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共同房产全部给女方怎么约定房产归女方的协议未履行

律师加盟热线:400-678-6088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正文
我和丈夫想办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公证书要如何写?将来如离婚法律承认吗?
公公去世,现把他名下房产过户给我丈夫,一半走继承一半走赠与,公正后到房产局过户成我丈夫名下,到他名下后,我们想要房子有我的一半,是不是可以去公证处做约定的公正呢?公证书要如何写?公正有我的一半后,将来如是不是能判给我一半?法律是不是支持?
提问者:***时间: 20:55:06地点:11个回答
夫妻财产公证是一种正常的也是常见的公证事项。您们需要双方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即可,具体的程序公证处会告知您们的。只要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公证,那么将来如果涉诉该公证书会成为一个有力的证据,法律对此是会采信的。
你好,可以做婚内财产的约定,公证书由公证处出具,你们需要提供给公证处《婚内财产协议》,这样离婚的时候就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分割财产
双方协商后,你们可以约定财产问题,找当地律师代书。
你好,可以的。到公证处办理即可
可以进行相关约定并公正,法律承认
你可以请律师做一份夫妻财产见证
您好,有法律效力。
可以。。。
可以公证处约定。公证书公证处来写,应当支持。
你好,可以的。到公证处办理即可
可以公正,相关协议可就近请律师代书
查看其他7条回答
答:您好,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冻结对方在银行的存款。...
已帮助: 人
答:你好,根据我国最新婚姻法律规定,只要夫妻产生家庭问题,想要离婚的,都可以依法上诉...
已帮助: 人
答:你好,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会注意以下方面:(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属于个...
已帮助: 人
答:你好,现在如果女方为了分财产提出离婚的,具体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已帮助: 人
答:你好,离婚财产分割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指的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
已帮助: 人
其他类似咨询
答: 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法律观点:1,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
答: 你好。结婚证,身份证,起诉书等。
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孩子2岁以内,原则上随
答: 你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你不是合同的一方,你直接起诉要求出卖方履行合同缺乏法律
答: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这种情况下一般女方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提出多分,并保留抚
答: 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接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
法律百科专题
热门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回复
回答:视情节,后果,主观意图等诸多方面而定。如果定性为刑事案件,判刑的几率很高
回答:事情的起因是什么,对方有无过错,警方介入了没有,对方起诉了吗,如需法律帮
回答:当然可以了
回答:你好,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来讲平均分配,如果有争议的确是一家举证繁琐,困难
回答:如果是失信人,那么资金会被追查。
回答:按照双方约定的发放日期发放。
回答: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回答:以当地行政许可中心的答复为准。
回答:按照合同的约定判断违约金是否支付。
回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回答:没上报,不是赔偿公司的情况。
回答: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
回答:将用人单位起诉到法院索要工资。
回答:向当地的医院管理部门投诉。
回答:以当地工伤鉴定机构法医答复为准。
回答:无权拒交,管理费和租赁合同无关。
回答:既然认定工伤,无所谓。
回答:起诉是需要证据的,如果证据不足,没有胜算的可能。可以及时收集证据。
回答:可以依据欠条还款。。。。
回答:可以要求派出所继续收押。
回答: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回答:可以进行贷款。。。。。。。
回答:具体可以到卫生机构投诉。。。。
回答:具体依据合同约定。。。。
回答:工伤是不分责任的,即便是你违章操作,也构成工伤。损失可以要求单位承担。
回答:拘留期间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回答:你好,你作为担保人,有还款义务
梁静飞律师
魏宪合律师
王晓鸣律师
张福恒律师
陈惠斯律师
郑利烈律师
为您推荐地区及婚姻家庭专业律师、优质婚姻家庭法律咨询、优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等内容,如果有法律纠纷寻求帮助,可以在线!
地区律师:
热门城市律师:
天津律师:
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婚姻家庭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欢迎您来到我的个人主页!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直接打电话与我沟通。我会及时的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您所在的位置: > >
解决问题总数: 795
所在地区:江苏 - 南京
手  机:
电  话:8
邮  箱:
(咨询说明来自法律快车,将获得优先解答)
执业证号:97691
执业机构: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1栋502-503
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女方以婚前财产约定赢得了房产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原、被告双方系南京市电力公司职工,2004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9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原、被告婚后不久,就开始因生孩子的事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2007年原告再次怀孕,并于同年11月生下一子,取名,徐某某。因孩子的出生,双方矛盾激化,被告擅自离家,致原、被告分居。原告遂委托律师诉至白下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依财产约定婚后财产归原告所有。
因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原告又诉至法院,诉请同上,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原被告在婚前自愿订立财产约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因此,作出双方争议的房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的判决。
王红律师代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位于本市白下区东城水岸的×××室一套房产如何处理的问题?
