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级分类逾期客户分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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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银监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指导原则,逾期(超过票据到期日)没有收回的贴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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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银监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指导原则,逾期(超过票据到期日)没有收回的贴现资产,一般应划分为:A.正常类B.关注类C.次级类D.可疑类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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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哪些属于不良贷款: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逾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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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贷款属于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的基本类型:  1、逾期贷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  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通》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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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 :逾期贷款 为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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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此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并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不少网友都是通过这种方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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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指1998年5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简介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及时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的概率为0。
二、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三、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来还款付息。的概率在30%-50%。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等待定因素,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的概率在75%-100%。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分类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签发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物远远大于实现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f.(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履行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
(9)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或31天至90天(含)。
●次级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b.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银行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c.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d.(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e.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资料之二:次级贷款,其它银行还举例如下特征:
借款人为负值,支付出现困难,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预计在30%以下,逾期91天至180天(含)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
(3)借款人进入;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或91天以上。
●可疑类参考特征:
a.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银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b.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c.因、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d.借款人的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e.银行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f.(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g.本笔贷款欠息180天以上。
资料之三:,举例尚有:
预计在30%—90%之间;逾期人(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濒临倒闭,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办理、开具等发生时,凡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担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物)向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和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
(12)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13)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0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
(14)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超过85%。
●损失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b.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补偿后,确实无能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银行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c.借款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d.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其他贷款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e.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后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然无法收回的贷款。
f.由于上述a至e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入账后,扣除抵贷资产接受费用,小于贷款办席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g.开立、办理、开具保函等发生时,和保证人授予上述a至f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h.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资料之四:,举例尚有:
经国税部门未能核销的贷款;预计在90%以上。
1.正常、关注、次级、的基本分类标准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基本特征形式,采用的是列举法,不可能穷尽。它们只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2.分类中,关键是要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并结合担保分析后进行初分结果调整,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从2004年起,、两类银行将奉行国际标准,取消原来并行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根据内在风险程度将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这种分类方法是银行主要依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即最终偿还和利息的实际能力,确定贷款遭受损失的风险程度,其中后三类称为。此前的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损失四类。
五级分类是国际金融业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公认的标准,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通过对借款人、财务实力、价值等因素的连续监测和分析,判断贷款的实际。也就是说,五级分类不再依据来判断,能更准确地反映的真实情况,从而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以前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分类方法是“一逾两呆”(是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这是一种根据贷款期限而进行的事后监督管理方法。“一逾两呆”的不足就是掩盖了银行贷款质量的许多问题,比如根据贷款到期时间来考核贷款质量,就会引发的现象,这样就很容易将一笔不良贷款变为,而实际上并没有降低风险。这种分类法很难甚至根本无法达到提高的目的,而五级分类法正是克服了它的有关弱点,可以及时反映商业银行的盈亏状况,因此成为改良贷款质量管理方法的选择。
