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起诉状对方指标一帮人把车抢走,算不算抢劫

我想问下假如我父亲跟别人有矛盾,不是经济纠纷 别人把我汽车抢走了算抢劫吗?汽车是我的财产我的名字_百度知道
我想问下假如我父亲跟别人有矛盾,不是经济纠纷 别人把我汽车抢走了算抢劫吗?汽车是我的财产我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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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算,那是你父亲跟别人的矛盾,嗯,那,人把你的汽车抢走了,汽车却是你的名字,那么那个人应该算是违法,你有权将他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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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的,如果他抢走后使用就是违法的
算!你报警就能让抢你车的吃牢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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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b6c&|[河南 郑州];& 1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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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及时报警,对方涉嫌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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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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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帖子主题:河南新郑车辆被抢走,警方称“涉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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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郑车辆被抢走,警方称“涉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警察朋友,这件事怎么看5月15日,河南省新郑市发生一起车辆抢劫案。正常行驶的车辆被人逼停抢走,报警后警察却称事先知道,以涉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当事人迄今仍连报警回执都未拿到。5月15日,河南省新郑市发生一起车辆抢劫案。正常行驶的车辆被人逼停抢走,报警后警察却称事先知道,以涉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我开的车被抢走4天了,当天打110报警,后来又几次去派出所,到现在警察都不立案,并以经济纠纷为由,让我和抢车人私下协调”,李女士表示,派出所早已知晓抢车的人是谁,但一直暗示应该“私了”,“我不认识抢车人,也从来没有和人有过债务纠纷。抢车人是谁我都不知道,怎么去协调?”截至记者发稿,当值警员仍表示“事件仍在调查中,暂不予立案”。车辆被抢,警察不予立案5月15日晚,河南省新郑市某公司员工李女士,带着女儿驾驶一辆车牌为豫AF2**W的大众牌小轿车,在去该市梨河镇的路上,遭遇一辆车辆故意别停,之后和女儿被人从驾驶室强行拉出,车辆随后被人抢走。据李女士介绍:“大约晚上9点钟,我开车经过梨河镇中华南路,一辆小车快速变道后停到我的车前,我急刹车后想下车看看有无被剐蹭,结果前车下来4个陌生男子,强行将我和女儿从车里拉出,随身物品扔在地上,然后连同车上其他物品一起将车劫走”,李女士对记者表示,当时和女儿非常害怕,感觉遇上了抢劫。惊恐之下,李女士打电话找来几位同事,在大家的陪同下,拨打110报警,然而,报警后的情况让李女士很震惊,梨河镇派出所值班的殷姓警员称已经知晓此事,并称因为“抢车人和李女士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此事不予立案。李女士对凤凰网表示,自己不知道抢车人是谁,迄今也没有与任何人之间产生债务纠纷,车辆被抢走4天后,自己仍无法准确获悉究竟是谁抢走了车辆。其所驾驶车辆为公司所有,希望派出所能尽快立案调查。由于不满派出所的处理意见,16日上午,李女士准备再次向新郑市公安局报警,向派出所索要报警回执,派出所接警警员则声称是周末,不上班,要周一才能再次受理此事。凤凰网就此事联系了梨河派出所殷姓警官,他表示当晚确实接到了李女士车辆被劫走的报案,但相关事实仍在核实中,具体是否需要立案调查,要看情况来定。截至记者发稿,当值警员仍表示“事件还在调查中,不予立案”。律师:拦路抢车就是刑事犯罪这起迄今仍未立案的事件,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法律人士一致认为这是典型的刑事案件。法律学者、刑事诉讼法学者王琳认为:“公民车辆被抢,公安借口涉经济纠纷不予立案,理由实在牵强。经济纠纷是民事纠纷,当事双方可以和解,调解或诉诸司法。但抢劫车辆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如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依法可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申诉。当地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监督。”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瑞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都以抢劫罪论处。该事件中四名强行抢车的陌生男通过驾车快速变道逼停李女士车辆,后又强行将李女士从车里拉出后将车劫走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孙瑞涛律师还指出:“新郑警方的做法也完全违背了《公安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同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然后迅速审查进行初查然后决定立案与否都要给报案人书面的通知。