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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愤怒刚学习不久,没法学啊要考试了,急死我了这次就不告诉你们老板了,限你们赶紧弄好算了,麻木了税务精英训练营辅导课件《纳税风险管理及应对实战技巧》讲义税务稽查风险与企业应对方法-资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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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风险与企业应对方法    文王:你们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   扁鹊:“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症发作之前。  由于普通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    扁鹊答: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病症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    扁鹊答: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症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动作,所以以为我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治不病以为功  扁鹊:疾在腠(còu)理,汤〔tàng〕熨  (wèi)之所及也;在肌肤,针石之所及也;在肠胃,火齐(jì)之所及也;在骨髓,司命之所属,无奈何也。今在骨髓,臣是以无请矣。”居五日,桓侯体痛,使人索扁鹊,已逃秦矣。桓侯遂(suì)死。      税务稽查形势分析    1.面对税务稽查,企业的复杂心态分析  面对税务稽查,你们害怕吗?为什么怕?  自己知道有什么问题、且知道后果  不知道会不会有问题  无知者全畏  2.我国税法的改革方向与稽查的总体形势  我国税法整体改革方向:  税种科学 结构优化 法律健全 规范公平 征管高效  十三五期间稽查工作基本思路:  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为指引,  落实税务总局党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以健全稽查运行机制为手段强化稽查内部管理,  以完善稽查组织方式为关键提高稽查办案质效,  以加强稽查大数据应用为支撑改进稽查手段方法,  以提升稽查队伍能力为抓手夯实稽查执法基础,  不断提升稽查治理能力,有序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建设,努力开创税务稽查工作新局面。  3.2016年税务稽查新动向          日,“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办公室”揭牌仪式  一是聚焦打击出口骗税。要坚决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稳、准、狠地打击出口骗税,坚决遏制骗税猖獗势头。二是聚焦打击发票虚开。统筹协调指导各地税务、公安机关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重大虚开案件。三是聚焦打击发票犯罪。要针对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开展非法发票“卖方市场”整治行动。四是聚焦打击偷逃税。要认真研究涉税违法犯罪新动态、新特点、新手段,指导各级警税部门有效打击严重偷逃税行为。  4.最新稽查法规解读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联合稽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税务稽查执法资源,规范国税、地税联合稽查行为,增强稽查执法效能,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稽查,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职权和法定程序,对共同管辖纳税人开展联合进户稽查,以及全面实施稽查执法合作。  第三条 联合稽查工作内容包括共建协调机制、共享涉税信息、共同下达任务、联合实施检查、协同案件审理、协同案件执行、稽查结果利用和其他稽查执法合作事项。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联合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联合稽查工作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依法实施、分工合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强化组织领导、畅通沟通渠道,不断丰富联合稽查工作内容,持续改进联合稽查工作方法,积极探索联合稽查工作模式,大力支持、充分保障和有序推进联合稽查工作。  第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分解联合稽查工作任务,分别指定稽查局专门机构或专人落实具体工作事项,明确岗位责任,加强保密管理,防范执法风险。  第八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建立稽查信息共享制度,并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联合稽查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第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联合稽查工作宣传,扩大执法影响,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纳税遵从。    第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对联合稽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将联合稽查工作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共建协调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成立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联合稽查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领导小组组长按年度实行轮值制,由国税、地税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轮流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合稽查工作的联络会商、组织开展等具体组织落实工作。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查办)主任按年度实行轮值制,由领导小组组长所在税务局的稽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领导小组和联查办对联合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和工作要求,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  第十二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机构设置、管辖层级不对等的,由其所在省(区、市)联查办确定联合稽查相关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建立联合稽查工作日常联络会商和情况通报工作制度。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合稽查工作会议,按需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共同组织部署联合稽查工作,研究联合稽查工作事项,解决联合稽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有条件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常设联查办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在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共同建立、维护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联合稽查工作列入年度税务稽查工作任务。每年初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安排,协商确定年度联合稽查工作计划,选取相关行业、区域、项目开展联合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稽查执法互助,对稽查案件检查中涉及对方管辖范围的执法事项,可提请对方进行协助,另一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合作机制,合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开展发票整治等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联合稽查工作应当建立台账,对联合稽查工作进行分类跟踪管理、成果统计、效果评价。  第三章 共享涉税信息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稽查信息共享合作,拓展各自涉税信息来源渠道,整合稽查执法信息资源。稽查信息共享合作的内容包括案源信息、案件线索、查办成果、证据资料及其他资料信息。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过信息交换、信息推送和信息查询的方式实现稽查信息共享。信息交换主要应用于共享批量非涉密案源信息和相关资料信息,信息推送主要应用于共享案件线索、查办成果和相关证据资料,信息查询主要应用于共享案件检查中特定对象的涉税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采集、分析、整理各类稽查案源信息后,对属于对方管辖税种或者涉及双方管辖税种违法行为线索的案源信息,按规定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发现并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凡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具体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对方推送,并移交相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受理税收检举案件、开展受托协查案件中获得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信息,凡涉及对方管辖税种的,应当在发现线索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推送,确保及时查处。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稽查案件检查工作需要,协助对方进行涉案发票使用信息、特定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信息和历史稽查信息等涉税信息查询。  