贷款的五级分类仅提供了一种贷款的分类方法,与风险为标准的分类方法并不一致,因此,像“的五级分类”这样的提法是错误的。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局限性
1、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在依赖主观判断的贷款分类体系中,同类贷款的分类结果基本上正确,但是不同类贷款之间的界线比较模糊,分类结果难以保持一致性。
2、重在贷款事后检查,不能提供恶化的早期预警。如对借款人的合同执行情况、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提醒借款人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对逾期贷款本息进行催收工作等。虽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做到对贷款进行动态监测,但是对资产质量恶化早期预警发挥不了作用,只能在贷款不能还本付息时才能发现其恶化。商业银行也难以利用五级分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有多大、贷款的利率水平及对抵、担保的要求等。
3、分类结果是粗线条分类。五级分类对划分过粗,仅划分为二级,不能区分其风险。在这两级上过于集中,然而其风险大小并不一样。完善的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应该对五级分类进一步细化,将分类5-7类,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采取不同管理方法。
4、利用计提贷款准备难以覆盖银行的。按照我国监管部门的规定,五级分类在很大程度上涵盖的仅是贷款余额,而且不是商业银行整个的或(loan exposure)。所谓暴露或敞口不仅包括借款人已提取的贷款,还应包括部分未提取的贷款,即承诺未贷部门。而且,对于如何计量表外或有负债项目的信用风险缺乏明确的规定。
5、五级分类不能区分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考虑借款人和贷款的风险要素,在很大程度上既不是客户评级,也不是贷款评级。这也从另一侧面反应出主要的用途是仅帮助监管当局了解商业银行的。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贷款分类
附:中国1998年之前的贷款分类
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的贷款。中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
这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和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办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的需要了。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似乎又太严格了。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超过,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贷款质量。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蛾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五级分类分法
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七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八条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第九条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三章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
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对贷款分类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在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对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与监测。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评估的政策和程序。对于抵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管理政策,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四章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对贷款分类的报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管理层能及时了解贷款质量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信贷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并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况,有责任把借款人和贷款的真实情况书面报告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贷款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时,不仅要独立地对其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信贷政策、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价。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以及呆账核销情况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货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并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核销损失贷款。
第三十一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日银监发[2003]2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全面、准确地识别、反映和监控信用风险,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银监会决定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的资产范围将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规定的各类信贷资产,扩大到开出信用证、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上述表外业务风险分类结果单独统计报告;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履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须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
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暂不实施五级分类。
二、从2004年起,五级分类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现在开始,应当在制度和操作方面着手准备,从2004年起试行五级分类。
三、从2004年起,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停止执行“一逾两呆”分类制度,同时要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加强贷款期限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贷款按逾期时间长短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测。
从2004年起,各机构应按季上报五级分类的数据。目前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2004年起可以停止向银监会报送“一逾两呆”的分类数据。但应按季报送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的贷款数据。
四、各机构应将贷款逾期天数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逾期天数的计算应建立在贷款合同期限与贷款实际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相一致的基础上。各机构在贷款审核发放时应认真匡算贷款实际所需周期,依此确定贷款期限。
五、各机构应严格按照《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有关资产实施五级分类。对于透支、贴现、各类垫款、进出口押汇等信贷类资产和有关表外业务,各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特征、历史损失状况以及自身的管理经验和水平测算实际风险状况,并制定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各机构可自行制定各类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试行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并按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条件成熟时,银监会将统一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
各机构应对重组贷款的分类予以重视,其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在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指导原则》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另外,各机构还应充分关注抵债资产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科学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抵债资产的评估至少应一年进行一次,当资产评估值低于账面值时应在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六、各机构应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的要求对各类信贷类资产计提损失准备,并根据自身的资产质量及经营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分年计提及核销规划”及不良贷款处置计划,在日前上报银监会。未按规定上报计提及核销规划、不良贷款处置计划,或未按规划提足损失准备,或对2001年以来新发生贷款未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2003年起在核算利润时,应扣除应提未提损失准备;当年利润不足以扣除的,不得在账面上反映利润。
