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某公司自然人股东是否为其他公司股东?

(法会之家)
第三方登录:如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如何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
郑州鲁巧律师|
总评分0.0|
用知识赚钱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请问自然人股东和非自然人股东的区别是什么?多谢!
请问自然人股东和非自然人股东的区别是什么?多谢!
公司法律顾问
你好,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条律师回答
你好,建议致电进一步详谈。
主体是否为个人
其他类似咨询
一、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的表决救济)
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
世界各国对累积投票制度只局限于董事选举、还是董监合并,进行累积投票选举有不同的主张
一、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的表决救济)
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
世界各国对累积投票制度只局限于董事选举、还是董监合并,进行累积投票选举有不同的主张。笔者认为,董监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进行合并选举比较恰当,如果不给小股东以制度救济,小股东就会丧失出任监事的机会。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所谓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股东对于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亦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事表决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大股东在多个公司持有股份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设立禁止性规定又可能导致公司丧失商业机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董事、经理就可以与公司订合同或进行交易。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规定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利害关系的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三、表决权代理制度
表决权代理,又称表决权信托,是针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由于股份公司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有时因参加股东会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参加,通过表决权集中授予委托人,对抗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我国公司法第108条对表决信托制度作了规定,但这过于原则,实际操作性差。可参照外国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1)委托人需是股东或其律师,要用明示方式将表决权授予受托人;(2)签订信托条款协议,委托人将股票移交受托人,受托人向公司提交登记表册和信托协议书副本;(3)受托人尽善诚实义务,不能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能故意遗漏重要事实,也不能以获取私利出售表决权
你好,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
该股东欠公司的钱,如果借公司的钱,就属于公司与他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有权向他讨要。但是股东与公司之间因为股权产生的关系与其他的民事纠纷是不相关的。公司不能仅仅因为其欠公司钱就要求他退股。《公司法》也没有规定公司本身可以让股东退股的情形。
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详细>>
董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
可以更换的
你好,你当时的岀资到位没有?方便的时候面谈吧!
向工商局投诉。
这个要分情况,只有两种情况需哟股东补偿。1、在公司发起阶段,如果发起失败的话,那么发起人要对整个行为负责,也包括期间的职工工资和保险。2、国外和我国都有刺穿公司面纱理论方面的规定,具体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包括职工工资和保险负连带责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公司
这个要分情况,只有两种情况需哟股东补偿。1、在公司发起阶段,如果发起失败的话,那么发起人要对整个行为负责,也包括期间的职工工资和保险。2、国外和我国都有刺穿公司面纱理论方面的规定,具体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包括职工工资和保险负连带责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公司破产,股东都是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责任范围以公司财产为准,根据破产法,以公司财产首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的工资、保险、抚恤金等,再然后是其他保险以及拖欠的税款,最后是普通债务。(律师助理解答)
你们首先应和甲方签订协议,把你们的股权作为一个整体,然后与丙方签订协议
需要负责刑事责任
更多类似咨询(7)
精选问答推荐
免费在线咨询
年累计为超过
用户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
公司法律顾问咨询律师
最新法律咨询
来自德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宁用户的咨询
来自景德镇用户的咨询
来自周口用户的咨询
来自银川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景德镇用户的咨询
来自上饶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枣庄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遵义用户的咨询
来自贵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西安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驻马店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宜宾用户的咨询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如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最近咨询这个问题的人比较多,发个案例进行参考!规范经营很重要
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如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
大兴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商行持一张“欠款确认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欠款确认书载明:“奥西公司在日至日期间欠原告某商行货款27万元。逾期未还清所欠款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该欠条为法律有效依据。”欠款人处有被告奥西公司盖章及被告李某签字,落款时间为日。
被告奥西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某为唯一股东。被告奥西公司、被告李某经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奥西公司、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某商行与被告奥西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商行提交的欠款确认书,可以确认其与被告奥西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某商行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奥西公司亦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某商行要求被告奥西公司支付货款27万元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被告奥西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某系唯一的股东。《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李某应当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被告奥西公司的资产,否则应当对被告奥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原告商行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奥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商行支付货款二十七万元;被告李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评析意见
随着公司法对设立公司门槛的降低,民众设立公司的热情空前高涨。一人公司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民众有关公司的法律意识却并未同步跟上。经常听到当事人说,“这个公司是我个人的”。
当事人这种当然地将公司财产视为其个人财产的“朴素想法”,极大可能会使其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导致二者财产混同。于是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作出如下制度设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向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债权时,将公司的唯一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上述条款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形成了倒置,即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自证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是区分开来的,而不是交叉混同的。前述规定也体现出必要时候是需要“刺破公司面纱”的。那么问题来了,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证明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呢?