而非本案中警方只是口头答复推来推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分析,李女士16日上午再次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接警警员声称是周末不上班,要周一才能再次受理此事的说法,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安机关接处警,实行全天24小时受理服务,不存在8小时之外和双休而不上班的情况。”他指出,李女士刑事报警,依公安部实施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报案人签名。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案;即使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也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他指出,有关警察明知是行为人已经犯罪,而徇私情故意包庇不予追究,涉嫌成立徇私枉法犯罪,该犯罪属于渎职犯罪,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管辖,若李女士怀疑当地警官有徇私枉法行为,她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报案。(凤凰网版权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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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你还真别怪别人派出所,经济纠纷引发的财产扣留等纠纷那是法院的事,法院跟公安一样,有侦查权,大家只是各司其职而已。我给你说两件我亲自办过的案件,给你参考:1、A某与B某共同经营一家餐馆,后A、B因亏损不和闹翻,餐馆歇业。该餐馆的供货商见此情况,就多次找到A\B要求结完欠款,A\B都以没钱不予理睬要账的人。后有一天,A到店里去干什么事,把店门打开了,被供货商们知道了,就又跑去要欠款,并说不给就搬店里的东西,后来没说拢,供货商就真开始搬东西。A就报案报抢劫,我们就马上出警。作为一个偏远地区的派出所我们也没见过这架势啊,如果单从我自己当时的认知来看,也好像就是抢劫,但供货商都把自己的账本拿给我们看,说A\B欠他们钱,他们只是能亏得少点就亏得少点。于是我向法制科汇报,得到的答复是:该案不属于公安管辖,属于经济纠纷,当事人应向法院报案,请求法院的人来作财产保全,然后打官司去。而那些供货商的行为属于民事自救行为,当然这种民事自救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但这种侵权行为的执法主体是法院,公安虽然不支持,但也没有管辖的权利,那更谈不上立案和处罚了。但为了做得更加人性化,当时我们的做法就是,告知当事人我们可以在这里帮你看着一个小时(其实这也是承担着风险的,要是那些人不听我们的,我们其实也是毫无办法的,没办法,人性化嘛),让那些人别搬,你向法院报案,叫法院的人马上来进行财产保全,但超过一小时我们就要回去了,到时你就自行承担。2、第二个事和楼主的案件很像,就是欠别人工程款不还,还开着小车到处招摇,就被拦下来被债权人开走了,他也跑来报抢劫。然后我们就传唤到了那个“抢劫”的人,提供了欠条,及说明了也是催促老不还钱,开他的车就是想逼他还款,也不是想要,如果实在不换,也只有抵点算点。该案的解释跟上面基本是一样。当然,案件根据不同的情况那么即使看起来差不多的案件也可能会有性质不同,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我提供以上两个亲身经历的案子你自己对比作参考,如果确实是第二个案例的情况,那么你走法院兴许还来的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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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我也遇见了也是新郑梨河派出所的他们是个团伙,在我这修过车欠钱不给,抢车还有我的钱自今不立案我是新乡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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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咋知道那几个人不是讨薪的农民工?再说了,这么多天了,李女士也没有问问她们公司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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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已被删除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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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这种案件不论结果如何,都应该先办立案手续,路上拦车查扣的权力只有公检法司单位才有,个人包括债主都不行。这件事明显就是警察失职。哪怕最后不予受理,也应该先办理立案手续后出具结案手续。你是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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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李女士对凤凰网表示,自己不知道抢车人是谁,迄今也没有与任何人之间产生债务纠纷,车辆被抢走4天后,自己仍无法准确获悉究竟是谁抢走了车辆。”你们信李女士的话吗?反正我不信!每个报案人都是这么说的,后来一调查,发生纠纷的不是他的丈夫就是他的小舅子,或者她的公公婆婆,这样的把戏派出所里每天都在上演。 你用屁股都想得出来:别人真的是抢劫的能在大白天你车主还在车上的时候抢你的车子?这个抢劫的脑子有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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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对凤凰网表示,自己不知道抢车人是谁,迄今也没有与任何人之间产生债务纠纷,车辆被抢走4天后,自己仍无法准确获悉究竟是谁抢走了车辆。”你们信李女士的话吗?反正我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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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件不论结果如何,都应该先办立案手续,路上拦车查扣的权力只有公检法司单位才有,个人包括债主都不行。