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禁止P2P投资个人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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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个人债权转让或被叫停?是哪里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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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薛洪言
  出于某个目前仍未最终确定的原因,这两日好几个朋友都在问网贷平台中个人债权转让的事情,包括个人债权转让发挥了什么作用、是否涉嫌违规操作、一旦被叫停对网贷行业影响大不大等等。
  在互金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任何具有合规瑕疵的操作都可能面临被叫停的风险,那个人债权转让究竟有没有合规瑕疵?若被叫停,对行业又意味着什么呢?下面是一家之言,欢迎大家交流讨论。
  先厘清概念:哪些债权转让行为是红线?
  在现行的监管框架下,的确有特定种类的债权转让行为属于业务红线,但并非全部。
  笔者在《要被叫停的“债权转让”是个什么鬼?》一文中曾把网贷平台的债权转让行为分为三大类,即专业放贷人模式(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普通债权转让模式(非平台的第三方债权人通过平台将其信贷类资产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和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A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B投资者,A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
  究竟哪些债权转让行为是红线呢?专业放贷人模式违背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早已经被禁止;普通债权转让模式和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是否违规,仍需要进一步从监管规定中寻找端倪。
  2016年4月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这里,债权转让仍是笼统的概念。2016年8月份出台的《网贷暂行办法》对“债权转让”进行了一定的细化,第10条明确规定网贷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从《暂行办法》来看,第二类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也是违规的,第三方债权人的资产收益权通常便以打包资产、信托资产等形式存在。那么,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是否违规呢?仍不明确,进一步来看。
  2017年3月份北京监管部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称《整改要求》)可看作《暂行办法》的地方细化版,显示《暂行办法》第10条的这一规定至少涵盖以下几种行为:
  (1)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
  (2)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
  (3)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
  (4)对接典当行;&
  (5)对接保理公司;&
  (6)对接小额贷款公司;&
  (7)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就上述7条来看,无论是打包发售还是各类资产的对接,都未直接提及投资者个人债权转让的问题(第1条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与投资人债权转让是两码事)。因此,若本着“法无禁止即合规”的角度考虑,投资人个人债权转让与网贷平台的现行监管框架并无冲突。&
  对了,由于北京版的《整改要求》并未公开发布,所以上述7条禁令并未在网贷行业全面推行。典型的如第2条“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便是在近期通过专门的发文(《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的形式才得以实施的。
  个人债权转让有风险吗?
  接下来,不考虑现行监管框架,仅就业务本身来看,个人债权转让有风险吗?
  坦白讲,有。
  债权转让的设计,最怕出现债权逾期,这样会把从底层借款人到历次参与转让的投资者都卷入其中,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也大大扩大了债权逾期的影响范围,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风险扩散。去年某大平台的某款理财产品出现逾期,便有投资人因参与债权转让被动卷入其中,虽无理财余额但仍被纠缠在潜在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叫苦不迭。
  不过,上述问题并非无解,可通过无追索权转让的方式撇清转让人的连带责任,只保留最终投资者和底层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得网贷理财产品不因债权转让而变得复杂。
  此外,对于“目前P2P平台上常见的‘债权转让’或其他形式的平台客户未到期债权转让行为和服务,都属于虽无期限分拆的主观故意,但形成了期限分拆的客观事实,并由此蕴含风险”的说法,又应该如何理解呢?&
  在金融领域,之所以要警惕期限拆分行为,出发点主要是防范流动性风险。而就网贷平台个人投资者债权转让而言,这类风险并不涉及。
  何为期限拆分的流动性风险,举例来说,对于一年期金额1亿元的借款,平台将期限拆分为两个半年来对接投资者。对借款人而言,1亿元到手,一年后归还;对前半年的投资人而言,半年后理财产品到期,需要1亿元的回款。回款哪里来?只能来自后半年的投资人,如果恰好无人接盘,第一波投资人回款无望,便出现流动性危机。不过就个人债权转让而言,没有接盘的投资者转让便不会成功,所以不存在无人接盘导致的流动性危机问题。
  可见,个人债权转让,虽然也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但可以有效应对,且没有流动性危机等根本性问题。从风险角度来看,全面叫停似乎并无必要。
  前景展望:若个人债权转让被叫停,对平台而言意味着什么?
