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卡未激活,保险公司赔偿标准要不要赔偿

关于太平洋保险集团
您现在的位置:>>
保险卡未激活 保险责任是否生效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保险公司:不激活肯定无效调查:售票员不提醒乘客乘客抱怨:激活方式不便民
乘客抱怨保险卡激活方式太麻烦
涪陵区的郭女士每次乘车都会购买意外伤害险,最近她才晓得,以前都是白买了,原来这保险还需要激活,但售票员根本就没提醒过她。
以前的保险白买了
郭女士在涪陵做服装生意,每月要往返朝天门进货8次,每次乘车都购买了车站代售的保险。直到最近一次,她仔细看了保险卡后面的条款,才大吃一惊:“原来我以前的保险白买了。”
“以前保险都不需要激活,现在突然要激活了,但车站在出售保险时,并没有明确告知不激活不生效。”郭女士说,她手中至少有20张已过期而未激活的保险卡。坐车的人大部分要赶时间,因为没有人提醒,大家都是买完票就直接检票上车。
售票员不提醒激活
昨上午11时左右,在陈家坪汽车站,售票窗口前用黄底黑字写着“保险请到电子机前自助激活”字样。在每个售票窗口附近,观察1小时左右,没有哪个窗口的售票员提醒乘客保险卡需要激活。
看到,大多数乘客拿到车票后,都匆匆赶往检票口,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卡上的条款。随机了20多位买了保险卡的旅客,很少有人知道保险卡需要激活。
随后,又赶到汽车北站、朝天门汽车站、菜园坝重庆长途汽车站等车站调查,发现售票员均未主动提醒乘客保险卡需要激活。
还发现,许多车站售票员在售票时,向乘客报的是含保险的价格,导致许多乘客糊里糊涂购买了保险。
购票20秒激活5分钟
在陈家坪汽车站购买一张到合川区的车票,售票窗口不用排队,耗时20秒钟就拿到票。车票背面一张保险卡提醒,不激活不生效,可采用电话或者设置在售票大厅的自助激活系统激活。
找到激活机,根据提示输入保险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并输入一个系统随机生成的验证码。让犯难的是,保险卡密码一栏显示为“YG177553”,在激活机上找了两分多钟,也没找到有字母的输入键。
无奈,到售票处咨询,被告知到问讯处询问。问讯处工作人员告诉,密码栏的字母系保险公司代码,不需输入,直接输入后面的数字就可以了。再次来到激活机前,前后花了5分钟才激活成功。
激活方式很不便民
昨中午,朝天门汽车站,一位购买了保险卡的乘客正在候车。该保险卡共有3种激活方式:上网、拨打声讯电话或者是激活机激活。
对这3种激活方式,该乘客称,根据语音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卡号和密码,操作过程漫长,稍不注意就会拨错键,还得再次支付电话费;上网,除非随身携带了可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在激活机上操作,很多人根本不懂,而且一个售票厅只有一台机子,大家都来用,不知道要排好长的队!
各方说法》》
保险公司不激活肯定无效
据悉,以前的“无记名手撕保单”不用激活,但因为投保人的信息不能实时进入系统,理赔有难度,被保监会叫停:从今年3月1日起,保险卡一律需要激活。
一家提供该业务的保险公司客服人员表示,虽然激活手续繁琐,但不激活肯定无效。激活之后,保险卡会记录旅客信息,这样即便出现意外或票据丢失,也能查到旅客是否购买过保险,方便理赔。
车站表态今后会加强提醒
中,各车站均表示,今后会加强提醒乘客激活保险卡。乘客则表示,如果无法做到一对一提醒,也完全也可以通过车站广播、乘务员统一提醒等方式进行。
一位姓张的女乘客建议:可否开发一个软件,出售车票时,乘客提供有效个人信息,点击该预设程序,保险费就自动激活。
律师观点未激活应该退费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功伟律师事务所沈仁刚律师建议,在乘客购买保险前,保险公司就应该尽到告知义务。同时,保险公司还应该建立一个退费机制,乘客没有激活就可以视为合约无效,乘客可以要求退费。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官方微信号
7×24小时全国统一客服电话借口保险卡没激活 生命人寿保险开封公司被判赔偿( 07:30:10)_网易新闻
借口保险卡没激活 生命人寿保险开封公司被判赔偿( 07:30:10)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记者 宋明增
东方今报开封讯 一男子在购买保险后意外身亡,在理赔过程中,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生命人寿保险开封公司)以其所购买的保险卡没有激活为由拒绝赔偿。9月15日,开封中院二审依法维持杞县法院所一审判决的被告生命人寿保险开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二原告孙月、 孙明保险金共计50000元。
日,家住杞县某乡的村民孙伟在生命人寿保险开封公司保险公司业务员张平的引荐下,购买了“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一份。在张平推荐下,孙伟又购买了一份“生命福星保险卡”,并按照投保程序交纳了相应保费。在张平向孙伟交付保险卡时,孙伟发现该保险卡的包装袋被打开、保险卡密码涂层也已刮开,遂提出异议。而张平声称该卡已经被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代其激活,该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半个月后,孙伟驾驶两轮电动车在乡间公路行驶时意外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父亲死亡后,其两个女儿孙月、 孙明拿着保单到该保险公司理赔。7月29日,该保险公司按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理赔给二原告各25000元及利息。而对“生命福星保险卡”不予理赔,称该保险卡未被激活,保险合同未生效。辩解理由为该生命福星保险卡外包装袋上显示,“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投保人亲自登录本公司网站激活本卡”;非交通意外保险金(含身故及残疾)的金额为50000元。
多次协调无果后,孙月、 孙明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和张平共同赔偿二原告保险金50000元。为此,原告方提交有“生命福星保险卡”、外包装袋、存折、理赔资料受理清单、理赔决定通知书及在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张平的通话录音。
杞县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孙伟将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业务员张平,张平将保险卡交给孙伟,该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称保险卡需本人激活,且已尽到告知和提醒业务,原告称张平已将该卡激活,双方对此条款有争议,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孙伟交纳保费,张平交付保险卡,该保险合同应为成立。孙伟作为一农民,家中有无电脑、是否安装网线、本人是否会操作登录公司网站激活保险卡有很多疑问,而保险公司将该义务强加给孙伟,有违保险法的规定。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张平系被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孙伟驾驶电动车摔倒受伤而死亡,属非交通意外事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二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对此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在保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月、 孙明共计50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生命人寿保险开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开封中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该案件生效。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本文来源:东方今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保险卡未激活,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_百度知道
保险卡未激活,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赔的,前几天业务员的客户去柜面办理理赔,才发现意外险卡折没有激活无法理赔,这种情况是业务员的疏忽造成的,最好业务员自己出钱赔偿了客户三千多元。
采纳率:78%
那就还是一份打印的文件保险类卡折一般都是意外险,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啊,更何况是没有被激活的卡了……就好像两个公司签合同,合同打好了,但是双方没有签字,生效期基本上都是24小时,未达到生效期尚且不能赔偿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