即,谁来承包土地。面对这种情况,1984年1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不包或少包的土地可以由集体统一安排,或者经集体同意后由社员转包。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面对农民向非农产业转移这种情况,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以发展适度规模的种植专业户。此时,尽管在民间出现了土地流转,但是因为没有正式的规定,这时的流转还是自发的而且规模很小。随着经济发展对农业的影响以及农业自身发展的需求,中央加快了对土地流转的完善。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以及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农民转向非农产业并且能取得稳定收入的,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2001年中发18号文件,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了在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了流转方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及义务以及承包合同的制订等方面。日起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土地流转各项规定在实际中的运作方式。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对已有政策进行完善,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强调流转原则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其集体所有制制度,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指导建立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更为重要的是规定逐步建立建设用地市场,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的权益。据统计,2006年全国土地流转面积为0.555亿亩,占全国承包经营土地面积的4.57%;到2007年流转面积为0.6372亿亩,占比为5.2%;到2008年这两个数字是1.06亿亩和占8.7%;2009年这两个数字变成了超过1.5亿亩和超过12%;2010年这两个数字是1.867亿亩和14.7%;2011年变为2.28亿亩和17.8%。从笔者计算总结的数据能够看出,近几年,我国的土地流转进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的完善有着高速的发展。
  2.土地流转对家庭农场的决定性作用分析   梳理了土地流转的历史进程能够发现,政府在对土地流转的原则、方式等方面进行规定的同时都会提出,可以因地制宜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使土地能够集中,这种集中一方面解决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用地需求,另一方面解决了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引起的农业生产问题。   在土地劳作的农民主要收入完全依赖于农业生产,尽管科学技术提高了土地的单位产出效率,但是这种提高不是无止境的,到一定程度后,必须通过耕种面积的扩大来实现农民收入的提高。我国提倡集约化农业,以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来实现单位耕种面积农产品的增收,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机械化作业,机械化作业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就是土地规模化经营。因此,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实现以现代农业来强农、富农的目标,就必须满足农业发展对土地的规模性需求。家庭农场是农业现代化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家庭农场必须具备规模性,因此,从家庭农场发展的土地因素角度出发,土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农村劳动力外流现象。务农劳动力外流,支持了我国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大量农民通过外出打工来补贴家庭收入,成为了兼业农民,大量兼业农民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新生事物,即农民工,大量农民工从事非农产业的生产,获取工资性收入,使工资性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民原来的生活水平,截至2011年,我国已经有2.5亿农民工。这些农民工满足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所需的大量廉价劳动力,形成了发展红利。尽管劳动力外流最开始源于粮食问题的解决,但是随着劳动力大量的持续外流,引发了农业生产的一系列问题,正如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到的,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引发了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和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暴发,威胁了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这些问题的根本都在于:谁来种地?大量适龄劳动力不再务农,只剩下老年劳动力,接受科学技术能力较差,不能经营规模化生产,更严重的是无人种地导致的土地荒芜。这个问题的解决在实践中已经有了成功的案例,上海市松江区为了解决上述农业生产问题,以土地流转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到2011年底,全区99.4%的土地进行了流转,一方面解决了无人种地的难题,另一方面支持了家庭农场的发展,富裕了农民。当地家庭农场主很多户年收入都超过20万元,远超一般城市白领。可以说,没有土地流转,想要实现以家庭农场来强农、富农的目标是不可能的,也只有土地流转才能推动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发展。   二、辽宁省家庭农场发展现状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后,家庭农场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尽管家庭农场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出现,但实际上,家庭农场在我国已经粗具规模,根据农业部相关数据统计,2007年以来,我国已经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主要集中在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宁波市以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其中,上海市松江区的家庭农场以其成功的经验被誉为“松江模式”,在中央提出发展家庭农场后,成为各地学习的典型。“松江模式”创建于2007年,经过几年的发展,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摸索出一系列实践方法:结合当地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户家庭的生产经营能力,规定了适宜发展的家庭农场规模,提供了以粮食生产扶持补贴为代表的一系列扶持政策以及配套服务,同时以培训的方式提高家庭农场农户的生产经营水平和素质。松江区农委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巩固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发展家庭农场的五个基本原则,即家庭农场涉及的土地流转自愿、有偿原则;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依靠家庭成员原则;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土地流转费用合理适度原则以及经营者准入择优原则。不仅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准入、退出条件和申报程度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经营期满的家庭农场经营者如何在新一轮选拔中行使优先延续经营权制定了限制条件。   