  问题来了,若投资者个人债权转让被叫停,对行业而言意味着什么?
  先来看看个人债权转让的意义和价值。
  现阶段,主流的网贷平台都推出了特定期限的智能理财计划,总金额几十万或数百万不等,期限多为3个月、6个月、一年甚至两年。由于借款人借款限额的存在,理财计划背后的底层资产通常对应多个借款标的,期限或一致或不一致,若不一致,则可引入个人债权转让的方式帮助投资人按期退出。同时,也可允许投资者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提前退出,提升产品的流动性和用户体验。
  还有一些平台推出了活期类网贷理财产品(非货币基金),其活期属性,便是借助个人债权转让的模式得以实现。此外,包含锁定期的“定期+活期”的结构化期限产品,也离不开个人债权转让的底层操作。
  对网贷平台而言,债权转让不仅解决了投资者的流动性诉求问题,更是网贷平台各类产品创新的必不可少的底层动作。若全面禁止个人间的债权转让,主流的网贷产品设计都要面临重塑,行业整体将回归至点对点、一对一的散标匹配模式。投资繁琐、操作体验差不说,还要面临资金和期限匹配难题,成交量有可能会大幅下降。
  当然,未来会怎样,还是未知之数,有待观察。
  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微信公号:洪言微语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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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微信公号:洪言微语(ID:hongyanweiyu)。
若全面禁止个人间的债权转让,主流的网贷产品设计都要面临重塑,行业整体将回归至点对点、一对一的散标匹配模式。
甚至,连百度云开发团队的信息都未能幸免于难……
今晨(7月18日),融创中国(01918.HK)早盘一度跌逾12%,创多日来最大跌幅。
若全面禁止个人间的债权转让,主流的网贷产品设计都要面临重塑,行业整体将回归至点对点、一对一的散标匹配模式。
尽管火热如斯,但无人车还在起步阶段。未来还会有大公司投入这个领域,也不断会有创业者发起新的挑战。17被浏览2,477分享邀请回答zhihu.com/people/xuehongyan薛洪言 · 几秒内继4月14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后,P2P监管子方案也于近日出台,基于负面清单原则再次明确了P2P平台的业务红线,包括“不得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期限错配、期限拆分;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等。资金池、自融、期限错配等概念在去年末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这里提到的债权转让是个什么东西?对我们选择P2P平台会有什么影响呢?且看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洪言微语)的解读。债权转让的三大模式就P2P平台而言,涉及的债权转让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介绍如下:一是专业放贷人模式。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专业放贷人模式解决了借款人和投资人不好匹配的问题,在行业初期大大促进了行业的发展。二是普通债权转让模式。该模式往往涉及到两个平台,至少包括转让人、受让人、原始借款人、原始借款服务中介(P2P等)、债权转让平台(理财销售平台)等5个相关方,是指出让人愿意将其与借款人、借款服务中介(如P2P平台)一并签署并生效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另一个平台上的受让人,即投资者。以网易理财为例,旗下易安宝产品就是典型的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该产品中,原始借款服务中介为惠人贷。三是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A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B投资者,A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创新。实践中,债权转让模式还出现了更为复杂的变种,包括引入交易所、设立SPV或引入其他类型债权产品等,但本质上并未脱离上述三种模式。三类债权转让模式的风险分析由于监管尚未明确是禁止哪类债权转让模式,所以目前主流P2P平台仍在观望之中。在笔者看来,第三种和第二种模式问题不大,第一种专业放贷人为此次监管的重点整顿对象。第三种模式债权转让关系局限在平台内部,潜在风险小,基本属于主流平台的标配产品,笔者判断不会成为此次整顿的对象。第二种模式是纯正的债权转让,有利于促进债权的流动,与资产证券化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该模式涉及多个相关方,交易结构复杂,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需要规范,但禁止的可能性不大。该模式是一站式理财平台的主要业务品种之一,如陆金所、网易理财、挖财等均有此类产品,随着越来越多的P2P转型一站式服务,该模式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就合规风险来看,第一种专业放贷人模式潜在风险最大。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虽然在P2P行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居功至伟,但一直颇有争议。更为重要的是,目前线下有大量的借贷中介公司在使用这种模式做线下业务,涉及金额巨大,已经成为相关部门打击非法集资重要关注的对象。在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看来,此次监管真正要叫停的,正是专业放贷人模式。对投资人的影响在哪里?就监管而言,为避免影响扩大化,叫停某项业务多是采取新老划断的做法,即监管规则出台前的继续有效,出台后的不允许再做,不会一刀切。所以,对投资者而言,目前尚不必担心P2P投资的标的究竟是否属于专业放贷人转让资产,关注平台本身的经营仍是第一位的。对平台而言,则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尽快整改才是上策!(文/薛洪言,苏宁金融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微信公众号:洪言微语)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4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直播】P2P债权转让,为什么被禁止?
