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有权利聘用物业企业二级资质公司吗

新的南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打算重新聘请物业公司_网易新闻
新的南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打算重新聘请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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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新的业委会姗姗来迟。今年1月6日晚,在西关街道曹宅社区工作人员的指导协调下,新的业主委员会总算选了出来,任期3年。
也是退休老师出身的陈立荣“临危受命”,接下了这份“烫手山芋”。
陈立荣向钱江晚报记者坦诚,他是真心不想这么累的,实际上,从去年10月份开始,就一直有业主希望他顶上,他一直没有同意。
在陈立荣看来,南区自治失败的原因,主要是人的原因,“业委会为小区主动服务的积极性不高,还有就是财务混乱。”
陈立荣说,老的业委会没有对财务开支进行公示,钱花在哪,又有哪些该花的地方没花钱,都没有写明。
他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将账目都理一下,在陈立荣这届业委会里,有两个成员一个是会计一个是出纳。
至于今后,陈立荣和几位业委会成员更倾向于聘请专业的物业公司来小区管理,“到时候征集一下大家的意见。”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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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聘用新的物业管理公司条件
陕西-西安&04-24 14:03&&悬赏 0&&发布者:森林falv…… & 回答:(6)
合同未到期,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争议,业委会有权利招聘新的物业公司吗?都有哪些选聘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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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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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有权招聘新的物业公司。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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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可以的。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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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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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一般来说,物业公司违约的,业委会有权招聘新的物业公司。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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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的。
是否要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委会才有权聘请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陕西-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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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招聘新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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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资格及物业管理公司聘任主体之认定
  [案情]
  某物业服务公司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到期后,因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小区业主大会决定聘用新的物业公司。该物业公司拒绝退场,并自行与小区过半数业主分别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业主委员会遂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物业公司停止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退出物业服务区。诉讼中,该物业公司提出: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陈某系业主的配偶,房屋产权证上未载明陈某姓名,陈某不具有业主资格,故小区业委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系物业公司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同小区内过半数业主签订的,符合物业合同成立要件,物业公司据此有权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分歧]
  本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陈某是否具有业主资格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屋权属证书上未记载的共有人不能成为业主。第二种观点认为,无论权属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谁,夫妻双方都享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对物业公司分别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效力认定也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观点。
  [评析]
  1.陈某具有业主资格首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虽然登记通常是确认所有权人的重要依据,但所有权的取得并不限于登记行为,只要是依法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都应认定为业主。其次,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亦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本案中,业委会主任陈某虽不是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陈某即共同所有权人。据此,陈某也应具有业主资格,而该小区业委会的组成并不违法。