笔者曾遇到一个典型案例,原告A向被告B一人公司提供棉织品,供货期间一直是被告公司唯一股东C通过其个人账户向A转账结算货款。因B尚欠部分货款未付,于是致讼。A以B公司与C个人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为由,将C也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C抗辩称之所以通过其个人账户向A付款,是因为C之前曾向B公司借款,C向A付款的行为实际是在向公司还款。B公司拿着数张借据,来证明C的陈述是真实的,试图佐证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关系。类似前述B和C的举证内容,是不能被法院采信的,因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股东的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股东或一人公司只要举证某个时段,或某笔款项,甚至是某几笔款项发生的由来,便万事大吉,一劳永逸了,该条规定实际是要求一人公司也要像其他类型的公司一样,需要有完整的会计部门、完备的财务会计报表。而且这种报表是连续的、有备案的,而非是应对诉讼临时赶制的。同时要求被告所提交的报表能显示出公司的真实账目往来。前述笔者所举的案例中,李某及其所在公司并未出庭应诉,即便是其应诉了,也不能像后一个案例中的B公司和C个人一样,简单拿几张借据了事。
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严格审查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尽到了举证责任。同时,也提醒一人公司的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业务往来时应将其个人与公司区分对待。此外,还应为公司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制定连续、完备的财务报表,避免出现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形。
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
公司帐目不清& 公司法律师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在某有限责任公司里,该公司只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另外一个股东担任
在某有限责任公司里,该公司只有两个自然人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另外一个股东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请问:股东可以同时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吗?是否会有潜在的职责或利益冲突?
你好,没有法律法规对大股东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限制。你们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确定或者股东会议确定。
5条律师回答
您好,没有法律法规对大股东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限制.你们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确定或者股东会议确定
找法网认证律师
谢谢答复!如果从适用法律法规层面对公司股东(不一定是大股东)同时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没有相关规定的话,那么从公司治理的层面考虑,股东兼任财务负责人,这种角色分配设置是否会有潜在的利益冲突或职责上的冲突存在呢?谢谢!
只要公司章程中未禁止即可。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你好,结合公司章程。。
你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处理
找法网认证律师
其他2个律师回复
其他类似咨询
解答:作为公司的员工一般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但违法的事最好不要参与.
你好,根据不同的情况其法人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如果有重大的事故,证明其法人有过错或是故意犯罪的话,可能要面临刑事处罚。
可以.各位网友好!由于前几个月常出差在外省,所以未能及时回复大家,望见谅!现在回到闽南了,相关法律咨询请电小灵通手机:,手机:,办公电话:。电子邮件地址:E-mail:。付律师
您好!1、是否赔偿,要根据劳动合同,正常公司可以要求赔偿;2、公司扣工资的作法不合法,您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你好,产品质量问题有生产厂家负责。
1,首先品质问题由哪个部门负责?此品质问题与你有关系吗?2,若个人因素而给工厂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而言,且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20%。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补缴社保。
你好,需要
甲负全部的赔偿责任.与综合险无关.
更多类似咨询(7)
相关咨询标签:
精选问答推荐
免费在线咨询
年累计为超过
用户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
合同纠纷咨询律师
最新法律咨询
来自德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宁用户的咨询
来自景德镇用户的咨询
来自周口用户的咨询
来自银川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景德镇用户的咨询
来自上饶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枣庄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遵义用户的咨询
来自贵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西安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驻马店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宜宾用户的咨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