被告认为:是其婚前财产赠与给原告的,现要求撤回赠与,要回房产。
本人接受原告的代理后,首先,对原告提供的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进行仔细的研究认定,根据协议的约定,原告可以取得争议房屋的产权及其他婚内财产的所有权。因为该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已变更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是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不能要求撤销赠与,无权再主张任何权利。
因此,最终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徐××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现针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以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理由如下:
1、 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婚后不久就矛盾不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
原、被告系他人介绍认识,恋爱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自2004年9月登记结婚不久,就因被告要求其与前妻所生一子要与他们一起生活,而原告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双方就矛盾不断,经常发生吵闹。并且双方个性差异较大,婚后也没能培养共同的兴趣爱好,没有更好的培养夫妻感情。到了2007年11月双方婚生之子出生后,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被告曾极力阻止原告生孩子),以至于发展到双方不能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的地步。
2、被告与原告已实质分居,被告不尽夫妻和父亲的义务。
2008年5月被告擅自离家,与原告分居。此时双方之子才5个月大,正是需要关心照顾的时候,而此时被告全然不顾原告的感受,抛妻弃子。在分居期间,被告也从未过问原告及儿子的生活情况,对原告母子漠不关心,与原告没有沟通,不尽一个夫夫和父亲的责任和义务,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3、原告的人身安全受到被告的威胁,得不到保障。
最近,被告以看孩子为借口,经常在原告的家门口敲门,吓得原告及家人不敢出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多次蹲守在原告的家门口,趁原告出门之际,强行拖住原告,不让原告上班,为此,原告多次报110,寻求警方帮助(有接处警记录为证)。
被告极端偏执的举动令原告无法忍受,原告对被告的所作所为彻底寒心,被告的行为致原告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已激化到一个月内数次报警的如此严重的程度,双方再无感情可言,更无和好可能。
4、在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没有任何和好的举动,相反还对原告实施暴力将原告打伤。
自2009年2月6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一直独自一人带着孩子生活,期间被告从未来看过原告和孩子,没有任何和好的举动。
2009年8月19日,被告尽然冲到原告单位将原告打伤,造成原告双眼钝挫伤、双眼屈光不正的严重后果,致原告住院治疗12天之久。被告暴力的行为再次证明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
4、被告认为原告与其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的房子,言下之意双方自始至终根本没有感情可言。
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与其结婚的动机不纯,当初就是为了骗取他的房子,现在房子拿到手了,就提出离婚了。
事实上2005年6月原告就拿到了房子,原告要是有这个意思的话,早就提出离婚,也不会等到现在,更不会与被告生育一子。原告起诉离婚是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而非其他原因。被告居然说出这种极其伤害夫妻感情的话,可见被告对原告自始至终哪有感情可言。
5、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就是要想要回已经赠与给原告个人所有的房子。
本案在立庭前调解及当庭调解时,被告均明确表示只要原告将位于南京市白下区龙蟠中路399号东城水岸5幢B单元×××室房屋房子还给他,就同意离婚,否则就不同意离婚,可见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真实原因就是要想要回房子,其并非想与原告和好。
因此,代理人认为:鉴于以上原因,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原告及孩子的人身安全及被告不离婚的真实原因,判决解除这段不幸的婚姻,使原告和孩子早日过上安宁的日子。
二、原、被告所生的婚生子徐××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
2007年11月,原告生一子,现还不到两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被告自孩子出生后,对其不闻不问,没有尽一个父亲的责任。2008年5月被告又擅自离家,丢下还不到一周岁的孩子,被告的所做作为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因此,代理人认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考虑,原、被告所生的婚生子徐××应判归原告抚养。根据被告月收入4800元的25%的比例确定被告应按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
(至于被告与前妻所生一子,与原告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原告与其没有形成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退一万步讲,即使形成继母与继子的关系,也因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解除而自行终止。因此,原告无需对被告与前妻所生一子承担抚养义务。)
三、位于南京市白下区龙蟠中路399号东城水岸5幢B单元×××室是原告的个人财产,不是被告个人财产,被告也无权分割该房产。
2004年8月24日,被告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将南京市白下区龙蟠中路399号东城水岸5幢B单元×××室房屋赠与原告个人所有,后于2005年6月3日双方到南京市房产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产权人为原告徐××一人。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现该房产已变更登记在原告的名下,因此,被告无权分割该房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因此,该处房产为原告一人所有,属原告个人合法财产,而非被告个人财产,被告也无权分割该房产。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该房产更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共同财产应归原告所有。
