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车位管理费取车位费合理吗

在线律师服务免费咨询热线:
当前位置: >
> 业主未缴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禁止其停车?
案情介绍:
三原告是本市中兴路1233弄10幢1号1-3层商铺及系争车位的权利人。
2006年7月1日起,被告丰恩物业接受开发商骏丰公司的委托对中兴财富国际公寓及中兴财富休闲广场进行物业管理,其中包括原告车位所在地下车库的管理。地下车库实行刷卡进出,由车位业主或承租人至物业公司缴费充卡。产权车位管理费每月100元;租赁车位每月480元,其中100元为管理费,剩余380元是丰恩物业代骏丰公司收取的租赁费。2012年3月29日,原告支付了2012年4月至12月的车位管理费。某2013年1月起,原告未付车位管理费。
2013年1月3日,原告顾某建在中兴路1233弄“中心财富广场”车库入口处与物业管理人员因停车发生纠纷而报警。
2013年1月15日,原告发函给被告丰恩物业称其是中兴财富广场10幢1号业主,其于2005年1月24日购买了132号车位,一直按时缴纳100元/月的车位管理费。从2013年1月1日起被告丰恩物业不给予办理进门卡,理由是没有支付2012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告知被告丰恩物业侵犯了业主的财产权,要求立即改正,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丰恩物业负责。函件尾部载明,抄送xx市xx区房管局物业科、芷江西路街道房管办、芷江西路街道1233弄居委会、中兴财富国际公寓小区业委会。
另查明,丰恩物业与骏丰公司所签《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委托管理期限是某2006年7月1日起至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并签订新合同生效之日止。2011年9月中华新路588弄及中兴路1233弄小区成立xx市xx区中兴财富国际公寓小区业主大会和中兴财富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同年11月26日,中兴财富国际公寓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军盛物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管理期限某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同年12月21日,中兴财富国际公寓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告知全体业主2011年11月30日之前的物业管理费向丰恩物业缴纳,某2011年12月1日起的物业管理费暂缓收缴,收缴日期另行通知。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后,丰恩物业拒绝移交,一直未退出小区。中兴财富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遂诉至本院。本院一审判决丰恩物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迁离中华新路588弄及中兴路1233弄小区。一审判决后,丰恩物业提起上诉,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街道、房管部门协调,被告丰恩物业于2012年9月30日撤离小区,但地下车库仍由丰恩物业工作人员看管。
再查明,2011年3月10日,原告向丰恩物业支付了2011年1月至12月商铺的物业管理费11,354元。2012年始,原告未再向丰恩物业支付物业管理费。
审理中,被告丰恩物业表示目前仍由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地下车库,车库出入口的起落杆管理人员可以操控。
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虽然被告丰恩物业抗辩原告不能进入车库停车是因为原告拒绝交纳车位管理费。但是本院认为,原告是系争车位的权利人,丰恩物业某述2013年仍是其工作人员在看守地下车库,故即使车位权利人存在欠缴车位费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也无权阻止权利人在己车位上停放车辆。如存在欠费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完全可以依据法律途径向车位权利人主张。其次,原告最后一次支付车位管理费是2012年3月底,是在业主委员会通知暂缓缴纳物业管理费之后,这说明原告在知道小区聘用新的物业公司后仍向丰恩物业交纳车位管理费。从常理分析,原告拥有某己的产权车位,没有必要拒付每月100元的管理费而负担高额的停车费用。再综合原告报警、发函以及中兴财富国际公寓小区业委会与丰恩物业纠纷等一系列因素,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告购买车位的目的是停放车辆,既然无法进入车库,那么必然会给原告造成损失。与本市目前停车的行情价格相比,原告要求按照系争车位所在地下车库每月的租金标准进行赔偿,尚属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丰恩物业的反诉请求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而提出,但是丰恩物业与骏丰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于2011年12月1日终止,丰恩物业未能举证证明之后其对车库仍具有管理收费的权限。基于前述分析,由于丰恩物业的原因导致原告实际无法停放车辆,故丰恩物业再向原告主张2013年1月至7月车位管理费及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丰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排除原告顾某建、彭宝丽、瞿颖在本市xx区中兴路1249号地下车库132号车位停车的妨害;
二、被告xx丰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顾某建、彭宝丽、瞿颖2013年1月至9月的损失3,42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xx丰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顾某建、彭宝丽、瞿颖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xx丰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均由被告xx丰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龚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郑重声明:本网站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参考,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本站发布此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本站不保证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等。
下一篇: 上一篇:
最新资讯文章正在加载验证码......
请先拖动验证码到相应位置物业收取车位管理费引居民不满 物业:为规范管理_网易新闻
物业收取车位管理费引居民不满 物业:为规范管理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小区物业部门向居民收取车位管理费,不缴费车辆不能自由出入小区。昨天,家住西苑小区的市民任先生向本报反映了此事。
小区物业部门向居民收取车位管理费,不缴费车辆不能自由出入小区。昨天,家住西苑小区的市民任先生向本报反映了此事。任先生说,近期,物业向小区内有车的业主收取每月60元的费用。这两天,他开车出入时两次被拒。他说,以前的物业曾试图收取停车费,每月一两百元,未果。他不愿意缴纳车位管理费用是由于小区紧邻夜市,他的车曾三次被砸,小区内却无监控设备,他认为管理、设施等都存在问题。昨天上午,记者来到西苑小区,找到设于小区北门内的赛伟物业服务大厅。自称是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赵先生告诉记者,目前,小区车辆出入需办理蓝牙卡,收取蓝牙卡押金50元;欲向业主收取的每月60元费用是车位管理费,交半年送1个月,但很多业主都没有办理。办理蓝牙通行卡是由于有不少外部人员冒充小区业主进入小区停车,把路面压坏。小区居民凭卡出入,可以有效杜绝外部车辆,对小区内车位进行规范管理。赛伟物业工作人员张先生则告诉记者,该物业是去年10月16日进驻的。此前,小区曾多次更换物业。如今,物业费每月每平方米低至0.26元,小区内共2348户业主,只收到约一半物业费。业主委员会也同意收取车辆管理费。他们也表示,如果车辆管理费收齐,有打算在小区内进行监控覆盖。但由于现在没有资金,物业属于赔钱经营。随后,记者致电12358价格举报服务热线,接线工作人员表示,如果西苑小区居民认为收费不合理欲进行举报,可以持票据前来登记,他们将进行调查。(晚报记者 李科学)
本文来源:平顶山晚报
责任编辑:陈祎迪_HN015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物业收取车位管理费是否合理
荆州新闻网
荆州市纠风办\荆州新闻网 合办诉求总量 51524 件
已解决 49713 件办事热线:
诉求时间: 非常满意
物业收取车位管理费是否合理
内容: 本人在香榭丽都小区购买了地下车位,物业每年都要收取720元的车位管理费,请问现在收费是否合规?
回复单位:沙市区 发改局
回复内容:根据荆价房服(2018)43号文件规定,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终止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故此收费是合理的。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诉求人相关规定。
网友评论 (已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地上车位物业收费合理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