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以后会有什么事发生,大家联想一下,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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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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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常遇到的十大会计作假手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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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人员怎样识别会计造假?在IPO审计项目中,你遇到哪些造假的手段?有些企业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应对各种检查,往往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按照领导意图制作会计假账,严重违反了会计制度,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企业信誉。本文小编将为您解说审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10大造假手段。
  1、虚构收入
  这是最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有几种做法,一是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二是对开发票,确认收入;三是虚开发票,确认收入。这些手法非常明显是违法的,但有些手法从形式上看是合法,但实质是非法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目的。此外,一些还有利用阴阳合同虚构收入,如公开合同上注明货款是1亿,但秘密合同上约定实际货款为5000万元,另外5000万元虚挂,这样虚增了5000万元的收入,这在关联交易中非常普遍。
  2、提前确认收入
  这种情况如:一是在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时确定收入。二是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适当运用。三是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确认收入。四是提前开具销售发票,以美化业绩。在房地产和高新技术行业,提前确认收入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房地产企业,往往将预收账款作销售收入,滥用完工百分比法等。以工程收入为例,按规定工程收入应按进度确认收入,多确认工程进度将导致多确认利润。
  3、推迟确认收入
  延后确认收入,也称递延收入,是将应由本期确认的收入递延到未来期间确认。与提前确认收入一样,延后确认收入也是企业盈利管理的一种手法。这种手法一般在企业当前收益较为充裕,而未来收益预计可能减少的情况下时有发生。
  4、转移费用
  上市公司为了虚增利润,有些费用根本就不入账,或由母公司承担。一些企业往往通过计提折旧、存货计价、待处理挂帐等跨期摊配项目来调节利润。少提或不提固定资产折旧、将应列入成本或费用的项目挂列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应该反映在当期报表上的费用;挂在&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或&预提费用借方这几个跨期摊销帐户中,以调节利润。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当上市公司经营不理想时,或者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者承担上市公司的相关费用,甚至将以前年度已交纳的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增加利润的目的。
  5、费用资本化、递延费用及推迟确认费用
  费用资本化主要是借款费用及研发费用,而递延费用则非常之多,如广告费、职工卖断身份款费等。例如将研究发展支出列为递延资产;或将一般性广告费、修缮维护费用或试车失败损失等递延。在新建工厂实际已投入运营时仍按未完工投入使用状态进行会计核算,根据现行会计政策,在完工投入使用前的新建工厂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贷款利息均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非当期损益。通过此方法可调增利润。还有如费用不及时报帐列支而虚挂往来,按正常程序,发生的加工费、差旅费等费用应由职工先借出,在支付并取得发票后再报帐冲往来计费用。在年末若职工借款较大应关注是否存在该等情况。
  6、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调控利润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自日起,上市公司要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的状况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较大的利润调节空间。由于资产减值会计内涵复杂性,决定了同样一项资产有不确定性的价值,因为资产减值实际上是掺杂企业管理当局主观估计的一种市场模拟价格,资产减值的不确定性给企业管理当局利润操纵提供了极大的空间。此次新增的四项减值准备涉及到不动产及无形资产的估价,与旧四项准备相比,资产减值计量难度更大,甚至大大超过上市公司财务部门及审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除非寻求专业的不动产及无形资产评估师帮助外,否则根本无法得出恰当的资产减值标准,从而影响减值准备计提的正确性。这就更为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目前,上市公司利用资产减值玩会计数字游戏,主要游戏规则是利用资产减值准备推迟或提前损失,典型表现为某个年度出现巨额亏损&让我一次亏个够。
  7、制造非经常性损益事项
  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例如资产处置损益、临时性获得的补贴收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合并价差摊入等。非经常性损益虽然也是公司利润总额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由于它不具备长期性和稳定性,因而对利润的影响是暂时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特殊性质,为公司管理盈利提供了机会,特别应关注的是,有些非经常性损益本身就是虚列的。
  8、虚增资产和漏列负债
  操作手法有:多计存货价值:对存货成本或评价故意计算错误以增加存货价值,从而降低销售成本,增加营业利益。或虚列存货,以隐瞒存货减少的事实;多计应收帐款:由于虚列销售收入,导致应收帐款虚列;或应收帐款少提备抵坏帐,导致应收帐款净变现价值虚增;多计固定资产:例如少提折旧、收益性支出列为资本性支出、利息资本化不当、固定资产虚增等;漏列负债:例如漏列对外欠款或短估应付费用。
  9、潜亏挂账
  当前上市公司账面资产很多为不良资产,为了挤出水分,《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上市公司计提八项减值准备,但很多上市公司减值准备根本未提足,这里面原因很复杂,当初改组上市时,基于包装的需要,虚增了一块资产,可能挂在应收款项上,也可能虚增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一些投资项目根本就是虚的或为不良资产,但也挂在账上。上市以后,因原主业不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就急剧减值,但上市公司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另外,上市后继续包装,造成多项资产尤其是应收款项虚增。这些账面不良资产带来的潜亏金额往往很大。
  10、资产重组创造利润
  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便是资产重组。然而,近年来的资产重组老是使人联想到做假帐。许多上市公司扭亏为盈的秘诀便在于资产重组。通过不等价的资产置换,为上市公司输送利润,目前仍然是利润操纵的主要手法之一,虽然因&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差价不能计入利润&新规定而受限制,但上市公司仍可以通过非关联交易的资产重组方式为上市公司输送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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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函: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近日,业内关注的
“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
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的推动下,
有了圆满结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
应当予以纠正。
多地规定政府项目工程款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
2015年5月,中国建筑业协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寄送了一份《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
在函中,中国建筑业协会称,近年来,北京、山东等1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如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监督条例》第24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决定,有关部门应当作为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北京等地的审计条例还要求,承发包双方“应当”把此规定列入合同条款。如日施行的《北京市审计条例》第23条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接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双方应当配合、接受审计,审计结论作为双方工程结算的依据;依法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上述内容。
江西等地的审计条例则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与承接项目的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中国建筑业协会认为,如果通过审计发现确有对工程结算款高估冒算行为,甚至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中的撤销、无效等有关条款,或按照相关法律移交法院审理。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不仅不合理,也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持。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中国建筑业协会在函中称,该规定不利于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中国建筑业协会还认为,通过地方立法强制要求将审计结果运用于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而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合同法把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作为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此规定违背了合同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原则。”
法工委:部分地方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
近日,澎湃新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求证获悉,他们已按照备案审查的有关工作要求,向建议人中国建筑业协会反馈了审查意见。
澎湃新闻在反馈函中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收到中国建筑业协会来函后,他们对有关审计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梳理,并依照立法法规定对审查建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征求了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住建部、国资委、最高法等多家单位的意见,并赴地方进行了调研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反馈函中称,经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我们已将研究意见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目前,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自行清理、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函中表示,将持续跟踪清理、纠正情况。
2013年,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工委的要求,中建协补报了企业案例,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2月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6月5日,中建协收到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该复函提出,在收到中建协于2015年5月提交的《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后,法工委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6月13日,应法工委邀请,中建协有关负责人赴法工委办公室听取了此项工作的开展过程和最新进展情况,了解到各地现已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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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8-05 10:40
&&[第21版 08-05 10:40]
&&2007年,兴化市纪委就是认为人防工程审计报告是工程造价方面的权威结论,根据审计报告与中介审核结果的“差额”和审计局顾天荣等人别有用心的抹黑,以此根本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审计报告作为办案的依据,办下了特大荒唐冤案,冤案至今未获得平反,人防办也以审计报告为依据,扣减虚假行贿人的工程款。
& 时代广场人防工程特大荒唐冤案办下后,升官的升官(陈建中、王建林、..),发财的发财(垄断工程审核权后,一个混社会的S到泰州借了资质,每天围着顾天荣、陆晶秋),然而,曾经的高考状元、部队优秀转业干部、业务骨干、...一个个前程尽毁、并遭受牢狱之灾,他们的家庭祸从天降,从此阴霾笼罩...
& 人在做,天在看!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24 20:04
&&[第11版 07-24 20:04]
& 什么叫“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用俗话说就是:政府工程结算,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不作数”的,不作数的结果竟然被一直用于去否定法律上认可的作数的中介机构结论,可见兴化审计局违法行政有多猖獗?审计机关并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人防案之后,本应由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的职能被审计局全部进行了瓜分,超过一定金额大肉垄断在自己手中,先满足自己的胃口,违规收取审计费用,审计不了的就由自己“分蛋糕”,经他们一分,原先他们不认可的,也认可了,政府工程成了审计部门创收和少数败类权钱交易的香饽饽。故意混淆“审核”、“审计”概念的功夫达到了炉火纯青。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27 08:28
&&[第8版 07-27 08:28]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资深奴才 的话:
中国建筑业协会认为,如果通过审计发现确有对工程结算款高估冒算行为,甚至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定中的撤销、无效等有关条款,或按照相关法律移交法院审理。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不仅不合理,也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持。...
