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和房东是否租户扰民房东有责任么

房客未按约付物业费房东要承担责任吗_百度知道
房客未按约付物业费房东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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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连带责任,下次退押金的时候要多注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的责任主要有: ①安全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②物业的养护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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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01  来源:西安晚报
  西安晚报讯 (记者张雷 实习生张怡苹) 房客不辞而别,还搬走房东许女士的家具,而搬走家具时小区物业没有询问和办理出入登记。为此律师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负有一定责任。
  市民许女士在科创路丽湾蓝岛有一套房,房里家具齐全却一直闲置着。2013年6月,小区物业办一名工作人员找到许女士,声称想租住这套房子。许女士看是物业办的工作人员,很是放心,便将房子租给了对方。此后两年,这位房客每次都如期交清了房租。上个月,眼看快到收房租的时间,房客表示他还要续租,等房租到期后,再支付新一年的。然而,让许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到了6月份,这位房客却再也联系不上了。
  许女士说,由于联系不上房客,她只好找到小区物业办,可当初租房时还在物业办工作的房客,早已离职。随后,她来到房间,并叫人打开了房门,可眼前的一幕让她惊呆了,房间内乱七八糟,原先租房时给房客留下的沙发已经坏掉,客厅的餐桌、茶几以及卧室床垫都不见了。“房客可能是卷着东西走了。”许女士说,她准备去辖区派出所报警。可让她想不通的是,按照小区物业办的规定,家具等大件出门都要在物业办办理出入证,如果没有出入证是无法出门的。按规定,物业办应第一时间通知业主,得到业主许可方可放行。对于她家这几件家具的去向,物业办并没有做过出门登记,也没有通知她。为此,她觉得物业办负有监管不严的责任。
  近日,记者联系了小区物业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区的确有家具等大件出入需要办理手续的管理制度。但对于业主许女士家家具被搬走一事,对方表示他们是不予赔偿的。而对于物业办的说法,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说,小区物业办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当中,如果有物件出门的管理服务条款,那么就应该负有责任。“物业办既然说了物件出门必须办理出门手续。那么,对于许女士的损失,理应负有一定责任。”余伟安说。 日期: 12:31:01 |客服热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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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漏水,物业、房东共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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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起业主告物业公司的案件,最后业主胜诉。
  原告是某电器卖场,被告是承租房产的物业。日晚上,电器卖场保安巡逻时发现,商场发生漏水现象。电器商品不能进水,卖场马上组织人员对商品进行了紧急处理。之后,物业人员来到现场处理。
  这次漏水,让电器卖场遭受很大损失。卖场称,他们找了保险公司专员对事故进行了评估,事故原因是楼层间的一处自来水管阀门损坏,导致水管爆裂。这次事故,共造成他们货物、设备、装修以及营业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去年1月,卖场将物业和房东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上述损失。去年上半年,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物业公司称,他们已履行了对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业务,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得知漏水后派人查找到了漏水位置,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房东未出庭,也未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协议约定,物业应对房屋共有设施设备及其运行进行维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落水管。本案中发生漏水的减压阀及落水管道也属物业维护和管理之列,现因减压阀破裂造成原告商场漏水,应认定物业存在违约行为。最后,法院判处物业赔偿卖场各项损失7.6万余元,房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分析&〉
  该类案件的诉讼标的主要集中在500元~3000元之间,最少的一件标的仅280元。在诉讼中,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各说各理,唇枪舌剑,辩论激烈。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收费依据不明确,在多次向物业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对物业公司产生了积怨,拒不交纳物业费。
  从涉及面上看,所涉业主包含了温岭各个小区,既有人民西路的政府老拆迁户,也有五龙小区等政府安置房小区,还有繁昌花苑、佳园小区等较新的中、高级住宅小区,涉及的物业管理公司包含了实创、三利、太平洋、绿地等各大物业管理公司。
  案件判决率低,且业主败诉多。3年来,该类案件的判决率分别为7.75%、9.79%、10.23%,且全部都是原告物业公司胜诉。部分案件系无法送达而导致被告缺席宣判,更多部分是作为被告的业主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够强,遇到问题只是简单地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进行对抗,而没有搜集和掌握必要的证据,即使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无法认定物业管理存在瑕疵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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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个法律问题,没有物业费的小区房东向我们收取物业费,这种做法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提问时间: 06:10:59
浏览次数:927
在没有成立起业主大会和选出业主委员会前,单个业主以物业服务服务公司不作为或服务不周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被起诉,败诉的几率还是非常高的。&br/&&br/& 第一点的话即使物业发律师信也是合理的,题主应该要理解问题的实质,但作为以服务为第一的物业公司的处理方式确实不那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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