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贷的危害法律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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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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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贷款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个新鲜的事物,也正是因为p2p网贷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风险开始不断的显现出来。虽然现在国家已经开始对p2p网络贷款行业进行了严厉的整治,但是p2p网贷的法律风险依然存在,下面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1、业务模式风险目前国内的P2P业务模式主要有纯借贷模式、转让模式及收益权转让模式。1)纯借贷模式:借款人直接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出借人。到期借款人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例如,某拍贷)根据《》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自然人等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借贷关系,并允许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表明了借贷关系的合法性。纯借贷模式下涉及的一些法律风险如下:风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表明了目前绝大多数P2P平台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是合法的。2)债权转让模式:和之间签订后,债权人在平台上申请债权转让,并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模式具体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出让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受让人与原债务人形成关系,出让人从法律关系中退出),二是债权转让及回购(出让人申请债权转让并承诺回购,出让人没有从法律关系中退出,当原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向受让人还本付息时,需要出让人来回购债权)。2、非法集资风险非法集资其实包括了四个罪名,分别是“”、“”、“”和“”。P2P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就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确定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需要四个必要条件,如上图所示。P2P无法绕开“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两条,但是可以通过寻求相关部门批准以规避条件(一),并且做好中介平台定位,不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来规避条件(三)。集资诈骗,属于欺诈行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比较好区分。话说P2P平台为什么会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这与P2P目前的行业环境有关。一方面,目前P2P监管细则未出,资金银行存管也未落实。很多平台表面宣称其有第三方支付托管或者有银行存管等,但实质上借贷双方的资金仍然会经手平台账户,聚集起来也就是形成了我们常说的“资金池”。3、信息安全风险P2P平台在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承担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贷双方的个人信息、财产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网贷信息安全风险包括以下内容:借贷隐私风险,P2P网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P2P网贷平台应采取数据交换加密、多重密码保护和容灾备份,加强网站安全以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其实p2p网贷的法律风险并不只有上文中提到的那么几个,但是新鲜的事物,高回报的事物总会和高风险相伴,所以p2p网络贷款行业存在一些风险也是无可厚非的。不管怎么说国家已经开始重视p2p行业了,也就是说p2p行业的前景是应该被大家所认可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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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担保不合规风险第二,网络洗钱风险第三,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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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红线整治不良“校园网贷”
日08:27&&&&来源:
原标题:用法律红线整治不良“校园网贷”
目前,活跃在校园之间的网络贷款平台较为复杂,主要包括P2P平台、小额贷款平台和民间借贷平台等;由于不同类型的平台在准入门槛、风险控制和行为治理上的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校园内的网络贷款平台也呈“良莠不齐”的态势。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对不同的校园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进行分类分级监管,在整顿“校园贷”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既不能对“校园贷”平台一棒打死,也不能任由违反违规平台侵害学生权益,扰乱校园秩序。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风险