& & 下面是找纪委人防案组长王建林当面对质部分对话,证实没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审计报告就是人防案立案线索,以不靠谱的所谓“差额”推断存在腐败,不办冤案才怪。
杜兴:我们就顺着这个思路,你是根据审计局的报告线索,遵照领导的指示,把沈文学抓起来了。
王建林:你这话就不是了,不是说我是遵照哪个意思。
杜兴:哎,你昨天说的,你昨天说是领导的意思。
王建林:遵照领导啊,我跟你说,我们纪委的办案是什么,有举报信,审计的内容也是属于举报信的内容,根据这个我们初核,有问题了,我们才来调查。
刘珍:你怎么晓得有问题的呢?
王彩明:你过知道审计报告内的内容失实,你可晓得?你有没有核实呢?
刘珍:你有没有到相关单位去调查呢?
王建林:审计报告假不假,这个有审计局的公章。
王彩明:这你有没有去核实?你作为办案线索,你知道不知道它假不假?
王建林:你这么说,我王建林就是个通才了,又要懂审计,又要......
王彩明:最起码你要请教,这个你要去核实。
杜兴:人命关天啊!
刘珍:财政局的两个科长是不是有这个职能呢?你要去调查呢?
杜兴:他的一份审计报告,还带有争议性,它不是决定性的报告。
王彩明:我告诉你,从法律角度讲,审计报告在两个月之内,如果不提起行政诉讼,它才产生法律效力。你们就,据说连公章都没有盖,就拿来作立案的线索了。
王建林:这是不可能。
王彩明:什么不可能啊,兴化信息上登的关于王彩明的东西全是假的,你可晓得?你不晓得吧?
刘珍:法盲,法盲在办假案。
王彩明:你们对线索都没有核实清楚,就办案了?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25 08:19
&&[第4版 07-25 08:19]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资深奴才 的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反馈函中称,经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反馈函中称,经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19 13:27
回复2楼的@资深奴才 :2007年,兴化市纪委就是认为人防工程审计报告是权威结果,不仅要求工程款按此支付,还以此不具法律最终效力的报告作为办案依据,办下了特大荒唐冤案,冤案至今未获得平反…纪委查处案件不以犯罪事实,以审计局的审计结论荒唐至极!
发表于:17-07-19 15:39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28 21:56
被 斑竹xh3 删除于: 20:06:49
发表于:17-07-19 17:03
审计局审计政府工程,好比儿子搞装修,找来施工队,最后定价只能由老子来说价,这样能公平公正吗?
发表于:17-07-19 20:07
回复 第8楼 的 @资深奴才:
请不要违反版规讨论,处理后代发:
发表于:17-07-25 10:57
&&[第5版 07-25 10:57]
以下是引用 第10楼 @斑竹xh3 的话:
回复 第8楼 的 @资深奴才: 请不要违反版规讨论,处理后代发: ...
省财政厅经建处领导:
我们是兴化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原任科长王彩明、副科长薛启华,也是一起特大荒唐冤案的受害者。由于我们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有关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却被兴化市审计局恶意诽谤,误导兴化市纪委,导致我们成为怀疑对象,并莫名其妙的蒙冤坐牢,我们至今不知道到底执行财政省厅文件有什么错?日《兴化信息》第四版《一个人防工程审出一桩窝案》一文中,兴化市审计局对于我们严格按照财政省厅文件要求进行的正常基建财务管理活动恶意诬陷,颠倒黑白,直接导致我们受冤遭受牢狱之灾。现将此文章及相关内容附后,请尊敬的上级领导帮助我们说说公道话,从财政管理的角度对我们的做法给予鉴定,是否我们有什么地方违背了上级的规定,我们到底做错了什么?
如果严格执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都没有人身保障,那今后还有谁敢坚持原则?面对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还有谁敢较真?
所以,我们迫切需要得到娘家人你们在道义上的支持和肯定。
期待尽快得到您们的回复!谢谢!
注:我们的申诉正在江苏省高院审理,目前,省高院已经要求泰州市中院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所以,期待你们的回复能对我们的案件平反有所帮助。
& & & & & & & & & & & &
附件:1、审计局恶意诽谤为哪般?
2、《一个人防工程审出一桩窝案》
注:文中,W王彩明;X薛启华
3、记者顾日升关于稿件的说明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19 20:44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19 20:50
被 斑竹xh3 删除于: 20:53:41
发表于:17-08-12 10:32
&&[第20版 08-12 10:32]
我叫陶存山,江苏省泰州市红旗农场人,身份证号:321
年,我被兴化市纪委逼供,冤枉了九名无辜,五人(分别是:兴化市人防办工作人员,沈文学、周定安、陈凤俊;
兴化市财政局工作人员,王彩明、薛启华)坐了冤枉牢,这就是在当地臭名远扬的“人防特大冤案”。整个过程,受冤人一直在喊冤,出狱后,他们仍然在走法律程序。今天我从受冤者口中得知:人防受冤者的申诉竟然全部被江苏省高院驳回了。听到这个消息,我惊呆了:为什么要继续冤枉他们?那些证言全是我在兴化市纪委被逼瞎编的,怎么就冤枉了那么多人,还让五人遭受牢狱之灾。此刻,我犹如一盆凉水从头浇到脚,没想到司法部门的人民公仆就如此不负责任地办案,事实很清楚的一起案件,竟然搞到如此复杂,让我非常无助。难道事件真的要发展到不可挽回的地步,这些公仆才能知错纠错,还这些受冤者的公道?恳请最高机构领导人重视此案,彻底查清此案的真相,早日还受冤者清白!我是遵纪守法的公民,我相信有良知的公仆都不会草菅人命!
在受冤者申诉期间,我主动联系江苏省高院承办法官,并亲自到省高院向承办法官王丽丽等人澄清本人没有向人防工程的相关人员行贿的事实,江苏省高院也责成泰州市中院调查案件事实。为此,泰州市中院发传票给本人,本人如期到庭如实反映没有行贿的事实以及被逼冤枉受冤者的详细经过。同时,在这期间,我多次写信给江苏省委罗志军书记、江苏省纪委弘强书记、江苏省高院公丕祥院长及经办法官,我一直认为江苏省高院会实事求是的调查取证,认真调查整个案件的形成过程,从而还事实真相。
我承包的江苏省兴化市时代广场人防工程土建部分,工程造价只有309万元,本人是第三转包人。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人员工资上调,混凝土还是甲供,工程不仅没有利润,还亏进去20多万元,我怎么可能去行贿呢?
最后,我强烈请求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我反映的情况,因为这关系到近十个家庭、几代人的命运。一定要调查事实真相,还受冤者清白!如果不能查清事实真相,我一生愧对受冤者和他们的家人,一生受到良心的谴责,我一辈子不得安心,我将坚决申冤到底!我相信共产党一定会实事求是,事实终归要水落石出。如果我真的给这些人送了钱,我没胆量也无必要出来替他们喊冤,都是兴化市纪委少数人失职渎职,为求政绩,乱办案、瞎办案,才造成包括我在内的人成为受害者,一定要追究这些害人者的法律责任!
& & & & & 控 诉 人:陶存山
& & & & & 联系电话:
& & & & & &二一二年十月四日
& &“。。。我瞎说时,也就是写交待材料5千、3千、2千时,陈建中说要加个“0”,不是千,是万,有一次我写了千,没有写万,他把我写的揉成团,往我脸上一摔,正好打在我眼睛上,你们看看,从以上这些情况纪委是不是要我说瞎话,我不说瞎话怎么能过他们的关。
& & 。。。
&&打我的头是陈建中,一是用拳头打我的头、脖子,打得我晕头转向,我当时想,好汉不吃眼前亏,现在保命要紧,因为我岁数大了,我当时还和他讲,你一个科长,怎么下得了手打一个56岁的小老头,我一生当中小时候爸爸打过,第二就是陈建中了。二是要我举一个膀子,我实在举的时间有限,他站起来就狠狠的打我的膀子,把我的膀子往上拉,当时我的泪水、汗水象下雨一样的滴下来,我当时只想保命,实在受不了这样的折磨,而且我晕过去了。我当时全身的感觉我在一条大船上在空中飘,好象神仙一样,周围是茫茫大海,人在空中飘,像仙女下凡一样,就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瞎说了,当时晕头转向,连厕所在那一头都搞错了,是白天是黑夜,根本都搞不清。三是叫我坐飞机,当时请你们想想,我饭吃不下,整天整夜没有觉睡,站着靠墙都打瞌睡、打呼,小腿子肿得象大腿一样,脚连鞋子根本没法穿,办案人员踢我的脚和腿,当时我的泪水和汗水直往地下掉,全身都湿透了,每次坐飞机都是一样,而且每个班都叫我坐飞机,他们俩个,一个人玩电脑,一个人看住我,我一坐不好飞机,就是打,打得最多的是陈建中(当代来俊臣现为沈伦镇党委书记),请你们想想,我已是56岁的年纪了,当时我也曾想过死,但死又有什么用,当时的情景是生不如死。我瞎说时他们就对我好一些,并套住我嘴瞎说、瞎编,因为他们办受贿案都是他们常用的伎俩,你瞎说一件事,他们肯定编得出来,有的都很熟了。四是站着鼻子靠墙,看来这是最轻的了,但对我来说,下身已经肿得无法看的情况下,差不多28天没有睡一夜觉,我随时都有倒下的可能,我当时如果后脑着地,我一点生存希望都没有,因为他们是一级强大的组织,我死了还不好比他们踩死的一只蚂蚁,这是纪委的人讲的。我记得当时办案的头把审我的部下叫过去,他们回来时就对我好些,这样的事情有好几次。请想想当时我不说瞎话、假话,怎么能活到今天。
律师对陶存山取证对话
地点:泰州陶存山家
在场人员:许成律师、许超律师、陶存山
许律师:陶总你好!我们是受王彩明家属杜兴委托过来的,她委托我们给王彩明进行申诉,我们有些情况想来跟你核实一下。我是江苏苏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叫许成,这位是我们许超律师。她委托我们之后,我们材料已经看过了。今天我们有些情况想跟你核实一下。我们看了材料之后,发现这个里面你的证词,跟你后来提供的几份证明以及写的一些书面材料的内容相差很大,证词上证明你是向王彩明送了钱财,而你写的证明上是没有(送)的。所以,我们想向你核实一下这个事件,你看行不行?
