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用店铺里的物品在我这里催货款的朋友圈5000元,合同到期了,现在联系不上他了,通过法院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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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开的商店做生意 后来朋友投资十万参与经营.我给他每月销售的分红.时间三年 现在到期了 只有货物八万 还欠一点厂家的货款 但是不多他现在要回全款十万 没有合同 我怎么办?
我先开的商店做生意 后来朋友投资十万参与经营.我给他每月销售的分红.时间三年 现在到期了 只有货物八万 还欠一点厂家的货款 但是不多.他现在要回全款十万 没有合同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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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能协商,可以通过法院的起诉解决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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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不贷款,但这个你必须要懂!
作者:之家哥
摘要:网贷之家小编根据舆情频道的相关数据,精心整理的关于《你可以不贷款,但这个你必须要懂!》的相关文章10篇,希望对您的投资理财能有帮助。
《你可以不贷款,但这个你必须要懂!》 精选一一、分清二人的内涵共同还款人是指在无力偿还银行本息时的第二还款人,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共同还款人一般是借款人同户口下的直属亲戚,如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或有经济来往公司和公司法人的股东们也可以。担保人则是指保证人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二、辨别二人的异同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是贷款债务的第一债务人,共同还款人其实是贷款债务的第二债务人,是为叫上参与还款人中除了主贷人以外的其他人。在中“共同还款人”处签字,同时为借款人向人出据《共同还款承诺书》,只有在借款人不能履行义务时,银行才可以直接追索共同还款人。借款担保人,其实是第三债务人,必须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盖章。如果借款人、共同还款人都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担保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般担保和。如果协议里面没有明确说明的话,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格式合同中都会规定担保为连带担保。按照法律规定,负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如果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可以直接要求连带担保人承担债务。这一点上和共同借款人非常相似,也是因此会让很多人混淆共同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地方。三丶清楚了解还款日期与利息费用我一般贷款都非常仔细。支付宝额度1万我每次都是借了,微信公众号钱财包前段时间缺钱临时借了5千急用,隔几天手里有钱了我也立马还上去了。借款的时候一定要看利息费用还有还款日期,只有好的没有坏的四、共同借款人是神马共同借款人在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是在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来说,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他们之间内部对债务的分配协议对抗债权人的主张。举个栗子~假设A先生借钱买房,贷款后找了B先生作为共同借款人,当买房的A先生没有办法还清贷款的时候,B先生作为共同借款人就必须要出来代替A先生还清贷款债务。这就有人要发问了,为什么A先生还不上贷款不先去找A 先生解决问题,反而先要找到一起贷款的B 先生呢?您有所不知,共同还款人和借款人的责任是相同的,银行完全可以向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中的任意一人要求还清全部贷款,所以当A 先生没钱还款时,自然会找到B 先生要求还款。但是共同借款人好处也不少呢,很多银行在审批的时候,要求每个月的还贷额不能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一半,就像楚先生您碰到的问题一个性质。这种情况下确实可以让妻子作为共同借款人,1+1总是大于2的。来颗栗子说明一下:小王申请的住要求其每个月还款3500元,但是小王月收入6000,达不到银行的要求,但是王太太如果能一起来贷款的话,这个问题就不算事儿了。王太太在教育机构工作虽然收入不高,月薪2500左右,但是夫妻二人的月收入总和能达到8500元,超过了每月还贷额的两倍7000元,因此这一条满足了银行的要求。更棒的一点是,如果夫妻二人一起申请住房贷款,可以提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与商业住房贷款相比,公积金贷款的要低1.07个百分点,夫妻共同申请住房贷款,可以使用的公积金贷款比例提高了,为住房贷款所需要支付的利息自然也会减少。这样何乐而不为呢?贷款时碰到楚先生这样收入无法满足月供的情况,其实可以通过寻求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或者担保人一起申请贷款。但是小陈要提醒的是,无论客户是要找这三位还是您自己做这三位其中的一位,都一定要先了解对方的“底细”,知己知彼方能到款;更要看明白合同,弄清楚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然到时候承担责任的就是自己喽!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不代表港湾立场!《你可以不贷款,但这个你必须要懂!》 精选二点击上方“”可以订阅哦!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算人死了,家人也有义务继续还钱,这个思维是几千年延续下来的观点。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我死账清,既然人都不在了,他欠的债自然也就不用还了。就目前来看,这两种观点都有其正确的一面,但都不完全正确,也有其片面的一面。1、家人是指谁很多人一说起家人,不自然的就特指夫妻和子女。诚然,这些都是直系亲属,但在债务问题上,夫妻和子女关系差别很大。如果是夫妻关系间某一方从银行借的钱,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那这算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借款人去世后,作为他(她)的配偶,是有义务继续还钱的。但如果借的这些钱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活着的一方能够证明这笔借款自己不知情,且借款也完全用于与自己无关的地方,那这笔借款将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应的也就不需要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比如夫妻一方私自跑,然后用于赌博。这也是为什么很多银行在放贷的时候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的原因。除了夫妻关系外,子女是不作为共同债务人的,所以子女也是没有义务偿还债务的。除非子女作为债务担保人或在贷款时明确作为共同债务人,这种情况下子女是需要继续偿还的。相应的,子女如果是债务人,如果没有明确是共同债务或有债务担保,父母也不作为债务人,对债务同样没有偿还的义务。2、本人去世债务怎么还首先需要确定当事人名下可用财产,在这方面的法律已经比较健全了,具体的就不多说。然后看这些财产够不够还贷款,如果够,就从这些财产里扣除用于还贷款的金额,剩下的财产,再按《继承法》由相关继承人继承,如果不够,先以还债务为原则,继承人将无法继承当事人财产。这些事情也不是银行出面就可以解决的了,需要经过法院判,只有经过法院判决的,才有最终法律效力,所以如果当事人名下没有什么财产可用于偿还债务,那就等着银行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好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且配偶愿意继续偿还债务,那也就不涉及债务追缴之类的事情了,按期偿还就可以了。3、有个前提这里其实有个前提,在最后补充一下,以上所说的两点都是按法律办事的前提下,如果你借的不是银行的钱,如果债权方不完全按法律规定的办,而是寻求其他社会方式,那肯定也就不受上面所说的债务人限制了,而是所有与当事人相关的直系亲属可能都要遭殃。所以在这里还要提醒一下大家,尽量不要借,对于很多高利贷来说,人死未必账就清,不要在自己死后还给自己家人留下无尽的痛苦。《你可以不贷款,但这个你必须要懂!》 精选三是中的不可回避的交易环节。本案例解析正是从实务角度集中说明债权转让所需要注意的问题与陷阱,本案例的核心思考概括如下:- 债权转让公告不同于合同或物权登记,既不能变更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也不具有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 债权转让有效性的前提,在于存在有效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就转让的具体范围作出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后手取得的债权不能超过前手的债权。-从合同的相对性上来看,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债务关系只在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成立,新债权人尚未进入与债务人的合同,因此新债权人通知没有效力。一、 案例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并由Y对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被中止执行。 2004年,银行将其对X、Y享有的债权连同对其他单位的债权以整体打包方式转让给。2007年,公司将其受让的上述债权转让给A。