7月17日,广东地区监管层要求禁止P2P平台一切形式的债券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这一消息一经传出便引起了广泛热议,后经证实,确有此事。作为全国首个推出P2P地方性监管政策的地区,广东再一次成为了全国焦点。
据了解,广东发布此项禁令的依据是日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的第六项、第八项的禁止规定: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这里提到的“债权转让”是个什么东西?为什么要被禁止?对P2P平台会有什么影响?投资人选择平台时又会有什么影响呢?且看聚金资本COO魏庆辉本期【聚金汇客时】的深度解读。
直播时间: (周四)
下午19:30—20:30
观看方式:
1、花椒直播/ 映客直播 ,请搜索“聚金汇客时”;
2、关注“聚金资本”微信号,菜单“关于聚金”→“聚金直播”即可直接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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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禁P2P债转有依据?揭理财计划、债转模式真相
   这是一场监管与市场的猫鼠游戏。
   随着广东(不含深圳)禁止P2P平台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其背后通过&集合理财+智能投标+债权转让&模式渐渐引起关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发现,部分P2P网贷平台通过&集合理财+智能投标+债权转让&,这一模式环环相扣,在使得网贷平台迅速做大业务规模的同时,却使资金端、资产端期限错配,这一错配掩盖在了智能投标和债权转让的名义之下,监管机构、投资者也难以穿透看清资金的具体流向。
   概略言之,其操作模式,以集合理财方式获得百万级别、定期或活期的理财资金;通过智能投标将理财资金与资产错配;并将已投资债权在本平台内转让或转让予私募等投资人。
   随着互联网金融整顿的持续进行,P2P网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期限拆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不得从事债权或股权转让等禁止性监管规定之外,仍有着网贷平台的各式层出不穷规避红线的招数及监管盲区。是否合规,考验着作为监管主体的地方政府的智慧。
非常规&集合理财&
   部分P2P网贷平台募集资金的方式&非常规&。
   在P2P网贷领域,&集合理财&的含义与券商集合资管计划等标准化产品涵义不同,业内并无标准定义;一般指的是在资金端,P2P网贷平台从投资人处募集的、提前确定融资金额(几十万元到百万元)和锁定期限(1个月至1年)的一种理财产品或服务。
   通常,网贷平台先有&标的&再寻找投资者,以使得资产端、资金端匹配;此类集合理财则与上述不同,其将投资者资金集纳至一定金额,通常高达百万元,再选取项目或债权转让标的进行&投标&。
   以华南某网贷平台为例,该平台&&&宝&共有10款产品,除&新手专享&外,其余9款产品的锁定期在30~360天,融资金额确定为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预期年化收益率在6.5%-10%之间。另一自称国资背景的网贷平台,旗下&&&计划&共有3款产品,锁定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对应预期收益率9%、11%、13%。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在锁定期内可申请提前退出,但需收取提前退出费用。
   这一模式与其他网贷平台不同。通常而言,网贷平台先发布借款标的,注明借款人的个人或企业信息、资产情况及借款金额、年利率和期限等情况,供投资人投标。网贷借款人借款金额也在监管规定的个人20万元、企业100万元的限额之下。
  目前,对于集合理财这一模式是否违规,作为P2P网贷监管主体的各地政府金融办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去年10月公布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等。
   有P2P网贷平台高管认为,这一模式有涉嫌变相设立资金池,打&擦边球&的可能性。
   &客户的资金是在客户的银行托管账户上,只是在开始和客户有一个代付代扣的协议,这样去对接资金,某种意义是不能说是资金池,只能叫涉嫌资金池。&广州市普惠金融协会执行秘书长肖清源表示。
  &智能投标&下的期限错配
   通过&集合理财&募集资金后,则需将百万级别的资金对应到数百乃至数千个投资标的上,这些平台所用的工具,是&智能投标&。
   所谓&智能投标&,有的平台也称为&自动化理财&,是参照当前火热的&智能投顾&概念设计的一种投资模式。
   网贷平台对此并不避讳,并将其作为产品创新亮点对外宣传,将其定义为&新型资金管理服务&、&自动化理财系统&等。
