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未离身,消费却发生在异地,持卡人签名,银行哪个更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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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0】学法维权-卡未离身,消费却发生在异地,持卡人、银行哪个更委屈(重庆律师汇 www。lvshihui。cn)
08-10】学法维权-卡未离身,消费却发生在异地,持卡人、银行哪个更委屈(重庆律师汇 )
  案情:邱女士2006年向工商银行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4万元。日20时17分,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632.4元。可就在当日21时28分,邱女士又收到工行95588的提醒短信,告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84988.81元的POS机消费支出,7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ATM机上取款3000港币。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要求挂失止付,并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3月2日,邱女士还向银行填写了《查询申请书》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为了证明上述款项不是本人操作,邱女士出具了她的港澳通行证,显示在案发当日即3月1日邱女士没有进出香港、澳门。事后,工行也向法庭出示了该信用卡在澳门的消费发票、底单及信用卡和刷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显示,一香港居民杨耀邦在某金行进行了消费,且信用卡的复印件明显不同于邱女士所持信用卡。
  争议:信用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本人所为。银行提出,POS机读取了信用卡磁条信息且通过了密码验证,可视该消费为邱女士所为。邱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存在缺陷。
  裁判:损失由银行与邱女士各负担50%。
  法官解读:要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卡;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两个同样重要,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信用卡的义务;持卡人负有谨慎保管密码的义务。在一个半小时内,持卡人与信用卡在广州,而消费则发生在澳门,这有别于正常消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在澳门发生的消费和取现使用的是伪造卡。工行作为发卡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银行卡交易,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应当对该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反观持卡人邱女士。交易密码是由持卡人自己设置、自己保管的,除非有证据证明是由于银行原因导致密码泄露,否则因密码泄露导致损失风险应当由持卡人承担。邱女士也存在没有妥善保管密码的过错,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核心提醒:高危场所要注意,卡不离身是关键。记者也发现,邱女士在卡被伪造前曾多次进入澳门、香港。不良的消费习惯是导致银行卡被复制或者密码泄露的重要原因,比如在酒吧、KTV等较为复杂的地方消费,将卡交由服务员代为刷卡,或者在收银台输入密码时没有遮挡的习惯等等。设置了消费短信提醒的持卡人,一旦觉察到银行卡被盗刷时,应当立即就近前往ATM机或者商户进行交易并保存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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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工行卡未离身3万多存款异地被取 储户告赢银行
来源:南海网
作者:纪燕玲袁倩
[提要] 海口一储户龙小姐发现日她卡内的存款35290元在广西被取走,但当时卡仍在自己手中,随后向警方报案。龙华法院一审判决工行金贸支行向龙小姐偿还存款人民币35290元。工行金贸支行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近日,海口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终审驳回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海口1月29日讯(记者纪燕玲实习生袁倩)海口一储户卡未离身,其中的35290元却在广西被取走。经过一审和二审,海口中院终审判决储户胜诉,银行向储户偿还存款人民币35290元。
  日,龙小姐在海口金贸支行开立了牡丹灵通卡。日,她卡内的存款被户名为农林的人在广西南宁中尧支行转账取走15000元,现金取走20290元。龙小姐称,当时卡仍在自己手中。
  龙小姐发现资金少后向警方报案。随后,龙小姐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银行赔偿卡内所有存款及利息,并要求南宁工行中尧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龙华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商业银行提供的自助银行和ATM机是商业银行利用先进技术向社会推出的金融工具,为储户带来了便利,改善了银行经营环境,为银行能更多地吸纳存款和增加盈利提供了机会与空间,然而自助银行与ATM机的推出,也给金融交易安全带来新的风险,商业银行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银行和ATM机犯罪,有责任承担防范犯罪的义务,由于商业银行在推出ATM机时,没有给ATM机赋予识别借记卡真伪的功能,所致ATM机向持伪卡的犯罪分子付款,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借记卡没有用于交易,这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欺骗商业银行,不能视为商业银行与储户层级的一笔交易。
  在本案中,龙小姐在工行金贸支行开立了牡丹灵通卡,即与该行建立了储蓄存款的合同关系,储户将存款存入储蓄机构后,即失去了对存款的控制,商业银行作为储蓄机构,有义务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中龙小姐持有的牡丹灵通卡,自设密码一直由其本人保管,并未遗失,龙小姐本人否认其委托取款,自己取款的事实,而ATM机未能辨别真卡、伪卡。在技术不断进步且犯罪手段也不断变化的今天,不具体分析失密原因,不考虑储户是否存在过错,一概以“凡是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应承担责任”这一格式条款作为银行的免责理由进行抗辩,把一些本由银行承担的责任也推向了储户,无疑加重了储户责任,有违公平原则,银行的这一抗辩理由难以成立。
  龙华法院一审判决工行金贸支行向龙小姐偿还存款人民币35290元。
  工行金贸支行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近日,海口中院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终审驳回银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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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卡未离身却遭异地盗刷近6万
银行负有保证卡内资金安全义务,法院判银行全额赔偿
& 11:11-社会 &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 作者:茅冠隽/章伟聪
  本报讯&(通讯员&章伟聪&记者茅冠隽)工资卡没有离身,账户里近6万元资金却在3分钟内被席卷一空。李先生为此将某银行虹桥机场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近6万元。昨天下午,上海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去年10月5日,李先生的工资卡账户被转账、取款5次,累计金额达59639元。然而,工资卡就在身边。李先生随即向银行挂失并向警方报案。&&&&因索赔不成,今年3月李先生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全额赔偿损失。银行辩称,事发当晚的交易为凭密码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银行业务。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是伪卡交易,而且相关刑事案件还没有侦破,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法庭查明,事发当晚李先生银行卡的5笔交易均发生在广东省茂名市某处的ATM机。&&&&昨天,长宁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银行应赔偿李先生全部损失。承办法官祁晓栋表示,李先生和银行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证银行卡内资金安全的义务。本案系争交易发生在广东省,而交易发生时李先生及银行卡均在上海,可认定系争交易为案外人持伪卡进行。&&&&银行从银行卡业务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远大于储户个体,根据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银行应当通过软件升级、硬件改造等方式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本案所涉的ATM机未能识别伪卡致原告资金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并不影响民事案件中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的审查。银行在履行其民事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追偿权,有权向持伪卡盗刷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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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耳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信用卡遭异地盗刷 持卡人如何避免损失?