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第3条明确约定:婚后夫妻双方所共同添置的(如:房产、车辆、财产等)共同财产都归原告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代理人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小区车库,尼桑骐达轿车一辆,空调两台(一柜机、一挂壁),组合沙发一组(一三人、两单人)及茶几一个,橱柜一组,双方共同存款5.3万元均应属于原告一人所有。
其中,骐达轿车一辆已由被告擅自变卖,对此,被告因赔偿原告买车款66000元。
五,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2005年12月,原被告双方共同购置东风骐达轿车一辆,后一直由被告使用,而日 被告擅自将该车以66000元的价格变卖,并变更登记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可见,被告在婚姻关系期间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王红律师
2009年10月22日
执业机构: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婚内约定一旦离婚所有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无论男方是否有过错) 是否有效
婚内约定一旦离婚所有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无论男方是否有过错) 是否有效
浏览次数:0
你好,一般来说只要签字就有效,但是如果是女方恶意离婚呢?建议来电详询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下载房天下APP
提问获取更多回答
ask:2,asku:20,askr:35,askz:16,askd:13,RedisW:0askR:1,askD:0 mz:hit,askU:0,askT:0askA:2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当前位置:>>
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让您的婚姻多一份保障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的市民越来越多,财产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其中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数量的增长也在呈上升趋势。随着房产成为家庭主要资产,许多的公证都是围绕房产展开。
  财产约定协议公证避免日后争议
  如今婚姻关系中,随着女方家庭实力增强、经济独立,由80后、90后的女方提出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案例越来越多。
  案例说
  26岁的吴某即将与未婚夫陈某登记结婚。婚前,吴某的父母为自己的独生女出资30万元的首付款购买一套商品房以及车位,吴某希望这套由父母出资一同购买的房产归属与男方无关,便与未婚夫陈某一起去往公证处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约定房产及其车位归属女方婚前购买,婚后按揭款、装修款由女方支付,房屋的产权归属女方,男方对其不主张任何权利。
  在事业单位上班的林女士也是着实地感受到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带来的安全感。婚后,在林女士父母的帮助下,她凑齐了房屋的首付款,有个属于这个小家庭的小窝。加上女儿的到来,本来一家三口日子其乐融融。但是由于丈夫婚后染上赌博习性,林女士担心丈夫个人债务影响家庭。所以,他们就通过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进一步明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与男方无关,同时丈夫婚后的债务也与女方无关,通过法律的渠道保护自己。
  公证让再婚家庭吃上定心丸
  再婚是两个家庭的重组,不光带来各自思维习惯 、家庭关系,还有子女、财产、生活观不同……重组家庭婚后要更好处理双方的财产、子女关系,可以通过公证解决各自的担忧,为婚姻加上一道法律保障。
  李叔叔和张阿姨是再婚夫妻,双方初婚时均生育子女,再婚后不打算生育子女。双方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希望能让双方再婚后各自购买的房产归各自所有,不要让各自子女因财产产生瓜葛。公证员根据李叔叔和李阿姨的情况及诉求,建议他们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公证,确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然后再对各自的房产立遗嘱,将各自的房产在去世后由各自子女继承,与对方子女无关。即使李叔叔和张阿姨去世后,各自子女若对房产存在纠纷,上述遗嘱即产生作用。同时,立遗嘱也不会妨碍各自将各自的房产在在世期间的处分,房产若被出售,上述遗嘱自动失效。他们欣然接受了公证员的建议,将各自购买的房产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且之后又办理了遗嘱公证,公证让这个再婚家庭吃了定心丸。(本文案例整理自法制网)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功能及作用
  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随着男女双方的婚姻自主观念逐步增强,离婚率也逐年攀升,为了确保各自财产安全,也为了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关系更为稳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以公证的方式明确婚前各自财产归属及婚后财产分配方式。另外,当前房屋价格飚升,往往存在一家人倾其所有为子女等亲戚共同筹资购房,出于对年轻人婚姻关系稳定性不够信任等考虑,父母长辈也希望通过办理此项公证维护子或女的相关财产利益。对于资产比较雄厚或再婚家庭的,此方面的意识更强。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
  2、与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
  3、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功能及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于婚姻财产引起的纠纷问题呈上升趋势,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利于明确夫妻双方财产归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稳定夫妻关系和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和财产纠纷的发生,同时,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也有一定减轻作用。另外,对于再婚夫妻、财产较多、存在受赠财产或夫妻一方承担较大债务等特殊情况,办理公证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以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2、与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等;