   在其产品说明或服务协议中,有网贷平台写明:投资人委托平台运营方的系统智能投标、自动复投、到期退出。平台运营方将投资人资金通过系统自动分散投资到平台上的优质项目中。另一平台将其服务模式定义为&优先自动投标及到期按相关规则自动退出&,称其采用智能分散的投标设计,投资人的资金委托给网贷平台进行一对多的分散性投资。
  但,经此过程,往往会出现期限错配。
   以上述产品一款锁定期360天、融资金额100万元的项目为例:从资产端看,其债权明细多达3000项,每一个债权关系对应由系统分配的几十位借款人与之匹配,每一个投资人也对应数个乃至几十个标的;但总体来看,募集资金承诺期限与借款人期限并不完全一致,募集资金约定360天或12个月,有的借款期限长达21个月或30个月;另一平台则未列明债权明细。
  智能投顾是资管领域出现的新生事物,其按照理财产品监管或按照投资行为监管,目前意见不一,并无定论。
   &问题在于,代行投资决策对网贷平台来说是否合理、合规&,有网贷平台高管表示,投资者在网贷平台投资,一笔钱出去,对应多个债权关系。正常的债券应保持期限匹配,出借人要知道钱借给谁了。
  争议&债权转让&
   在&集合理财+智能投标+债权转让&模式中,债权转让是将已投资的存量资产转让给其他投资人,使其流动起来,也可将被期限错配的资产转让予新进入投资人,拉平被错配的周期。
   实际上,在P2P网贷平台中,债权转让是一种很常见的业务,以陆金所等大型互金平台为代表,网贷平台将长期限的标的转让出去,从而获得流动性,解决资产、资金匹配问题。
   除了期限,&网贷平台如果从金融同业机构拆借到低成本资金,也会将债权标的转让出去,从而获得利差收益。&有网贷平台人士表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调查发现,债权转让有多种形式,一是将债券转让给私募等超级放贷人或称专业放贷人。银行也会收网贷转让出来的资产包,私募等投资人接受债权转让有时会通过平台股东等形式进入;二是在本平台的普通投资人之间转让,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同一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
   在具体的产品设计中,有网贷平台注明:在锁定期内本金将自动复投,计划到期后系统将通过债权转让市场自动发起债权转让。
   其结果,有网贷平台高管表示,资金端通过定期或活期理财募集资金,资金端的期限实际上是灵活的,网贷平台利用债权转让这一工具,匹配资金、资产端的期限,容易造成期限错配。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等。不过,对于平台内部投资者之间的债权转让未有明确规定。
   近日,广东(非深圳)地区的监管层在P2P平台整改过程中,要求P2P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其中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有广州市网贷平台已公告,将在7月28日起停止受理新发起的债权转让申请;8月1日起不再支持&债权转让&;已投资的项目继续履行原有电子合同。
   仅以&债权转让&而言,这一规定引发争议。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杨东认为,债权本身如果是平台上产生的,允许在平台上转;如果是其它平台产生的债权,或者是其它性质的债权,转让就类似于资产证券化,需要相关牌照。
   杨东认为,P2P债权转让有一定风险,底层资金频繁转让可能会增加信息的不对称,扩大信用风险,但完全的禁止方式并非解决上述难题的唯一可行方式。
   但从监管角度而言,有地方金融办人士坦言,通过债权转让从事定期、活期的理财产品,最后看不太清资金流向,不知道钱流向何处。
责编: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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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网
  经过半年协商未果,春天国际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保理”),与安禾财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P2P平台理财团,以下简称“理财团”)对簿公堂,后者也成为了首次遭保理公司起诉的P2P平台。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春天保理与理财团的债权转让款和保理服务费纠纷案公开审理,双方在第一次庭审时各自提交证据。  春天保理方面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理财团应于2月15日前一次性向春天保理支付债权转让款567万元。但是,理财团却未能履行前述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付款义务,给春天保理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目前对方未给春天保理任何答复。  而理财团方面则对记者表示,合同约定中的项目已经于3月13日终止了,债权转让款和保理服务费不应该由理财团方面支付。  产品被停  理财团与春天保理此次对簿公堂,源于双方在2015年2月合作的一款在理财团平台上发布的“理财团第1007号保理产品”所引起的分歧。