第四章 共同下达任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联合稽查工作总体计划和任务,按照稽查案源管理的要求,共同协商、分类确认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选取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和规范进户执法规定,切实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二十五条 对检举案源、协查案源,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获得共同管辖纳税人较为明显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同时涉及到国税、地税税款缴纳、有必要联合开展案件检查的,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交办案源、督办案源、转办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案件检查实际需要,协商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第二十七条 对安排案源、自选案源、推送案源及其他案源,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共同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协商确定统一的随机抽查方案,共同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从共同管辖纳税人名录库中确定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第二十八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将符合以下情形的共同管辖纳税人确定为联合进户稽查对象:  (一)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二)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  (三)上一级联查办指定开展联合进户稽查的;  (四)双方均获得具体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五)同属双方重点税源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联合进户稽查对象的计划情况,制定联合进户稽查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检查的时间节点、检查所属期间、检查进度报告时间、检查成果统计时间、方式等。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开展行业、区域和集团企业税务检查时,应当根据联合进户稽查对象的性质、特点,分别针对所辖税种拟定检查提纲,双方交换意见后,形成联合检查提纲,指导联合进户稽查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对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实施检查前,应当同步分别立案。  第五章 联合实施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展联合进户稽查,应当分别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  联合检查组应当设立检查组长、副组长各1名,由双方检查人员分别担任。组长由稽查对象上一年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税种已缴税款所占比例较高的税务机关人员担任,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联合检查组组长、副组长负责案件检查工作的协调、沟通和组织,协商确定具体检查工作的方法、进度和要求,并做好检查人员工作分工。  第三十二条 开展联合进户稽查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隶属不同执法主体,应当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依法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分别制作执法文书。  第三十三条 开展联合进户稽查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步调一致、配合紧密,联合实施检查。  (一)统一制定方案。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根据管辖税种分别开展查前分析,交流检查重点,并由联合检查组组长汇总统一制定完整的、具体的检查方案。  (二)共同进户检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向稽查对象出示各自的税务检查证,同时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告知联合稽查工作事项。根据检查需要,可共同组织稽查对象开展自查。  (三)协商调取账簿资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协商确定调取账簿资料的内容,联合检查组组长所在税务机关向稽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保管相关账簿资料,由双方共同查阅使用。未出具调取账簿资料文书的一方,按照取证要求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四)同步提取电子数据。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联合进户稽查对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需提取涉税电子数据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提取电子数据的内容,同步提取、各自备份使用。  (五)协同调查取证。对稽查对象涉及同时查补国税、地税税款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协同进行取证,各自保留案件证据,分别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可联合对稽查对象进行询问,联合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应当发挥团队合力,互相支持配合,注重交流讨论,共同研究解决检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第三十五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检查人员共同研讨联合稽查案件定性,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就拟作出的税务处理依据和处罚标准达成一致,并分别提出相应处理处罚建议。  第六章 协同案件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对联合进户稽查案件交换审理意见,进行分别审理,对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统一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标准。  第三十七条 在联合进户稽查案件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审理部门对涉及同时查补国税、地税税款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的定性和税务处理处罚,不能形成统一的意见时,应当提请本级联合稽查工作领导小组协商提出统一的审理指导意见。  第三十八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各自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对所辖税种的涉税款项已达标准的,分别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分别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相互抄送。  第四十条 联合进户稽查案件达到向公安机关移送标准时,按规定办理移送手续,同时向对方通报案件移送情况。  第四十一条 联合进户稽查过程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使用的各类文书和证据资料,双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案卷管理规定分别组卷。  第七章 协同案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联合进户稽查中发现稽查对象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符合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并协商同步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三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时通报联合进户稽查案件各自查补税款执行进度情况,对涉及双方的逾期不执行税款,协商同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十四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拟同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就各税种应缴税款追缴方案达成共识,并共同协调税款执行。  第四十五条 联合进户稽查案件涉及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开展工作,双方应当互相支持和配合,必要时可派员参加另一方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八章 稽查结果利用  第四十六条 除联合进户稽查案件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稽查案件检查中取得的稽查成果,涉及影响对方管辖税种征收、查补的,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每季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批量抄送对方,对方应及时分析处理。  第四十七条 联合进户稽查案件涉及税种金额、违法类型、发票份额分别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标准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分别公布。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与本地区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联合惩戒工作落实,将其作为推动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  第四十八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稽查执法分析与调查,加强对特定行业联合稽查工作的研讨和总结,不断改进执法合作方式方法。  第四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案件查办和稽查现代化建设经验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共同提高稽查执法水平。  第五十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对联合进户稽查案件的剖析和统计分析,共同研究新形势下税收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及开展打击的重点。  第五十一条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对联合稽查工作的总结提炼,共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征收管理的意见建议,实现查管互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企业被稽查原因分析          我们的原则:低调做人 高调做事  1.税负率指标:  流转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整体税负率等  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收入  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 100%  税负率有19个大行业,最重要指标。  横向、纵向比较; 税负率预警。  企业应建立税负率评估体系:表样;  2.销售毛利率:  销售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3.成本(收入)费用率:  成本费用率=本期期间费用÷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收入)   4.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5.能耗率(投入产出分析)  能耗率=本期外购(水、煤等)数量/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  6.运费率:  运费率=本期运费发生额/[本期存货购进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增值税应税收入]  7.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 平均存货 (过高或过低)  8.