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改企业退休死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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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企后养老金如何计算
我1982年7月参加工作,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14年改制成企业。还有4年退休。请问我的如何计算
提问者:wl6358***时间: 11:36:58地点:1个回答
养老金计算问题,以当地社保局答复为准。
答:养老金能够领取到多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来决定的,一般情况,个人账户养老金...
已帮助: 人
答: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您今年已经47岁,养老保险最少缴纳15年才会...
已帮助: 人
答:你好,工资报酬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应条款执行。公休假上班的,应发两倍的工资...
已帮助: 人
答:您好!由于2018还未过完,未来的事情是不能确定的,如果经济情况较好的话,涨的可...
已帮助: 人
答:2018年退休金上调新政策:上海、北京、天津、青海、浙江、江苏、宁夏、广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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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退休职工死亡后应当享受的待遇有:
1.发给本企业3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由
答: 抚恤金制度没有取消,应坚持自己的要求。
答: 如果没构成刑事犯罪和厂规关于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可以要求赔偿。
答: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
答: 你好: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先跟人事主管人员协商,协商不成,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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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涉嫌选举拉票,属违规。
回答:你好!如果土地被征用,当地政府有通过省级政府批准同意的补偿标准的。
回答:如果他这样做,是会触碰法律。
回答:对方涉嫌诈骗的,可报案处理。
回答:按实结账,不存在违法问题。
回答:一般坐电车的人不需要付赔偿责任的。
回答:你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工资。
回答:你好。合同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需要对其加以约定即可。
回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回答:那你可以去找劳动局
回答: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回答:哦,那可以去办一张银行卡啊。
回答:镇里凭什么判你全责呢?
回答:可以协商解决,按理说应该卖方承担,买方同意承担就由买方承担。
回答:财产在二十以下的一般法院收300元,如委托律师,代理费和律师沟通。
回答:和电信公司沟通处理。。。。
回答:先不管对方的态度,就出车祸这个事实而言,如果对方车辆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
回答:直接到幼儿园找领导处理。
回答:与房东沟通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回答:中途不允许提前支取,如果强制行的取出的话只能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表体现的金
回答:如果构成轻伤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然要看是否年满14周岁的。
回答:你好,到不动产过户登记部门去问。
回答:可能会被起诉,然后被申请强制执行。
回答:其配偶没有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回答:若遭遇诈骗请报警求助
回答:可不予赔偿,除非对方有车损鉴定。
回答:保险怎么赔偿我建议你向保险公司咨询
回答:如果你吃完感觉不对劲,可以去医院检查检查
回答:可以立治安案件。。。。。
回答:看什么原因保险公司不陪。一些项目或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赔,车主可能要赔
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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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法律咨询: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成公司 退休员工丧葬抚恤金无处可寻_网易新闻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成公司 退休员工丧葬抚恤金无处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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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网讯 (记者 李承韩)“老伴离开后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收到抚恤金和相关的补贴,辛苦工作那么多年,到头来不知道要找谁去要这个补贴。”今年80多岁彭珍壁老人说到。
彭珍壁今年80多岁,老伴韦延淑今年7月27日过世。韦延淑生前是一位高级工程师,就职于昆明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属于民建院的退休人员。韦延淑去世后,彭珍壁到老伴生前的单位申请相关的丧葬抚恤金,却得知没有相关补贴。
“老伴生前就是这个单位的职工,按照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退休人员离世后是应该有相关的丧葬抚恤金补贴的,怎么到我们这就没有了呢?”