陶存山:行。
许律师:这个你稍微等一下。虽然今天只有我们三人在场,虽然我们是受杜兴委托,但是我还是希望你能够
实事求是,客观地向我们反映这个情况,是怎么样就是怎么样,不要有夸大的,也不要有虚假的。
陶存山:行。
许律师:那么你把这个当时情况跟我们讲一下好吧。
陶存山:行,没问题。当时呢,我是通过朋友介绍,这个工程转了好几次。
许律师:什么工程?
陶存山:兴化人防工程,通过朋友介绍,因为这个工程中标不是我,我是一个个体户,不是我中标,没有任何单位,当时中标的是一个靖江的一个公司中的标,靖江公司的这个朋友转给我的,实际上这里面已经转了三四包了,这个也是可想而知的,又是下浮工程,转包工程,这个里面肯定是没什么利润的啦!当时因为我没有什么工程,闲在家里,闲也是闲,就是想把工人养住,当时就是这个想法。有了这个想法才去接这个工程的。当时这个工程漏项很多,是个漏项工程,招标当中好多事情做的不是很严谨,好多项目都漏掉了,感觉到这个工程不能做,就准备停下来不想干了,因为这个工程漏项多,做下来肯定亏本的,所以说我当时就找甲方,和甲方谈了这个事件,我们说:我们不干了,这个工程我们不能做。当时甲方说:他们自己通过测算,图纸对比,发现确实有漏项,甲方说了确实有漏项可以补给我们。在他们做工作之下,没办法我们只好硬着头皮往下做,这个工程当中不可能,因为我讲老实话,不会去偷工减料,因为这个工程不是其他工程,也不敢去偷工减料。假如出了什么事,会吃不了兜着走的。所以就不存在行贿受贿的可能。无非就是说大家在一起吃个饭,和有关人员吃了几次饭而已,最多拿了我家里的酒送给他们。包括王彩明,我带一条烟给人家,人家都不会要的,不存在这个行贿受贿的问题。
许律师:你的意思是说你确实没送钱给王彩明?
陶存山:没送过一分钱给他,我可以拿脑袋担保,当时在纪委我拿我家儿子跟他们赌咒。
许律师:这样,我这里有两份材料,一份是2007年5月18日,你写的是《兴化市特大冤案》的材料,还有一份是08年7月20日你写的证明,证明你没有向王彩明送过一分钱,这个你看一下,是不是你本人所写。
陶存山:是的,是的。
许律师:是你本人所写对吧。
陶存山:是我自己写的,这个情况都是我写的,都是我反映的。
许律师:噢,那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说你在纪委包括在检察院的时候,那么你当时的证词上陈述了你向王彩明行贿了,那你这个你怎么解释。
陶存山:当时纪委的人第一次来找的时候,打电话通过我们这个地方的纪委干部,把我叫过去,他们找我谈,向我了解情况,当时我跟他们说得很清楚,这个工程转了三四包,不存在行贿问题,当时我跟他们说的很死,不可能的事情,因为当时叫我跟他们上兴化,因为当时我跟他们的态度很不好,他们可能这些人就记了我的仇了,也许其它种种原因吧,不光是这一方面的原因,当时我就没跟他们去,也许就不大高兴,然后过了没有多长时间,大概半个月左右,我在春兰大酒店吃喜酒,参加婚礼的时候,他们就用定位的方法,其实我到现在也不知道是怎么把我找到的,他们就把我控制在那个地方,然后把我人带了走,带到海陵公安分局,然后又从海陵公安分局把我带到兴化公安局,再带到办案点,当时他们对沈文学,也就是人防办的副主任已经关了好多天,其实我都不知道,我都不知道什么情况。他们说:沈文学人家自己都交待了,说我送了十万块钱给人家,我跟他们赌咒:我不可能送钱给他,我送过酒、送过烟,请他吃过饭,我不可能送钱给他,我没有必要送钱给他。我说我本身这赚不到钱,第二我这个工程,又没有什么瑕疵,通过质检,图纸是扬州专家设计的,这个工程评了个非常好的工程,对我的评价非常高,我跟这些人又不认识,如果这个工程有问题的话,我要拿钱送礼的话,这个工程还怎么做呀?这个工程早就倒掉了、早就趴掉了!怎么可能拿几十万来送礼,怎么可能?一个人十来万、几万的送他们呢?怎么可能的事呀?通过他们的百般折磨,几天几夜不让你睡觉,眼睛一闭,我还记得那个宾馆的复合地板,他们个个鞋子都有那个钉子的,只要眼睛才闭上,就像雷电一样响,把整个吓的当时。。。。我也跟他们讲,我有心脏病,当时血压也高,他们都做了记录也给我拿药吃,也做了纪录,确确实实我有心脏病,就是通过那一次,把我吓出来的,哎,确确实实我跟这些人没有一分钱的来往,我到目前为止,因为受到他们这些人的影响,目前工程没有,就在家里,因为我也不敢出去接工程,人家也不把我做工程,就是被他们摧残的,因为整个人的信誉都没有了,现在我要讨个说法,想个什么办法,怎样才能把这个事情摆平。
许律师:我再问你,在纪委和检察院做的笔录上,那个笔录你有没有看?
陶存山:当时你看也好不看也好,必须得签字,因为考虑到种种原因,他们跟你说得很清楚:你不签字、你不承认、你不说,到时关你一个月、两个月那是小事,关你半年再关半年,他们都有这个权,除非拿鸡蛋碰石头,还跟我讲了兴化的那个女市长,人家多大的势力、关系?你算老几?比例子,跟我讲了多少,当时要我交待,被他们(纪委)逼的没办法的情况下,我就从几百块钱,他们(纪委人员)说:几百块钱你她妈的B忽悠谁呢,我说几千块钱,他们就往上记,就这样胡来,根本就是无中生有造这些事情,我真的对这种事感到非常非常的气愤,讲老实话,我当时如果说我手上有枪或者有炸药,真的就把这些人全都炸死了。
许律师:行,这个案子你作为一个证人,你现在对这个事件还有什么需要向我们反映的呢?
陶存山:这个案子到目前为止,我的家庭因此而受到了很大的伤害,我的太太在(07年)08年的8月份,自杀了,因为心理压力太大,到目前为止我本人的心理压力也非常大,我的心脏一直不好,我的头发都白了,我以前的都是黑的,现在半头的白头发,四十几岁的人,我的身心真正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许律师:行,那你刚才反映的事情,这个我们已经进行了录音,你看行不行。
陶存山:这个没问题。
许律师:另外我们要给你做一份笔录,把这个你写的东西签字核实一下,你看行不行?
陶存山:都没问题
许律师:那行,那今天就这样,以后我们需要调查的到时和你联系好吗?
陶存山:行
许律师:那就这样吧。
陶存山:谢谢
许律师;没事。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19 20:55
回复 第13楼 的 @资深奴才:
和11楼重复,删除。,不要这么说,能理解版主群就行。
发表于:17-07-27 09:30
&&[第3版 07-27 09:30]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8-03 10:57
&&[第18版 08-03 10:57]
以下是引用 第15楼 @斑竹xh3 的话:
回复 第13楼 的 @资深奴才: 和11楼重复,删除。,不要这么说,能理解版主群就行。...