预收收入比率:预收收入比率=预收帐款余额/本期收入  这样的报表能对外报吗?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及稽查部门内部职能划分        三、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及稽查案例分析        [案例]“预收帐款”会计科目的检查  某电器设备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类型的配电柜。XX年11月6日,企业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向某公司销售配电柜6台,每台售价5000元,已预收35100元的货款,11月25日 货物全部发出。  税务稽查人员在日常稽查中发现其未确认收入,按有关规定,应补增值税35100÷(1+17%)X17%=5100(元),并予以处罚。  [案例]“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的检查  某有色金属材料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电解铜。“其他应付款”账户l~7月底贷方累计发生额为994500元。   税务稽查人员在增值税日常稽查中,经审核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查明是购货方支付的手续费,属于价外费用,按有关规定应补增值税 ,并予以处罚。    [案例] 河北葆祥集团公司骗税案  该案是自建国以来至案发最大骗税案件,共计骗税1.9亿;公司法人张葆祥被判无期。该公司主要系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主要来自广东潮汕地区,虚开企业基本上都无生产能力,几台缝纫机,就能开具加工费几个亿。“生产能力测算”存在严重问题。  [案例]某啤酒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XX年6月10日,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转来举报信息,反映P市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酒公司)共购进麦芽2.6万吨,以每吨麦芽可生产8吨啤酒计算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极不相符,存在虚假作账、隐瞒销售收入的重大偷税嫌疑。  稽查人员对公司仓储部、销售部进行了突击实地核查,查获了“送酒单”、“赠酒单”两种原始单证,成为突破案件的重要证据。 最终查明,2001年1月至2002年6月间,啤酒公司销售啤酒19558吨,采取账外经营,资金体外循环,在账簿上少列收入3316万元,少缴增值税564万元、消费税431万元。  [案例]某服饰代理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XX年6月,某市稽查局接群众来信,举报某服饰有限公司 涉嫌利用个人银行账户大量收取货款,隐匿收入,偷逃税款。  稽查人员在现场核查中,从该公司出纳吴某的办公电脑中成功查获了15个银行卡号和130多家加盟商的资料。最终 ,税警联手查明公司在2003年-2005年5月期间隐瞒应税销售收入1.7亿元,并提供了账外账存放地及仓库地址。    [案例]食品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  案件来源及纳税人基本情况:  XX年1月,某省国税局稽查局接总局转来举报信,举报某食品公司(T公司)涉嫌巨额偷税,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邓某,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冉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职工近500人。公司注册成立时由邓某及家属唐某投资50万元租用厂房从事生产。  2013年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投资90万元购买30亩土地新建厂房,随后注册资本增加到200万元,2014年搬迁到新厂址。 T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品牌调料、火锅底料,近两年开发出多种规格型号的调味品、小食品、肉食品、蔬菜制品、非酒精饮料等产品。公司下设行政、生产、财务、配送、销售、研发等部门。销售部下设四个办事处,分片区负责国内三十多个销售点的经销业务。  检查预案:检查组调阅了T公司有关税收申报资料,排查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一是T公司税负偏低。调味品企业成长性强、市场广阔,且T公司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品牌效益突出,产品覆盖面广。公司成立以来,资产规模扩大到1500多万。近5年T公司综合税负率却在2%左右,各年末均无留抵进项税额。  二是纳税申报存在疑点。T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均申报的是开具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销售收入,没有申报未开销售发票的销售收入,这与一般情况不符。因为T公司产品销售对象主要是超市或私营企业、个体批发商等,相当一部分经销对象不需要发票,应该有未开发票的销售收入存在。  具体检查方法:  1.突击检查,调查陷入困境:XX年1月22日,检查组按计划对T公司实施突击检查。其中对包装物与产成品的统计分析发现:一是包装袋购进量大、规格复杂,无法准确统计。T公司有38种规格的常用小型包装,购进包装的计量单位有件、箱、斤、袋、个等,个别购进发票没有数量、只有金额,会计账簿只核算大类,没有分品种、分规格核算,记账不明晰;  二是包装用量与成品计量单位对应关系复杂,难以从包装用量推算产品出厂情况。T公司成品出入库与销售结转均以“件”为单位,不同系列产品每一大件内又有不同规格、不同数量的小包装。如火锅底料产品有168g、200g、330g、400g等系列型号,从包装数量上无法精确统计和定量分析,因此要从账务核算上直接发现问题有一定的难度。  2.扩大调查,发现重要线索  为了打开僵局,检查人员决定到超市、集贸市场收集T公司不同品名、不同规格和型号的调味产品,与账簿记录的产品包装品名、型号、规格等进行比对分析。终于,检查人员在一个小包装袋上发现该公司除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生产地址、电话外,另有一个销售部电话。  检查组分析认为,这个销售部很可能是企业的核心总部或其账外经营的销售核算地。于是检查人员从发现的销售部电话号码入手,到电信部门查询电话使用人登记信息,发现该电话号码是以个人名字登记的电话。当稽查人员突然现身T公司销售部并出示检查手续和证件依法展开调查时,现场气氛骤然紧张。公司员工神情慌张,有的急忙收拾资料、关闭电脑,对问话支支吾吾。检查人员从现场一部电脑中发现T公司一批商品出入库统计和各片区市场营销布局、销售业绩考核等重要数据,当即对相关数据进行打印并交当事人签字盖章,固定电脑数据资料,并对各办公室的涉税资料进行仔细收集和归类。  3.内查外调,取得关键证据  为取得案件的突破,检查组人员分为两组,一组继续从销售部收集的经营资料入手,重点查找整理违法线索。另外一组从购货方入手收集其隐匿收入的证据。检查人员在该公司客户群中选出一批购货商,从购货方逆向调查该公司的商品流、资金流,收集销售发票、购销合同、银行凭证等涉税资料。  经过努力,在上述购货商提供的货款支付凭证中,发现几张银行转账支付凭证回单,收款方开户银行是某农行分理处,收款单位是T公司,但这个账户账号不是T公司登记注册的结算银行账户账号,说明T公司还另有一条资金流渠道。检查人员当即开具“税务机关检查银行存款许可证明”,从银行查明这就是T公司的账户,该账户从2004年开设以来,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从该账户的银行原始原始凭证中可看出,许多销售货款被汇入该账户。T公司偷税违法事实浮出水面。  [案例]某电子商务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偷税案  广泛搜集下游用户信息后,在稽查人员不懈努力下,终于根据企业对外发放的宣传资料,发现了重要线索。企业的宣传资料称:“凡有意购买产品者,均可以将货款汇入巫某的两个借记卡上”。后经过调查发现,巫某是该公司财务人员。再从两个借记卡上追溯一笔资金转在了一个银行账户,再追溯检查发现了银行账户累计资金流入2.06亿元。  资金流检查是检查虚开发票的重要手段,通过“物流”“票流”“资金流”比对。    [案例]某配件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2015年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接举报,反映该市某配件公司设置两套帐偷税,并提供了公司销售客户的名称及金额等相关信息。  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认为,如果该公司存在账外经营,即使手段再高明,其账簿凭证上也会留有蛛丝马迹。另外,检查人员通过分析,认为该公司有近百家客户遍布各个地区,从生产销售到财务核算应该有一套规范的管理机制,其财务核算很可能使用财务软件。根据以往的经验,企业若设置账外账,其真实的财务数据往往隐匿在电脑中。于是,检查人员制定了以日常检查名义进户,以账簿凭证审核为突破口,以核实电子数据为工作重点的检查方案。   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记账凭证后除了有出库单外,还有一张电脑打印的“客户销售单”,上面有微机号,因此分析该企业除了手工账簿外,还有电子账簿作为内账。在稽查人员要求查看电脑的时候,突然停电,稽查人员凭经验判断,企业在利用备用电源删除数据,因此迅速拔掉网线,控制住电脑,在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86条办好手续后,将存储电子账的电脑主机封存调回。  案件结果:该实际取得销售收入为3784万元,而其申报的销售收入为961万元,少计收入2823万元。    [案例]利剑二号案件  利剑二号中,总局专案组在枣强县利用“生产能力核查”的手段,确定了95户虚开企业,然后召开全国协查会。受票企业所在省份领受任务,对受票企业展开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确定恶意接受虚开,还是善意接受虚开,然后反馈回总局专案组。   [案例]两煤炭公司设置账外账偷税案  XX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将两户煤炭企业涉嫌偷税案交由某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办。从铁路局调取了两公司XX5年1-5月的铁路运输单据,初步计算了两公司在此期间的煤炭的发出数量。    四、税务稽查证据搜集与固定概述违法手段主要证据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1.伪造、 变造(隐匿账簿,根据隐匿账簿的解释,加以描写)的账簿凭证,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证明。2.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如销毁账簿凭证的残骸等视听资料)。3.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4.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5.有关职能部门的鉴定、裁决等。6.纳税申报资料。 不列少列收入 1.不列、少列收入的账簿凭证等资料;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5.纳税申报资料; 6. 其他证据。多列支出 1.多列成本费用(支出)的账簿凭证等资料。2.生产(经营)费用的归集、分配计算表等资料。3.销售成本结转资料等。4.相关合同、协议等资料。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6.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资料。2.证明真实业务的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3.业务关联方的有关账簿凭证、业务合同、记载经营活动的资料、资金往来等资料。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5.其他证据。骗取出口退税行为(1)纳税人退(免)税申报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等。(2)相关购销合同或协议、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箱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等证明货主真实身份的证据。(3)相关账簿资料、记账凭证、银行单证。(4)向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供货方税务机关协查的回函及其他资料。 (5)购进货物非法取得的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6)虚假交易资金回流的证据。(7)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8)收入退还书。(9)其他与骗税相关的证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为虚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3.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4.资金往来凭据。5.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6.有关部门等出具的生产能力、交易行为的鉴定结论。7.发出协查的回复资料及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8.已证实虚开发票的证明等。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3.资金往来凭据。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5.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一、纳税义务人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相关税收政策:除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检查方法:审查会计报表、资金流动凭据和现金流量计算、货物购进凭据、销售日记账,通过单位能耗(比如材料消耗、水电消耗、工资消耗)测算,核实纳税人的年实际应税销售额,检查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 征税范围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之视同销售:  (1)委托代销业务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2)受托代销业务未申报纳税。  (3)不同县(市)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未申报纳税。  (4)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5)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主要检查方法:审阅相关会计科目、合同、协议、货流单据等财务资料;实地核查货物的流向;实地盘存。  【稽查案例】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主营手机批发零售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实现销售收入1116万元,已交增值税8.1万元,税负率0.73%;2015年销售收入7349万元,已交增值税62.4万元,税负率0.85%。在对该公司实施的检查中,稽查人员发现库存商品明细账中三种型号的手机连续两年库存数量不变。经到企业仓库实地盘点,发现上述手机账实不符,二者相差1200台(账面比实际多)。  企业解释1200台的差额是委托代销发出的手机,因未收到代销清单,故未记账。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代销协议,经核实,发现代销手机发出已超过180天。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税[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补缴增值税。  常见涉税问题之兼营:  2016年36号公告附件1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主要检查方法: 查阅工商登记情况,采取询问、实地观察等方法,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核实其是否有兼营应税劳务的情况;检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以及费用类账户,审核兼营应税业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从高缴纳了增值税。  常见涉税问题之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检查方法:检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核实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缴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是否已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税率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之基本税率适用:  高税率货物适用低税率,少缴税款。  检查方法:审阅相关财务资料,现场观察生产过程,咨询专业机构。  【稽查案例】某化工厂主营用于卫生杀虫剂生产的原材料的生产销售,应适用17%的税率。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部分货物按卫生杀虫剂适用了13%的税率。在使用其他方法无法对该企业适用13%税率的货物的属性和用途进行正确判断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委托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取样、鉴定,从而证明了该企业适用13%税率的货物实质为应适用17%税率、用于卫生杀虫剂生产的原材料。    四、销项税额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人为滞后销售入账时间,延迟实现税款,主要包括: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时,为调减当期销售或利润,延期办理托收手续。  (2)发出商品时不作销售收入处理。  (3)采用交款提货销售方式销售时,货款已收到,提货单和发票账单已交给买方,但买方尚未提货情况下,不作销售收入处理。  (4)故意推迟代销商品的结算,人为调节或推迟当期应交税费。  (5)货物已经发出,未收到货款而不申报纳税。  相关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检查方法:查阅账目、发货单、销售发票、托收回单、送款单及合同等财务资料;调查询问有关业务人员和保管人员,以取得证据;检查仓库实物账,并与货物出运凭证核对,确认货物的出库和出运时间,判断是否存在滞后入账的情况。  常见涉税问题之账面隐匿销售额:  (1)销售货物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  (2)以物易物不按规定确认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3)用货物抵偿债务,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检查方法:检查“生产成本”、“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如果存在与资金账户直接对转的异常情况,则结合原始凭证,核查销售货物是否直接冲减生产成本、或库存商品;查阅相关合同和负债类账户的明细账;审核各种债务的清偿方式,检查偿还债务的原始凭证和应交税费明细账,核实以货抵债业务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稽查案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机械设备,2015年5月当地税务机关对其上年度的纳税情况实施全面检查。稽查人员采用审阅法检查“原材料”账户相关记账凭证时,发现2号记账凭证记载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      记账凭证后附有仓库出库单据。采用外调法至债权单位调查,查实存在该公司以电机抵付应付购货款的税收违法事实。  常见涉税问题之收取价外费用:  将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应一并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采用不入账、冲减费用、人为分解代垫运费或长期挂往来账等手段,不计算缴纳增值税。  相关政策: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另:自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检查方法:  (1)了解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和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综合分析企业有无加收价外费用的可能,同时还要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其代收价外费用的情况等。  (2)审核销售合同,查阅是否有收取价外费用的约定或协议。  (3)检查往来明细账,重点检查 “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户;  (4)检查 “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明细账,如有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对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核实是否申报纳税。  (5)检查“费用科目”明细账,如有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冲减销售额,应对照记账凭证,逐笔检查,核实是否存在收取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少缴税款。  (6)审阅购销合同,并与“其他应收款”账户进行核对,确认是否存在代垫运费协议,是否同时符合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等。  【稽查案例】2015年5月稽查局对某企业201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中一笔业务作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2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2000.00  记账凭证摘要栏中注明为收取的装卸费。稽查人员遂调取该企业与付款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进行检查,合同约定销货方为购货方运送货物,但运输费用由购货方负担。又采用查询法面询此业务的销售人员,证实为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运输费用和装卸费,企业未计提销项税额。  常见涉税问题之关联企业转移计税价格: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同期的销售价格,或某一笔交易的货物(应税劳务)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期该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检查方法:  (1)采用比较分析法,将纳税人的货物(应税劳务)销售价格、销售利润率与本企业和其他同业企业的同期销售价格、销售利润率进行对比,核实销售价格和销售利润率是否明显偏低。  (2)采用询问、调查等方法,了解与价格明显偏低的销售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审核纳税人货物销售价格偏低的理由是否正当。  常见涉税问题之受托加工业务:  接受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收取的抵顶加工费的材料、余料收入,不计收入不申报纳税。  检查方法:  (1)审查委托加工合同,了解双方对加工费支付方式和剩余材料归属的约定。  (2)检查“受托加工材料备查簿”、“原材料”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及企业开出的加工业务发票或收据,采用投入产出分析法,复核纳税人代制代修品耗用材料的数量,结合加工后退还委托方的材料数量,检查其是否存在委托方以材料抵顶加工费。  (3)必要时到委托方实施调查取证,以确认受托加工企业取得的“实物收入”不申报纳税的问题。  【稽查案例】稽查人员在对某制线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有大量的受托加工业务,但账面没有余料收入,稽查人员觉得不正常,将此作为检查的重点之一,到加工车间调取资料,取得了车间加工台账,上面记载销售受托加工余料的详细情况。