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保全房产需要什么,最快多久

财产保全需要查封担保人的房屋吗-宜人贷问答
财产保全需要查封担保人的房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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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法院的做法,如果用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的话,法院会查封用于担保的房屋的,以防止用于担保的房屋在担保期间出售赠与等.担保的风险主要是如原告败诉,造成了被告的损失,则原告需赔偿由此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如原告无能力赔偿,则需用担保的财产进行赔偿。诉讼期间,你们当然不会被赶出来。担保是有风险的,需慎重考虑决定。
回答者:g***8 |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法院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程序  根据2013新《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回答者:g***4 |
有承担赔偿损失的风险。如果申请保全不当,因查封被申请人财产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回答者:d***0 |
那是可以的,如果借款人在担保期过后没有还清债款,法院可以把他的担保财物拍卖的。如果借款人有能力还债是他先偿还你的欠款的。
回答者: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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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100万后才得知 房子被法院保全无法交易
来源:日 09:00&&&365地产家居网&&
二手房交易到一半,152万元中的100万元已经付出,可是却突然被告知,由于房东欠钱,这套房子被法院保全不能交易,买家孙女士(化名)说,出了这个事情,全家人几乎精神都要崩溃了,女儿的婚事也因此耽搁到了现在。而从2010年底买房至今,事情不仅没有往好的方向发展,反而越来越糟。
高高兴兴付了百万买婚房
过户时才知房子被法院保全
为了给女儿准备婚房,2010年底,孙女士在三墩铭雅苑看中了一套房子。&我们夫妻两个都是普通的工薪阶层,攒点钱买房真当是不容易,当时房价还在上涨,二手房我看了有木佬佬,一直没有合适的,就这一套,我感觉特别好,房东(王先生)是衢州江山人,女儿在杭州读书,偶尔来住住的。&孙女士说,这套房子在3楼,西边套,112平方米,总价152万元,户型什么的都比较方正,所以半小时就下单了。
很快,在日,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签完合同以后,房东王先生的老婆毛女士跟我说,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王先生的名字,但实际上他们已经离婚了,离婚协议上写好的,这套房子卖了之后的钱归她。&孙女士回忆,当时毛女士说,她前夫外面欠了很多钱,吃不消帮他再还债了,所以才离的婚。&我想想这是他们夫妻俩的事情,反正三证我也看到了,而且特意又签了份补充协议。&
随后,孙女士将房款分两次,100万元和52万元打到了中介华邦地产的账户里。根据合同约定,日,中介将其中的100万元支付给了房东。&我们买房子真是太诚心了,银行贷款都不贷的,全款啊!&孙女士边说边不住的摇头,很心痛很心痛的样子。
2010年年底,在中介的带领下,买卖双方到了余杭区瓶窑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当时工作人员说,要15个工作日才能办好,于是我们就回去等消息了。&孙女士说,还没过几天,也就是日,中介通知她,房子被江山人民法院资产保全了,交易不能进行。
&我气得要命,简直感觉是五雷轰顶。&孙女士说,她连契税2.28万元都已经交了,契证和发票都有,怎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原房东玩失踪半年
手捏补偿协议,法官却已上门
眼看着房子不能交易,于是孙女士一个电话打给房东和他的前妻毛女士,想让对方还钱。&姓王的当时说,的确是欠了别人的钱。他前妻说,100万中的一部分已经还了银行贷款,剩下的没多少了。&孙女士气愤地说,中介当时也觉得束手无策。
&那段时间简直像疯了一样,感觉整个人都变态了。&孙女士很激动,&不停打电话给房东,我和老公后来还专门跑到江山去,可是他们就是不出来见我们。&孙女士说,他们甚至想去找房东女儿的麻烦,可最后还是忍住了。
好话歹话说尽,2011年6月,房东王先生和前妻毛女士出现了。&我们约着一起到中介门店,又签了一份补偿协议。&