为了避免在执行Y其他案件所欠债务时资产管理公司的利益受到减少或损失,资产管理公司和A在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第十六条特别约定:“鉴于本债权中X项目的保证人Y是资产管理公司的主债务人,A承诺放弃追究X项目的保证人Y的保证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A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Y追究保证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日,资产管理公司与A在某全国性报纸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公告称资产管理公司将X的债权连同其他单位的债权以整体打包方式转让给A,要求借款和相应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继承人向A履行还款义务,并未注明有特别约定。日,A将上述债权转让给B,B书面承诺理解特别约定的风险,也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日,B将上述债权转让给C,该转让合同没有上述承诺放弃权利的内容。以上两次债权转让均以邮寄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Y。日,Y从资产管理公司处得知第十六条的内容,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不对A、B和C承担保证责任。请问,Y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二、对于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Y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在上述一系列债权转让过程中,债权人之间就第十六条特别约定的内容,并没有通知过Y,那么该特别约定就仅属于债权人之间的内部意思表示,对债务人Y不产生免责的法律效力。资产管理公司与A在报刊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根据公告的性质,起到向社会公众公告债权转让事宜及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公示作用,且债权转让公告没有注明或对特别约定进行披露,C完全有理由相信A受让的债权当然包括Y连带清偿责任在内。Y仍应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承担其连带保证责任。作为最后的债权人,C在支付有关对价之后取得相应的债权,当然享有向Y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Y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在于,资产管理公司将其受让的包括涉案债权在内的整体债权转让给A时,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第十六条特别约定合法有效,A放弃对Y的债权,是其受让整体债权的前提,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受让债权时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以向债务人作出为生效条件。因该条件已经成就,其法律后果为A已经放弃其对Y的债权,换言之,A已不再享有对Y的债权。嗣后,A将其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整体债权转让给B,B再转让给C,均不包括对Y的债权。  最高院认为,本案所涉债权为附条件债权让与,受让人A以免除担保人Y的担保义务为条件受让债权。《债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在资产管理公司与A之间设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第十六条的特别约定,排除了A的本案权利也排除了Y的债务。受让人A再转让时,后手受让人B、C不能取得大于前手A的合同权利。B、C在受让A的债权时,必须对A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合同进行审查,以判断A所享有的债权的完整内容。  《债权转让公告》并非合同,该公告的发布并未使资产管理公司与A之间设立的有别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转让公告》亦不同于物权登记,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当《债权转让公告》登载的内容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尤其是债权转让人资产管理公司并未申明放弃或者变更《债权转让合同》中的上述条款,则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债权转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有关内容,对Y产生免责的法律效力。因此,A、B、C均不能依据《债权转让公告》向Y主张权利。  (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丝绸进出口公司诉广西安和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抗诉案,[2010]民抗字第12号)三、从上述案例中可知:债权转让公告的效力债权转让公告不同于合同或物权登记,既不能变更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也不具有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债权转让公告,在性质上属于《合同法》第80条规定的通知债务人的一种方式,且该方式是在的特殊问题上法律赋予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通知手段,一般主体刊登公告并不足以认定履行了通知义务。正如在前案中,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通知,而A、B是通过公证邮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有效性的前提,在于存在有效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就转让的具体范围作出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后手取得的债权不能超过前手的债权。因此,对于受让的企业而言,除了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其受让的债权是否存在瑕疵或限制。而对于债务人而言,如果其得知公告的内容与原始的债权转让约定存在不符,可以向债权人提出抗辩。四、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应是转让人、而非受让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从语法上讲,通知的主语是债权人。其次,从合同的相对性上来看,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债务关系只在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成立,新债权人尚未进入与债务人的合同,因此新债权人通知没有效力。  债权人通知可采用如下方式:1. 公告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据此,有人认为,公告也是债权转让通知的一种方式。小编不认同该观点。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并不要求相对人事实上知晓该公告的内容,而是从法律上规定其知晓。  最高院作出上述规定的原因,在于考虑到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商业银行巨额债权,债务人众多,在通知债务人上压力很大。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银行债权属于不良资产,与一般债权转让相比有政策上特殊性,法律对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也未有明确的要求,因此认定公告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而普通主体并不享有该项权力。正如该规定第12条及《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所述,国有银行向金融不良债权,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的,可以适用上述规定,但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再行转让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告通知形式的适用较为严格,一般因债务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2.口头通知口头通知在产生纠纷后往往缺乏证据,因此在实践中很少使用,债务人认可或向受让人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则另当别论。  值得一提的是,与公告送达类似,对于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法律认可其在诉讼程序中口头通知债务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其背后的合理性在于,债权转让通知是形成权,一经通知便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受让人起诉时虽未取得权利,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了该权利,其债权诉求可得到支持。3.书面通知  其形式有两种,其一,转让人、受让人和债务人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转让债权。其二,转让人向债务人递交书面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在通知上签名盖章。4. 邮寄通知  在当事人能够提供交邮证明且能证明邮寄内容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履行了通知义务。邮寄通知如果存在投递不到、当事人拒收等情形,当事人应尽可能穷尽送达地址,并保留好证据。  对于后三种通知方式,由于均存在债务人不配合的情况,如不在债权转让通知上盖章或者拒收快递,当事人可以进行公证送达,以提高通知的可信度。- END -推荐你看:【福利】金秋十月 返现 | 节后如何不吃土指南【份子钱】长假参加婚礼了吗?网友曝8天6场、一酒店同开12场……【楼市】还在担心房地产崩盘?看了这两份数据,你会沉默……合家金融专家点击“阅读原文”,注册领380元新手红包!