14:02:00来源:央广网
  【导读】持卡人信用卡没有离身,却被他人异地消费,未及时还款竟还被拉入黑名单,卡主怒告银行赢得胜诉。《天天315》本期聚焦:春节期间消费热点。
  央广网北京2月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信用卡没离身,卡内钱款被他人异地消费,卡主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应当对卡主的损失负全部责任。信用卡被盗刷,责任该由谁承担?先来关注一起春节期间被各大网络媒体转发的有关银行卡被盗刷的消费热点事件――持卡人信用卡没有离身,却被他人异地消费,未及时还款竟还被拉入黑名单,卡主怒告银行赢得胜诉。
  消费者王先生2013年10月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这张卡凭签名使用,无需密码,且这张卡背面的持卡人签名处有王先生的签名。据王先生介绍,他在偿还2014年11月的信用卡消费欠款时,发现有两笔共计1200元在上海的消费不是他本人消费的。他从银行查询到的刷卡签购单小票扫描件显示,小票签名为宋某。
  王先生说,这张信用卡是通过核对签名进行消费的,并且他一直随身携带该卡,从没有去上海消费过。银行多次催收,但他认为这两笔消费不应该由他偿还,所以起诉要求不偿还这笔费用以及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并且起诉银行赔偿1200元误工损失、返还其支付的2015年信用卡年费1000元,同时协助撤销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相应逾期记录。被告方银行则表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这笔消费不是他本人或授权他人的所为,信用卡年费是根据领用合约所应当支付的,而逾期记录的产生是原告没有偿还信用卡欠款造成的,将客户的逾期情况数据上传到征信机构,是根据相关行业规定做出的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不偿还两笔共计1200元的消费以及相应利息和滞纳金,被告需返还原告信用卡年费916元,并协助原告撤销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逾期未还款记录。判决后,银行不服提出上诉。最终北京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二中院认为,依据约定,银行应以与王先生相同的签名为有效的交易凭证,进而要求他还款,但银行并没能提供符合要求的交易凭证,而是提供了非王先生签名的交易凭证。由此,银行要求王先生偿还涉案交易款项的主张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于“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该不该担责?”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讨论过很多次,不少嘉宾都认为,银行卡遭盗刷,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用户存在过错,否则就不应该让用户承担损失。但是,从一些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银行卡遭盗刷,该谁担责,担责比例是多少,似乎成了一笔糊涂账,各个法院的判决不一样,而且差别很大。卡遭盗刷,该如何应对?到底该谁担责?担责比例是多少?关于此话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裘叶共同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经济之声:首先从一些法院判决结果来看,银行卡遭盗刷,该谁担责,担责比例是多少,各个法院的判决不一样,而且差别很大。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
  芦云说:“主要有这几个原因。一是在审理程序上,其实有是否先刑后民的适用问题。凡是涉及金融诈骗,包括信用卡被盗刷,其中往往会穿插着民事诈骗或是刑事犯罪。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有刑事问题,法院可能需要判断到底是先刑后民还是直接继续审理民事案件,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二是在审理过程中,有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在银行信用卡被盗刷案件中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虽然在这个问题上《民事诉讼法》没有设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现实中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在技术上、信息掌握上的悬殊确实太大了,所以,法院一般是根据公平或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综合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的情况下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这类案件的成败上是尤为关键和重要的。
  还有一个因素就是要考察双方的过错程度,比如银行在操作流程上是否规范、在信息保护上是否有充分的安全保障,对储户个人而言,密码的保管是否妥善、签名是不是完善以及在卡的操作上是不是有一定程度的过错等都需要加以考察,进而才能判明最终结果。”
  经济之声:银行卡遭遇盗刷,到底应该由谁来担责,从法律上来说有没有相关条文可以支持关于这个问题的判断呢?