在这份补偿协议中,记者看到,孙女士要求拥有铭雅苑这套房子的使用权;要求退还仍在中介账户中的52万元;待王先生处理好法院相关事宜之后,再将剩余款项打给对方;如果日前没有将问题解决完毕,王先生需要退还100万元,并且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就这样,孙女士一家拿到了这52万,并搬进了这套房子,&今年元旦我就打电话给房东他们了,催他们办理这件事,可是没有一个人接电话的。&直到今年7月份,余杭人民法院的法官上门了。&当时法官说,是江山人民法院委托他们来处理这套房子,问我为什么住在这套房子里。&
这一下,孙女士彻底慌了,说是说现在房子归自己住,可是毕竟100万的真金白银拿了出去,而过户手续却没完成,三证中还有两个证上写的是人家的名字,这拖下去可真不是办法。
原房东再也&联系不上&
债务未清,过户仍悬空中
记者也尝试跟房东王先生以及他的前妻毛女士进行联系,不过一个电话停机,一个就是不接电话。
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输入王先生的身份证后,一共跳出了4个被执行的案子,被执行标的一共有965830元,其中已结的有603530元,还有362300元还在执行中。
合同签完办过户才发现房子被法院查封,这个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多不多?杭州一家知名中介公司的资深经纪人告诉记者,一般来说,如果房子被法院资产保全了,是不能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看这个情况,应该是签合同时还没有被法院保全,直到办三证时才被法院保全,里面有个时间差。&
那么为什么被法院保全的房子,还能办出契证呢?余杭瓶窑房管所相关负责人说,地税的系统里是查不到法院查封的相关情况的,所以才出现孙女士手上有契证的情况。
&契税是不具有物权属性的,只能说明你交过税了,而房屋和土地都还没有过户。现在应该及时起诉原房东,因为债权关系是平等的,如果这个房子被拍卖了,孙女士不会因为有契证而享有优先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朱洪鹤律师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余杭区瓶窑房管所和中介没有什么责任,&办证机关在规定的办理时间内发现这个问题,而付款方式也是根据合同约定来的。&
&目前要搞清楚,原房东到底欠了多少钱,又是欠谁的,如果只是上面提到的36万多元,那么可以跟对方协商能否将房子解封,然后从剩余房款中的52万元中拿出这部分钱,付给对方,再去办理过户手续。&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戴和平建议,如果前面的路子行不通,应该立刻上法院起诉原房东。
&出了事情到现在,我自己的父母还有我公公婆婆都不敢告诉他们,就怕他们担心身体不好。更让我难受的是,现在房子不敢装修,又觉得晦气,我女儿的婚事也耽误了。&孙女士很沮丧。
签合同时不知道房子被法院保全,付了100万之后也不知道房子被法院保全,偏偏去过户的时候才出了这么一档子事,这事怎么想都觉得有点也太巧了吧!
&这个事情很大程度上是对方设的局。&朱洪鹤律师说,他之前也碰到过这样的案例,A把房子卖给B,收了钱之后,A立马让C去法院查封这套房子,最后由于房子没有过户,导致B的权益受损。
这事巧得像&局&
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孙女士很焦虑很懊恼,一个劲地责备自己,怎么会一下子把这么多钱都给了对方,搞得现在自己很被动。&我真是太相信对方了!而且当时压根没想到房子会被保全啊!&
朱洪鹤律师说,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多时候无法查到对方有没有债务纠纷等情况,所以一定要从付款方式上来规避风险,&可以先少付一些定金给对方,哪怕是钱都放在中介监管账户上,总之要记得,没办完三证前,千万不能全款付给房东。&
房子并非一件衣服一包面,它通常要集聚了一家甚至两家人的财力和希望。老话说&防人之心不可无&。如果你也在二手房交易中,碰到过这样的&局&,或者你有好的经验来防范这些&局&?欢迎给我们来电讨论!联系电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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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财产保全,如果属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属于非诉讼财产保全,就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只有情况紧急的,而对于诉讼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诉中)财产保全,而执行是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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