《你可以不贷款,但这个你必须要懂!》 精选四借条与欠条作为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的区别是什么呢?打借条或欠条要注意什么问题呢?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借条与欠条作为债权凭证,都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即借条能够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欠条却不一定因借款而形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慎重查明欠条形成的原因,具体来讲,区别如下。定义的区别:1、借条系指向借款人给付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事实的书面凭证。借条在法律上是一种经过简化但具备必备条款的借款合同。2、欠条系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欠条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状态的确认,但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证据效力的区别:1、因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议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无需对借条的形成原因进行举证,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2、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不仅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款形成的有关事实,还需要就欠款事实形成的原因向法庭进行举证。诉讼时效的区别:1、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贷款人应当从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必要准备时间届满之日起3年内主张权利,但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2、没有约定给付期限的欠条,因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次日起三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1、【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4、【胁迫下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5、【】借用他人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借条和欠条的格式借条为XXXXXXXXXXXXXXXXXXXX,今借XXX人民币XXXXXXXXX(大写),XXXX年XX月XX日还。XXXXXXX年XX月XX日欠条本人xxx因xxxxxxxxxxxxxxx欠xxx人民币xxxxxxxx(大写),XXXX年XX月XX日还。XXXXXXX年XX月XX日欠条与借条要写的安全就要注意这些: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借条与欠条区别明显,存在诸多法律风险,要写的安全就要注意这些:1、借贷手续要全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2、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首先,债务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同音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乏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兄”,将借款人写成“四妹”等,借款人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其次,要求债务人本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切记!他自己若是实在不会写,不能你替他写,找别人代写后的字据应认真审查,不能稀里糊涂地签字盖章,不然在纠纷中会吃亏。再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最后,如果借款人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3、名称问题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欠条、收条来代替,其隐藏的法律风险已在前文分析。尤其是诉讼时效,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可能导致结果截然相反。4、语言问题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多音、多义字。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我国的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张三借李四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张三借了李四的钱还是李四借了张三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可以写“张三借给李四壹万元”或者“张三向李四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5、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6、时间问题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八月一日。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7、见证人这并非必要条件,借钱还钱虽是双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场,特别是小额未打借条的借款,以减少日后发生纠纷的可能。除非特别约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和见证人,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保证责任。8、一式两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现实中如果欠者、借者手里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留存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9、留白不宜过大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得不要太大,否则容易被人增写其他内容,做手脚。同时应注意,借款金额前注明币种,并用大写汉字,并在括号里填上小写的阿拉伯数字。10、妥善保管借条尽量使用碳素等不易消褪、更改的墨水,不要用易褪色的笔书写。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笔写欠条,当遇到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抹留下可乘之机。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11、及时催款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则要求债务人签订一份还款协议。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12、还钱时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留存,这样才不会给日后留下隐患。来源:遇事找法-投融资平台!借款综合成本12%!手续简,放款快!国有控股,值得信赖!点击“阅读原文”可进入官网广翼贷融资热线:400-长按并识别二维码,开启你您的理财之路~《你可以不贷款,但这个你必须要懂!》 精选五小贷公司的出现,60%在于前期没有做好,40%在于后期没有催收好。所以小贷公司要前期做好风控,后期做好监控和催收,两头把关,控制好风险。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贷后风险预警与催收的一些技巧,供读者阅读。一、应收账款常见的危险信号1. 小企业或个人的特大、特小金额贷款2. 债务人近期还款明显比前几个月缓慢3. 债务人答应还款但连续几次毁约4. 债务人长时间联系不上,却多次不回复留言电话5. 发出的没有回复6. 债务人及领导人突然发生变更7. 债务人行业突遭变故二、一般借款人拖延的手法1. 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2. 客户没有及时付款3. 你们为什么不相信我4. 公司将被,我会破产5. 老板跑了/被抓了,老板不在6. 钱已经汇出7. 还没有收到单据8. 银行贷款还没有下来,下来了就还9. 最近在打官司,案子了结了就还10. 最近身体不好或家人生病要照顾,处理好就还...这些危险信号是信用评估的重要线索三、对欠款企业追收的准备工作1. 整理分析欠款凭证:借款合同、支付利息多少及凭证、对账单等;2. 调查欠款企业经营状况:经营状况、还款能力;3. 催收人员的心理准备:催收人员通过已经掌握的基本技能对催收案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一个预判,做好心理准备(债务人能否接待我们、对方态度如何、拖欠的理由、债务人的层次、性格、素质等等)。四、应收账款催收方式对于信贷行业来讲,逾期的情况不可避免,或多或少总会出现逾期。所以催收的能力建设要提前于实际需要,能力要提前建设好;不要出现了问题以后,有的小贷公司自己不具备催收能力,也找不到合适的催收公司,诉讼催收也不知道如何操作。所以催收的能力建设至关重要。(一)、上门催收通过上门方式让债务人感受到债权人收回欠款的决心,施加压力;获取债务人真实信息(有的信息是上门之后才能得到的);通过与债务人的沟通获取逾期的真实原因并有针对性施压;向债务人催收过程中获取有效信息,作为诉讼催收中的证据。案例分析:我们在宁波地区有一批债务人失踪了,这批债务人每个人的欠款达到几千万,后来经我们调查发现这批债务人跑到上海去开了一家P2P公司。