P2P平台依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的网络借贷平台。依照这一规定,网贷平台应为纯粹的信息中介,也就是说,P2P平台定位为纯粹的互联网信息中介平台,只能从事交易信息匹配和交易撮合的功能。然而,国内已经建立的 P2P 借贷平台,相当一部分登记为投资咨询公司和网络电商,并不能准确说明这一类平台的性质。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中介的存在,旨在纯信息纯线上的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是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体现着普惠金融的特质,其本质上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非信用公司。也就是说,P2P平台只能通过匹配借款方和贷款方的信息,由双方自行实施借贷合同,P2P平台不得介入到具体的借贷业务之中,不承担贷款追缴的义务,不得承诺收益利息等;P2P平台仅仅承担一定的信息审核义务。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发展历史和我国金融生态的原因,这一定义屡屡遭到违反。2007年,中国第一家纯线上网贷平台拍拍贷正式成立,平台只做线上的交易撮合,承袭了国外的纯信用无担保的运营模式。但由于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刚性兑付和担保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纯信用的模式在推广中受到了重重阻碍。因此,部分国内的P2P平台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纷纷开辟了线上线下并行运营的O2O方式、切割传统纯信用平台的业务,将风险剥离到第三方担保公司等专业机构。P2P 网络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民间融资生态圈里异化,出现了偏离于普惠金融和正规金融体系的补充这一P2P本质,逐步脱离了P2P作为纯信用平台的定位。因而,我国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及其规制问题也就随之而来。
P2P平台经历了2013年的“野蛮生长”后,高风险的恶果也逐步显现,特别是2015年发生的“E租宝”和“中晋系”P2P平台“跑路事件”,严重打击了投资者对行业的信心。目前,P2P平台存在泛理财化趋势,以理财产品形式出现的P2P融资金额占P2P融资总金额的比例超过30%,这些都违背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活跃在校园间的P2P平台,有相当一部分平台实质上地介入了借贷活动本身,成为事实上的“影子银行”,多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针对P2P平台此类违规活动,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顿中应予以及时纠正和规范。特别需要提示的是,根据目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平台的设立采取注册制,无需经过审批,各类P2P平台“鱼龙混杂”,在校生在选择P2P平台时一定要注意识别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相对规范,民间借贷平台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小额贷款平台,其中最为著名的属阿里巴巴旗下的小额贷款平台“芝麻信用”和京东旗下的小额贷款平台“京东白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通俗地讲,小额贷款公司是“只具有小额贷款功能而不具有存款功能”的“准银行”。相较于P2P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较高。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且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同时,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此外,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经过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的监管较为严格,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资金来源、从业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等均有限制。在贷款利率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的监管较为严格,其运行也相对规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在校园贷款中,有许多不具备小额贷款资质的公司打着“小额贷款”的旗号进行放贷。对此,在校大学生应注意识别。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设立的中国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在校生在网贷前可在该协会的网站上查询放贷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民间借贷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词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的行为。笔者对“民间借贷”采取狭义概念,不包括P2P平台的借贷。由于事实上我国的民间借贷并未被纳入到传统金融监管秩序中,现有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主要来自刑法、证券法和民法领域,其受到的监管力度较弱。事实上,引发恶性事件如“裸贷”、“高利贷”、“导致学生自杀”等的,多为披上“互联网外衣”的民间借贷。这一类型的借贷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需要在校生特别注意。
校园网贷存在的主要风险和危害
虚假宣传,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诱导过度消费的情形。部分网贷平台为了实现快速扩张的目的,雇佣校园代理在学生之间恶意传播,散布信息存在虚假、隐瞒收费的情况,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在校生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校园网贷往往成为学生过度消费的资金来源。
校园网贷缺乏必要的风控措施,容易造成跑路。由于部分校园网贷平台实则是民间借贷的“校园化”,其平台本身并未被纳入既有的金融监管之中,平台缺乏必要的信用审查和风险控制措施。因此,一旦产生资金链断裂,极易诱发卷款跑路的情形。
容易诱发恶性事件,扰乱正常校园秩序。不同于其他贷款平台,校园网贷平台将借款方锁定为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且社会经验缺乏的在校学生。一旦学生出现难以清偿的情况,贷款平台容易采取极端手段,如恐吓、公布个人信息等方式进行追偿,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校园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容易给当事学生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诱发学生自杀等恶性事件,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如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大学生“裸贷”现象,极易造成当事学生巨大的精神压力,扰乱学生学业。