  裘叶说:“目前,从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对于这类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起诉银行要求偿还费用的案件,法院首先要审查持卡人是否存在相应过错。前一段时间我也代理了相关的案件,持卡人的账户在网银上被盗刷了,有一定的损失,持卡人起诉了银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持卡人在卡被盗刷过程中是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这个案件由于持卡人在收到银行短信后没有及时向银行核实,后续的挂失或是其他行为也有不妥,法院最终判决持卡人承担40%的损失。每个案件中持卡人的过错程度可能都不一样,所以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也会不太一样,判决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的。可见,目前来说,法院的审理实践是首先审查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持卡人无过错,银行可能要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经济之声:微信平台上有听众留言说,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和持卡人都是受害者,所以损失应该由国家来承担。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裘叶说:“我个人认为,银行卡被盗刷往往可能会构成刑事案件,作为第三方的犯罪嫌疑人把银行卡的钱款通过各种渠道盗刷走了,这很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持卡人和银行之间存在合约关系,也就是持卡人把钱存在银行,银行应当尽到安全保管义务,同时持卡人自己也有安全保管银行卡的责任。如果撇开刑事案件从民事合同关系来说,持卡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在卡被盗刷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银行就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此后银行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这是一个追偿的过程。所以,损失应该由国家来承担的观点是有问题的。”
  经济之声:卡遭到盗刷后,卡主应该怎么样做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而且是以最快的速度降到最低?
  芦云说:“最便捷的办法是就近找一个可以刷卡的地方刷一笔消费,多少没有关系,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在那时那刻,卡是在本人手里,而不是在外地,这个问题是法院在审查这类案件时要调查的核心问题,消费者或是储户要证明被盗刷的那笔消费不是本人所为。比如我在北京生活居住,但卡在上海被盗刷了,但马上就近刷卡能证明此时此刻卡在本人身上,而且卡主在北京,这就能够证明在上海的刷卡行为是盗刷,这是非常关键的证据。
  另外,通常的规则是大家对自己银行卡的密码、签名有谨慎或者防范被盗用的义务,而且,现在的生活中无论是微信支付还是银联支付都是非常普遍的,有些人可能不太注意,签名的时候、输密码的时候没有防范。在ATM机上取款的时候,其实ATM机上有一个类似于汽车倒车镜的反光镜,取款人要随时查看周围的情况。再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现在也有一些提示,像一些ATM机,一旦有人进入它的范围,它马上会响起一些提示防范的语言。储户、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要处处注意、处处小心,一旦发现了盗刷行为,最简单便捷的方法就是在身边刷一笔消费。”
信用卡;异地;盗刷;损失
近日,有市民反映称,可通过利用微信二维码消费的方式,实现信用卡套现,使用此方法可避开较高的银行取现手续费。
作为信用卡持卡人,最关心的莫过于何时还款、要还多少?对此,《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改为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
有消息称央行近日召开了关于外币单标卡及双标卡的发行管理会议,发行流通了14年的双标信用卡,以后将不能再发新品。施行了14年的、带有中国特色的双标信用卡,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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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凡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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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银行卡未离身却被盗刷的法律责任分析
作者:黄家伟lawyer  时间:   来源:转载  浏览量:16  
关于银行卡未离身却被盗刷的法律责任分析&
存款不翼而飞,机又惊现窃录器,故意还是巧合
&案情:年月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万元。同年月日时分秒,张先生到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机上取款元后离开。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下来。事后,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时分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直到时分秒左右安装完毕。分钟后,张先生进行了取款行为。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四次取款元,手续费元,共损失元。同月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张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银行交涉。
&争议: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到底是属于第三人伪造银行卡盗取,还是其自己提取?银行抗辩称,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裁判:银行赔偿张先生元。
&法官解读: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得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失去监管而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案件的关键是卡是否被他人复制而盗取。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核心提醒:定期巡查很重要,不明物体细辨认。银行要对机、自助银行及自助服务终端机等交易场所和工具进行经常性的巡查,设置必要的提醒和警示标语。持卡人在进行交易时,要注意观察入卡口和密码键盘,仔细观察还是可以比较容易辨认出不明物体,发现后要及时报警。
&□卡未离身,消费却发生在异地,持卡人、银行哪个更委屈
&案情:邱女士年向工商银行万通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卡,消费方式是需要输入密码,信用额度为万元。年月日时分,邱女士在天河某美食沙龙刷卡消费,金额为元。可就在当日时分,邱女士又收到工行的提醒短信,告知该信用卡在澳门有一笔元的机消费支出,分钟后再次收到短信,显示在澳门的机上取款港币。收到信息后,邱女士立即拨打工行客服电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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