找到这家公司后,我们并没有直接上门催收,而是对这家P2P公司做了调查,发现这家公司是由这些债务人实际控制的,但是都不是这些债务人,而且这家P2P公司在上海开了六家门店,门店的员工自己的存款也存在公司。【解决方案】上门催收我们只说了几句话:第一、我们是代表某某来催收的;第二、如果拒不还款的话,我们将进行如下行动:首先,把你在宁波所有的欠款和法院判决书都贴在你的P2P门店上,让所有人都知道你一直在骗钱,把你的恶行公之于众;其次,告诉你的员工,他们的老板是欠钱不还的骗子,让他们赶紧把存在你P2P平台的钱撤回辞职;最后,上海现在严查P2P,我们到经侦给你备个案,你肯定会被调查,这不属于民事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效果】几分钟之后,对方就答应归还欠款了。(二)、诉讼催收我们很多人有一个误区,一旦出现坏账就去打官司,其实很多官司打了都是白打,错失最佳催收时间,浪费律师费,诉讼费。1. 是否需要诉讼?2. 何时进行诉讼?3. 如何进行诉讼?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现在法律政策对债权人很有保障,一旦债务人无法还款,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就会被限高,查封他名下所有资产。只要债务人名下有钱,就会被法院扣下来还给债权人。在打官司之前,我们各方面的工作都要做的仔细些。反之,如果债务人已是限高人群,上了,法院官司也很多,就没必要打官司了。五、申请法院给的执行措施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老赖”一般是指债务人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主体,司法实践中称为被执行人。结合律师实务经验,下面说说对付“老赖”的一些体会,仅供参考。1.申请查封(含预查封)一般对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类就要采取查封措施,如土地、房屋等。对标的物有证的查控措施就叫查封,对标的物未办证的查控就叫预查封(待办好证后转为查封)。2.申请冻结对股权、收益、存款账户、应收(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等采取的措施。3.申请扣押主要对动产采取的措施,如车辆、产品、原材料等。4.申请划拨对存款、工资、分红等实际已存在于金融机构的款项而采取的措施。5.申请扣留(限制支取)收入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分配款、执行款、工资、分红、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采取的预先控制措施。6.申请提取收入对上述已存在于协助执行人处的款项收入,可申请法院提取,要求负有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划拨该等款项。7.申请强制交付在追收不良债权案件中较少见,有时是强制交付由第三人保管的属于老赖的财物或票证。8.申请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可以适用于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涂除租赁或占用纠纷等案件,也适用于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要求使用人(占用人)腾出房屋(土地)。9.申请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股权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债权人或者买受人应申请法院向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发出执行裁定,及时办理。10.申请评估、拍卖、变卖对法院已查控的财产进行处置变现。11.申请参与分配对老赖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另案中有执行款时可申请参与分配。12.申请代位执行对老赖怠于行使其债权的,可申请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次老赖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如次老赖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且该债务未经裁决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诉讼;如债务已经生效裁决,次老赖的异议无效,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代位执行(备注:如果老赖尚未申请执行的,需申请法院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执行,否则直接强制代位执行或申请并案执行)。13.申请冻结未到期(或待决)债权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次债务人不得对老赖清偿(含和解),而债务人不能处分该债权(转让、放弃、和解),履行期届满时向法院提存,如工程款、租金,或正在诉讼中的其他债权等。14.申请变更、追加执行主体老赖出现分立、合并、承包、挂靠、更名等情形,或老赖出现失踪、继承等情形,老赖的债务用于家庭开支可追加配偶(家庭成员)为老赖,债务转移,老赖的上级或关联人无偿接收、调拨老赖的财产等情形,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不依法等,老赖不具有法人资格(如个体户、合伙企业)等,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15.申请申报财产申请法院责令老赖主动申报财产,申报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资产清册、债务清册、应收账款凭证、企业注册资金到位资料、工商年审报表、纳税报表以及财务帐册等资料。16.申请调查财产情况申请法院对老赖进行“五查”,主要是工商、国土、银行、车辆、证券等情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及各个部门的联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院就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快速地掌握及控制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17.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调查账户流水:如果有证据反映老赖的某一账户经常有大量资金进出,或怀疑老赖的款项主要经过该账户进出的,或怀疑老赖收款后将某笔款项转移,可申请法院发函给银行提取该账户的流水,查明款项进出及去向,找出关联企业,如属规避执行的,可申请追加执行主体或采取相应措施(撤销权、代位权、追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还有申请法院向有关国资办、改制办等机构调查取证改制企业(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18.申请法院搜查令对老赖仍在正常经营,有健全财务账册的,可申请法院出具搜查令,强行搜查被执行人的办公或经营地,强制交出相关财物(甚至开凿老赖的)。19.申请司法审计对老赖仍在正常经营,有证据反映近期仍有大额收入或老赖对某笔大额收入拒绝说明去向的,可申请审计(但申请时需表明申请人愿意垫付审计费用)。20.申请悬赏最高院及各地法院都有类似规定,但似乎没有什么执行,但肯定了措施的合法性,建议可以多加研究采用。如果老赖有“仇家”,有时候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21.申请限制高消费这是常规措施,凡是执行案件都可以申请法院限制老赖进行高消费(高消费的标准有些省法院有界定)。22.申请限制出境如果老赖有涉外因素,或有证据反映老赖有业务涉外,可申请法院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但法院对此类申请审查较严格,且期限只有三个月,期限届满后又要当事人申请,很麻烦。23.申请列入失信人名单这是常规措施,凡是执行案件都可以申请法院将老赖列入失信人名单,随着互联网发展及各个部门的协调性加强,失信人名单将会列入当地系统之中。24.申请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申请人需垫付相关费用。25.申请财产调查令部分法院可以出具《调查令》给律师到相关单位调查财产或取得相关资料文件,律师要用好这一便利。26.申请上级法院监督执行对逾期未执结案件,申请上级法院进行监督,限制执结或更换执行法院。27.申请司法拘留对老赖确有收入但又拒不申报财产,或正在恶意处分、转移财产,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的行为的,可申请法院采取拘留措施。28.申请对被执行人或相关单位(个人)罚款对拒不申报财产、妨碍法院执行,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的行为、拒不协助执行等当事人或老赖的相关负责人,可申请采取这项措施。29.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这是民诉法规定的一项当事人的权利,是对被执行人藐视生效裁决的制裁。六、催收原则1. 等待不会收回欠款2. 及时:不要无原则等待3. 渐进:友善而递进地催收,谋定而后动4. 分类:容易的事情先做,恶意风险大的重点跟进,分门别类,对症下药5. 记录:提高效率,反映成果,提供法律凭据七、调查技巧1. 调查债务人个人背景,名下,负债状况;2. 调查债务人企业经营状况,公司场地,股权,资产及销售状况;(销售状况要看开票记录,能比较清楚的反映企业的销售状况)3. 调查债务人的孩子是否在国外读书,说明债务人的生活条件还是很好的;4. 调查配偶名下有没有资产,如果配偶名下有资产,那可能证明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了;5. 调查债务人的父母和兄弟姐妹资产情况,因为有的人欠了钱,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可能会替他还钱。八、查找债务人信息技巧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债务人位置信息:1. 小区物业,保安2. 居委会3. 邻居4. 公司员工、同事5. 其他技术手段进入债务人居住的小区后,如何得知债务人在不在?第一、问小区的保安,保安有可能对人名不太了解,他们对车牌号是十分熟悉的。那么我们可以通过保安的记录看到债务人的车是否进入小区了,什么时候进的,什么时候离开的;第二、问小区物业。