需要说明的是,“裸贷”条款严重侵犯当事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违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条款;如果贷款方将未清偿借款学生的“裸照”等隐私信息公布于网上,则属于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且构成犯罪,则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容易引发高利贷。由于在校学生缺乏固定收入来源和其他贷款方式。因此,校园网贷平台进行恶性高利贷具备了基础条件。据报道,高利贷情形在校园网贷中较为普遍,常常有“数月内本息翻番”的报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即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上述报道的校园网贷明显属于高利贷的范围。由于在校生缺乏稳定的贷款渠道,加之校园网贷本身即存在较高的风险。因此,校园网贷异化成高利贷的可能性较大。需要澄清的是,虽然高利贷容易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但由于高利贷本质属于民事借贷行为,且我国法律已规定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无效。因而,单纯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并不属于犯罪。如果构成高利转贷罪或因暴力收贷、追债而实施的抢劫、绑架、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的,则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整顿校园网贷的法治路径
整顿校园网贷是一个复杂且综合的工程,因涉及不同的行业和部门,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工信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行业协会等共同努力,方能实现校园网贷行业的“正本溯源”,还大学校园一片净土。笔者以为,整顿校园网贷,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校园网贷平台应当时刻树立“社会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不仅是校园网贷平台社会责任的体现,更是平台赖以生存的基石。因此,校园网贷平台应当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加强风险控制水平,坚持合规经营,时刻有“红线意识”,从而实现企业和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校园借贷行业的整顿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工商部门、工信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笔者建议,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的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工信部门、教育部门、行业协会的动态监管体系,展开联合治理和专项行为,针对校园网贷行业中不规范的平台,特别是存在“裸贷”、“高利贷”、“虚假宣传”等严重侵害学生利益、扰乱教学秩序行为的平台,展开专项整顿。涉及违反犯罪的,依法转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行业协会和高校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校园网贷平台采取“黑名单”制度,将违法违规平台驱逐出校园。
三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在校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校大学生缺乏固定的收入来源,涉世未深,缺乏识别和判断能力。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教育机构应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开展理财讲座培训和专项培训,提升学生的理财意识和理财水平,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广大学生应提高甄别借贷平台的能力,选择信誉度高、利率适当的借贷平台,避免跳入校园网贷的“那些坑”。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注: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16XNQ009)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杨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异化及其规制》,《社会科学》,2015第8期。
②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③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4期。
④岳彩申:《民间借贷的激励性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
⑤王建文、熊敬:《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与立法构想》,《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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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当如何防范
p2p网贷是近年比较火的一种投资,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途径。尽管各大企业都在卖力的营销推广,但是投资者还是十分谨慎。这主要是因为p2p网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那么p2p网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我们又该如何来防范这些风险?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p2p借贷还存在如下法律风险:(一)p2p平台因法律缺位导致的主体地位不明将p2p线上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于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还是准金融机构,目前尚无予以明确。因p2p线上网络借贷平台性质不明引发的风险可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定性不明,则监管主体不明。对于自然人的居间,法律对主体并无特别的要求,只要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可;但是对于特定活动的居间,法律有特别的要求,居间人必须有相应的能力、知识和缔约条件,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者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p2p线上网络借贷平台仅需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后,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即可,通过前述手续后,p2p线上网络借贷平台则可登记为投资咨询公司或者网络技术类电子商务公司,由于身份不明,也就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其发展,目前只能参照《》、《》、《》、《贷款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等进行规范。