未能按《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号)的规定在五年内完成分年计提呆账准备金和核销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财政部说明原因并同时报送银监会。
七、各机构应通过完善五级分类制度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根据《指导原则》制定并完善统一、可行的贷款分类细则、操作程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逐步健全信息管理系统,调整内部激励考核体系;改进贷款的发放和评估系统,坚决遏制新的不良资产形成;细化对五级分类工作人员分级培训方案,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贷管理人员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知识的考核;保证五级分类制度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八、各机构在保证五级分类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根据五级分类的基本原理并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确定的风险分类理念,进一步细化风险分类方法。
九、各机构应严格执行五级分类制度,严禁在贷款分类工作中弄虚作假。各机构制定的各类资产分类标准、分类频率、认定权限及有关重组贷款风险状况、贷款迁徙情况、抵债资产估值情况以及在分类中遇到的问题和疑问要及时向银监会报告。银监会在今后的现场检查中,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五级分类标准,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五级分类的执行情况将作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的重要内容。
十、各机构应完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提供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贷款人信用判断的恶意借款人,应及时在本系统内进行通报。对于长期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报表资料、虚假信息或已经对贷款银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借款人和提供信息或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将进行通报,并实施必要的制裁措施。
十一、农信社五级分类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二、各银监局应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由本局负责监管的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银监办发[2006]74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现将《全面推行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组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领导机构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31号)和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全面推行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内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全面推行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组织实施方案
为做好全面推行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2006年底之前所有农村信用社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贷款五级分类,特制订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认识
五级分类是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质量分类方法,比四级分类更能真实、准确地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2006年,农村信用社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需要,是科学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向现代金融企业过渡的必由之路,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对中外资银行竞争的必然选择,是适应统一监管要求的大势所趋,是提升银行业整体形象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管部门以风险为本、审慎持续监管的基础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要求。各级监管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务必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银监会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定信心,精心安排,全力以赴,确保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明确工作目标
2006年,全国农村信用社要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对贷款、透支、贴现、各类垫款等表内所有信贷资产实行五级分类。在日以前所有农村信用社全部完成贷款五级分类,从日开始,所有农村信用社实行以五级分类为主、两种分类数据共同报送的“双轨运行”制度。
经过试点已经完成对表内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的农村信用社,要在加大对分类真实性、准确性考核的基础上,试行对信用证、承兑、担保等表外资产和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
三、强化组织领导
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实行在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领导小组指导下,以五级分类办公室为枢纽,以省联社推广小组为依托,各级监管机构负责现场检查的工作模式。各地监管部门、省级联社要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领导机构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31号)的要求,各负其责地开展全国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推广工作,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的推广工作由海南银监局全面负责。
银监会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借调100名工作人员,加入省联社推广小组,具体参与分类方案制订、培训授课、巡查和现场指导职责。另外,在五级分类推行过程中,银监会将派出巡视组,对各地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四、精心组织培训
贷款五级分类的培训工作从2月下旬启动,分层次梯次推进,全部培训工作在4月30日前全部完成。
(一)培训层次
银监会负责培训银监局分管局长、合作处处长,省级联社理事长、主任以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各银监局负责培训所辖银监分局和监管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合作金融监管干部和省级联社其他高管人员。省联社负责培训本单位工作人员和辖内县联社的高管人员、业务骨干。县联社负责培训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及所辖农村信用社的分类操作人员。
(二)培训进度
银监会的培训工作在3月中旬完成,银监局和省联社的培训工作在4月中旬完成,县联社的培训工作在4月底完成。
(三)培训内容
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确定培训重点。对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的培训要突出实施贷款五级分类的意义和作用方面的内容,帮助其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对监管人员的培训要突出分类偏离度监管检查方面的内容;对农村信用社员工的培训以分类操作流程和技能为主要内容。通过培训,使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和分类操作人员思想通、懂常识、善操作。
(四)培训方式
银监会、银监局主要采取举办培训班集中授课的方式,省联社、县联社的培训要采取集中培训、现场答疑、案例辅导、试点经验交流、检查指导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五、积极实施推进
农村信用社要严格、认真、规范地按步骤、按要求、按规定时间,精心组织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力求做到标准统一、操作规范、认定准确。东部省(市)农村信用社的分类工作要在9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中西部省(区、市)要在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
(一)宣传发动
2006年全国合作金融机构监暨改革工作会议后,各银监局、各省联社要立即进行部署动员。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召开动员大会、编发简报、内部报刊增发专刊或开辟专栏、制作黑板报等丰富多样的方式对全体员工进行深入的思想发动,广泛宣传农村信用社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重要意义,增强全体员工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解决深层次的思想认识问题和操作技术难题,在农村信用社内部形成人人皆知五级分类的良好氛围。初次动员在时间上要与培训工作同步进行或前后紧密衔接。
(二)制度建设
省联社和银监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分别制订2006年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要充分考虑当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确保实现贷款五级分类的工作目标,对每个批次、每个阶段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做到内容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责任落实、监督有力。方案在3月上旬完成,上报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联社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号)和《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银监办通[号)精神,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本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贷款五级分类办法操作细则,调整和细化各类别贷款的特征和分类标准,针对企业和自然人客户的不同性质制定差异化的分类办法,统一操作程序、主要表格及报告方式,建立以五级分类为基础的贷款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和验收办法、标准,确保辖内农村信用社按照统一的内容、政策、标准和程序进行分类操作。操作细则报当地银监局备案后执行。上述,