跟小区物业说送个快递给某某,如果小区物业收下了快件,那么证明债务人肯定是居住在小区内的;如果小区物业发现某某不居住在这个小区,小区没有他这个人或者已经搬走的情况下,物业是不会收下快递的;第三、可以问邻居、公司员工、同事等,调查债务人的真实情况;第四,可以在一些公共网络平台,比如百度、微博、微信上,查找一些信息;第五、去债务人住址楼下的信箱,信满则证明债务人可能很久没回来住;如果是空的,可能证明债务人一直住在这里,或者有可能看到水电费的缴费单发现水电费正常交的,那么证明债务人住在这里。九、施压技巧1、直接找老板施压2、向其亲属通报其欠款事实,协助督促还款;3、向其工作单位通报欠款事实,督促还款;4、通过当地警署协助,督促还款;5、不要给对方拖延还款的理由,要把谈话的焦点始终放在愿意还款上;6、不要因为讨厌欠款的行为而讨厌欠款的客户;7、必要时坚定地给出还款期限;8、同意分期付款,但今天必须交上首期款;9、特别注意讲话、承诺都非常好,但钱从来都不还的债务人;10、注意以前是大老板但是现在无法翻身的债务人;11、上门催收的时候,不要因为债务人旁边有人或者忙着谈业务,就走开等待;12、不能在拿到钱之前谈生意;现在的经济环境下,我们去了十多个省市协会,案件的逾期越来越多,催收成功率越来越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大家有了案件逾期后,尽快处理,不管是自己去催收也好,或者委催收公司处理,诉讼也好。你不去催收,肯定是没有机会收回欠款,你做了,或多或少肯定会有机会。信贷行业有一个最主要的特点,假设债务人在小贷公司借款100万,那么他在其他地方至少还有五个100万的借款。债务人出现突发情况无法归还小贷公司的欠款时,肯定也无法归还其他欠款,很多人都在追着他要债。那么谁追的紧,谁给他的压力最大,他就会先把手里的钱还给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小贷公司认真对待每一起催收案件,及时、及早处理,在最大程度上挽回损失。同时,前期的风控工作也要做好,小贷公司的坏账出现,60%在于前期风控没有做好,40%在于后期没有催收好。前期做好风控,后期做好监控和催收,两头把关,控制好风险。来源:综合整理自领域金融中心、老赖查询推荐阅读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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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六催收主要分初级催收,中级催收和高级催收三个等级。初级催收主要是对客户进行简单的信用教育,并进行罚息、滞纳金的说明,中级催收主要与对方展开拉锯战,高级催收主要采取弱点突破和极端高压。一、催收思路1、催收时先了解客户的背景,要循序渐进,刚开始联系客户本人,等待几天,客户若无进展便开始联系客户联系人,给其施压。不要一开始就和客户吵架,这样后续工作不好进展。2、催收时可多种角色扮演,多站在客户的角度上思考问题,让其感觉我们是在帮客户。3、催收时应时时跟进,与客户保持联系,可时不时发祝福语给客户,保持一个良性沟通。4、催收时应注意保持通话的一个效率,具体客户具体分析,多把握客户的心理,抓住客户的痛点。比如客户害怕父母,我们可以逼其父母进行施压,或者害怕法律责任,我们可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施压等等。5、应注意几点,我们在催收时应注意我们的专业技能,话术,逻辑思维,法律知识。二、催收技巧(一)催收工作合情合理合法,催收人工作应做到不卑不亢如有债务人态度恶劣,其目的在于吓唬催收人员,使催收人员少打或不敢打电话。遇到这种人可采取三次制止原则,第一次提醒对方注意说话方式;第二次告知对方双方地位平等;第三次将严重警告“对于素质较低的借款人,将会采取其他的方式催收借款”。(二)催收人员需掌握“望闻问切”的本领望:看资料--职业、年龄、身份、地区差异,据此分出层次类别,分类对待;闻:听-了解对方,识别真假,捕捉对方言语间的漏洞;问:点对点的深入了解,针对存疑的地方详细探寻,目的击破谎言,并让客户理亏;切:确认问题点,改变谈判节奏,并确定解决方案。(三)度的把握催收最忌讳把话说满,所以掌握“度”非常重要,需为今后的催收工作留下沟通的空间和余地。(四)懂得合理施压施压关键是切中债务人的弱点和要害去施压,越是高级催收,越是要找准客户的弱点进行重点攻击。常见的施压,一方面是外部施压,即通过债务人的周边人和周边环境进行施压,一方面是内部施压,让债务人明白不还款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五)懂一点学心理战术将债务人的心理进行还原,找出债务人不还款的真实原因和心理动机。总之,催收工作需催收人员在不卑不亢的基础上,将望闻问切、合理施压、心理还原等巧妙结合,合理适度的沟通以达到回款的目的。三、催收常见借口及应答对策(一)朋友欠我钱没还,工程款没有到位等类似的三角债借口。做法:(1)不要轻易相信单一的还款来源,例如工程款没有到位,债务人不可能只和一家单位做生意,这一家的工程款没收回,肯定也有其他进项。(2)要求债务人告知其上游债务人的联系方式,只说帮忙催款,看债务人此时的反应。(二)职业欠款人该类型欠款人习惯性拖延,没有还款诚意,应该有被多家机构催款的应对经验。做法:改变催收节奏,针对职业债务人可不谈还款只谈其他,用聊天的方式谈多个话题,例如深入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等,让职业债务人摸不到脉路,反而达到让对方主动考虑还款或者主动谈还款的目的。(三)高额负债多头负债,债台高筑,例如人法网有执行信息,且金额较大并在执行中的债务人。做法:寻找更多的财产及债务人其他的保留资金,敞开的聊,聊的开心了也许还有回款的可能,无其他方案,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四)共同借款人相互踢皮球提供共同借款人,主借款人无还款能力的。做法:反复告知共同借款人有和主借款人具有同等的还款义务,反复讲解,避免“踢皮球”。(五)“一哭二闹”债务人喜欢哭穷,哭穷不成就虚张声势,该客户特点就是一哭二闹。做法:(1)哭穷。称经济困难,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证明,例如低保证明、残疾证、住院证明、医疗费凭证等等,如果可以提供则对方确实经济困难,此时催收人员应该多途径了解其所有收入来源,将所有的收入加总后扣除基本生活费,剩余资金用来还款,如实在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还款方案,降低每月的还款金额。(2)装可怜。且称家人无法代偿,例如称与家人关系不和,需探明债务人所述虚实后方能作出能否让家人代偿的判断;(3)闹。了解债务人申请借款时候提供的信息是否全部真实,如有虚假告知有恶意的违法行为,打消对方的气焰;(六)助学贷类的催收技巧教育机构名义上称可给学员推荐工作,但学员毕业后教育机构并未履行承诺,导致助学贷债务人及其家人不肯还款。做法:(1)明确告知家人债务债权关系和买卖关系是分开的,教育机构是学员的选择,贷款是学员为了完成学业而申请的借款,两者并非绑定且为两码事,教育机构不履行承诺不应该成为债务人不还款的理由。(2)了解债务人现工作单位,告知家人如果不还款将会将此时扩大影响告知债务人现工作单位的同事和领导,由于助学贷的债务人一般都是穷人家的孩子,父母不会为了钱影响孩子的前途,此时一般都会还款。(七)与大的民间借贷风险案件有关联的企业例如立人集团等大的民间借贷案件,会关联很多中小企业的经营以及资金的回收。做法:可以与当地政府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八)躲债本人或者家人拒接电话。做法:与第三方(债务人的朋友、同事、家人、单位、上级机关等)保持持续沟通,告知债务人欠款并希望其代为转告,这些第三方将变相成为了代言人,从而屈于外界的压力迫使债务人还款,来自债务人身边压力往往大于直接电催给债务人造成的压力。(九)携款潜逃全家人全部搬走或者移民国外。做法:通过护照或者公安机构等其他有效的免费第三方途径,获取更多可能的线索,无其他方案。(十)主动要求诉讼要求对其提起诉讼,只有法院判决下来才会还款。债务人死亡、入狱、或丧失还款能力。做法:寻求家人代偿:(1)债务人死亡,继承财产的继承人需承担代为还债的义务,还款金额限定在继承财产的价值金额范围内。(2)如果债务人丧失还款能力,如果借款用途为家庭装修等夫妻共同用款,只要合同签订日期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无论之后是否离异,均可要求配偶代偿,否则要求对方提供夫妻双方债务分担协议。(3)入狱,如果是酒驾或者打架入狱,一般15天即可释放,此时可要求本人自行偿还,如果因赌博或者吸毒等原因入狱,需探知债务人当初借款资金是否是用于赌资或者购买毒品,如是可告知债务人家人债务人已具有诈骗骗贷行为,可要求公安局数罪并罚,此时家人考虑债务人境况,一般会自愿替其代偿。(十一)本人或联系人不配合多次挂断电话拒接。做法:可以接通后,适当的挂断对方一次电话,告知作为债权一方,也会对于债务人或者其联系人不配合的态度而愤怒,并可能因此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十二)联系人故意包庇联系人与债务人有联系,为了包庇债务人而不透露实情或者拒不告知。做法:(1)向联系人诉苦,a.称债务人逾期,必须要和债务人联系上是催收人员的工作,b.出借人对于债务人逾期非常生气,催收人员压力也很大。(2)与联系人聊天,套取联系人更多的资料,例如联系人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址,为日后催收的同事外访提供方便,找到了联系人就能让其帮忙找到债务人。(十三)半失联或欲起诉客户1.半失联:该类客户只有一个或者两个联系人可以接通电话,其他联系方式均失效。2.拖欠不还致使信贷机构欲提起诉讼的债务人。做法:针对上述两种客户,获取资料比谈还款更重要。可以假以重新制定还款方案的方式套取客户资料,当获取客户工作单位、居住地址等有效信息后,派外访人员找到债务人本人,先谈一次性还款,谈还款不成,查看和了解其全部资产和收入状况后作出决定:a.变更还款方案,b.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四、追讨实例及话术客户经理:孙经理(以下简称孙)欠款客户:张三(以下简称张)孙经理在打电话前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并在逾期第一天的上午十点直接拨打了借款人张三的手机号,由于双方很熟悉,追讨前两步孙经理省略了。拨打电话,电话通了。孙:张总,您那什么情况?昨天不是跟您说了吗,昨天下班之前让您把贷款还上,我今天问了一下财务,您那五万块钱怎么还没还过来,你这已经算逾期了,您赶紧的,中午12点之前赶紧把钱还上。注:我们的语气、态度表现的很紧急,很重视这事,要求客户今天马上立即还款,如果客户今天能还,其自然就会还了,如果其还不了,其自然会讲述逾期的原因。张:孙经理,不好意思,我的一个客户欠我六万块钱,本来说好昨天就能给我,结果他那边出了点状况,她说再过个五六天就能给我,您看,您跟公司说一下,再给我缓个五六天,过五六天我就能全还上。孙:我跟你说过多少次了,你今天没还上就算是逾期了,按照合同约定,您除了还本付息之外,还会有罚息等额外的负担。另外,按照我们公司的制度,你如果能按时还款,会提高你的,高的话,放款速度会快,利率相对别人也会低。你一旦逾期,最轻的处罚就是调低你的信用评级,逾期时间再长点,你以后的借款申请都有可能批不下来。有了不良记录,别的信贷机构也不会再给你放款。现在能获得我们信贷资金的支持是很宝贵的资源,你得珍惜呀,您想想办法,今天赶紧把钱还上。你如果今天还上,我跟公司说说,就不算你逾期了(算不算逾期按照公司制度执行)。注:关于逾期原因的一些细节问题可放在之后了解,从节奏上还是要求对方付款,在这一阶段,我们将额外的负担和小额信贷机构及其他机构拒绝授信这两个告知客户了,如果客户还不还钱,其自然还会找一些说辞和理由。