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改制历史遗留问题上市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法律依据/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年1号令)等。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国家鼓励设立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也可申请通过改制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起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的条件
  (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3)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
  (4)有公司名称、章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目前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发起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
  (2)签定协议、章程。经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报请商务部批准。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缴的公司股份。认足股款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6)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7)由董事会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
(三)募集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的条件
  (1)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
  (2)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3)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外币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5)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7)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目前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募集设立的程序
  (1)申请设立。发起人向其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上述文件,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商务部门。
  (2)签定协议、章程。经省级商务部门批准后,发起人正式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报请商务部批准。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级商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商务部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开立帐户和认缴股款。发起人应在30日内凭商务部颁发的批准证书到银行开立专用帐户。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5)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申请批准募股。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商务部批准之后再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股份。
  (7)公告。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等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8)发行股票。制作认股书,由证券公司承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本。代收款银行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认股人出具收款证明。
  (9)验资。发行股份的股数缴足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10)召开创立大会。验资后30日内,发起人应当主持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等。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1) 注册登记、备案。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并颁发营业执照。公司经登记成立后,还应将募集股份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12) 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13)公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四)现有企业改制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改制设立
  条件:
  (1)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至少正式营业5年并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纪录;
  (2)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申报文件:
  (1)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2)原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4)原外资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6)公司章程;
  (7)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最近连续三年的财务报告;
  (8)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10)可行性研究报告。
  程序:
  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商务部审批。
  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为增加资本,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参照募集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办理。
、由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设立
  条件:
  (1)该企业至少营业五年并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企业的股份占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企业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4)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申报文件:
  (1)原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2)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起人协议;
  (5)公司章程;
  (6)原企业的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7)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8)其他必要的文件。
  程序:
  中外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部门初审同意后转报商务部审批。
  经商务部批准后,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条件:
  (1)该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设立的;
  (2)外国股东以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购买并持有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4)符合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条件。
  三种方式实现转变:
  (1)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
  报批文件:
  ①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③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⑤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文件;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
  (2)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
  报批文件:
  ①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③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⑤股份有限公司与定向购股人的购股协议;
  ⑥其他必要的文件。
  (3)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
  报批文件:
  ①股东大会对转变为公司的决议;
  ②原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③申请转变为公司的报告;
  ④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⑤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
  ⑥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
  ⑦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⑧其他必要的文件。
  程序:
  上述申请经商务部批准后,原股份有限公司应持批准证书和公司的募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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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下载APP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想要上市,那么就要进行改制,改制之后才可以进行上市的操作,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一下外商企业上市的注意事项,能够帮助到您。一、发起人方面的特殊要求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股东)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中,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并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由此首先,参与改组的发起人除应具备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条件外,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股东,同时必须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中国股东且不得为自然人股东(但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也就是说,根据现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若想完成改制上市,必须在改制阶段引入中国非自然人股东(即中国法人股东)。而以募集方式设立的,除应符合前述条件外,至少还应有一个发起人有募集股份前3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并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次,《暂行规定》关于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的规定,这一规定严于现行《公司法》“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但是该规定目前依然有效。二、发行人股本及股权结构方面的特殊要求根据《暂行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管理办法》则要求发行人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中小板),而对于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未作特殊要求,只是要求发行后的总股本不少于3000万元。另外还应注意:改制完成后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必须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才能保持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属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否则,改制完成后的企业将不被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对待,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外资股的持股比例问题,《若干意见》要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仍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三、盈利记录方面的特殊要求根据《暂行规定》,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但反观《公司法》却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连续盈利方面的要求,从这一点看,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改制的要求较内资企业更为严格。四、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方面的特殊要求根据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A股与B股)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同时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目前, 日《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第346号令)为我国最新的外商投资方向指南。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为最新的政策指引。五、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对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则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根据《特别规定》的规定,遵循相关披露要求六、外资比例低于25%后的税收优惠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外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如果2008年后,企业生产业务性质发生变化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即不满10年经营期),则须补齐原来的税收。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五项第一款之规定,凡重组前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权,在企业重组业务中没有退出,而是已并入或分入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或者保留在股权重组后的企业的,不论重组前的企业经营期长短,均不适用税法第八条关于补缴已免征、减征的税款的规定。(即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中方股东增资扩股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下无需补足以前优惠税收的法律依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外合资企业后因外资比例不再符合标准是否需要退回所减免的税款,实务操作中的基本原则是:1)如果外商投资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主动撤回出资从而导致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下需要补缴税款;2)如果在企业增资的过程中由于外商投资者没有等比例增资被动导致外资比例不符合标准的话,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补缴税款;由于改制增资使得外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歌尔声学(002241)有补交、康得新;因首发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的情况:无须补税,案例包括:台基股份(300046)、罗莱家纺(002293)、康强电子()如果由于首次公开发行导致外资比例低于25%甚至10%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补缴税款,如三花股份、中捷股份(002021)、景兴纸业(002067)。证监会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对该问题提出反馈意见,但是只要解释得当并且取得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理应不会成为首发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最近更新: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上市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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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0 评论: 暂时无评论暂时无评论末页使用过本题的试卷同步试卷暂无数据相关知识点组卷网 版权所有国企混改意见出炉:电力等7大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
日 08:22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顾梦琳
内容摘要:继上周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后,昨天,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关键词:国企;意见;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
作者简介:
&  京华时报制图何将&  继上周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后,昨天,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企改革,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意见》表示,要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而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改革,要开展放开竞争性业务试点示范。  &&分类推进  竞争行业鼓励股权多元化国企改制重组可引入外资  在《深化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企被粗略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在昨天发布的《意见》中,对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企的分类情况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具体到商业类企业,《意见》强调,对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改要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见制图)  《意见》指出,国企混改要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  《意见》强调,要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企混改,可引入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产业分工,提高资源全球化配置能力。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意见》提出,开展不同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结合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改革,开展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示范。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选择有代表性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试点,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  &&专家解读  垄断领域改革值得关注  国资问题研究专家、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祝波善在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表示,《意见》表态要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企混改,意味着混改对外资打开了门。目前国企实力规模体量大,不少民营资本在技术、产业优势上与国企存在差距,这时引进外资是个理性选择,外资企业能为国企提供管理、经营的新视角和经验。积极引入外资也能带动企业去产能、转型升级,利于央企走出去。  祝波善表示,此前央企与非公资本的合作非常困难,此次表态有序吸收外资参与混改,不一定意味着动作会很大,但说明在混改过程中政府的考虑非常全面。  祝波善称,电力系统改革2002年到现在都没推进完,此次《意见》对于垄断行业中关于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的行业提出了明确的改革路线图,体现了混改的决心,“这些领域的改革非常困难,实际上管理体制都得变。以中石油为例,混合所有制需清晰界定其市场业务和非市场业务。预计未来混改的落实,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通信、军工七大领域的混改将最受关注”。  京华时报记者 顾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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