兴化:一个人防工程,“审”出一个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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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顾日升&&兴申奇&&
在兴化市的新老城区结合部,有一气势不凡名为时代广场的园林式广场。当人们徜徉于曲径长廊中、假山湖泊旁、小桥流水边时,很少有人知道就在自己的脚下深处,还隐藏着一处人防工程,更少有人知道在这人防工程建设中曾隐藏过一个循私舞弊、沆瀣一气、合伙套取政府财政建设资金的团伙窝案。
这个窝案在兴化市领导的亲自过问下,市纪委、监察局循着市审计局所提供的审计案件线索顺藤摸瓜挖出来了,现在可以大白于天下了。今年6月,涉案的八人,其中副局级干部一人,科股级干部四人,中介机构人员三人,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理。有五人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和逮捕。
合伙蒙混&&企图过“关”
时代广场人防工程,是兴化市政府在人防工程建设上重点投资的项目之一。2004年3月,中标的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开工建设,T某作为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兴化市人防办作为建设单位派副主任S某分管和负责该工程,对工程质量、进度、隐蔽工程及预付工程款等进行控制,某监理工程有限公司派出G某,W某驻现场,负责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市某局经济建设科负责对工程建设资金的运作进行监控、拨付。分工明确,职责明确,照理说不会出什么问题。
从表面上看,工程建设中几乎没碰到什么难办的问题,进展得异乎寻常的顺利,可以说是一路绿灯。施工单位的这个T经理,还真有办法,可以说是呼风得风,唤雨得雨。建设单位、资金监管拨付部门、工程监理部门,都向着他,都帮他讲话办事,都能遂他的意愿。这本来也不是坏事,这几个方面本应互相支持,但也应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失去制约、失去监督,只是一味地迁就,这支持就必然变味了。
例如,2005年7月,工程已竣工,施工方提出要求将垂直运输费、施工照明费及电耗、模板、钢筋及钢筋绑扎等作为标底漏项,纳入工程决算,人防办当即于7月4日召集某局经建科、工程造价审核中介机构、施工方、监理等单位人员会商,同意施工方的意见,并签订了“会议纪要”。这些所谓的漏项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图纸的全部内容”,所以不应再计入工程造价的。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心有灵犀,明知违背招标文件精神,也无一异议。
再如施工方提出对标底中的商品砼价格进行调整,但由于工程计价规范和施工合同明确规定,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在未对商品砼设计变更的情况下,应按合同价格执行。为达到调整商品砼价格的目的,建设单位在施工方已与商品砼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后,又与施工方签订了商品砼为甲供材料的补充协议,从而使商品砼由标底价的每吨339元,提高到每吨399元,且不执行下浮。
工程竣工后决算审计,他们又绕开审计机关委托某中介机构审核,某局还为此专门出具了《工程决算审查结果的函》,虽然中介机构审核中也核减了69.08万元,核减率10.10%,但这正在施工单位所期望的范围内。施工单位凭着《审核结果》和某局的《函》,建设单位――人防办便顺水推舟如数结算了工程款。
一切的一切可以说是编织得天衣无缝,随着时过境迁,不就再也无人过问了吗?他们一伙都为能遂其愿而高兴。
如意算盘打得是响的,但追求一切如意,必然失算和大不如意。高兴得太早往往会大败其兴。
拨开迷雾&&捉住“蚂迹”
世上本没有天衣,更不存在什么无缝的。
时间到了2006年初,距离工程竣工通过验收也已过了大半个年头,除了尚有部分工程款待结清外,基本上就太平无事了。就在他们高兴时,事情发生了变化。
这年的春节前,兴化市审计局在对市建设局原局长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市人防办未将市财政投入数百万元的工程送审计机关审计,依法将这一项目纳入审计工作计划,正好这时市政府有关领导也要求市审计局审计这一工程。2月份,市审计局正式决定,由一名副局长带队,组成一个精干的审计小组,对这一工程实施审计。
审计工作一开始,施工方T某觉得方方面面支持他,手续都已补充齐备,还握有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和某局的《函》,建设方、监理机构又全向着我,看你审计局何奈何。某局经建科认为,向来都是以我为准的,你审计局又能怎么样?建设方觉得该建的建了,该花的花了,审就审吧。所以,从表面上看,他们对审计并无反感。但实际上他们时刻关注着审计,暗地里合力对付审计,一次次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随意违背招标文件,签订补充协议,堵塞漏洞。
审计小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谨细致的精神开始了工作。从招标文件、标书、工程合同、到工程图纸,从建设用料的数量、规格、价格、到定额的使用,一个数据一个数据的核对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从地下到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的工程量进行计算,并实地测量、勘查,工作量是大的,又是十分枯燥的。但每当发现一个新的疑点时,兴奋便冲去了疲劳。审计小组先后召开了五次会,对发现的疑点进行会商核实。随着审计的深入,疑点一个又一个的显露出来,那伙人的“蚂迹”终于被捉住了。主要有:一是某局发函认定的某中介机构工程决算审查结果中,套用错误定额、错误计算工程量,甚至违背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规定,改变中标价,共多计工程造价29.30万元,这是为什么?二是人防办及有关部门人员有意违背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多计工程造价39.80万元,甚至有的协议是在审计期间补签的,有意把签订时间推至施工期间的2004年4月。这又是为什么?
九月,审计小组又对审计结果进行交叉复审,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日,兴化市审计局将工程决算审计情况函告市人防办,并要求其通知施工单位于当月26日前来审计局核对签字。
但施工单位T某却一拖再拖,直至11月才核对。详细核对后,T某说“对审计局的审计我无话可说,但我不能签字同意”,为什么?理由是,照这个结果,我白忙不说,还得赔本。T某显然话中有话,还说,我要和你们打官司。
2006年12月初,兴化市审计局将审计情况书面报告兴化市政府主要领导,并作为案件线索报告市纪委、监察局。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市纪监部门介入予以支持调查。
顺藤摸瓜&&揪出一串
2007年元旦刚过,兴化市纪委、兴化市监察局行动了,一张无形的天网撒开了。根据市审计局在审计中所发现的案件线索,开始搜捕了。
1月3日,负责该项工程的兴化市人防办副主任S某入“网”了。在党的政策感召下,在庄严的纪律、法律的威慑下,在铁的事实面前,S某不得不承认,在负责此人防工程建设中,曾先后收受承建单位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该工程项目经理T某人民币10万元。
2004年4月工程刚开工不久,T某便送给S某5万元,这年中秋节,T某又送给S某3万元,2005年春节再次送给S某2万元。拿了人家的手软,吃了人家的嘴软,难怪他被T某牵着鼻子走了,对T某有求必应,一次一次牵头召开会议,违规签订有关协议眼睁睁地让承建商违规多得近70万元。
S某入“网”后,他的两个手下,该工程现场具体负责人,市人防办管理中心主任Z某、副主任C某也难免进“网”了。T某为能得到他俩的“关照”,分别分三次送给Z某3.70万元、C某2万元。金钱堵住了他俩的嘴,昧了他俩的良心,应允了T某许多无理违规的要求,几次违规协议都有他们的促成,都有他们的签字,甚至在审计局对工程审计期间,他俩还为T某签订假协议,以对付审计。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案情的逐步明朗,某局经建科科长W某、副科长X某也入“网”了。这些人掌握着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拨付、审核的大权,T某自然地要“服侍”好他俩,分别送给W某4.70万元、X某3.80万元。难怪这俩人对此工程分外关照了,几个“补充协议”和“会议纪要”都有这俩人的同意和参与。在一份承建方提出的要求提高材料价格的条子上,还赫然写着“经电话请示W某科长同意钢材以每吨4100元结算”,每吨钢材加价400元,这可是违背招标文件精神的呀!也就难怪他俩亲自出面委托某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并为此专门发了《函》,企图以审核替代审计。就在S某已经“双规”期间,T某向人防办新主持工作的负责人要求按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结清工程款时,他们还在电话中说,审计局归他们审计,还是以我们审核的结果为准给承建方结清工程款。真是利令智昏啊!(按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这本是符合法律和财政制度的正常付款程序,在兴化审计局某些人嘴里居然就成“利令智昏”了,利用公权颠倒黑白、信口雌黄、恶语中伤、血口喷人,极尽诬陷之能事!)
某监理工程有限公司G某、W某是驻工地监理,负责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等的监控,T某认为,如不把这两个“侍候”好,工程量、签证、工程质量,想过关都不会顺当,于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分别送给G某2万元、W某1万元。
受人钱财,为人消灾,在工程监理中两人对T某一路绿灯,二人也入伙促成签订了相关的违规协议。
中介机构负责工程决算审核,虽然是受某局经建科委托的,T某知道多少要核减点,但核多核少来去可就大了,这全在审核人员的笔下了。于是给负责决算审核的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副经理X某送上2万元,果然见效,如愿以偿。
至此,这个团伙窝案已经告破。人防办副主任S某、人防管理中心主任Z某、副主任C某、某局经建科科长W某、X某已被司法机关刑事处分。
兴化市审计局某广场人防工程审计小组受到兴化市委、市政府的表扬和奖励(功有多大,罪就有多大!)。兴化市纪委决定将此案拍摄制作廉政警示教育电视片,现正在顺利进行中。
&&注:《人防案廉政警示教育片》如果实事求是,本是廉政教育的好教材,但由于人防案是在兴化市审计局某些人误导之下兴化纪委王建林等人凭想像加上逼供形成的,完全是一起特大荒唐冤案,所有行贿收贿情节都没有真实发生过。所以这个《人防案廉政警示教育片》反而成了一些人失职渎职、草菅人命、迫害无辜的铁证永存于世,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历史将会审判他们!~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20 01:04
兴化人防特大冤错案是当时特定政治环境下,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的产物。在党的十八届四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大背景下,至今还没有被推翻,不能不说是法制的悲剧。
发表于:17-07-20 10:31
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复函:审计结果不能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那兴化纪委把审计报告作为办案依据就是错上加错了,应该追究兴化纪委的失职渎职责任。
发表于:17-07-20 11:11
& & & 对人防案的问题,市委主要负责同志非常重视,多次召集会议听取相关意见。经研究明确了以下几点:&
& & & 一、严格依法处理,有错必纠,违法必究。
& & & 二、请人大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并形成报告向市委汇报。
& & & 三、请上级纪委对兴化市纪委的案件查处进行检查。
& & & 四、市相关部门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对当事人的生活予以关心和照顾。
& & & 五、市人民法院及时受理相关人员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 & & 六、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尊重法院作出的决定。如果是冤案将及时纠正,相关责任部门 & 将依法承担相关的责任。
& & &七、相关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做出影响社会稳定的事情。
& & &目前,上述意见均已布置并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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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化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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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
发表于:17-07-20 11:52
兴化纪委、兴化财政局、兴化审计局要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回复,做好此案的复查工作,还受害人清白!