退休单位:单位转企改制无能力发放补贴
记者随即联系了昆明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刘志刚院长,针对韦延淑奶奶的事,刘院长给予的答复是,昆明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原隶属于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5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公司员工的工资以及福利待遇等采用老人老政策,新人新政策的原则发放,而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统一交由昆明市社会保障局发放。
”韦延淑在改制前就退休了,她的福利待遇、退休工资等都按照改制前的事业单位的政策发放,然而目前民建院已改制成公司,没有之前事业单位的相关的预留和支持来发放丧葬抚恤金补贴,所以这一部分的资金我们没有能力来发放了。”
机关养老处:自收自支单位自行承担
为此记者联系了昆明机关事业养老处咨询了这一情况,养老处工作人员刘锡春介绍,民建院在改制前就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丧葬抚恤费都由本单位自行承担,没有相关的财政补贴,所以改制后依然是由该单位自行发放。且在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规定要有一部分的改制成本预留,其中包括了原来在职以及退休职工的相关丧葬抚恤费预留,所以这一部分的补贴还是应该由民建院来发。
刘锡春告诉记者,机关事业单位的丧葬抚恤费由国家财政补贴支出,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自己支出,而在一些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没有预留足够的成本,导致一些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无力发放。
“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该单位当初改制时候预留的丧葬抚恤费资金较少,且已经用完,目前已经没有相关的资金用于这一部分的补贴发放,所以才会出现韦延淑这样的情况。而更糟糕的是,目前财政没有相关政策可以帮助解决这一问题,且保障局和养老处也没有相关职能发放丧葬抚恤金,导致这一笔费用无处可寻。”
律师建议:原单位协调多部门解决
针对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的问题,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陈洁律师指出,丧葬抚恤金发放属于原来的事业单位改制中必须预留解决的问题,即使改制后该单位也应该是发放补贴的主体,有责任处理退休老员工反映的问题。
“我觉得这不只是一个人的问题,其实很多离退休的事业单位老人都有可能会遇到,所以应该尽快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还是应该由原来主导改制的相关单位和部门牵头,针对改制方案、过程中出现的遗留问题,多部门协商合作,才能真正的解决事情。”
作者:李承韩
本文来源:云南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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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死亡补助需要哪些手续imgsrchttpp7.qhmsg.comteea83ce048.png
21:33最佳答案
上述补助费,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6:  一、孤小人员;  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  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妹共同负担,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省直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继续发给、妹),其父。  4、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省直各部门、姐、同母异父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姐。  5、夫年满60周岁,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不足部分由期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养子女、弟,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事业费中支付。如果原单位撤销、合并、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二OO七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弟,分别从死者生前单位的行政费,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经死者生前单位群众评议、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机关、遗属各存一份)。  二、一些具体规定  1、父、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补助审批表(单位。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掌握。  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县人事部门审批、退休的工作人员去世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与在职去世的工作人员一样、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财政局;  3。  四。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遗属中的孤老,补助费由支付工资和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文件  冀人发[2007]70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人事 工资 福利 补助 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办公室 日印发  附 表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市名称 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根据情况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
其他回答(共7条)
21:48&符腾丹 客户经理
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   2  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丧抚待遇政策是不同的。退休教师,丧抚金待遇按照事业单位标准支付。   1、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抚待遇为:   ①丧葬费:5000元;   ②一次性抚恤金、企业单位:   ①丧葬补助费: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标准支付;   ②一次性抚恤金 热心网友 &
21:45&连丽芳 客户经理
被供养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2:如果供养人死亡时,被供养人尚不符合以上条件,方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被供养者;  3、被供养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可以获得遗属补助金,但一般要求是死亡退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无工作无收入的、减少表原件及复印件(劳保中心提供)  4、档案(劳保中心提供)  5、填写临时申请表并报送初审后更正材料  6、证明信(证明关系及无业)(申请遗属补助人所在居委会:  1、办事处。  补助金的多少因地而异,各地规定不同,录入社区微机增加遗属  7:  当供养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具体可咨询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遗属补助金所需要的材料:  1、申请遗属补助人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户口须注明“丧偶”)  2、等待领取并发放存折遗属补助金申请条件如下、社保机构盖章审批后、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上(如因工去世、办事处盖章)  3,女性须达55周岁以上)、正式申报后打印正式申请表并到企业、居委会、劳保中心,不能等到符合条件时再申请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21:42&赵骏凯 客户经理
不需要的无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就不再参加失业保险了只是医疗保险的大病保险部分需要个人承担一点费用而已,有些地方连这点钱都不用个人缴纳的 祝好
21:39&龙安隆 客户经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离休人员病故后的抚恤金是不同的,因此,首先要确定好离、退休人员身份,以下几条供参考: 1、关于离退休人员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第憨恭封枷莩磺凤委脯莲一条规定: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本规定的,应当改为离休。 2、关于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人发[2008]52号)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自日起,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33号)规定:从日起,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确定。 3、关于离退休人员病故丧葬补助费。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鲁财综〔2003〕40号)规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职工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费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4、关于离退休人员病故后遗属待遇。 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规定: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需要说明的是,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需要按规定审批发放,申领遗属补助须按程序审批。 &
21:36&齐春怡 客户经理
   上海中公教育解答、医疗保险证,其丧葬费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本人生前基本离退休费的20个月+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个月:  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在社保局领取养老金的,需携带养老金存折。  办理丧葬费的程序:  1、携带死者《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卡、到社保局机关事业处及医保分局分别办理医疗保险停保、退保;  3。  丧葬费;  7;  6;  4:2000元作为一次性发放, 各地区因职位、工龄等略有差异,总体依据这个标准、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A4纸);  5、死亡人员人事档案。  办理需要手续:  1、离退休(职)人员生前所居住社区开据社保统一印制的死亡介绍信;  2、《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  3、殡葬火化收费专用收据原件(报销凭证);  2
21:30&符育明 客户经理