在辽宁省,家庭农场是一个纯粹的新生事物,尚属于发展的探索阶段。家庭农场在辽宁省的发展是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家庭农场的信息以后,日,辽宁省首个家庭农场在盘锦市大洼县注册,农场主是大洼县西安镇的种粮大户朱宝振,仅仅半个月后到3月15日,大洼县已经登记注册了110家“家庭农场”;3月11日,辽宁省首批家庭农场共五家在沈阳市法库县注册。朱宝振的家庭农场规模达到1054亩,而法库县的陈建祥等五位家庭农场主的农场规模都在500亩以上。这六家家庭农场,只有一家主要从事花卉生产,其他五家均是生产粮食作物。大洼县和法库县家庭农场的成立都基于两个条件的成熟:首先,具备较高的农业现代化程度。大洼县是“全国粮食高产创建示范区”,粮食作物生产面积大,种粮大户多,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较高;法库县通过加大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现代化农业机械生产体系。同时,当地政府一方面推进农民参与到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够适应现代化农业生产的要求。其次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辽宁省首个和首批家庭农场的注册成立都是在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发展家庭农场以后,在中央的指导下确定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工作重点。而且因为我国尚没有出台官方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相关资金、土地、技术等扶持政策,大洼县和法库县都是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家庭农场发展的各项标准。朱宝振在得知中央鼓励发展家庭农场的消息后,到大洼县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家庭农场,当时,工作人员对家庭农场这一新鲜事物的认证标准和实施方式都没有概念,在接到申请后以上海等地的试点经验为借鉴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为朱宝振办理了家庭农场的营业执照。大洼县为了推进当地家庭农场的发展制订了《关于引导和鼓励创办现代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生产规模以及相关的法律保障、资金扶持、金融信贷支持、项目扶持、免费培训和示范现代家庭农场奖励等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辽宁省土地流转的现状及问题   (一)辽宁省土地流转现状   我省土地流转起始时间与全国土地流转起始时间一致,最高潮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沈阳市郊,流转方式是土地入股。我省土地流转与全国土地流转趋势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流转的规模逐年加大,流转程序逐步完善。2006年,全省土地流转面积为98.4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近2%。2008年,全省范围内有25万户农户流转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面积达134.43万亩。2010年土地流转面积近255万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5%。在土地流转方式上我省也进行了探索,主要包括出租、转包、互换、入股和转让这五种基本方式,在这五种方式中,出租和转包方式较为常见,入股流转的方式成为后起之秀。土地流转由最初的承包方和受让方的自发行为,发展到政府的介入,地方政府发挥自身的组织和管理功能,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发布信息,提供交易平台,进行监督和管理。介入到土地流转过程的还有中介组织,他们也发挥自身优势,提高了土地流转的效率。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指导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我省在2009年开始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体系,设定了40个试点,省财政每年拨付20万元专项补贴资金,用四年时间打造辽宁省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截至2012年5月,我省已经在35个市县区建立了364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大厅。土地流转市场体系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建立流转信息发布平台,完善中介服务机制,促进了全省土地有序流转。通过土地流转集中起来的土地主要由种粮大户、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主体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我省涌现了一批种粮大户、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等,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农业经济的发展:新民市大民屯镇方巾牛村,作为东北棚菜第一村,人均年收入1.9万元,村年集体收入45万元;鞍山海城市八里镇东三道村在2005年就实行土地承包权入股,集中土地创办了两个,面积分别为3000亩和5000亩的商品蔬菜基地,当地的红塔辣椒农业示范区,在2008年获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荣誉称号;还有上文提到的辽宁省第一个注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的种粮大户朱宝振。   辽宁省土地流转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实现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城镇化引发的农业生产问题以及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辽宁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家庭农场要实现富裕农民、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目的,必须首先实现规模化经营。而实现规模化经营的唯一途径就是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家庭农场发展的核心因素。辽宁省以土地流转推动家庭农场发展,必须在总结我省土地流转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找出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主要原因,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解决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核心问题。   1.土地流转规模小   尽管辽宁省土地流转的起始时间与全国兴起土地流转的时间一致,但是我省土地流转的规模远小于全国土地流转的平均规模,2010年我省土地流转面积近255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5%。而2010年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1.867亿亩,占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14.7%。这种差距还只是拿我省的数据与全国平均数据相比,如果跟同期的土地流转大省相比,那我省的土地流转规模更小。流转规模小与农民的流转意愿相关,有的农民不愿意流转土地,因为土地对于他们就意味着各项保障,尽管大量农村劳动力外流,但很多人都选择离土不舍土。在实际的土地流转中,不仅存在着农民流转意愿小的问题,也同时存在着农民被强迫流转土地的现象。   2.土地流转不规范   整个土地流转过程主要包含三个主体,承包方、受让方和相关监管、服务部门;同时,包含前期流转信息传递、流转合同签订、流转合同执行和流转过程的监管、服务四个环节。在辽宁省土地流转中的不规范现象在这三个主体和四个环节上都各有体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土地流转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土地流转的价格、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但在实际上,农民在流转中采取口头流转的方式较多,根本不签订流转合同,或者即使签订合同,流转合同也不规范,这就为土地流转埋下了隐患。