发表于:17-07-20 12:46
兴化人防案发生于2006――2007年,当时的市委书记是贾春林,市长是唐文奇(还任过纪委书记)这2人的垮台比人防案受冤者还惨!应了那句老话“离天三尺有神灵”整人的人决没有好结果。
发表于:17-07-24 13:15
&&[第3版 07-24 13:15]
下面这篇工作研究文章,本是依据合同法和财政、审计法规进行的探讨,却因此触动了顾定荣、陆晶秋敏感神经.....!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21 16:25
&&[第5版 07-21 16:25]
建筑企业大喜事|“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被全国人大取消!
百家号&07-04&16:45
 近日,建筑行业内关注的“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明确:
  应当予以纠正。
  什么是
  “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近年来,北京、上海、山东、江西等多个地区先后出台了地方性审计条例或审计监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为什么
  受到业界反对?
  各地出台了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规定后,广大施工企业反响强烈,呼吁撤销此规定。因为:
  损害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严重损害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通过地方立法强制性地将第三方做出的审计结果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民事合同的价款结算依据,实际上是以行政定价代替市场定价。
  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之间是一种行政监督关系,审计机关并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
  事件结果
  应当予以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日前在回复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中提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且法工委已将研究意见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目前,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规定自行清理、纠正。
  事件经过
  2013年,中建协联合26家地方建筑业协会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并建议予以撤销。
  2015年5月中建协再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申请,进一步说明这一地方性法规给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引起了法工委的高度重视。
  2月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6月5日,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
  该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目前,此项工作各地现已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20 20:23
兴化多少工程结算不审计的,审计的也是两方通吃,还赚了不菲的审计费,看形势口袋要缩小了。
发表于:17-07-20 20:45
现在的工程审计其实就是个大笑话,与以往不同的是,现在现场跟踪审计了,大部分时间都不在现场办公的,做做样子的,货色没有看到,只看发票签字,所以价格压得太低了,大部分老板虚拟数量,过几天又运到其它工程上了,拆下来的电缆先运走,过几天又装到桥架上去了,只要工程总监装个开不见就万事大吉了,要不赚什么钱啊。
发表于:17-07-28 11:07
&&[第17版 07-28 11:07]
以下是引用 第25楼 @青牛山 的话:
兴化多少工程结算不审计的,审计的也是两方通吃,还赚了不菲的审计费,看形势口袋要缩小了。...
“...核多核少来去可就大了,这全在审核人员的笔下了。”这是兴化审计局在上述给自己歌功颂德文章中丑化某中介机构审核人员说过的话。人防案已经过去十年了,人防案后,审计局以政府名义发文要求全市所有300万以上的政府工程都必须由审计局审核,并以审计报告做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时代广场人防工程才300万左右造价,就“挖出了一窝硕鼠”,那么全市每年动辄十几、几十亿工程(比如:本贴三楼表中第一个工程造价就8个亿,根据审计局的月项目公示表,报审金额达21.36亿元。),十年下来,全兴化市经陆晶秋手审核的上百亿工程的来去又该是一个什么数字呢?他的“笔下”来去的金额该是天文数字了吧?!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21 13:02
人防冤案,实际是兴化市审计局争夺建设工程审计定价权(顾天荣、陆晶秋等人中饱私囊)的牺牲品!
发表于:17-07-21 14:32
一低审计报告,纪委如获至宝,
发表于:17-07-21 14:42
谢顶成龙窃喜,抱住春林大腿!
发表于:17-07-21 14:59
升官有阶梯矣!
发表于:17-07-21 15:23
29楼:一低审计报告应为一纸审计报告
发表于:17-07-22 18:31
&&[第2版 07-22 18:31]
时代广场人防工程建设、审计、案情纪实
原兴化市人防管理中心主任:陈凤俊&
时代广场人防工程“窝案”确实是一起地地道道的乌龙案,一共冤枉九个人(全部指向同一个“行贿人”陶存山),其中被判刑的有五人,行政(纪律)处分的有三人,没有追究的有一人。该特大冤案的导火索就是兴化市审计局向兴化市纪委提供了一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注:审计报告按规定根本不能作为立案的依据)。兴化市纪委依据审计报告,怀疑受冤人受贿,对受冤人、证人采取刑讯逼供,从而酿成了一起本不该发生的荒唐透顶的特大冤案。
一、人防工程建设情况
时代广场人防工程是兴化市实行最低价中标的第一个政府项目,由江苏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下浮17%。土建部分(纯钢筋混凝土结构),为陶存山承包,审核结算价309万元。工程于04年4月开工,主体工程7月份竣工。工程从招投标阶段开始,市纪委一直跟踪监察(刘启凤、唐主任、孙主任、陈营长跟踪参与),市财政一直跟踪审计(委托有资质的永诚造价事务所),在争创优质工程、树清廉形象活动中受到了领导和专家的一致好评。
工程开工之初,人防办要施工单位尽快签订合同,但施工单位一直对“主材必须按合同同比例下浮”存有异议,一直不肯签订合同。3月15日亚太公司代表要求主材不能下浮,并说:“如果主材下浮这个工程肯定要亏本,我们不能做。”3月22日亚太公司再次派代表到我办进行合同洽谈,他们还是不同意主材下浮,并说:“我们做你们的人防工程每买一样材料进场,都要贴17%的价格差价给甲方,这是不合理的。我们不如不做这个工程”。人防办答复是:施工合同不能违背招标文件的规定,你们不做也可以,但工程投标押金10万元不予退还,并且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月26日亚太公司派陶存山代表亚太公司勉强签订了施工合同。在签合同的同时,施工单位提出标底中存在漏项问题,人防办沈文学当面进行了答复:图纸中有的,标书中没有的,要求施工单位做的,按实结算;图纸中有的,标书中有的,要求施工单位不做的,按实核减。并在合同中注明“工程量按实结算”。 4月9日亚太公司陶存山进场组织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陶存山多次提到:“做这个工程,上了朋友的当,亏吃大了。单钢材每用一吨,我就要贴进去600多元钱(钢材4100元/吨,下浮17%,=697元),现在不是谈赚钱了,能保本就烧香求菩萨了。”他讲:“这个朋友是靖江人,人很厚道,我在春兰集团做工程熟悉的。这个工程开工前,接到他的电话,说兴化有个人防工程被他朋友中标了,准备介绍给我做。我当时正好闲着,心想做工程总不至于亏本,谈了好几次就来兴化做这个工程了”。
5月底,施工单位向人防办提出要自行采购商品混凝土,沈文学跟周定安讲:“兴化基本上没有用过商品混凝土,我们对施工单位采购,质量有点不放心,我们两个都快退休的人了,不能搞出个豆腐渣工程,坏了我们的名声,再说合同上也有明确规定:‘商品混凝土由甲方确定’”。于是沈文学就把这个想法向董高波作了汇报,董高波也同意了商品混凝土甲供。6月上旬,沈文学带领人防办、财政局、监理公司相关人员对泰州、高港商品混凝土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并确定与高港一家公司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时,财政局、永诚造价事务所也有代表在场,沈文学说:“考虑到地下工程工程质量,以防施工单位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对质量问题相互推诿,决定由施工单位来统一管理商品混凝土供应及施工,合同由亚太公司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签订,人防办见证,付货款要走亚太公司账上走,亚太公司不得截留”,大家也没有异议,永诚造价事务所提出要把手续完善好。
针对工程经常出现停工半停工状态,施工单位工程现场负责人陶存山的大舅子孙跃华总是这样说:“这个工程下浮这么大,我们用工的成本太高,你们也知道我们就这一个工程,一道工序结束就要歇好几天,我们不补贴窝工费用,工人就打包走人,做这个工程真是亏吃大了,当初和陶三(陶存山)商量这个工程做不做的时候,我就提出工程没有多少利润空间,在外地做工程还有好多想象不到的困难,最好不做,他不听我的,现在也知道后悔了”。
7月下旬,人防办准备进行土方回填及附属房工程招标,考虑到陶存山工程质量评价较高,人防办主任董高波还专门提出要陶存山参加邀请招标,但陶存山当即回绝:“我在你们这里做工程,做一个亏一个,是金子工程我都不做了,我不想发这个财”。
7月20日以后,具体施工负责人孙跃华认为主体工程已竣工验收过,他跟周定安说:“算算材料账和发给人员的工资感到亏本”,所以还有大量扫尾工程他不想再干了。孙把人员撤走后,又有10天没有和我们见面,我们多次打电话找人未果。之前,孙考虑工地上的木方、木工板等材料用车装到泰州不划算,就在兴化低价处理了。现场管理人员多为陶存山感到可惜,都认为陶存山如果在兴化再做一个工程,这些材料都能用上了,就没有必要贱卖了。