这件事明显就是警察失职。哪怕最后不予受理,也应该先办理立案手续后出具结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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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件最高法是有过司法解释的,一般不予按刑事案件办理,即便能刑事立案,一般也都不会进入刑事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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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你还真别怪别人派出所,经济纠纷引发的财产扣留等纠纷那是法院的事,法院跟公安一样,有侦查权,大家只是各司其职而已。我给你说两件我亲自办过的案件,给你参考:1、A某与B某共同经营一家餐馆,后A、B因亏损不和闹翻,餐馆歇业。该餐馆的供货商见此情况,就多次找到A\B要求结完欠款,A\B都以没钱不予理睬要账的人。后有一天,A到店里去干什么事,把店门打开了,被供货商们知道了,就又跑去要欠款,并说不给就搬店里的东西,后来没说拢,供货商就真开始搬东西。A就报案报抢劫,我们就马上出警。作为一个偏远地区的派出所我们也没见过这架势啊,如果单从我自己当时的认知来看,也好像就是抢劫,但供货商都把自己的账本拿给我们看,说A\B欠他们钱,他们只是能亏得少点就亏得少点。于是我向法制科汇报,得到的答复是:该案不属于公安管辖,属于经济纠纷,当事人应向法院报案,请求法院的人来作财产保全,然后打官司去。而那些供货商的行为属于民事自救行为,当然这种民事自救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但这种侵权行为的执法主体是法院,公安虽然不支持,但也没有管辖的权利,那更谈不上立案和处罚了。但为了做得更加人性化,当时我们的做法就是,告知当事人我们可以在这里帮你看着一个小时(其实这也是承担着风险的,要是那些人不听我们的,我们其实也是毫无办法的,没办法,人性化嘛),让那些人别搬,你向法院报案,叫法院的人马上来进行财产保全,但超过一小时我们就要回去了,到时你就自行承担。2、第二个事和楼主的案件很像,就是欠别人工程款不还,还开着小车到处招摇,就被拦下来被债权人开走了,他也跑来报抢劫。然后我们就传唤到了那个“抢劫”的人,提供了欠条,及说明了也是催促老不还钱,开他的车就是想逼他还款,也不是想要,如果实在不换,也只有抵点算点。该案的解释跟上面基本是一样。当然,案件根据不同的情况那么即使看起来差不多的案件也可能会有性质不同,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我提供以上两个亲身经历的案子你自己对比作参考,如果确实是第二个案例的情况,那么你走法院兴许还来的快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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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件我们这里多了去了,版本基本都这样:欠债一方开着豪车住着别墅,债权一方上门讨债,就说没钱还,有本事上法院去告,闹就报警,警察到了更加变本加厉,还挑衅债权人。债权人告到法院,也判下来了,欠债一方名下没有任何资产,执行不了, 欠债一方依然开着“别人的”豪车住着“别人的”别墅。债权人被逼急了就抢、就闹,欠债一方就报警,警察不处理,就投诉,上访,警察处理了,债权人一方更加憋屈,也是投诉,上访。对这样的事,我只能说欠钱的是大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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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南新郑车辆被抢走,警方称“涉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回复
本帖已经被管理员锁定,不能回复以欠款为由强行扣留他人车辆
法院:十日内将被扣车辆返还原告
日  来源:
  本报聊城12月9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赵乐天 刘万里) 强行扣留他人汽车,要求他人还款,换来的最终结果是治安处罚,外加一份败诉的判决书。近日,阳谷法院审结了这么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2014年6月,孙金(化名)驾驶着自己的轿车行驶到阳谷县石佛镇时,遇到了做生意时的“债主”曹良(化名),曹良将孙金拦下,索要欠自己的货款3万元,并同朋友刘某、吴某强行将孙金的车开走,并称该车已被诉讼保全。孙金回家等待数日后,未见保全车辆的合法手续,才知曹良并未起诉至法院将该车保全。此后孙金多次要求曹良归还该轿车,但是曹良拒不归还,2014年8月份,孙金诉至法院,要求曹良返还自己所有的轿车。    庭审中,被告曹良辩称:扣留孙金的车辆属实,但是和孙金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孙金现尚欠被告货款3万元,虽多次催要,孙金一直未偿还货款,无奈之下扣留他的汽车,只是想迫使他赶紧还欠款。  法院庭审查明:2014年6月在阳谷县石佛镇街上,曹良以孙金欠自己的货款为由,同案外人刘某、吴某将孙金驾驶的轿车拦下,并由曹良将该车扣留,后双方均拨打报警电话。阳谷县公安局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出具不予作汽车抢劫案立案通知书。但是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在扣车过程中刘某、吴某与孙金发生了肢体冲突,造成孙金左胳膊受伤;所以决定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现被告曹良仍占有该车辆,并拒不返还。另查明:该轿车的所有权人系原告孙金。  法院认为:被告曹良未经原告孙金的同意,即扣留其所有的轿车。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的原告孙金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非法占有的轿车。被告曹良的辩称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曹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金的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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