经与账面记录核对,发现账面上均无相关记录。最终查实该厂隐匿加工余料收入不申报纳税的税收违法事实。  常见涉税问题之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销售:  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隐匿账外;或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费用等账户;或作其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检查方法:  (1)采用审阅法和核对法,从与“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贷方相对应的账户着手,核查销售收入是否提取了销项税额。  (2)检查“产成品”、“原材料”、费用、成本等账户,看是否有红字冲减记录,并查阅原始凭证,看是否属销售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取得的收入。  (3)结合投入产出率、企业消耗定额、废品率等指标分析企业残次品、废品、材料、边角废料等数量,与账面记载情况相核对。  【稽查案例】2015年7月,稽查局对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4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稽查人员采用比较分析法对该公司的有关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税收负担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税收负担率。进一步采用审阅法和核对法查核收入类账户反映的收入金额与应交税费账户反映的销项税额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常,发现销项税额小于按收入金额和相应税率计算的税额。于是,采用抽查法抽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账户以及相关的记账凭证、附件资料,发现在日第23号凭证上有这样一笔分录:  借:银行存款     13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3200.00  记账凭证后附磅码单一份,上面注明货物为废铁和铁屑。查实了该公司实现销售未计提销项税额的税收违法事实。  常见涉税问题之账外经营:  纳税人为了偷税,设立两套账簿,对内账簿真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对外账簿记载虚假的经营收入和利润情况,以应对税务机关检查,并以此作为纳税申报的依据。  检查方法:  (1)调查分析法  ①根据企业经营产品特点、用途、销售对象、销售方式,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可能存在销售不开发票的现象和现金结算的情况。  ②分析企业账面反映的盈利能力是否与企业实际的生产能力一致。  ③分析是否有必须发生,而账面没有反映的费用、支出记录。  (2)税负分析法  ①计算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将本期税负与上期税负对比、与同行业平均税负对比,分析判断其是否异常。  ②运用比较分析法,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上的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异常之处。  (3)投入产出分析法  结合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查找相关的产品料、工、费耗用定额指标。例如,原材料耗用数量,煤、电、水、汽的耗用数量,包装物的耗用数量,都与产品产量有密切的关联性。  (4)逻辑分析法  从货物流向的角度进行研究,根据被查对象的财务核算指标和生产业务流程进行分析论证,通过对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从而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某些数据的意外波动,从而发现超出异常资金流动和货物流动不匹配的现象,为检查账外经营提供分析依据。  (5)异常情况分析法  在认真检查企业各种账证之间的勾稽关系,仔细分析每一处疑点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中各环节之间的勾稽关系,发现企业会计核算中不合乎产品生产经营实际、不合乎常规的疑点和问题,从而快速找到检查的切入点。  (6)突击检查法  对可能存在账外经营,隐藏销售收入的企业,宜采取突击检查的方法,在第一时间尽可能多的获取纳税人的涉税资料,收集有效的证据。  (7)重点检查法  运用调查、核实、分析多种方法综合进行检查:  ①将“库存商品”明细账与仓库保管员的实物账进行比对。  ②盘点现金。  ③核实与货物生产数量存在“一对一”关系的关键性配件购进、耗用的和结存情况。  ④调查纳税人在银行设立账户(包括以主要负责人名义开的个人银行卡)。将其资金到账情况与“银行存款”明细账相核对。  ⑤利用金税工程比对信息和海关比对信息。 滞留未抵扣的增值税。  ⑥关注企业账面反映的从非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核查其真实性。  ⑦对须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才能外运的产品,可到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销售数量。  (8)外围查证法  在采用其他方法分析、排查出涉税疑点的基础上,通过外围取证、固定证据,是检查账外经营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  ①对资金流向进行检查。  ②对货物流向的检查。物流的调查取证分为对销售货物、购进货物和支付费用等方面的查证。检查中注意收集掌握企业货物流转的线索与证据,通过对相关企业调查落实,鉴别被查企业账簿记录的真伪和购销业务的真实性。  五、进项税额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之存货保管使用环节:  (1)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税额。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多抵扣税额。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多抵扣税额。  (4)以存挤销,将因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的材料短缺挤入正常发出数,少缴增值税。  (5)盘亏材料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处理账务,造成相应的进项税额未转出,或盈亏相抵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缴增值税。  检查方法:  (1)检查时,要求被查企业提供《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留存联,核对开具退货的数量、价款及税额与账面冲减的数量、金额及税额是否一致;  (2)检查存货相关会计科目,实地询问、核查物流方向等方法检查存货用于非应税项目、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3)检查时,可采用审阅法、核对法等方法,首先审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看有无免税收入申报,对有免税收入申报的企业,一要检查有无进项税额转出记录,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是否及时,有无人为调节进项税额转出的时间,从而人为调节当期应交税费的情况。  (4)采用核对法、观察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账户借方发生额与历史同期和当年各期发生额波动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对增长比较大的月份应重点审查,分析其增长是否与其经营规模或销售情况相匹配,深入生产现场和仓库,查看仓库实际领料数量金额与财务账面反映的金额是否一致,进一步审查原始记账凭证,检查是否存在固定资产化整为零或应属在建工程项目的耗料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的情况。  (5)盘点实物数量,检查财务明细账、企业盘点表与仓库实物账入库、发出、结存数量的核对,看有无三者不一致的情况,如:仓库已作发出或报废处理,但财务账上未作处理;盘点表上已作盘亏处理,但财务账上未作处理;盘点表中分别注明盘亏及盘盈数量,但财务账上未分别处理,直接体现一笔盘盈或盘亏数等。  【稽查案例】某市税务机关对该市××钢管制造有限公司XX年度纳税情况实施检查。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运用观察法到车间、仓库、及其他部门实地观察企业产、供、销、运各环节运行情况及企业内控情况。了解到该企业自设食堂及托儿所,据此,稽查人员把“福利费”账户作为检查重点之一,运用直查法对其“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进行分析检查,在审查“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发生额中,未发现有分配领料及其他物耗记录。  稽查人员抽查了6月份的材料分配记账凭证, 凭证后附的材料分配单显示,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材料费用中有食堂、托儿所领用87000元。查实企业将应由“应付职工薪酬”承担的材料费用记入了“管理费用”账户,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税收违法事实。  常见涉税问题之返利和折让:  (1)把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2)将返利冲减营业费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检查方法:  平销行为在商业企业比较多见,企业是否存在平销行为,可以通过外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应付账款、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账户中发现线索,一般情况下,有此类情况的企业,均与外购货物的进货数量直接挂钩,有的以购销总量超过一定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扣率或资金返回。  汽车4S店返利模式处理启示。  常见涉税问题之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前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  检查方法:  审核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时间、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时间,查阅购销合同、协议、货物入库单、仓库保管记录等,核实是否存在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    六、抵扣凭证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之增值税专用发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抵扣的其他凭证。  (2)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抵扣的其他凭证。  税务稽查重点关注的几类企业:  1.是经常性零申报的企业;  2.是销售额增长较快,税负率反而下降的企业;  3.是长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企业(也称负申报企业);  4.是申报的销售额与该企业的经营场所、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从业人员、经营费用不匹配的企业;  5.是进项抵扣凭证多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企业;  6.是抵扣凭证数量多、金额大且多来自案件高发地区的企业;  7.是购销对象较分散且变化频繁,往往大多只有单笔业务往来的企业;  8.是经营活动使用大量现金交易的企业。  检查方法:  (1)真票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能通过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审核比对,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必须从“票流”、“货流”、“资金流”三方面着手。  (2)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除比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检查外,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检查:①确认受票企业接受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企业购销业务中销货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②确认受票企业与销货方是否有真实交易,购进的货物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内容是否一致。③检查“应付账款”账户,从该账户贷方发生额入手,与该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相对照。  中纪委首晒百名外逃人员红色通缉令  牛丽英 原职:太原迎宪焦化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  杨立虎 原职:安徽瑞泰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  赵汝恒 原职:惠民县鲁洁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  张丽萍 原职:上海倍福来集团有限公司  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99)        (3)运输发票的检查。  ①审查发票开票单位是否合法、内容填写是否规范。  ②审查运费发票是否超范围抵扣。  主要通过审核货运单、验收单、入库单等原始凭据,审查纳税人是否将非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运输免税货物或非应税项目货物的发票也申报抵扣了进项税。  ③审查运输业务的真实性。  一是审查购销合同和原始货运单据。  二是审核运费的价格。  三是审核运输货物是否真实入库。  【稽查案例】某玻璃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啤酒瓶和农药瓶的生产销售。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7066万元,已交增值税429.7万元。检查中,稽查人员针对该公司发生的运费占其销售成本偏高的疑点,对企业接受运输劳务并取得的运费发票进行了重点检查。通过对该公司外购原料、煤炭以及销售产品发生的运费进行统计分析,逐笔核对和检查取得的运费发票,发现公路运费偏高。鉴于上述情况,对外地地税机关代开或运输公司自开的公路运费发票进行发函协查,最终认定该单位用取得虚开的运费发票抵扣进项税84.47万元。  (4)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检查。  ①审查收购发票是否超范围开具。审查开具收购发票的货物是否属于开票的范围。是否将收购的非初级农产品和其他不允许自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货物也开具收购发票申报抵扣了进项税。审核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是否存在假借农业生产者的名义,将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初级农产品也自开收购发票。  核查的主要内容是:农产品的产地与收购地是否相符;有无利用某一个农业生产者的个人身份证集中、反复、轮番使用填开收购发票的情况;有无出售人姓名、身份证号不实及不填出售人住址或身份证号码或两项均不填的现象;有无假借身份证虚开收购凭证的现象,必要时,对重点大宗农副产品,且存在相对固定收购点(收购人)收购业务的,可以深入收购点对出售农户进行调查,以确定收购业务是否真实。  ②审核收购价格是否真实。将纳税人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企业同期的收购价、同期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比对,审查其收购价格有无异常,是否存在将农产品的生产扶持费用、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仓储费等并入收购收购价格虚增收购金额的问题。  ③审核收购业务的真实性。结合“原材料”和“库存商品”账户,深入车间、仓库实地查看,审核收购的货物是否验收入库,验收入库农产品品种、数量是否与收购发票一致。必要时,可进行实地盘点,分析收购业务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经营项目是否相符。  ④审核收购资金的流向。  主要采取调查分析法和协查办法,核实其收购款项的实际流动情况,重点审查其是否存在收购款项回流的问题,进而审查其是否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问题。    七、减免税方面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之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  (1)将应税项目的销售收入记入减免税项目。  (2)将减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记入应税项目。  (3)减免税项目领用应税项目材料,进项税额未转入减免税项目。  检查方法:(1)检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主要是检查纳税人的具体经营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比例和产品用途,分别核实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范围。  (2)检查企业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情况,核实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了分类明细核算。  (3)检查减免税项目货物出库单、提货单等出库票据,与减免税项目“库存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贷方发生数进行核对。  (4)检查原材料入库数量与应税项目“库存商品”账户借方发生数是否匹配(结合投入产出率和期初因素)。审核有无将减免税项目的原材料成本和进项税额记入应税项目的成本中。  (5)到生产车间实地调查。了解应税项目原材料实际领用数量的情况,核对账面应税项目原材料出库数量,分析两者的差异数量,查实是否存在减免税项目领用应税项目材料,进项税额未转入减免税项目中。  (6)计算分析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生产成本中的物耗成本分配标准(比如产量、单位生产工人工资等)是否合理,分配比例是否正确。在结转物耗成本时,进项税额是否同比例结转。  【稽查案例】稽查人员对某木器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生产销售木竹纤维板、木炭等)201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4年5月购进的一批次小薪材单价明显偏高,经到仓库核查实物账、询问仓库保管员,查实这批购进货物并非“次小薪材”而是原木,已全部用于生产加工木竹纤维板并销售。根据《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用不属于三剩物与次小薪材的原料加工生产的木竹纤维板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应补缴已退还的增值税。  常见涉税问题之编造虚假资料骗取享受税收优惠资格  (1)编造虚假残疾人资料,骗取增值税退税收优惠;  (2)编造虚假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配方比例和产品用途,骗取增值税免征、减征、先征后退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检查方法:  (1)查阅企业职工花名册、应付工资表、考勤表和用工合同等资料,核实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瞒报职工人数,人为提高安置残疾人比例的情况。  (2)询问调查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到生产车间实地了解残疾人上岗情况,核对企业上报的资料,查实有无编造虚假的安置残疾人人数的情况,骗取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3)查阅原材料、库存商品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核对购入原材料的进货发票、财务原材料明细账与原材料入库单、仓库原材料明细账是否相符。  (4)实地到生产车间调查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耗用比例(配方)、产品用途等实际情况,查看是否与企业提供的资料相吻合。查实有无编造虚假资料,骗取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情况。      一、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问题及管控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价外费用的涉税问题及管控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实施办法第37条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代收业主拆迁费1000万元,发给农户每户50万,共20户  销项税:1000/(1+11%)×11%=99(万元)  拆迁补偿款    三、视同销售的涉税问题及管控  “指引”第五部分第四条      四、兼营与混合销售的涉税问题及管控  2016年36号公告附件1实施办法第39条,40条   兼营:分别核算,否则从高  混合销售:生产批发零售,个体户商户货物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自备运输车队,在销售水泥的同时,为房地产及建筑业大客户免费提供送货上门服务,当期销售水泥取得销售收入11700万元(含税),自备运输车队送货上门服务发生运输和装卸搬运费用均为500万元。  有何风险?  风险:按照该案例的方案,提供的免费运输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筹划:将合同修改为运输及装卸搬运费向客户单独收费,比如销售水泥价款为9360万元(含税),运输费价款为1110万元(含税),装卸搬运价款为1230万元(含税),合计11700万元(含税)。  该企业当期销售货物销项税额为9360÷(1+17%)×17%=1360(万元)  运输业务销项税额为1110÷(1+11%)×11%=110(万元)  装卸搬运业务销项税额为1230÷(1+6%)×6%=69.62(万元)  上述三项业务销项税额合计+69.62=1539.62(万元)。这样避免了额外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运输、搬运装卸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风险。       一、收入项目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之收入计量不准   1.财政性补贴不计所得税收入;  2.不符合规定的折扣、折让冲减所得税收入;  3.回扣冲减收入;  4.无法支付债务、接受捐赠不计入所得税收入;  5.股权投资收益不计入所得税收入;  6.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相关政策:略  检查方法:  财务数据分析;审阅相关帐目、合同协议。  常见涉税问题之隐匿实现的收入  1.设置两套帐,账外经营;  2.边角废料收入、价外费用等收入挂往来款,藏匿收入;  检查方法:  1.同前述两套帐的检查;  2.现场核查;检查相关会计科目、凭证。  【稽查案例】稽查局在对某供水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当年申报的应税收入、增值税与其及以前年度严重不配比,经对“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往来账户、“应交税费”等账户进行检查,发现该供水公司将经当地政府批准随同水价收取的接口费计入往来账户,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  【稽查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连续两年申报亏损,税务机关于2015年7月份对该其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前,稽查人员先对该企业开发的XX小区进行了实地察看,对门卫及住户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开发的产品销售情况较好,住宅及车库已基本售完,而企业申报的预售收入却较少,且销售价格偏低。  