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化和费用资本化的条件怎么来界定,能直白的说嘛

一些相关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有什么区别?_百度知道
一些相关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有什么区别?
一些相关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有什么区别?对当期利益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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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可以在当期扣除 资本需要逐年摊销如果想避税 能做费用就尽量做费用 这样当年利润要小些相当于递延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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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新会计准则下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来源:中教数据库 9:08:00阅读:5
提要 为了顺应国际化潮流,我国于2006年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本文分析新旧借款费用准则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利弊分析,旨在促进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借款费用;资本化;变化;影响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日,我国首次制定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明确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      一、新旧借款费用准则差异比较      新准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另一方面也更好地适应了实务操作的需要,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本化范围差异。新准则中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于新租赁准则,并将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纳入准则规范的范围;旧准则不涉及融资租赁费用和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      (二)资本化对象差异。新准则中除固定资产外还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旧准则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仅限于固定资产。旧准则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这是根据我国当时较为特殊的实际情况规定的,主要是为了防范公司通过将大量的借款费用计入资产从而虚增公司资产价值以及盈利水平。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必须是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资产。新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纳入资本化对象,是基于上述原则的改进,也是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      (三)资本化借款范围差异。旧准则限定于专门借款;新准则还包括一般借款。新准则将非专门借款也纳入资本化借款范围,主要是基于实际操作中暴露的问题所做的改进。当公司的融资活动集中调配时,确定一项资产支出专门借款与非专门借款的归属存在一定难度,资产购建过程中动用非专门借款的现象也非常普遍,因此将非专门借款也纳入资本化借款范围比较合理。      (四)资本化金额及摊销方面的差异。旧准则资本化利息根据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资本化率计算来确定。新准则对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分别做了规定,一方面弥补了原准则在专门借款取得投资收益问题上的漏洞;另一方面由于将一般借款纳入资本化借款范围,那么相应规定的修订也就非常必要。      二、新准则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优点      (一)与国际准则趋同。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是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吸引更多、更好的外商投资,同时让本国企业走出国门对外发展,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是各国会计准则制定和修改的重要参考之一。我国新准则在很多方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如可予资本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可予资本化的借款中增加了一般借款;专门借款在发生符合条件的资产的支出之前用作临时性投资的,其借款费用减去临时投资收益后的余额予以资本化,作为资产成本;对于一般性借款用于符合条件的资产上,采用资产支出乘以资本化率计算资本化借款费用的金额。尤其是对投资性房地产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说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在努力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会计信息可比性增强。中小企业在旧会计准则中占主导,旧准则更多的兼顾了中小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特点,在许多规定中有供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但没有严格限定各种方法具体针对的对象,而可能产生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新准则中根据我国现状对一些条款只进行了单一的规定,如在溢价或折价的摊销计量中,新准则要求企业使用实际利率法确定摊销额,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挂钩。以上这些规定,不仅使专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相对简单,还能保证企业计算的利息费用更准确,同时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有效地压缩了企业虚增利润的空间,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大程度地得以体现。旧准则规定,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发生在其他资产(如存货等)购建或者制造过程中的借款费用,不能够予以资本化。新借款费用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资产范围;另外,如果相关资产的购建或生产占用了专项借款之外的一般借款,被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利息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而且,专门借款费用在资本化期间不再与资产的支出挂钩。这些规定更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不仅可以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价值,同时因减少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在短期内将会提升企业的经营业绩,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各个期间的经营成效。      