直接影响土地流转的稳定性,而稳定性对于农业生产至关重要,没有长期的稳定性就没有长期的投入,影响收益。而且更为关键的问题是相关部门不能提供标准的流转合同,而且经管部门对于土地流转过程的监管和服务还有欠缺,如流转合同的实施、违规操作的监管、纠纷的调解等等。   3.土地流转引发的矛盾增多   造成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与前面提到的我省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因为农民迁地之前流转的存在不规范口头流转、或者流转合同不规范的问题,所以一旦土地升值或者国家给予农业生产更高的补贴政策,农民极易悔约,导致纠纷。尽管国家规定土地流转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但在有些地区,强制、粗暴流转的现象仍然存在,引起农民的不满甚至发生纠纷。根据规定,土地流转是流转双方的行为,而有的村集体组织,跳过农民、代表农民进行流转,侵害农民利益,引发纠纷。   四、完善土地流转促进辽宁家庭农场发展的对策   针对辽宁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总体解决思路是在确权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同时加强经管部门的监管和服务。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   把土地确权放在解决土地流转问题的首位,是因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进行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代表了农民的一切保障。通过确认农民的承包地块、面积、属性,解决历史遗留的承包地块面积不准、空间位置记录不清以及原有登记不健全等问题,一方面排查了我省土地情况,有利于进一步土地管理;另一方面为土地流转提供了依据,经过确权登记的土地能够保证以农民认可的土地面积参与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农民的流转顾虑。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必须以我党对于农村工作的一贯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保持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为依据,彻查农民所承包土地的面积和位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农民办理准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在具体的调查、登记、确认过程中,要尊重农民的意见,调动农民的参与积极性,文明有序开展工作,坚持有法必依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明确登记内容和登记程序,把农民所承包土地的各种属性以及承包权属证书落实到户,赋予农民充分、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要想成功进行,必须把承包方和受让方联系起来。土地流转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必须有供需双方,在有流转意愿的同时,以合适的市场价格来促进流转。有流转意愿的农民必须找到合适的受让方。在辽宁省,以规模经营为代表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是土地流转的主要受让方。这些生产经营主体的特征就是规模经营,只有实现规模经营,才能获得利润。土地流转在提供给这些生产经营主体土地的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即生产成本,大量的流转土地意味着大量的资金。因此,必须制定资金补贴政策,为土地流转提供财政和金融支持,采取适宜的直接补贴、间接补贴以及收入补贴等各种方式,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再通过发展成熟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来吸纳更多的流转土地,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保证土地流转的供需稳定。同时,针对农业生产承担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地方政府应从市场、信息、科技等方面增强家庭农场等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完善政策保险、自然风险保险以及风险预警应急防范机制,提高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抵御农业生产风险的能力,保证他们农业生产的利润稳定性,促进土地流转良性循环的形成。   对于流转土地的供给方,即有流转意愿的农民,必须建立农民退出耕地机制,消除农民流转出土地后的后顾之优。土地对于农民有着重要的保障功能,因此,应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涵盖农民最关注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弱化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加大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使土地流转的承包方和受让方都有意愿、有能力参与到土地流转当中。   3.加强经管部门的监管和服务   土地流转不能离开相关政府经管部门,但是地方政府和相关经管部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作用是进行流转过程中监管和提供服务,而最为有效的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截至2012年5月,我省已经在35个县市区建立了364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大厅。土地流转市场的服务功能在于:提供农民对土地流转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咨询,对从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提供标准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建立土地流转档案;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收集、整理和发布土地流转相关信息;进行土地流转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相关经管部门要对土地流转合同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管,严控出现土地流转非农化使用的现象,督察借土地流转之名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对土地流转市场提供的土地流转合同进行监管和审批,对于发布的土地流转信息进行审核,严惩虚假信息的发布,保障土地依法、自愿有序流转。   参考文献:   [1]董峻.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发展“家庭农场”[EB/OL].http:///fortune//c_.htm.   [2]松江区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巩固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http://sj./zt/8875.htm.   [3]辽宁省首批家庭农场在法库“诞生”[EB/OL].http://.cn/system//.shtml.   [4]徐刚.辽宁首个“家庭农场”在盘锦成立[EB/OL].http://.cn/htm//content_2772926.htm.   [5]汪伟.辽宁35个县市区建成土地流转市场[EB/OL].http:///fortune//c_.htm.   [6]郑红.德国农业生产模式灵活多样[N].人民日报,,22.   [7]马桂花.走近美国农业社会服务体系:一家庭农场种万亩地[J].半月谈内部版,2013,(2).   [8]张曙光.土地流转加速农业现代化[J].武汉金融,2010,(7).   [9]刘朝.加快土地流转 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J].党政干部学刊,2011,(4).   责任编辑 魏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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