张:孙经理,我这边手上确实没钱,我也是咱们老客户了,我你还不相信吗,我那客户只要把钱还了我,我第一时间就把钱还上,但我现在确实拿不出那么多钱。注:还是那句话,不要质疑客户,假定客户说的是真的,那客户手上没那么多钱,你让他卖东西或拿东西抵债一般也不现实,那接下来,你要让他今天还款,就只有一个选择了,那就是筹资还款。孙:张经理,我不是不相信你,咱们合作这么多年了,您是我们公司信用良好的客户,您的为人我也知道,大家说起您来,都竖大拇指,您要是不讲诚信,您的生意也做不成这样。(明着是在夸客户,实质上也在向客户说明,一旦逾期对其声誉会造成的影响)我这是提醒您,我们目前和银行是联网的,现在国家对信用体系建设越来越重视,如果您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以后买房、买车和其他方面都会受到影响。不知您看没看新闻,现在国家对欠钱不还的人处罚力度越来越大。(在这里可根据适当情况展开说)我这是为您着想,您那边要是实在困难,您不行想找别人先还上,反正您客户过几天就给您钱了。注:在这个阶段,我们又把社会声誉会受到影响和不良信用记录带来的后果通过适当方式传达给了客户。张:孙经理,我已经借过了,现在年底,大家资金都紧张,我确实借不到。你放心,本周五下班之前我肯定能还上。孙:那行吧,张总,你刚才说的欠你钱的客户是什么情况?你再跟我说说。张:要详细了解一下逾期原因(略)孙:如果你说的客户还还不上你,你怎么还我们钱?注:在这部分可适当询问其他还款来源,并就其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询问。张:(略)孙:您说的这些情况我向领导汇报一下,我明天下午到您公司,我们见面聊聊,有些事情电话说不清。(结束电话、更新案卷并进行后续跟进)总结:以上是我们对一个催收电话要点的总结,记住要完成的四个核心任务:要求今天马上立即还款、了解逾期原因、陈述利弊得失、得到还款承诺。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和步骤,在陈述利弊得失的时候,对方面临的一些显而易见的违约成本包括额外的负担、小额信贷机构和其他债权人拒绝授信、社会声誉和评价会受到重大影响、不良的征信记录一定要在这个阶段结合客户情况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给客户,我们要把握过程和节奏,引导客户按照我们的节奏进行。当客户陈述逾期原因拒绝还款时,不要轻言放弃,步步紧逼。电话催收一定要以承诺收场,在这个过程中注意语气和措辞,对于客户的不配合、不友好的行为要及时做出反应,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们先天上就压对方一头。一般来说,电话催收完后会再上门去了解对方的情况,上门催收大致可分为三类:确认式上门、查找式上门、毁约式上门。第一次电话催收+确认式上门是我们最常用的催收组合。五.催收策略的制定(一)时间策略1.关注逾期时间和案件生命期(1)逾期时间--M1,M2,M3;(2)案件生命期—孕育阶段(未逾期),成长期(刚开始逾期-开始债务人愧疚感很强,电催以了解更多的真实东西为主),成熟期(拉锯战时期,尽可能让对方说,我方需坚定心态,并各种策略配合到位),衰老期-方法已经用尽,(烦的策略-高频率电话跟进,第三方施压-通过家人、朋友、同事),死亡期或赌博期-采取极端高压的催收方式。2.关注跟进频率(1)跟进时间:a上午头脑清醒时适合进行谈判,下午以烦为主;b在发工资时间点前后集中催收,一般为5日、10日、15日、28日、30日左右。(2)预约还款时间和实际还款时间一定要落实到具体时间点上。(二)运作策略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运作策略,关键做到了解和应对两点,了解即了解客户的弱点、资产状况、收入支出情况、脆弱程度、是否可以家人可以代偿等,并针对上述情况制定相应的方案。下述为不同人群的运作策略:1.白领a—收入较稳定,但是生活压力相对较大,属于还款脆弱性客户,意外开支将导致资金周转不开,此时需要了解客户的资金进项来源,及时采取策略;b该类群客户法律意识较强,可以用法律施压。c遵循先礼后兵的策略。2.大型国企以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稳定,但是该类客户身体状况不稳定,或者孩子不争气,导致该群体生活不稳定,属于还款脆弱性客户,应遵循a态度要温柔和缓;b努力的争取子女代偿。3.小微企业主—大多数借款用途是资金周转,该类客户一般是多头负债,借新债还旧债的较多,资不抵债的较多,并且该客户一般会优先偿还催的较急的借款。对于该类客户的策略:a一定要了解资金进项、库存(以备执行)、住址信息(家访);b寻求更多的合作方-,例如联系他的生意伙伴;c该类客户的手机详单有很多有用的信息。4.工人—收入不稳定,生活压力大,家庭开支大,以至于资金周转困难,往往导致逾期后还不起的状况,针对该类客户:a首先了解还款意愿,b再了解还款来源(房产、工资等)。六、催收注意事项首先,我们要有未雨绸缪的观念。假使发生一定的损害结果后,我们如何做才不至于非常被动。正所谓百口莫辩,无论是与公安机关进行解释,还是对簿公堂,胜败的重中之重就是证据,即在催收过程中要学会收集和固定证据。所谓证据,要满足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三个条件。符合这三个条件一般在法院都会被认可。那么在催收过程中如何留存证据才能满足这三点呢?具体做法如下:1、需要准备正规厂家生产的、无质量瑕疵的录音笔;2、与客户接触前一分钟需要打开录音笔,同时要保证录音笔空间足够,电力充沛,中途不能出现间断,同时对于录音笔中的内容不能做任何复制、修改行为,直至录音结束。3、在录音的过程中,需要自报家门,同时也需要确定对方身份,可以以询问对方姓名、身份证号、或者描述客户家庭情况等确定对方身份。以上三点满足后基本法院可以采信录音笔中的相关内容了,至于谁胜谁负就可以根据过程来判断了。在催收过程中,需要规避法律所禁止的、侮辱、诽谤、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具体做法如下:1、作为催收专员,首要红线即需要坚决杜绝骂人行为。任何骂人行为一旦发现要坚决予以开除。骂人是一种负面情绪,一旦有人开骂,其所带来的将会是大面积的侮辱、诽谤、进而可能会发生肢体冲突、严重可能会发生个人恩怨。故要坚决从源头杜绝,禁止骂人。2、禁止侮辱诽谤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侮辱诽谤罪是需要对方提起诉讼才会处理的犯罪,即需要对方提供证据后方可立案。故在催收过程中,首先要注意对方是否有取证录音行为,在催收过程中,很多都是新入职的催收专员,一般比较经验丰富的逾期者会有引诱专员侮辱行为,进而通过录音达到威胁目的,故一定要针对录音行为有所敏感,避免债务人钓鱼。其次要注意言行,禁止杜撰客户的隐私等其他不利于客户的事件,除非有他人提供证明,否则关于客户不利的信息禁止予以公布。3、禁止拘禁。在催收过程中,有一些人的做法是将客户扣留。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扣留行为是按照非法拘禁罪处置,如果不是因为债务纠纷引发的拘禁,则会触犯绑架罪的犯罪构成,其量刑会更重。所以我们要坚决杜绝。但是往往有时候我们也会被钓鱼。为了避免钓鱼或者引发纠纷。一般要把客户请在具有录像设备的地方,同时要敞开大门,告知客户可以随时离开。避免客户钓鱼。4、禁止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无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对于催收公司都是一件比较严重的事情。作为与客户见面的催收专员,在沟通过程中若发现对方有发生肢体冲突情况。第一选择要快速脱离客户。若无法避免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则要保证在合理范围内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行为是需要受到刑法处置的。故我建议在防卫过程中以对方停止施暴为止,后续事情交给警方处理,且不可在对方停止施暴后催收方继续进行肢体攻击。5、禁止变卖客户财产,收取客户现金。在催收过程中,无论是拖车还是收取客户财产,任何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东西都需要在公司备案做册,等待客户协商处置方案,未经客户同意,暂时不要处置这些财产,避免因为财产引发盗窃、抢夺罪的转换。同时由于现金属于特定物品,其可以引发诸多纠纷和职务犯罪。故客户的任何给付现金行为都要坚决禁止,可以陪同客户存款走银行结算,但是永远不要收取客户现金。6、禁止未经客户允许的情况下进入客户家中。宪法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而催收过程中,私闯民宅有可能会发生家中老人激动引发一系列后果,或者在民宅中遭受攻击,甚至引发财产纠纷。故在进入民宅时要争取客户同意,同时要小心慎重,并观察周围情况,伺机而动。最后,要规避催收行为中所带来肢体冲突行为引发的后果。在催收过程中,很难避免一些较为极端的情况发生,故建议对于每个外出的催收人员都需要上意外伤害险,同时外出时必须为2人以上。坚决杜绝一人独自外访催收。综上,在催收过程中,为了保证合法合规,安全处置,要做到以下几点。具体做法如下:1、催收要留痕,从催收开始到结束,要全程录音。2、禁止侮辱、诽谤、谩骂客户。3、禁止与客户发生肢体冲突、拘禁客户。4、禁止收取客户现金。变卖客户财产。5、禁止私自进入客户民宅。6、催收人员要增加保险、上门需2人以上。7、在催收过程中要注意客户钓鱼制造纠纷,触犯刑法的行为都需要一定的证据支持,不要轻信任何人的威胁。催收是一份特殊的行业,要做到不卑不亢,有理有据,合法合规催收,遇到极端情况也需要正常行使自己的正当防卫权力,万不可投鼠忌器,任由客户处置。来源:国培机构、中国资本联盟推荐阅读信贷员呕心沥血总结:史上最全信贷调查技巧!信贷经理打造人脉的106个技巧金融从业者实用必备网址大全(裂墙推荐)《你可以不贷款,但这个你必须要懂!》 精选七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障碍,设定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抵押物是否登记?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或抵押的企业破产,银行如何实现债权等等。本文试就不良资产中出现的抵押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一、同一财产重复抵押与抵押重复登记的问题当遇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若要实现抵押债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①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均登记并有效,清偿顺序以登记在先为准,先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登记的抵押权;② 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其中一个抵押合同登记,另一个抵押合同未登记,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③ 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两个以上抵押权均未登记,债务的清偿按照合同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④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债权的部分受偿。