工程施工过程中,陶存山多次停工,而此工程又是政府重点工程,工期紧,为此人防办多次打电话、发函给亚太公司催促,并于7月30日由沈文学带队到靖江与亚太公司交涉复工事宜,并且强调:如不在规定时间内复工,人防办将按照合同法起诉亚太公司。
从亚太公司回来后,我们才彻底清楚工程出现层层转包的内幕,该工程由兴化人严军借用江苏亚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而后严军将工程整体转让给靖江做水电工程的老板徐柏松,徐将工程水电部分自己施工,将工程土建部分经陶存山靖江的朋友介绍转让给陶存山,陶为此向亚太公司、严军、徐柏松共支付转让费26万元。
8月上旬,亚太公司感到问题的严重性,董事长王志峰一行来兴化处理复工事宜,人防办态度是: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复工,否则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随后王志峰通过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宋吕银打电话给兴化政府办主任蔡莹,要求妥善处理。晚上,政府办蔡莹、丁锋主任还接待王志峰一行,人防办也有人也参加了接待。
该工程一直是泰州市人防系统的一个亮点,省、泰州及我市有关领导多次参观,并给予高度评价。来该工程参观过的领导和团体有:省人大执法检查组(省人大城乡委副主任带队、泰州市人大副主任王洪卫陪同)、省军区有关首长、省人防厅所有厅长,泰州市人大执法检查组(人大副主任来则林带队)、泰州军分区有关首长、泰州市人防办所有主任,以及我市四套班子及人武部有关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查组等。
二、人防工程审计情况
审计过程中,出现的所谓两份“假协议”是这样形成的:06年6月份,陈凤俊刚刚就任市人防管理中心主任,按照刘世栋、沈文学两主任的要求,时代广场人防工程审计已经大半年时间了,要我配合审计局尽快结束审计,为此,我是经常与审计局、永诚造价事务所、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对接。大概到8月份,除陶存山外,其他标段的项目负责人与审计局达成了大部分共识,唯独陶存山土建工程与审计局分歧很大。审计局提出“商品混凝土必须下浮,合同漏项由施工单位承担”,陶存山坚决不同意,并指出:“商品混凝土为甲方采购,是甲方定的价格、厂家,现在要下浮,说到哪里我都不同意。如果是我采购的,肯定下浮,甲方定的东西,要我赔20多万,有这种做法吗?钢材漏项,签订合同时就提出来了,人防办是认可的。如果当初不同意,工程我就不做了”。就在8月的一天上午,陶存山再次到审计局核对决算,中午我就约审计局袁锦翔吃个工作餐,请永诚造价事务所徐银华、陶存山一道陪同。席间,我就提到人防办领导很想尽快结束审计,陶存山这一块都是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的要求进行决算的,并且永诚造价事务所一直跟踪审计,人防办在工程上的决策都会征求永诚造价事务所的意见,现在财政结算审核可能在意义的表达上不够符合审计局审计规定,我们就是想请袁科长给我们指点一下,如何完善。袁锦翔也了解陶存山做的工程状况,是最低价中标、层层转包,也讲过赚不到钱,并且提出了完善的方法,就是把商品混凝土、井点降水工程以协议的形式完善好,并请示沈文学同意,仍由周定安代表人防办补签两份协议,这件事从头到尾财政局的王彩明、薛启华都不知情。(注:此两份协议在韩成龙书记07年工作报告中,竟然被说成是王彩明、薛启华两人和人防办的人共同参与制定的。事实上,王彩明已经于06年9月到新垛挂职锻炼,在纪委“双规”前,并不知道审计局出具了这份有问题的审计报告,更没听说过这两份所谓的假协议!)。
市人防办知悉审计局的这个审计结果后,按照分管市长杨建的指示:“请人防办整改完善抓落实”,立即会同永成事务所、财政局经建科,针对审计报告,于2006年12月20日形成了《兴化市人防办关于时代广场人防工程决算审核情况汇报》,准备呈交市有关领导。汇报中对审计局提出的误差数据都做了一一回应,并对人防工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说明。遗憾的是这一份情况汇报没有及时上报(被新上任的人防办主任刘世栋不明真相地搁置一边)。由于市领导没有及时得到人防办的书面答复,误信了审计局的这份审计报告(审计局的目的是夺取工程审核权和工程委托权)。审计局在报告中别有用心地提出“依据他们的会议纪要及补充协议,很可能引起行政诉讼,建议移送纪监部门进一步查处”,并且将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汇报,直接送呈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领导,并对他们进行言语误导。兴化市审计局这种做法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他们对人防冤案的形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决算审核,审计部门对中介机构行使审计监管职能,是从中央到地方一贯的做法。目前,兴化市审计局对政府项目的审核权、委托权归于自己,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受监督的权利,谁能保证他们不出问题?难道纪检监察部门万事通,也要配备工程造价人员去监管工程审核吗?
三、人防工程案情
人防冤案从2007年1月3日沈文学双规,到5月底周定安、陈凤俊进看守所,是纪委一个一个地硬办下去的,他们先假定沈文学受贿10万元成立,又逼陶存山承认送了10万元,然后又逼陶存山编出送其他8个人(包括原人防办主任董高波3万)的金额,进而又逼王彩明(4.7万)、薛启华(3.8万)、陈凤俊(2万)、周定安(3.7万)、顾国民(2万)、王宏启(1万)、徐银华(2万)承认收了陶的钱,办了整整5个月。办理过程中,市领导、财政局、人防办、开发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都要求各单位相关人员自查自纠,但始终没有一个人退出所谓的赃款。于是:
3月1日王彩明双规,后面的人还是不“退赃”;
3月7日薛启华双规,后面的人还是不“退赃”;
4月16日陈凤俊双规,后面的人还是不“退赃”;
4月20日周定安双规,后面的人还是不“退赃”;
5月8日顾国民又进纪委,后面的人还是不“退赃”;
5月10日王宏启进纪委后,后面的人还是不“退赃”;
5月11日最后一个人徐银华又进纪委了…
4月20日,我从纪委出来后,就与顾国民、徐银华联系,讲了受冤的经过,并要他们做好思想准备,有可能冤到他们头上。他们两个人不怎么相信。5月8日,建达监理公司经理夏文亮找到我,他讲:“顾国民又进纪委了,太不可思议了。这个300万元的小工程已经下浮17%,层层转包花费26万元,送礼30万元左右,这样算下来纯土建工程(不含水电、消防工程)下浮率30%多,太不可思议了,纪委怎么能这样办案呢?”。我立即把顾国民进纪委的事告诉徐银华,徐说:“纪委硬要这样,我有什么办法呢,只有等他们喊”。王宏启知道顾国民进纪委后,讲道:“这个工程最低价中标、又是三包,施工单位连请一顿饭也非常难得,人防工程混凝土浇筑连续四天四夜,都是甲方买方便面给工地值班人员吃,陶存山也没有请我们吃过一顿工作餐,当然我们也非常理解,毕竟这个工程几乎不赚钱,可能还要亏本,可想而知为何陶存山会这么小气了。纪委如果喊到我,我就绝食,看他们有什么办法”。顾国民从纪委出来后,我去他家看了他,他老婆眼泪汪汪地跟我讲:“他在里边撞墙,差点把命送掉,万一有个三长两短,我和姑娘(女儿)怎么办?全家人就指望他一个人养”。王宏启从纪委出来后,带上老婆和80多岁的父母到红旗农场,质问陶存山:“你什么时候送过钱给我?”。陶存山忙解释:“对不起,不是你老王我没有送过钱,其他人都没有,纪委搞的全是假的”。陶存山要他先等一等,如果纪委不退,到他这里拿,并分别给王宏启、顾国民打了“没有一分钱经济往来”的条子。后来听徐银华讲,他进去后,没有办法交代,纪委办案人员就有意走开,故意留下笔记本让他看。看了笔记本上的所谓的行贿金额、时间、地点后,他想来想去,没有别的办法,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交代”。
纪委给了这么长时间、这么多机会,并且七个受冤人明明都知道沈文学被逮捕是因为他交待收了陶存山10万元,但就是没有一个人主动“退赃”。被纪委找去后,办案人员已经点出是有关陶存山的问题,仍然无法主动交待,为什么?要么是七个人都“爱财如命”,爱到宁可找牢坐,丢饭碗,爱到宁可给父母、妻儿带来永久的伤害,爱到宁可给世人留下一世的骂名、给祖宗抹黑,也要留下这所谓的“赃款”;要么就是纪委在作假。说一个人执迷不悟、存在侥幸心理、把钱看得很重还可理解;同时说八个人,并且这八个人都不是三岁小孩、呆子、傻子,他们是军队转业干部、知识分子为主的受党教育多年的机关干部,概率有多大?纪委办案有一个误区:无论工程赚不赚钱,只要管理工程的人,不管有权没权的,工程老板都要送钱。工程一开工,陶存山是这样第一次“行贿”的:董高波(1万)、沈文学(5万)、王彩明(2万)、薛启华(1万)、陈凤俊(0.5万)、周定安(1万)、顾国民(1万)、王宏启(0.5万)、徐银华(1万)。陶存山如此行贿,目的到底是什么?工程老板就是要行贿,一般也是针对能做主的一两个人,怎么可能送这么多人,而且金额还成万。退一步讲,假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都是事实,这些所谓的问题又有多少利润空间?如果没有可观的多得利润,陶又怎么可能不计成本的向那么多人行贿?纪委办案人员陈建中在办案点曾经对我讲:“你陈凤俊是地质学校毕业的,搞测量你可以,搞工程你懂不了多少,跟你这么讲吧,陶存山做的这个工程,尽管下浮17%,转包花了26万,送你们这么多钱以后,他至少还能赚100多万”。王建林讲道:“你才搞了一个工程,要是搞了三四个工程,后果就不可想象了。现在的干部有问题的太多,清白的少,抓进来的没有一个是冤枉的。你们出事属于中奖,等于霉倒到你们头上”。办案人员总认为共产党的干部十个中九个有问题,这样的认识非常可怕,不办冤案才怪呢。
2010年春节后,我遇到原人防办主任董高波,他对我讲:“这个案子是百分之百的冤案,当时我在监狱听我家属讲到你们这个案子,我非常震惊。该工程纪委一直跟踪监察,就连造价几万元的防水工程、土方回填工程,我们都规范招标、阳光操作,唐文奇书记也给予了较高的评价。我是人防办一把手,我都没有收到过陶存山一分钱,陶存山怎么可能送10万块钱给沈文学呢?更不可能会送钱给你们的”。
希望上级对人防工程进行全面解剖,让事实真相早日浮出水面,还我们以清白!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23 10:23
&&[第23版 07-23 10:23]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资深奴才 的话:
征求了审计署、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住建部、国资委、最高法等多家单位的意见,并赴地方进行了调研等。...