引起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规模总计867万元的产品在发布不到一个月时提前终止而引发了分歧,终止时该产品的募集金额为30万元。  日,春天保理与理财团及借款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P2P金融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由理财团向春天保理提供P2P金融服务,并保证于日前一次性向春天保理支付债权转让款567万元。  借款人通过保理公司在P2P平台进行借款的项目,业内通行做法为,借款人把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回购义务,再由借款人有担保方的前提下,平台设计P2P产品,在平台进行资金募集。  根据协议规定,此款产品募资规模为867万元,在理财团平台上分两期产品进行资金募集,第一期规模为300万元,第二期规模为567万元。第一期产品于日开始募集,按照约定,第二期产品在3月15日开始募集。  然而,在第一期产品募集尚未完成之时,理财团却终止了这一产品的募集。3月13日,理财团与借款人签订《安禾财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终止产品发布协议》以及《安禾财富(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理财团”发布的第1007号保理产品的免责协议》,并于当日向春天保理发布了《产品终止发布告知书》。  理财团在《产品终止发布告知书》中称,经与借款人协商,由于双方存在产品设计上的分歧,双方同意终止发布该标的金额为567万元的保理产品。  理财团方面对记者表示,根据2月5日签订的协议规定,理财团将在2月15日向春天保理支付费用,但是项目在募集资金不足,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保理费用并不应由P2P平台承担。  春天保理方面则对记者表示,春天保理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包括尽职调查、债权转让等相关事项,但是理财团未能履行前述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付款义务,给春天保理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资产质量之争  产品提前终止是导致双方分歧的主要原因,对于产品设计上的问题,春天保理方面表示,“从庭审过程中,安禾公司代理人的表述来看,安禾公司并未按照我们帮助其设定的合法方式运行,其公司产品方案似乎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  尽管春天保理提出产品方案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但在理财团方面看来,产品在成立之初就已经和借款人存在分歧。  理财团方面对记者表示,“按照借款人要求,此款产品应该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且给投资人的利息为年化收益12%,投资期限为6个月。同时,我们平台上的产品也都是按照每月还息到期还本给投资者募集,而产品年化收益也多集中在15%左右。相比之下,这款产品在我们平台上没有优势,募集会非常慢,在产品成立之后,投资人的反馈也证明了这一情况。”  在3月13日签订的《免责协议》和《终止产品发布协议》中也提到了以上原因,“鉴于双方就该保理产品的投资收益,投资方式存在分歧……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终止。”  理财团方面表示,借款人从借款成本角度考虑,希望控制成本,在此款产品中,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借款成本在24%左右,其中,保理费用接近3%、平台服务费3%左右、给投资人的年化投资收益为12%。但是,按照理财团平台给投资人的平均收益来看,要提高到15%左右,这样产品才有吸引力。  此外,理财团方面表示,在募集过程中发现,借款人和应收账款的企业是关联公司,也是产品提前终止的原因之一。  据记者了解,理财团平台自日上线成立以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机构股东安禾财富占股90%。平台自上线以来仅发布过文中所述一款保理类产品。平台累计成交规模在1.4亿元左右,平均收益在13.5%~16%之间,平台产品主要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提供小微企业经营贷,单笔贷款规模在几十万元到几百万元之间。目前理财团平台在线下开设体验门店,通过体验门店的形式获取投资者。  同时,理财团方面对于平台的募集能力有限并未回避。“中小平台都面临募集能力的问题,超过千万规模的借款项目对于中小平台来说不容易‘吃下’,这限制了平台的发展。”
(责任编辑:UF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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