工作3月下旬完成。
(三)分类操作
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以县联社为单位组织实施。省联社培训工作结束后,各县联社要迅速在全辖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各地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学习、理解、把握上级要求,在推进工作中要建立严谨、高效的组织保障体系,务求做到人员、任务、责任和措施落实。一要明确贷款分类的操作、认定、审核等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尽快完善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内控制度。二要确定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切实将贷款分类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三要严格规范信贷档案管理。各省联社要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对客户信息要求和农村客户的实际情况,在3月中旬,统一编制下发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文件编目和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农村信用社应根据上级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大范围的信贷档案规范工作,收集、补充、整理现有贷款客户信息。四要建立有效的分类监督制约机制,严格实行个人操作、交叉复核、部门负责人审查的制度。五要依据贷款审批权限确定贷款分类结果的最终认定权限,分类结果必须经集体讨论通过后确认。六要建立贷款分类的动态管理机制,将贷款分类工作与日常信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建立信贷台账。对于分类结果确定后分类要素发生变化的,随时调整。原则上,对新发生的贷款要随时逐笔分类,对总体的分类结果每个季度至少要集中调整一次。七要加快建立贷款五级分类的管理信息系统。
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推开后,省联社要派出若干个由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指导人员和已完成五级分类农村信用社的业务骨干组成的巡查组,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做好实地培训、操作辅导工作。
(四)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工作按照“完成一家、验收一家”的原则,由各县联社自行组织。县联社要成立多个考核验收小组,由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县联社的分支机构或其所辖基层农村信用社分类认定工作完成后,考核验收小组要及时按照省联社统一制定的考核验收标准,进驻现场。各联社在验收工作中可采取调查问卷、谈话询问、查看会议记录、贷款抽样等多种方式,重点关注培训的实效性、分类信息的全面性、分类程序的严密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等,严格考核验收农村信用社进行真实分类和风险暴露的情况。其中,对法人贷款抽样比例不低于法人贷款余额40%,对自然人贷款抽样比例不低于自然人贷款余额的20%。
六、实施严格检查
2006年,各银监局要制订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加强对贷款分类偏离度检查。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3月初启动,6月底结束,检查对象是2005年末经过试点已经完成贷款五级分类的农村信用社。第二阶段,从7月初开始,各局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的推进情况,随时对完成贷款五级分类的机构进行分类偏离度检查。检查按贷款金额分层抽样方式确定贷款样本。到2006年末,全国被检查机构不低于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比例的20%、抽样贷款笔数不低于分类贷款笔数的30%,力争使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准确到位。银监会将采取多种方式,重点对100家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的偏离度进行现场抽样检查。
各级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分类制度的研究,建立对其贷款分类办法和操作规程的评价制度,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另一方面,要根据辖内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进度,将该项检查纳入合作金融机构序时性检查内容。各地要成立以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为主、其他监管部门以及省联社共同参与的现场检查小组,由银监局合作处负责人或当地银监分局分管局长为主查人,按照银监会确定的工作目标,预先制订现场检查方案,选择不同经济环境、不同规模、不同管理能力的农村信用社进行贷款五级分类偏离度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培训效果、分类范围、分类责任制落实情况、分类绩效考核机制、资产是否涵盖了表内所有信贷资产、是否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操作、有无人为调整以及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的准确性。现场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客观真实、准确反映的原则,充分运用贷款偏离度检查、贷款迁徙分析和同质同类比较等监管手段,加强对不,
良贷款真实性及形态变动的监测考核。对于发现的分类偏离问题,检查人员应在与被检查农村信用社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坚持标准,自主判断。
七、加大问责力度
各级监管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职责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共同把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做好。对于不能按规定进度完成五级分类工作或工作质量不高的,省级联社要承担主要责任,银监局也要承担督导不力、监管不严的责任。
各级监管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要严格规范并落实分类工作的各项责任制度,包括动员、培训、立档、调查、分类、认定、验收、汇总、报告、检查、宣传等与分类相关的所有工作。五级分类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严禁走过场。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得降低标准,不得草率从事,更不得弄虚作假。各级监管机构和各级联社严格实行偏离度的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将五级分类作为考核内控管理水平和高管人员履职的重要内容。在分类工作完成后,凡发现用“一逾两呆”数据直接套换五级分类数据或故意隐瞒资产质量而人为控制不良贷款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一定要严格依照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对于现场检查中敷衍了事、不严格考核的单位和个人,也要按监管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实时反馈信息
各级监管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要继续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五级分类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号)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报送贷款五级分类的相关数据。推进过程中,及时向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推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交流当地开展五级分类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扎实有效地推进贷款五级分类、分类质量较高的,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推行不力、分类进度缓慢、不按规定组织分类操作、分类偏离度较高的,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同时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加强总结宣传
在做好内部信息交流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的对外宣传。这项工作要在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各级监管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协同配合,广大农村信用社共同参与下进行,上下联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重点宣传农村信用社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的重要意义,宣传银监会的各项重大部署,宣传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进展情况、好的做法和成效。宣传工作要强调针对性,突出重点,把握分寸,加强各种宣传舆论的引导,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实行内外有别,扩大声势,增大影响,形成有利于贷款五级分类开展的舆论氛围。
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推广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全国推广情况的总结和通报由银监会负责,对推广工作扎实、分类偏离度小、信息报送量多且质量高的银监局、省联社及工作突出的个人,银监会将予以通报表彰。各省的总结工作由各银监局贷款五级分类领导小组负责。东部省(市)要在10月20日前完成总结工作,中、西部省(区、市)要在日前完成,全国的总结工作要在2007年2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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