二、抵押的财产被查封,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去有关部门履行了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生效。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的财产因其他原因,被人民法院查封或冻结,抵押权人还能实现自己的抵押债权吗?这是我们在过程中曾经遇到过的问题。当抵押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时,有的抵押权人非常焦急,担心已担保的财产流失。其实,遇到这种问题不必惊慌,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的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三、破产企业中被抵押的财产,不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已设定抵押的,该抵押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即债权银行对该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人在破产还债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四、流质契约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流质契约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抵押权人所有。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禁止流质契约。流质契约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禁止,许多国家立法上禁止流质契约,其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负担债务,在多数情况下都是因为一时经济上的困难,往往以经济价值较高的财产抵押担保较小的债权,如果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质契约条款,将使债务人蒙受较大的损失,所以许多国家立法禁止流质契约。在不良资产的债权中,有的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流质契约条款,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五、同一债权,既设立抵押担保又设定保证担保,抵押权实现的问题不良资产中的有些债权,设有双重担保。双重担保的形成,源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除提供保证担保,还要求借款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当债权到期,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这里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对于双重担保的债权,我们应首先区别抵押人是主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如果抵押人是第三人,第三人与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一样,处于平等地位,债权人对此具有选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请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抵押人是主债务人,那么保证人与抵押人就不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因为各国立法都遵循物权优先的原则,我国立法也不例外。六、地上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物未抵押,抵押权实现的方法根据法学理论上物的不可分原则,主物用于抵押时,主物抵押的效力及于主物的从物。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它是主物,其地上建筑物为从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范围及于从物,即土地上的建筑物。土地上的建筑物用于抵押,它是主物,其所占用的土地为从物,土地上建筑物抵押的范围及于从物,即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物中的主物与从物不可分原则,为我国立法所肯定。七、同一债权既设定留置、质押、又设定抵押、保证担保,抵押权实现的问题的实践中,同一债权有时既设定第三人保证,又设定物权担保。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质押和留置。根据法学原理,同一财产上物的担保中的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担保物与其他担保并存时,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担保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利。不良资产的担保中,如遇到同一财产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实现担保权时,我们应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的担保为按份担保,既同一债权,担保是按份额约定的,那么以合同约定为准,实现担保权。八、抵押设定后,抵押物出租,或者出租后的抵押物又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实现的问题在不良资产债权中,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的财产,在设定抵押前已经出租。财产出租后,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与抵押权人(债权人)约定,将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这种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是抵押人有义务将同一财产又抵押的事实通知承租人。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清偿义务的时候,抵押的财产可以依据法律条款拍卖、变卖或者协议报价以物抵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未到期,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来源:金管良师推荐阅读风控管理12条法则(收藏向)如何让债务人乖乖还款(学习收藏)浅谈汽车公司的风控体系建设蓝色金服国资为盾安全为基长按关注《你可以不贷款,但这个你必须要懂!》 精选八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地方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另外,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在民间借贷利息上产生矛盾。对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明确规定: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贷双方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债务人在届满之前偿还或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并且在债权人要求还款时,在合理期限内还款的,不支付利息。第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三,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第四,《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第五,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利率计息。以上是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做出的一些明确规定,实践中采取相应的对策,在遇到一些利息纠纷时,可以参照这些规定。常识/民间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利息(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2.月利率(‰)=年利率(%)÷12(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这三个计算公式实质相同,但由于利率换算中一年只作360天,但实际按日利率计算时,一年将作365天计算,得出的结果会稍有偏差。具体采用那一个公式计算,央行赋予了金融机构自主选择的权利。因此,当事人和金融机构可以就此在合同中约定。(三)复利:复利即对利息按一定的利率加收利息。按照央行的规定,借款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利息的,就要加收复利。(四)罚息:贷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银行按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失约人的处罚利息叫银行罚息。(五)贷款逾期违约金:性质与罚息相同,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措施。(六)计息方法的制定与备案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七)参考依据:1.《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银发【号。