二是准入门槛低使风险加剧,p2p线上网络借贷平台的成立条件与其他普通的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相当,市场准入标准也并没有因其是特殊的民间借贷中介组织而有所不同,准入条件低,导致只要满足的最低标准就能成立一家p2p线上网络借贷中介公司,由此造成了目前市场上网络借贷平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局面,给贷款人甄别信息加大了难度,同时也在损害着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利率超过36%属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如果当事人原来自愿偿还了利息,基于合同无效,还可以要求返还。解读:新规用年利率24%和36%重新划定利率和利息“两线三区”。通过这两线明确划分三个区域,一是
24%以下年利率属司法保护区;二是超36%以上年利率为无效区,属高利贷;三是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已经支付的部分,依旧是合法,如果出借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借款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也就是说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其实,把年利率24%以下纳入合理范围,古已有之。在古代,月利率两分是年利率24%的意思。1990年以来,央行颁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较大,最后折中选6%,又参照传统4倍的含义,年利率24%由此得来。因此,24%的年利率是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所确立的一个通行标准,是非常接地气贴近群众生活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三)集资诈骗当投资人的回报并非来自还款人的还款收益,而是来源于虚假债权和债权重复转让形成的现金流时,即可判断该p2p平台存在庞氏骗局,其实质为隐蔽的集资诈骗行为。“非诚吾贷”因内幕曝光而引发挤兑的实例已宣告了该种模式的不可持续性和非法性。“现在该案正在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创始人蔡某已确认“跑路”,众投资人也开始携带身份证、合同及汇款凭证向公安局备案。2014年10月,最大的p2p网贷公司——浙江传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因资金链断裂而由市下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次涉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两名主犯已被刑拘,据报道,“传奇投资”资金链断裂事件可能涉及金额2?8亿元。正是因为p2p平台时刻存在的道德风险,且我国法律对此并未有规制,对于p2p平台的准入、考核、监管等都处于放任自流、任其发展的阶段,也没有一个较为规范的行业组织进行有效的引导,从而使p2p平台性质变为一个“融资担保公司”,一旦资金链断裂,全部崩盘。对于监管方、法律服务方、投资者均应引以为戒。(四)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目前,进入p2p贷款的资金因p2p平台未能有很好的方式进行监管,所以不能排除非法资金(如通过受贿、贩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得)进入p2p贷款,甚至不能排除投资人将网贷平台作为洗钱的途径。一旦贷款人的大量资金来源不合法,不仅影响平台经营,更有可能会使平台构成共犯(如涉及洗钱犯罪)。如果投资人将银行的贷款通过平台转贷且谋取高额利润,则可能构成;如果投资人向多人筹措资金放贷,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因而,平台应特别声明投资人的资金不得来自银行贷款和多人筹措的款项。(五)信息披露触碰底线作为对不良借款人的惩戒,多数p2p平台和在借款人的协议中都声明设有黑名单公示制度,即平台方有权将违约失信的借款人相关信息在网络等媒体披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受到《》、《刑法修正案(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多部法律的保护,可能触及法律风险。于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因而,作为控制法律风险的途径之一,平台应该和借款人列明借款逾期归还长达多少时间之后,平台有权公布其信息;披露信息的具体范围,比如,不良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工厂或公司所在地、电话号码等,且应特别约定其公开的人群范围,并由借款人签署同意书,授权平台一旦出现不良还款记录,平台有权披露借款人信息。(六)担保与风险资金池的合法性问题为了保障会员的资金安全及吸引眼球的需要,国内大多p2p平台均会采用p2p平台变相担保或其他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若是双方直接签订了,但p2p承诺以自有资金为投资人提供的本金和利息提供担保(以平台先行垫付欠款或购买坏账合同等),可以认为这是上述所讲的p2p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担保,而此时p2p平台即是一个融资担保公司,而不仅仅是一个中介平台,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有特别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多项法规中,均对特殊超范围经营作出了性质判定和处罚规定。虽然有这样业务类型的平台自称为p2p平台,并按照一般工商企业注册,但业务范围中并不能包含担保业务,杠杆比率超过担保公司法定要求(净资本10倍),也不接受金融监管。因而,其为投资者担保的行为涉嫌超范围经营,工商部门将予以取缔。此外,p2p平台引入了其他的担保公司为投资者的投资作担保,借款人再将其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出质或抵押给担保公司形成反担保。这种形式本身无可厚非,且不为法律所禁止,唯一的不足即是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投资人可以第一时间获得赔付,而p2p平台实现其追述权却是比较复杂:一方面,借款人在p2p平台上的出质或抵押一般不会办理出质登记或抵押登记,其法律形式欠缺将影响质权或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质物和抵押物并非在p2p平台所经营的地域,其必须前往质物或抵押物所在地才能实现其权利,其变现将承担巨大的变现成本。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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