随后,稽查人员调取了企业售楼处、财务部门和工程部门的账簿资料,经核对检查,确认该企业在收入方面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在收取房款时,向买受人开具发票和收据各一张,将开具发票的收入记入账内,而将开具收据的收入记入账外;二是2014年6月预售房余额725万元既未及时结转收入,又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三是销售车库取得的收入579万元未按规定确认收入。  常见涉税问题之实现收入入账不及时  1.完全按开票时间确认收入,长期挂账预收账款;  2.劳务、建造合同未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3.结帐日提前,延后确认收入  检查方法:  1.检查企业往来类、资本类等账户,对长期挂账不作处理的账项进行重点核实,检查是否存在收入记入往来账,不及时确认收入的情况。并结合合同、银行对帐单检查。  2.对季末、年末收入发生骤减的企业,采取盘存法核实企业存货进销存的实际情况,结合货币资金增减的时间,确认有无延迟收入入账时间的问题。  3.结合成本类账户,通过收入与成本配比性的检查,对长期挂往来科目预收性质的收入逐项核实,并通过审阅合同或协议,按照结算方式查实有无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问题。  4.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劳务经济合同,核实劳务的内容、形式、时间、金额,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预收账款”等账户贷方发生额,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核实是否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各明细项目未确认收入的情况。结合“工程施工”、“劳务成本”等账户,通过劳务收入与劳务成本配比性的检查,对长期挂往来科目预收性质的劳务收入逐项核实,并通过审阅劳务合同或协议,按照结算方式审查劳务收入,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劳务收入。  对餐饮、娱乐、建筑等现金收支比较大的企业,在检查时,要组织稽查人员同时控制住各个收银台,财务室、仓库等经营处、管理场所。 查找销售日报表、营业额记录簿、“水单”、“账单”、签单簿、押金结算簿、已使用票据,各类合同等等,核实企业入账不及时的问题。  5.截止性测试  【稽查案例】某稽查局对某建筑安装公司进行了检查。经分析,该企业申报的应税收入与其成本不配比,施工成本大于收入,有隐匿收入的可能。稽查人员通过查看合同书了解了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情况,向发包方询问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向预算编制部门索取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进度明细表》,取得了监理公司签署的支付证书,与某建筑安装公司“工程结算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了核对,查实了该公司未按规定结转、申报应税收入,少缴税款的事实。  常见涉税问题之视同销售不计所得税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检查方法:实地观察或询问纳税人货物、财产、劳务的用途,结合纳税人的合同类资料和收入、成本类账簿,核实有无视同销售的行为。  (1)检查企业“产成品”、“库存商品”的发出,对应“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核实有无将企业的产品、商品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职工福利。  (2)检查“产成品”、“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帐户,对应“管理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等帐户,核实企业有无将自产产品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集资、广告、赞助、样品、职工奖励等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3)检查 “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成本”等帐户金额的减少,对应“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应付款”、“营业外支出” 等帐户,核实企业有无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偿债或对外捐赠等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职工福利、偿债或对外捐赠业务按规定视同销售外,还要重点检查开发产品结转去向,确定有无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如果有结转“固定资产”、“应付股利”、“原材料”等非货币性资产项目,也应按规定视同销售。  (5)检查企业有无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业务,判断其是否属于应税重组,是否存在应确认未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扣除项目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之利用虚开发票或人工费等虚增成本费用   检查方法:  1.计算分析成本、费用率、成本、费用增减变化率、同行业成本、费用率对比率。  2.检查原材料、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制造费用等账户发生额,核对相关成本费用发票 ,利用发票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对比分析,确认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   【稽查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为框架结构的楼房,账面反映建安成本达928元/㎡,远高于当地700-800元/㎡的平均水平。稽查人员通过调阅、分析施工合同、变更合同、施工监理记录,证实项目施工无特殊性;审核付款记录发现有近千万元的工程款通过现金支付或挂在应付款中。通过核实款项支付,审查开发企业负责人的会议记录,取得了该开发企业通过编造虚假变更合同,唆使建安企业虚开建安发票的证据。  另外,稽查人员发现该单位与施工方签订单项虾池土方回填合同400万元,经实地调查当地群众和政府,项目开发前政府已将开发地块周边公路修好,不存在大面积虾池,属虚假合同。在核实购进的保温砂浆时,通过监理部门调查取证,证实该项目墙体保温是由施工单位用废弃的塑料泡沫颗粒掺上水泥抹墙完成的,没有用保温砂浆,监理记录也无送验的该材料,属虚构业务。  【稽查案例】某稽查局对某建筑安装公司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检查。稽查人员在审核该公司的材料采购发票时,发现从注册经营地址为本地的华林工贸公司和东方贸易公司取得的发票有重号、大量连号的情况,而且单张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较大。稽查人员利用征管信息系统进行了检索,并到工商局进行了调查,证实无名称为华林工贸公司的企业,某建筑安装公司取得的开票方为华林工贸公司的发票全部为假发票。经对东方贸易公司进行检查,确认从东方贸易公司取得的发票无真实的货物交易,从而确定了某建筑安装公司以虚假购进的方式虚增材料成本,进而虚增工程成本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稽查案例】某稽查人员检查某房地产公司的XX花园项目时,发现其账面记录的配套设施有幼儿园和居委会、配电室等,而经实地检查发现有2000平方米的会所作为企业办公用房。经审核固定资产明细账,发现账面未登记该项目。稽查人员到房管部门采集了有关信息,证实该会所已办理房权证,产权属开发企业所有。经询问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查明企业将会所的建造成本500余万元直接计入已销房屋开发成本,多转营业成本。  【稽查案例】稽查局在对某水务集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上一年度的营业费用发生额大于往年,其中有几笔支出的数额明显较大。稽查人员审查了这几笔支出的原始单据,发现多来自该公司工程部,稽查人员调取了工程部的施工项目计划书和竣工决算资料,发现这几笔支出实际上是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支出。该水务集团将这部分应予以资本化的供水管网延伸工程支出计入了营业费用-修理费,减少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关于成本核算、结转的规定  常见涉税问题之成本核算、结转  1.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2.成本核算、分配不正确  3.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存在的问题  4.收入和成本、费用不配比  5.虚计销售数量,多转销售成本  6.销货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  检查方法:  1.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的检查:检查“原材料”、 “生产成本”、“产成品”、“库存商品”等明细账和有关凭证、成本计算单,对照确认各期相关的成本计算方法是否一致。核实有无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通过成本调节利润的问题。(品种法、分步法、分批法、定额法等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  2.成本核算、分配不正确的检查  在产品、完工产品成本计算的检查,根据“产品成本计算单”和“产品入库单”与“库存商品”明细账的收入数核对,看完工产量与入库数量是否相符;产品成本的计算,是将期初在产品成本加上本期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之和,然后采用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完工产品与期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划分,以计算出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因此,在审查核实期末在产品的基础上,还应对生产费用分配计入完工产品的正确性进行检查。   3.原材料计量、收入、发出和结存的检查  (1)原材料计量的检查  检查“原材料”原始凭证中“供应单位”、“买价”、“运杂费”等项目的数字及说明,核实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实物数量计算是否正确,途中损耗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2)原材料收入的检查,检查“原材料”和“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核实差异率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结转材料成本差异额。核实月末估价入账的材料,是否按规定办理调整,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和结转是否正确等。  (3)原材料发出的检查,标准成本与实际成本,结转方法的检查  4.收入和成本、费用配比性检查  第一,检查纳税人是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第二,检查纳税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法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存在差异,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第三,检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中的具体产品或劳务的名称,如有无将甲产品(劳务)成本按乙产品(劳务)成本结转的情况。  第四,检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结转时间是否一致。  5.