三、新准则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局限性      (一)利润的操纵空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2006年颁布的借款费用准则,进一步实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也更好地适应了实务操作的需要,提高了信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可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范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都有所扩大,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也进行了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利润操纵的空间,也将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1、借款范围和资产范围扩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新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同时对于发生在存货、投资性房地产上的借款费用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资本化,因此企业利用借款费用调节利润的会计处理空间较之以前有所增大。其实在实务上,如果专门借款或一般借款只有一笔,同时投资的工程只有一项,那么处理起来也不会有太大问题。但现实中经济业务往往涉及多笔专门借款、多笔一般借款,并且在建项目就有好多项,这就使借款费用的处理变得很复杂,人为调节利润的空间很大。比如,新准则对不同来源的资金支出顺序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是占用自有资金还是使用借款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从而会直接影响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定。新准则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借款资本化,这样便更有利于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难以界定的特点,人为地将不应该资本化的支出进行资本化,虚增当期资产和利润。   2、调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新准则分别规定了专门借款、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确定方法。对于专门借款,计算时不再和资产支出挂钩,而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这里虽然利息费用的计算不再和资产支出挂钩,但是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作为扣减项目是针对没有动用的借款资金,仍然要考虑资产支出。因此,调整后的计量方法看似简化了专门借款的计算程序,实际上并未真正简化,并且增大了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例如,企业将专门借款的短期投资收益和利息收入不据实进行相应的扣减,便会导致当期资本化金额虚增以及利润虚增。      (二)借款费用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复杂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在发生当期扣除。由此可见,会计和税法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会计和税法对停止资本化时点的规定不同,税法强调在相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而会计强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不同,新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比如经过很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的借款费用也可予以资本化,但税法规定并不包含存货;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有差别等等,这都使相应的纳税调整更加复杂。   综上所述,新准则的实施会增加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相应的降低公司当期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的利润和形象,但同时也降低了当期财务费用的抵税所用,资本化后的财务费用就以折旧形式在以后的折旧期内分期在税前抵扣。资本化和费用化_百度知道
资本化和费用化
麻烦把这2个概念说的直白简单点。
举例说明。除了无形资产外的资本化和费用化问题,为什么要资本和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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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说的是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和费用化吧?外购与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较为容易,对于自创无形资产核算,按照现行规定仅包括取得注册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支出,而把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的费用记入当期损益,采用费用化处理。这种处理的结果会导致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不能全部体现出来,甚至导致知识产品的成本计量严重失真,对于投资人利用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企业应该对自创无形资产研究和开发支出尽量资本化。由于研究费用与新产品或新工艺的生产或使用及给企业带来效益的确定性较差,应在费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并且在以后会计期间也不确认为资产。对于研究活动—— 初步智力成果,采取费用化处理;对于开发项目由于是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应该采取资本化处理方法。例如,对有些随同固定资产硬件系统一起投入的软件系统(如计算机软件系统)可考虑与固定资产硬件系统合并在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开发支出满足无形资产资本化确认条件的,可予资本化。(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怎样对企业有利?首先,开发无形资产肯定是受到支持的,无论是入期间费用,还是资本化,所得税前都可加计扣除。其次,要看企业的目的。如果是想递延缴纳所得税,那当然是费用化比较好。如果想改观资产负债表状况,那当然是资本化比较好。第三,如果开发无形资产,主要是为了出售,则建议资本化费用越多越好,因为无形资产出售时定价可以比较合理,有可能可以享受一些营业税优惠政策。 在企业进行一个研发项目初期,一般都未确定能否成功及能否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的;这个时候,项目的支出就应该费用化,借记“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贷记各相关科目。当项目研发成功后,并且可以确定其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就可以将之后的支出进行资本化,借记“无形资产-XX项目”贷记有关科目。这里的资本化在实际工作上多指项目后期的改进支出、专利申请费用等。一般来说,为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良好的保障,不提倡企业的项目研发费用过早化。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个网上一些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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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化,是将相关支出计入资产成本的。如建造工程借入专项借款的利息,资本化: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费用化,是相关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不予资本化。