& & &说明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大在复函前是认真慎重的,除了征求审计署、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外,还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那意味着,任何工程承包方如果因不认可审计报告而起诉至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将被直接判败诉,无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对错与否或者质量高低,即使审计报告的内容再专业、再准确也无济于事,因为:审计机关根本没有对具体交易行为进行定价的权力。,
& & & 市法制办、财政局、审计局该出来说道说道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后类似工程如何结算,正常的流程到底应该怎么走,一定要拿出法律、法规为依据,而不是混淆视听整天扛着个“中国审计”的牌子唬人,更不要为了谋取不该得的利益闹笑话、出洋相。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21 22:36
终于纠正了。一个审计确实损害了交易公平原测,损害了合同法。给企业增加了约10%的成本。普天同庆
发表于:17-07-23 08:02
兴化市是工程审计的重灾区,目前的错误做法什么时候得到纠正!
发表于:17-07-23 11:18
关人防案几个人什么事?
发表于:17-07-23 14:17
以下是引用 第37楼 @楚天男儿 的话:
关人防案几个人什么事?...
当初审计局就是为了争夺工程审计权,借人防工程审计无中猜测人防冤案当事人收受工程老板的钱,从而误导兴化市纪委,酿成人防特大冤案!
发表于:17-07-23 19:44
已经有结论了??人防工程是冤案????
发表于:17-07-25 08:56
&&[第4版 07-25 08:56]
江苏省高院原院长许前飞以案谋私被撤销党内职务
& & 依稀记得,日我国第三个“国家宪法日”那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该省人大常委会新任命的审判员向宪法宣誓仪式。
& & & & & & &
& & & &江苏省高院院长许前飞讲话稿原文
& & 今天是我国的第三个国家宪法日。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省人大常委会新任命的审判员向宪法宣誓仪式。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省法院全体员额法官以及未来将成为员额法官的助理审判员共同见证了这一庄严的时刻。
& & 在今天宣誓就职的审判员中,70、80后中青年法官占到近90%。你们是我们江苏高院最幸运的一代法官,你们的成长,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你们的职业生涯,又伴随着中国法治的进程。你们是江苏司法改革的亲历者,也将是江苏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见证者。你们也是我们江苏法院最出色的一代法官,你们98人中有92人取得了硕士以上学位,江苏高院最优秀的裁判,绝大多数是经由你们的手做出。当然,你们也是我们江苏高院承担审判任务最重的一代法官,你们成长的这五年,江苏法院受理案件数翻了一番,但法官人数增加无几。你们中大绝多数人每年审理的案件数远远超过你们的前辈法官。
& & 你们的努力和付出,使你们能够脱颖而出,成为省法院第一批通过严格意义上的遴选进入员额的法官。你们在各方面出色的表现,证明了省法院员额制改革的成功。看到你们的意气风发和踌躇满志,谁还会相信那个传说中的法官离职潮?谁还会去用少数法官的离职去唱衰法官员额制改革呢?这次省法院进入员额的法官共217人,但是近几年省法院因各种原因离职的法官总共才7人,这能叫离职潮吗?
& & 此时此刻,作为一个老法官,我觉得应该对大家说点什么。说教会让你们反感,鸡汤你们也喝得腻味。我就同大家说一个案件吧。12月2日,就在省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你们为审判员的当天,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这两件事情发生在同一天纯属巧合,但这其中似乎又存在着某种联系。
& & 二十一年前,也是那些被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员,用法律授予他们的权力,剥夺了一个年仅20岁的年轻人的生命。二十一年后,同样是被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员,同样用法律授予他们的权力,将正义还给了这个早已逝去的生命。现在,你们也被正式授予了审判权,如何行使这个权力?这是你们包括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聂树斌案的前后两个判决,也许能够给我们某种启示。
& & 第一点启示:要慎用权力。法官这个职业,虽然算不上荣耀和显赫,但我们手中却掌握着可以剥夺公民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一柄双刃剑:它既能够惩恶扬善,实现正义,也可能剑走偏锋,伤及无辜。因此,行使权力,应当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如果在聂树斌案中我们能够慎用权力,认真查明案件的事实、证据,诸如作案时间、侦查程序、物证等重要环节的问题怎么会被忽视?合议庭、审委会以及一、二审法院所有参加案件审理的法官怎么可能只凭当时在案的证据就判处聂树斌死刑?
& & 第二点启示:要心存敬畏。敬畏百姓,敬畏法律。二十一年前,我们的同行,正是因为缺乏敬畏之心,才酿成了聂树斌案的悲剧。这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有一些非常显而易见的问题,有人发现,有人提出,也有人被告知别去趟这个浑水。我们作为法官,在处理案件中,我们怕什么呢?我们怕丢了头上的乌纱帽,甚至我们怕自己的身家性命,但我们有没有想过敬畏百姓、敬畏生命、敬畏法律呢?如果当时我们的同行,能够对百姓、对法律心存敬畏,何至于做出这样的判决!百姓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他们的权利需要我们去保护。“尔俸尔禄,民脂民膏,黎庶易处,苍天难欺”。这是对百姓的敬畏,对法律的敬畏。法律是治国理政之道,也是我们安身立命之本,法官的职责是守护法律,守护法律就要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如果连我们这些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内心都不能做到敬畏法律,怎么能让群众遵守法律、服从法律呢?