解决方法/民间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利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纠纷,在实战中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包括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也是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随着金融市场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民间借贷关系将会更趋规范,市场也更趋开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受理〕:“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一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自然人之间及其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应具有下列的法律特征:一)借贷主体的自然人属性,即借贷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自然人。二)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三)借贷关系的合法性,指符合民间借贷的主体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进行的借贷关系,方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否则就超出了民事保护的范畴,权利人应在行政法或刑事法律关系范畴内寻求司法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意见》(试行))第163条: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采用收缴、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第164条: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对公民处以罚款的数额为五百元以下,拘留为十五日以下。依法对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制裁措施,为十五日以下。以上两款,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自然人向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在非法金融业务中发生的借贷关系,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赌场中的放码行为等不法借贷行为,民间非法设立的地下钱庄的贷款行为等,一般超出了民间借贷关系的范畴,也不是人民法院民事受案的范围,不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来处理,相反,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双方依法制裁。因此,合法性是民间借贷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二、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在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普遍且相当严重,纠纷产生的原因大体有如下几种:1.诚信缺失: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诚信缺失在借贷中的主要体现是:一是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虚报自己的经济能力,达到借款目的;二是借款人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转借他人或用以高如炒股、博彩、或赌博;三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四是到期不还故意拖欠。2.还款能力丧失:这是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在金融风暴或经济危机时期,相当普遍的借款人向民间大量融资投向比较大的项目,如采矿、地产、船舶运输等,一旦大经济形势变化,资金链断裂,风险大幅度上升,还款能力逐步丧失。3. 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出借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的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4.没有相应的担保或抵押,使借款人还款没有保证。5.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三、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民间借贷在法律关系上分类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贷双方的行为效力是审查借贷关系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民间借贷关系的自由性和合法性特征决定了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关系的限制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再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颁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问题的批复》,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在认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时,一般只要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款行为合法,即可以认定有效。其次,借款合同生效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由此,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是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的。实务中,按照民间借贷的习惯,也一般是先由出借人给付钱款,再由借款人开具借条。再次,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高出的部分无效。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4、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行为无效。5、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6、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7、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手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五、民间借贷诉讼中时效问题(宜昌律师 寇志中
08)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分无借贷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借贷合同两种情形。1、有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两年的一般时效制度,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两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2、无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二十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两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但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3、司法实践对时效的处理:第一、民间借贷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准备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利少于二个月。第二、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认定诉讼时效未超过:第一,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此条规定,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视为借款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对偿还原债务的一种认可,使债务从自然债务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债务。第二,分期履行借贷合同的时效认定。分期偿还债务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界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处理(一)处理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遵循下列几个原则:1、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2、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3、不保护复利原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二)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几种特别处理情形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利息的计算常常有下列情形: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利率,但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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