如普通借款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一般来说,提到资本化与费用化,都是指借款费用和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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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军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3摘要:我国现行的借款费用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仅对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的计算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由于对其内涵和实质的理解不尽一致,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法,甚至还存在争议,使企业会计准则对实务的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文章以借款费用基本概念和原则为切入点,对一般借款资本化率计算公式的计算本质结合企业实务案例进行剖析,并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关键词: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资本化 一般借款资本化率 暂停资本化一、引言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CAS 17)自从日首次发布征求意见稿,历经2001年的正式对外发布和2006 年的再次修订,虽然不断得以改进和完善,并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如实反映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借款费用具体准则所涉及的有关内容较为繁杂,加之准则条文规定的原则性较强,具体可操作性较弱,在实务中,对现行准则的一些具体条款规定的理解还存在着偏差,尤其是对一般借款资本化率计算问题的理解,还存在很多异议。有的企业甚至出于不同目的和倾向,出现人为利用对借款费用的处理来故意高估资产、操控利润的现象。因此,本文从借款费用准则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入手,对一般借款资本化率计算公式的计算本质和内涵进行剖析,并对存在暂停资本化期间的一般借款资本化率的计算,结合企业实务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正本清源,化解分歧,为全面有效实施CAS 17,如实反映借款费用影响下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借鉴。二、借款费用的内涵及确认原则对于借款费用内涵的认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准则制定机构提出的定义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基本相同,即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借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借款费用的本质是企业因借入资金而付出的代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同样借鉴国际做法,将借款费用界定为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所言各项借款费用是指在每一会计期间,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予以确认的借款费用,因此,借款费用首先应当锁定在当期,不包括在本会计期间之外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确认的核心是企业当期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问题。其中,费用化观认为,将所有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计入损益,这样可以简化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同时还可以避免相同的资产因为筹资方式不同而出现不同价值,进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资本化观则认为,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与其他计入资产成本的购置或建造费用并没有区别,均应当成为所购建的相关资产成本的有机组成部分,计入资产成本。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借款费用的具体处理原则,是对资本化观和费用化观两种观点进行综合考虑,既不将全部借款费用都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也不将全部借款费用都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而是将“应该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计入资产成本,即资本化;将“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实务中,如何界定哪些借款费用属于“应该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哪些借款费用又属于“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借款费用”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因此,如果专门为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款项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就属于“应该计入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属于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应当将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扣除短期投资收益后的金额予以资本化(扣除短期投资收益是因为假设企业没用将款项用于资产支出,就会用于短期投资)。如果是一般借款,首先,假定企业先使用完专门借款之后才会使用一般借款,其次,对于一般借款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只有真正属于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才可以资本化,因此,CAS 17强调,对于一般借款,只有当借款费用与资产支出相挂钩的部分才可以资本化,即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等借款费用金额。值得一提的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本文认为,既然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等于一般借款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并且,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强调要与所购建的资产相挂钩,那么,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也不应例外,这样才能使计算口径一致。三、正常资本化期间的一般借款资本化率的计算本文所称借款费用正常资本化期间,是相对于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期间而言的。根据CAS 17的规定,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是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并且,当企业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这里的借款费用既包括专门借款也包括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到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即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期间。根据CAS 17应用指南的规定,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因此,如果企业只占用一笔一般借款,则资本化率就是该笔一般借款的利率;如果企业占用两笔或两笔以上的一般借款,则资本化率为这些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此时,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其中,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筆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这里的“占用”是指占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针对正常资本化期间一般借款资本化率的计算,本文分三种情形进行分析。endprint第一种情形,一般借款的借入时间早于开始资本化时点。例如,甲公司于日借入一笔一般借款,借款本金为2 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一般借款资本化期间为日到12月31日,则一般借款资本化率就是6%。如果甲公司于日另外还借入一笔一般借款,借款本金也是2 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9%。则两笔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6%+9%)/2=7.5%,即资本化率为7.5%。此种情形之下,所占用的时间应当从资本化开始时点计算(日)。第二种情形,一般借款的借入时间晚于开始资本化时点。