虚计销售数量,多转销售成本的检查  (1)首先将“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销售数量明细数,与“产成品”、“库存商品”明细账结转销售成本的数量核对,其次与仓库保管账收、发、存数量相核对,检查是否虚计销售数量,多转主营业务成本,必要时可到对方单位外调取证。  (2)检查“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及其对应账户“库存商品”明细账贷方结转的销售成本,核实有无计价不正确或有意改变计价方法,造成多转销售成本的问题。  6.销货退回只冲减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的检查  检查 “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等明细账,对用红字冲减销售收入的销货退回业务,应与“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核对,结合相关的原始凭证,核实销售退回业务有无冲减收入不冲减销售成本的问题。对发生销货退回的,要核实退回实物数量,并将“库存商品”等明细账贷方结转成本金额与“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核对,以核实企业在作销货退回账务处理时,是否错误冲减了销售成本。  【稽查案例】某稽查局对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明细账“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所列各类材料年末全是贷方余额,且总额较大。这一不合常规的现象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通常情况下,不可能全是贷方余额。稽查人员认真核对了明细账和总账,发现总账“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年初借方余额为元,年末贷方余额达元,而“原材料”账户年末借方余额为24112。相差如此悬殊,是否存在不分配“材料成本差异”节约差异,虚列成本、隐瞒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根据上述疑点,稽查人员将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材料成本差异率及分摊额逐笔核对。计算出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为-6. 83%,该单位当年共耗用原材料元,所以应分摊材料成本节约差异元,而该单位实际分摊节约差异元,少分摊节约差异元。少分摊的节约差异还应在生产成本、产成品及已销产品成本中分摊。经核实,已销产品成本为元,应分摊节约差异元。    常见涉税问题之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  相关规定:成本费用列支应当有真实、合法的凭证。  无抬头发票;  抬头为个人的发票;  抬头填写不完整发票;  与业务不相符的发票;  时间过期发票;  无印章、无复写发票等。  检查方法:检查凭证后附支付凭单、发票  常见涉税问题之隐藏比例列支成本费用项目   相关事例:  业务招待费计入“其他”  业务招待费计入“福利费”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列入“市场推广费”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列入“制作费”  检查方法:检查费用科目中“其他”、“福利费”子目;  常见涉税问题之费用列支缺乏支持性证据  相关事例:  会议费无会议纪要、会议邀请函;  劳务费缺签收单、身份证复印件、个税申报资料;  办公用品无购买商品明细等。  检查方法:费用比率分析、费用明细科目、原始记帐凭证检查。  常见涉税问题之成本费用列支违反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  相关规定:  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检查方法:比率分析;成本、费用明细科目、原始记帐凭证检查;营业范围的核对等。  常见涉税问题之虚增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相关规定: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计税基础系指能够得到税收补偿的金额,即使基础对应的会计概念为帐面价值。例如:购置固定资产未能取得发票,则计税基础为零。  检查方法:结合固定资产登记簿,对有固定资产增加的进行详细全面的检查,重点审核固定资产增加的项目组成、合同决算、入账发票、评估或审计报告、资金结算情况等相关原始资料,必要时到设计、施工建造、监理部门进行调查,相互印证,确认入账金额的真实性。  三、资产处理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之属于固定资产计税价值组成范围的支出未予资本化  检查方法:①结合企业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期间费用等账户,对企业一次性列支金额较大的支出应核对发票内容、日期、开票单位与相关合同,落实企业是否将购入、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安装费、修理费等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项目;对企业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期间费用等账户的借方明细进行检查,查看大额支出形成的标的物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而未列入固定资产核算,在当期扣除;核对企业固定资产盘点表,查看盘盈固定资产是否已通过费用科目列支。  ②对纳税人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要结合建造合同、工程决算、工程监理报告和工程审计报告书等有关资料,检查“材料”、“费用”、“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和“固定资产”等账户,落实纳税人有无将建造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材料、人工费等挤入生产成本,落实有无将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损毁的净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等。  常见涉税问题之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范围不准确  相关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检查方法:运用核对法和实地察看法,结合“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记录与“折旧计算表”,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不使用的、封存的和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审核,落实是否存在将税法不允许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未做纳税调整。复核计算折旧明细表,检查是否存在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还在继续计提折旧。  常见涉税问题之折旧计算方法及分配不准确  检查方法:①检查“累计折旧”账户贷方,审查“折旧计算表”中实际采用的折旧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属于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有无在一个年度内随意变更折旧计算方法,造成多提或少提折旧的情况。同时,结合“固定资产”账户的检查,核实折旧率的计算有无问题,特别注意核实折旧率明显偏高的折旧项目。  ②对照企业“折旧计算表”,检查折旧额的计算有无问题;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结合对固定资产实物的检查,核实固定资产的用途或使用部门,并据以检查“累计折旧”账户贷方对应账户,核实有无将车间的折旧费用计入期间费用而推迟实现利润的。  常见涉税问题之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计量不准确  2.无形资产摊销不准确  常见涉税问题之长期待摊费用   1.长期待摊费用的计量不准确  2.缩短摊销期限,增加当期费用  常见涉税问题之生物资产  1.生产性生物资产计量不准确   2.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的时间、残值、年限不准确   检查方法:同固定资产  【稽查案例】某公司2015年营业收入元,账面利润元。该市地税局稽查局对其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的利润与上年相比大幅度减少。通过对有关账项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其管理费用极高。于是稽查人员重点对其“管理费用”账户进行了详细审查,该公司 7月有一笔业务引起稽查人员的注意,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12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20万元,  后附建筑安装业发票一张,实为房屋改建支出。经进一步询问有关人员及核实相关合同得知,该公司于 1月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10年。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改建合同,合同金额120万元。企业房屋装修支出应该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在租赁期间内分期摊销,而不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一次摊销。  常见涉税问题之非正常损失未审批就列支  相关规定:国税发〔2011〕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四、税收优惠常见问题及检查方法  常见涉税问题之税收优惠  1.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享受税收优惠。  2.不符合税收法定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3.超期限享受税收优惠。  4.减免金额计算不准确。  检查方法:   1.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检查。应对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检查。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高新技术企业规定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检查时可采用审阅法对照分析。   2.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范围的检查。对照税收优惠的各项规定,核实企业享受优惠的项目是否在法定范围之内。如国债利息收入中是否混入国债转让收益,有无将应补税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的投资收益申报等。是否扩大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  3.企业享受优惠金额的检查。企业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同一项目,定额享受减税、免税的,超额部分要准确计算所得税额。如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常见涉税问题之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的折旧或摊销额税前扣除。  相关规定:企业不征税收入主要为 符合条件的政府补贴。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的折旧或摊销额税前不得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方法:企业存在不征税收入的检查。首先检查“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和相关原始凭证,确定不征税收入的来源、金额。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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