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等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吗

钢铁产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钢铁业是几乎所有重工业的基础与支柱,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进一步加深,其严重后果进一步显现的大背景下,国家出台了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核心内容是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要实现这一目标,企业必然要淘汰旧装备,研发新产品,对此,中华会计网校小编整理总结了钢铁产业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出口退税方面的内容。  一、增值税  一方面,企业在新装备投入时,可以充分利用增值税转型的大好时机,用好用足购进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另一方面,在旧设备淘汰过程中,旧设备和废钢废铁的回收利用应有一定规模,企业应充分利用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优惠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再生水、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等得到充分利用。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等企业所得税优惠,都能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出口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自营或委托方式出口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从日起,国家将部分钢铁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钢铁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出口退税优惠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发展。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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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方面有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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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l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 & &加计扣除优惠包括以下两项内容: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l00%加计扣除。&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投企业,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六、加速折旧优惠 &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 &减计收入优惠,是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综合利用资源,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八、税额抵免优惠 &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l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非居民企业优惠&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其他优惠&(一)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 & &自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l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二)“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 &自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2017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另外: &(1)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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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顾春晓de税悟
作者:顾春晓de税悟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免征优惠 以下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1)合同能源管理免征增值税优惠 (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2)水力...
  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免征优惠
  以下企业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1)合同能源管理免征增值税优惠
  (2)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3)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2)水力发电增值税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节能环境保护方面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扣
  企业自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减免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清洁基金收入减免
  对清洁基金取得的相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规定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的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1、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减免
  要点:企业自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要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
  要点:自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列入《目录》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1.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
  (1)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1)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2)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当前,国家为支持某些企业和产业的发展,往往会制定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与政策扶持,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享受这些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环保因素,否则很可能会失去这些享受这些税收优惠的权利。
  1.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1.如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
  2.新办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等,优惠力度相当大,但同样对环保有严格规定。
  以上企业若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可以享受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返优惠,但近年来发现,一些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一方面是污染排放大户,一方面又是税收优惠大户,这与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企业若污染物排放未达标,将不能享受增值税优惠,已经享受的还要追缴
  4.一般企业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的惩戒内容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 & 后续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哪些_百度知道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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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合一”终获人大审议通过,这意味着内、外资企业税负“分制”时代宣告结束,统一25%的税率时代开启。这意味着中国的招商政策由“拼资源、拼税收”迈向“挑肥拣瘦”,由此提高外资进入中国的质量。同时,新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在税收优惠方面也作出了调整。看点一:降低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我国自日起开始施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模式,在施行之初对中国吸引外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这种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内外资企业不平等的税率待遇已给内资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阻碍内资企业的生存发展。如出现了“假外资”现象,国内企业携资本到国外注册公司,再通过这家公司返回国内投资,从而享受到包括税收在内的各种外资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税率从33%变为25%,内资企业的负担降低了,并获得和外资企业一样的税率,可以从源头上削弱内资企业的谋惠动机。商务部长薄熙来在两会期间表示,“两税合一”对各种类型的企业会产生不同影响,但建立一个公平合理开放的市场环境,对大家都有利。此外,证券研究机构的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所得税负担将明显减轻,中国股市整体投资价值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看点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体系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调整后对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支持扶持的产业和企业会更加有利,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得到税收优惠,对鼓励自主创新、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加强节能降耗等国家产业政策将起到很大的推进作用,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非常有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凡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专家指出,今后,开发区跟全国所有地区一样,只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才能获得税收优惠。&看点三:鼓励企业回报社会&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这比最初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草案所规定的10%的比例还提高了两个百分点。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说:“这体现了中国进一步鼓励公益性捐赠,通过税收手段推动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意识和决心。”&看点四:环保节能可享受税收减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所作的投资,或在节能环保项目上的所得,今后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看点五:优惠延续性条款&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新税法对原来享受上述优惠的一些外资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了优惠延续性条款。如:对于目前正在享受15%或24%优惠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适用税率将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例如,15%的税率将会依每年2%的比例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25%。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此外,新税法还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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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所列举的产业和项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自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这里电力是指核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不含火力发电。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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