例如,甲公司于日借入一笔一般借款,借款本金为2 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一般借款资本化期间为日到12月31日,则一般借款资本化率=(2 000×6%×9/12)÷(2 000×9/12)=6%。如果甲公司于日另外还借入一笔一般借款,借款本金也是2 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9%。则两笔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2 000×6%×9/12+2 000×9%×6/12)÷(2 000×9/12+2 000×6/12)=7.2%,即资本化率为7.2%。此种情形之下,所占用的时间应当从借入款项开始时点分别计算(日和日)。第三种情形,一般借款的借入时间既有早于开始资本化时点又有晚于开始资本化时点的。例如,甲公司于日借入一笔一般借款,借款本金为2 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一般借款资本化期间为日到12月31日,另外,甲公司于日还借入一笔一般借款,借款本金也是2 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9%。则两笔一般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2 000×6%×12/12+2 000×9%×6/12)÷(2 000×12/12+2 000×6/12)=7%,即资本化率为7%。此种情形之下,所占用的时间应当分别从开始资本化时点和借入款项开始时点分别计算(日和日)。由此可见,当一般借款借入时间早于开始资本化时点的,从开始资本化时点计算加权平均利率的时间权数;当一般借款借入时间晚于开始资本化时点的,从一般借款借入时点计算加权平均利率的时间权数。四、暂停资本化期间的一般借款资本化率的计算根据CAS 17的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如果发生了非正常中断,并且非正常中断的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则借款费用应当暂停资本化,否则,应当继续资本化。也就是说,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中断,只要时间较短,达不到要求的,就应该继续资本化;只有时间达到要求并且引致中断的原因是非正常的,才可以暂停资本化。这样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依据是将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仅仅视为持有完工部分资产的成本,而不是构成企业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生产或建造成本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在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过程中,所必须或者预期的延迟,或者是由于自然延迟,如当地很普遍的不利天气(可预见的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延误,就不必暂停资本化。并且,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存在暂停资本化期间的,在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应该从时间上扣除暂停资本化期间。通常,人们在对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进行计算时,只是在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中扣减暂停资本化时间,并没有在借款费用资本化率的计算中同样考虑扣减暂停资本化时间,以至于实际所计算出的资本化率和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口径并不一致,甚至会是资产高估。例如,甲公司日借入一笔一般借款,借款本金为2 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日,甲公司再次借入一笔一般借款,借款本金为5 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8%;如果甲公司于日发生资产支出1 000万元(动用的是年利率为6%的),于日发生资产支出3 000万元(动用的年利率为6%的借款1 000万元,年利率为8%的借款2 000万元),如果甲公司在日因为施工质量问题被责令停工,直至日才开始恢复施工。假定一般借款的资本化期间为日到12月31日,假设没有专门借款。在本例中,甲公司当年发生的实际应该支付给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2 000×6%+5 000×8%×6/12=320(万元)。通常,在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1 000×(9-4)/12+3 000×(6-4)/12=916.67(万元),一般借款资本化率=(2 000×6%×12/12+5 000×8%×6/12)÷(2 000×12/12+5 000×6/12)=7.11%,则2017年甲公司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916.67×7.11%=65.19(萬元),费用化金额=320-65.19=254.81(万元)。然而,如果不按照加权平均的计算思路,而是分别计算甲公司在资本化期间的每一笔资产支出应该资本化的利息之和=1 000×6%×(9-4)/12+1 000×6%×(6-4)/12+2 000×8%×(6-4)/12=61.67(万元),这是最贴近实际情况的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并且,如果甲公司在计算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计算一般借款资本化率时,均扣减暂停资本化期间的话,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1 000×(9-4)/12+3 000×(6-4)/12=916.67(万元),一般借款资本化率=[2 000×6%×(12-4)/12+5 000×8%×(6-4)/12]/[2 000×(12-4)/12+5 000×(6-4)/12)]=6.77%,则2017年甲公司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916.67×6.77%=62.05(万元),费用化金额=320-62.05=257.95(万元)。由此可见,在存在暂停资本化期间的情况下,计算一般借款资本化率时,如果也扣除暂停资本化时间的话,计算得出的一般借款资本化的金额更接近实际情况,相比于通常做法而言,计算的结果更加谨慎。因此,本文提出,如果存在暂停资本化期间,应当对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借款费用资本化率同时考虑扣减暂停资本化时间,这样既能实现计算口径一致,又能体现谨慎性信息质量要求。五、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虽然已经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做出较为原则性的规范;但是,在企业实际工作中,具体情况纷繁复杂,有时甚至连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划分都很难界定清楚,尤其是对一般借款利息等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的处理,需要计算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加权平均利率,同时,还要考虑是否存在暂停资本化情况,如果存在暂停资本化情况的,在计算加权平均利率时同样应当考虑扣减暂停资本化的时间。因此,本文认为,企业在具体运用CAS 17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应当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充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紧密结合企业的经济业务实际,尽力使有关会计处理的结果更贴近于企业现实情况,以便最终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与此同时,本文建议有关部门以及会计理论与实务界,应当积极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角度出发,加紧研究如何进一步修订现行CAS 17,使其有关规定更具体、更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最终消除人们对CAS 17有关规定理解的异议,提高准则实施效率。参考文献:[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3]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4]朱清贞,颜晓燕.借款费用中一般借款资本化率的确认与计量[J].商业会计,2009,(12).endprint
2017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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