& & 借这个机会同大家说了上面这段话,希望引起大家去认真的思考,思考我们的责任,思考我们的担当,思考我们这代法官在实现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究竟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25 17:19
&&[第2版 07-25 17:19]
以下是引用 第34楼 @资深奴才 的话:
& 市法制办、财政局、审计局该出来说道说道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后类似工程如何结算,正常的流程到底应该怎么走,一定要拿出法律、法规做为依据,而不是混淆视听整天扛着个“中国审计”的牌子唬人,更不要为了谋取不该得的利益闹笑话、出洋相。...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27 09:08
&&[第23版 07-27 09:08]
本想澄清事实 却遭二次迫害
江苏省兴化市人防冤案受害者
周定安、陈凤俊
兴化市纪委于2007年办下的时代广场人防工程“窝案”,是一起非常荒唐的特大冤案。这场冤案本可以避免的,因为当初我们二人从纪委放出来后,立即找所谓“行贿人”陶存山了解为何要编造向我俩送钱的证言,在知悉陶存山向八人行贿的证言全是他被迫瞎编的真相后(实为九人,董高波因在服刑未追究),我们非常震惊,立即帮助陶存山将真实情况整理成材料《兴化市特大冤案》(陶小学文化),分别寄给江苏省委常委、省纪委领导、泰州市委常委、泰州市纪委、兴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谁知,冤案不仅没有平反,我们两人又受到第二次迫害。寄到省纪委的信被时任省纪委副书记刘大旺批转到泰州市纪委,泰州市纪委陈国华书记又将此信批转到兴化市纪委。结果是:我们二人被第二次双规,再次被逼承认根本没有发生过的收贿事实并根据纪委办案人员要求编造了“翻供”、“串供”情节。本准备只给予纪律处分的我们,这次被关进了看守所,并被强行判刑坐牢,丢了饭碗。
日,兴化人防特大冤案受害者之一陈凤俊被纪委双规;4月20日,另一受害者周定安也被纪委双规。双规期间,王建林、陈建中等办案人员是“四班三倒”,对我们轮流审讯。&虽然我们反复对他们讲、重复问他们:我们没有经济问题,怎么交待?你们搞错了,我们是被冤枉的,喊破了嗓子,声音嘶哑了,他们就是不信不理,一口咬定我们有经济问题。王建林等人对我们讲:你们不交待问题,就别想出去!十天、半个月、一个月、三个月、半年,双规没有时间限制,你有本事就跟我们耗。办案人员采取哄、吓、诱、骗的手段对我们进行所谓的“开导”,当时,我们是不堪忍受种种折磨,没有办法,只好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在办案人员一步步提示、暗示下,做“正确”笔录,即有关收贿的时间、地点、金额三方面必须与陶存山笔录对上号。接着,分别被逼迫交出所谓的赃款3.7万元、2万元,我们才从纪委办案点放出来。就这样,在兴化市纪委的逼迫下,我们往自己的清白之身上泼了一身污水。
我们清楚地知道,一定是陶存山瞎编了向我们行贿的情节,否则纪委不可能找我们。所以,从纪委出来后,我们急于想知道陶存山诬陷我们的原因,因为事实上我们并没有收受过陶存山一分钱,莫名其妙为此背上受贿的黑锅,心里非常憋屈和痛苦。接下来几天,我们又了解到沈文学、王彩明、薛启华三个人的家属也在喊冤(他们三人在我们之前被纪委双规,后被关进了看守所),她们都说,自己的老公是冤枉的,从没有收过陶存山一分钱。为了了解到底是怎么回事,陈凤俊就打电话给陶存山,讲了五个人被纪委双规的情况。陶说:“我没有送钱给你们,我也没有办法,兴化纪委的人太毒了,整了我八天八夜,我也是受害者。他沈文学(在陶存山之前被兴化市纪委双规)在纪委瞎编我送钱给他,害得我受这么大的苦。纪委的人一定想,既然我送钱给沈文学,不可能不送钱给其他人,我就按他们的意思瞎说了一桌子(指八个人)的人。摊上这么个倒霉的工程,我哪有钱送人呀,我自己都穷疯了。”我说,既然你是瞎说的,你从纪委出来后,应该及时告诉我们,我们可以主动找纪委领导澄清事实,不至于受此大冤。他讲,我就是要把事情搞大,靠一个人、两个人翻案翻不掉,到时候我们一起翻。
综合我们的亲身经历和其他三人家属的讲述,结合陶存山告诉我们的情况,我们意识到人防案可能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冤案。我们决定找陶存山了解详细经过,并要求陶存山实事求是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我们先后四次去泰州红旗农场,第一次我们到达红旗农场陶存山的办公室时,他不在家。他老婆说,我们在兴化搞人防工程根本没赚到钱,人防工程质量优质,又不是豆腐渣工程,我们哪有钱去送人?并且说兴化纪委瞎办案,我家陶存山在纪委吃了不少苦,他有心脏病,差点把命丢掉,全是受害者。我们讲了沈文学、王彩明、薛启华被双规的情况后,陶存山老婆非常坚决地对我们说:你们放心,我们肯定要翻,就是到法庭也要翻。我们觉得陶妻的态度非常诚恳、非常坚决,决定隔日再遇一下陶存山。第二次我们遇到了陶存山,陶讲,没有办法,大家都是受害者,他讲,有关金额、时间、地点都是瞎编的,你们不可能猜出来。我们讲,正是由于你瞎说,纪委要我们做一模一样的笔录。陶存山说,真没有想到会有这个结果。然后我们就向他说明,我们已经咨询过律师,律师讲这个冤案只有证人出面才好推翻。我们要求他将事实写成材料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他说:我口述,你们记录,再请你们的律师从法律角度看一下。我们同意了,就将他口述的内容记下来,整理形成了“兴化市特大冤案”,交陶存山核对签字后,陶分别寄给了泰州信访局、泰州市纪委、泰州检察院、兴化纪委、贾春林书记、李伟市长、顾跃进市长、杨健市长等。
之后,顾国民、王宏启、徐银华也相继被兴化纪委叫去交待问题,也应验了我们原来的预测。我们决定在陶的喊冤材料中补充进他们三人的内容。我们再次找到陶存山,讲了顾国民他们三人也被纪委采取措施的情况。陶存山看过材料并认可后,又签字分别寄到江苏省委常委、省纪委等有关领导。回兴化的路上,我们接到刘世栋主任的电话,又一次被兴化纪委带到恒达宾馆,开始了长达十天的地狱生活。
  当初我们万万没有想到,我们向上级部门和领导反映兴化市纪委办冤假错案的材料,最后还会回到兴化办案人员手里。正如后几天办案人员跟我们讲的,你们能耐真大,把状告到泰州、告到省里了。跟你这样说吧,就是告到中央、告到胡锦涛、中纪委那里,最后信还是要一层一层转到我们这里,还是我们来办。中央、省里是不会来人办的,全国各地告状信多着呢,中央能管得了吗?
再一次被兴化纪委双规后,纪委办案人员讲,我们是按照市委贾书记的要求,一定要把人防工程案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还兴化百姓一个公道,因为社会上关于人防工程案件议论较多,说纪委办冤案错案。轮到下一班次时,他们讲,贾书记刚刚召开公、检、法、司、人防办、财政局、审计局等机关部门负责人会议,要联合办案,一定要把人防案办成铁案。你们一定要讲实话,实事求是。我们说我们讲实话,我们没有拿,陶也没有送过钱给我们。他们讲,你们怎么到现在还执迷不悟,你知道外面的形势吗?你面对的是一级组织,跟组织作对有什么好处。他们所谓讲实话就是逼迫我们再次承认,没有第二种选择。他们说,你们好好想想,还是一句话:什么时候想清楚,什么时候离开这里,一天不说清楚,一天就别想出去。你们一定要认清形势,要把握好自己,端正态度,不然的话,后果不可想象!谁也帮不了你。在这期间,他们经常开碰头会,目的就是商量如何把案子变成铁案。第一步还是先逼我们二人承认受钱。接着就是逼我们将“翻供”、“串供”的经过讲出来,实际上就是按照他们设计的圈套在走。想到家里的亲人,为了能够早日回家,再说也斗不过他们,想想还是低头承认吧,这也是纪委最终需要的结果。
在纪委接下来的几天中,他们就把我们的所谓“翻供”、“串供”笔录,对来对去,每天都开几次碰头会。陈建中并且跟陈凤俊讲,“翻供”、“串供”这件事,你是上窜下跳,找你找他。写材料,你是带头人、主谋,扰乱司法(笑话,纪委算司法机关吗),你怎么能跟他们家属混在一起,你是活得不耐烦了,给你们路走你不走,第一次出去的时候就跟你讲,要服从组织决定。当然,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想把你怎么样,但要走一下司法程序,检察院的人要来做笔录,你不能再一错再错,再不能反复,否则单是翻供、串供这点就能判你几年,你自己看着办!
接着,我们就被关进看守所,在继续不认罪就要追究“翻供”、“串供”法律责任的威胁下,低头“认罪”,最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丢掉了饭碗。
上述画面是从江苏省兴化市纪委《人防暗道》警示教育片上截取的,清楚地反映陶存山《兴化市特大冤案》是如何从省纪委转到泰州市纪委最后又转到办冤案的兴化市纪委办案人员手中的过程。
图片中三个日期清晰可见:江苏省纪委日,签字:解畅、刘大旺;泰州市纪委日,签字:陈国华;兴化市纪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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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社会,当每个受害者都是孤单时,加害者就会肆无忌惮。有时候,你的哪怕一句公道话,也会让作恶者心虚、胆寒。
滴水穿石,做一滴方向正确的水,无悔矣。
发表于:17-07-27 19:34
&&[第2版 07-27 19:34]
人防案冤错案受害人向江苏省纪委申诉,其申诉材料经时任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解畅批转给省纪委副书记
、省监察厅副厅长刘大旺,刘大旺批转给泰州纪委书记陈国华,陈国华批转给兴化纪委……
发表于:17-07-25 18:07
漫画家方成一幅漫画:满是冤屈的秦香莲将状纸递给开封府,龙图阁大学士包拯大笔一挥:请陈世美同志查处!
发表于:17-07-27 19:38
&&[第2版 07-27 19:38]
对于这种让疑似冤案决策者进行调查的做法,人防案当事人以及法律界人士都提出了质疑,认为他们不可能公正地行使这一权力,并且有违“任何人都不得担任跟自己有关事务的法官”这一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其实,这样的安排也势必把泰州纪委、泰州检察院、泰州法院置于一种悖论式的困境之中。如果人防案果真是冤案,他们就要自我否定;但是,假如他们不否定自己,则如何塞住天下人的嘴?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江苏高级人民法院也许是最适当的机构了。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当时的“行贿人”的供词已经表明,此案的判决存在重大误判嫌疑,而泰州法院已经不是适格的再审主体,那么,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的提审可谓顺理成章。再审程序中,“行贿人”.陶存山将成为本案的关键证人,即便泰州方面百般阻挠,也不妨碍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直接宣布人防案受害人无罪。
  对于这起涉及重大、举国关注的案件,法院的审理无疑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进行。此类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的公开透明,不仅能够有助于国民对于司法权的监督,而且对于再审法官也是一种制度性的保护。当所有的证据都明白无误地展现在公众面前,法官的判决就只不过是对于水落石出的结果加以确认而已,任何对于判决的指责都将无从发出。
“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我们期望能感动今天的司法界。
发表于:17-07-26 15:36
&&[第3版 07-26 15:36]
贿赂案件的困境:成也口供,败也口供蓝天彬
蓝天彬法律人& 09:39
贿赂类犯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类型,好像人人都知道一点,细究起来,并不简单。其分为受贿类、行贿类、介绍类等3类,包括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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