  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何申办
  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或公证云在线申办。
  (转自中国公证网)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男方婚前财产离婚约定归女方,女方如何应对男方反悔欲撤销男方婚前财产离婚约定归女方,女方如何应对男方反悔欲撤销汽车实时百家号本文为【北京房产律师王文静】的原创文章,作者:王文静律师,系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欢迎各位朋友分享及转发,期待与大家的交流与沟通,转载请各位在显著位置注明作者及来源。案情简介:王先生与张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经过一年多的甜蜜恋爱,双方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婚后不久,生下了一个健康可爱的女儿。王先生不忍心看到张女士辛苦的工作,几次建议其辞掉工作,在家做全职太太。刚开始,张女士比较排斥,后来在亲朋好友的劝说下,为了更好的陪伴女儿的成长,张女士决心辞掉工作。几年过去,孩子逐渐长大,张女士再次走进职场。但是双方之间却经常因为生活或者工作上的小事而争吵不休,最终双方决定协议离婚。经过两人多次沟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探望权等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对于王先生婚前购买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房产约定归张女士个人所有,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产权变更手续,过户等一切费用均由女方支付。后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张女士和孩子一直在该房居住。经过张女士多次催促,王先生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已经过去了将近一年,王先生却像人间蒸发一般失联了,张女士通过各种形式均无法联系到王先生,不仅如此,张女士无意中在网上发现了自己所居住的房子在网上挂牌出售。房子目前还登记在张先生的名下,一旦被出售了,张女士和孩子就只能去租房生活了。这对于生活已经非常拮据的张女士而言,是不敢想象的。张女士经亲朋好友多方帮助,终于找到了王先生的联系方式,但是王先生却说这套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目前自己已经组建了新的家庭,不同意将房子给女方,要求收回来。不仅如此,王先生提起了撤销离婚协议之诉。此时,张女士十分着急,慕名找到了王文静律师前来咨询此事解决方案。王文静律师讲法:1、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双方协议一致达成了离婚的意愿,并去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而诉讼离婚一般都是在双方无法就离婚、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本案张女士与王先生采取的就是协议离婚的方式,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及探望权以及财产的分割等均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诉争房屋归张女士所有,王先生应当于离婚后一个月内配合张女士办理完毕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因此王先生应当按照该约定履行。鉴于本案中王先生至今未履行过户的义务,因此张女士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其履行该义务。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订立时若不存在胁迫或欺诈等情形,法院会予以驳回该诉讼请求。本案中,王先生与张女士订立该离婚协议之时,并不具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形,因此王先生主张撤销该离婚协议的主张会被法院予以驳回。3、本案中,王先生已经将诉争房屋进行出售,意味着该房屋随时都有可能被出售给第三人。张女士若想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诉争房屋,应当及时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以便将来获得胜诉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王文静律师提示:买卖双方没有进行网签的话,为了便于判决的顺利执行,以防出卖方在诉讼中恶意转移财产,将诉争房屋进行抵押或者出售,建议对诉争房产做财产保全。若经济能力有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登记,费用较低,手续比较简单。实践中,一般都需要携带法院的立案手续才能申请异议登记,但是各地的房管部门要求不同,建议就具体情况询问房管部门,以房管部门的答复为准。更多精彩法律资讯尽在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王文静】,希望在法律知识的海洋中,与大家共同遨游,学法、懂法:关注【北京房产律师王文静】,了解更多精彩法律资讯:1、卖方拒绝出售房屋,买方诉讼能否取得房子?2、逾期交房,损失如何计算?3、父亲擅自出售遗产房,女儿该起诉谁?4、购买了凶宅,房子能否退回去?5、房屋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6、房屋买卖合同能否随意解除吗?答案是NO!7、户口迁不出去,买方该如何维权?8、注意喽!不是所有的央产房都能够上市交易!9、买了查封的房子,合同是否有效?10、购买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合同是否有效?11、为了取得姥姥留下房产的使用权,外甥与姨妈反目成仇并对簿公堂12、业主小院钢结构被城管拆除,法院判决城管违法13、儿子擅自出租父亲公房,父亲将其告上法庭获胜诉14、丈夫出售婚前房产,妻子拒腾房屋被起诉15、儿子卖了母亲的房子,母亲不认可买卖合同,买家该怎么办?16、公房拆迁获安置,叔叔侄女因安置房反目成仇,叔叔该何去何从?17、一场“借名买房”纠纷,三代世交对簿公堂18、丈夫把房产遗赠给“小三”,原配能否要回来?19、卖方收了买方一百多万元首付款,却拒绝出售房屋,买方该如何维权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汽车实时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每天更新实时趣事,让你百看不厌。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约定房产归女方的协议未履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