别人会骂死你!何况。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办这个要提供遗属和死者的关系证明材料、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具体你去当地人事局当面咨询一下。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办理,其祖父、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7,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上述范围的遗属,你说的那个是旧抚恤标准了。遗属领取丧葬费需要带死者的遗体火化证明,遗属和死者关系的证明或证件(一般为户口薄或结婚证),交给死者原单位人事部门,原单位会为遗属到当地人事局工资管理部门或社保局填表盖章送批。不过你这个案例没说具体,所以还有很多比如抚恤金、遗属补助申请等没法和你说清楚,要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户口薄(领取人和死者的户口要在一个本上),一定要及时申请楼上的,别乱说啦、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则要提交领取人和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6,也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补助的,其中,婚生子女.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如果是以死者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非婚生子女,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女年满50周岁的;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死者的遗体火化证(如果没火化则提供死亡证明),如果领取人的户口和死者的户口不在一个本上。注意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这个遗属补助每人每月都有几百元啊(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有不同标准)!仔细看看有哪些符合申请条件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单位自然会派人到所在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你怎知死者是楼主的父亲啊?又怎知死者是职工呢?又怎知死者是退休的呢,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不过有的地方为了推行殡葬改革?要是说错了,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孙子女,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一次性抚恤金为80个月基本退休费;因公牺牲的,为40个月;病故的,为20个月。还有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而且还是0分问题。呵呵~~ 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企业参照执行)的退休人员病逝后,国家抚恤金最新标准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死后评为烈士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计算基数是基本退休费,不是指工资卡上的退休费!别只顾盯着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对某些家庭来说重点是办理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5。将上述证件和材料交给死者原单位,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才能申领丧葬费
21:27&龙层花 客户经理
你的情况还未说得很清楚,死者是机关、事业还是企业单位退休的?是省直单位还是哪个市县区的?这些都会有不同文件参考。一般来说,江苏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病逝后,国家抚恤金最新标准为:死后评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80个月基本退休费;因公牺牲的,为40个月;病故的,为20个月。还有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不过有的地方为了推行殡葬改革,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才能申领丧葬费。注意了,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计算基数是基本退休费,不是指退休费!所谓基本退休费就是刚退休时算出来的基本退休费加上历年来增加的退休费之和。这么解释有点拗口,也就是说死者的退休工资1800左右,这个退休工资可能还含有津补贴、交通补贴之类的,扣去这些,估计基本退休费会在元这个区间。别只顾盯着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对某些家庭来说重点是办理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上述范围的遗属,也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补助的,如果是以死者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这个遗属补助每人每月都有几百元啊(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有不同标准)!仔细看看有哪些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定要及时申请!办这个要提供遗属和死者的关系证明材料、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具体你去当地人事局当面咨询一下。抚恤金和丧葬费女儿当然可以领取!不过要提供女儿的身份证、户口薄(女儿和父亲的户口要在一个本上)、死者的遗体火化证(如果没火化则提供死亡证明),如果女儿的户口和死者的户口不在一个本上,则要提交女儿和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将上述证件和材料交给死者原单位,单位自然会派人到所在地人事局工资管理部门填表盖章送批,下个月发工资时抚恤金和丧葬费就到位了。下面是文件链接:江苏省的一次性抚恤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还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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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琼人社发〔2017〕100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
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
&&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 1.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 2.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病故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倍。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确定办法
&& (一)工作人员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1.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2.法官和检察官,为本人职务等级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3.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4.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5.事业单位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
&& (二)退休人员死亡当月基本退休费为本人退休时确定的基本退休费和按规定历次增加基本退休费之和。其中,按规定历次增加基本退休费是指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和2016年1月1日后按照当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1. 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计算本人退休时基本退休费的项目:
&&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
&&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奖金;
&& (4)事业单位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
2.2006年7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用于计算本人退休时基本退休费的项目:
&&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特区津贴;
&&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特区津贴;
&&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特区津贴;
&& (4)事业单位人员,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特区津贴。&
&&& 3.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本人退休时确定的基本退休费,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65号)规定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计发办法,按下列标准确定:
基本退休费=(A×M+C)×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过渡期内职务(技术职称)升降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按上述办法确定基本退休费时,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6〕267号)的相关规定。
&& (三)教护提高基本工资部分纳入计算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精神办理退职的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退职人员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 (五)我省驻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其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标准以本人在省内的基本工资确定。
&&& 三、发放流程
&&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工作人员死亡,填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附件1)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原单位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填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申领表》(附件2)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 (二)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申领,仍按原申报方式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其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按资金渠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原单位发放。
&&& 四、资金渠道
&&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 (二)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标准的,2008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其差额部分按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其中,财政全额供款单位人员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其他人员所需资金由原单位承担,同级财政按原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其差额部分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
&& (三)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病故,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工资支付渠道解决。
&&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被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部分,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支付渠道予以补足。
&&& 五、其他事宜
&&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亲属或其他申报人应及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停发养老保险待遇业务。因不及时申报,造成多发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中进行抵扣并退回原支付账户。
&&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死亡,原已从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的,维持原发放渠道不变。原发放标准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渠道解决。
&& (三)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按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琼民发〔20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 &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 2017年4月25日
&&&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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