  2.物业管理公司分别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首先,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权性质所决定的。业主权是一项复合性权利,一方面,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业主对其个人专有的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享有的是共同共有与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共同部分的管理,业主个人并无权单独作出决定。物业服务合同不仅涉及业主对专有部分的委托管理,也包括对共有部分的委托管理,因此,对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属于小区管理的重大事项,立法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次,由业主单独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无明确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赋予业主个人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而且,该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这一自治组织,在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由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因此,由业主单独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做法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再次,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其现实合理性。由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分别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合同约定业主将其所有的专有部分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在此情况下,即使所有业主均与同一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也可能造成小区内共有部分的管理无人授权的尴尬局面,既不利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统一管理,也不利于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同处分。二是合同约定由业主将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一并委托给物业服务公司管理,因业主个人无权对共有部分的管理加以处分,故在此种情况下,业主将共有部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行为,难免有越权之嫌。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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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最近一段时间的晚上,住在厦门金鸡亭小区的住户纷纷迎来一些不速之客的突然造访,开门一看,原来是自称物业公司的人上门要求业主在一张“业主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看看那张统一印制好的委托书,上面的被委托人一栏已经填上了一个我完全不认识的人名,物业工作人员要求我在下面的业主栏签名即可。我搞不明白是怎么回事,仔细一问,对方才解释说金鸡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已经到期,需要换届,由于小区共有三千多户居民,所以决定每两栋楼选一个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五十几栋楼大概有二十来个代表,然后选出13名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刚听起来似乎是个很民主的模式,可是仔细一想,就不大对了。我问既然是召开业主大会,就应该安排一个时间,通知所有业主都来参加,不然何以称作业主大会?对方解释说因为人太多,没有地方可以容纳三千人开会,所以只能找少数代表参加。那么既然要当代表,至少也应该亲自来请业主签字,向委托人介绍自己,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吧?对方解释说可能是他们没空或者是不好意思出来。这就更有问题了,这样的人我们能够相信他吗?    平时从来都不会上门的物业工作人员居然现在为了小区的业委会换届,亲自出马,可见这个事情对于他们是何等的重要。要知道他们平时可是一到点就关门下班,跑腿的事情全都是让那些保安去干的呀。而且为什么那些个准备受业主委托的准代表们不来亲自出面找业主签名,反而是物业公司的人积极地跑来跑去,不知其中会有什么利益驱使。一个连面都不愿露的候选人,一个我们根本就不认识的陌生人,有什么资格可以代表广大业主行使他们的投票权?作为业主的我们怎么能够相信这些物业公司安排的所谓业主委员会能够替广大的业主说话?本来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就是甲方乙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业主作为甲方出钱聘用乙方物业公司来管理小区,可是现在被聘用的乙方居然自己找一些人当做甲方代表来和自己签订所谓的物业服务合同,这其中的猫腻还不是明摆着的吗?看来住总物业是早就不把自己当外人了,俨然一副主人的模样,全然把广大业主当做傻子来愚弄。    要知道金鸡亭小区的物业管理早就很混乱了,物业公司从来都是只管收钱,不管做事。楼梯的卫生规定是每周都要清洗,可实际上经常是一两个月才来洗一次楼梯。随着养狗人群的增多,草地上经常看到狗屎拉在那边很久也没人去清扫。随着私家车的普及,小区里的汽车越来越多,每年上百万的停车费全都被物业公司收去。每车每月要向物业公司交100元停车费,物业出具的发票上标明这里面包括60元的管理费和40元的场地租金。而实际上小区里面根本就没有规划专门的停车位,现在所有的停车位都是占用公共绿地或小区道路划出的。所谓的停车场地其实都是使用业主红线图的公共面积,根本就不是物业公司的停车场,也就是说,业主需要向物业公司缴纳在自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地面停放自己的车辆的场地租金,这不是很荒唐的一件事?而且由于停车位不足,广大车主停车越来越难,碰上素质不高的人把车子停在挡住他人通行的地方时,从来就没有看到物业或保安去管理或劝导。只有小区大门口的保安兢兢业业的对每一辆进出小区的车子收取停车费。广大车主的感觉就是钱一分都没少交,可是得到的服务却是越来越差,每天回来晚一点就会面临找不到停车位的难题。相反的,物业公司的收入却是越来越多!我曾经去物业公司问过这个停车费的问题,他们的解释居然是根据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住总物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同意把在小区收取的停车费作为住总物业进行小区道路维修和绿地养护等经费不足的补偿。如果不是买通了所谓的业主委员会,谁会同意把每年上百万的收入就这么不明不白的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的账目从来就没有向广大业主公开过,我们根本无从知晓各种费用的收支情况。而且我在小区居住的十多年来,从来就没有听说过什么时候召开过业主大会,不知道存在一个不知从哪里冒出来的所谓的业主委员会,而且这个业主委员会居然代表广大业主出卖了大家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所谓的业主委员会现在需要换届了,可是这些委员们却不敢出来和业主见面,而是由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替他们跑腿,签委托书,看来他们之间的关系可是不一般呀!整个金鸡亭小区共有3000多户居民,按照每户平均每年500元物业费来计算,一年物业费总共大约是150万,而他们一年的停车费收入就上百万,可见这是多大的利益呀!这也就不难看出如果业主委员会真的为广大业主着想,物业公司怎么可能独吞这个巨大的利益呢?    由于历史原因,金鸡亭小区里的不少房产不是业主自己居住,而是出租给外来人员;有些房屋的产权更是经过多次交易,新的业主完全不知其中的缘由,只要物业说该交钱就赶快去交钱,根本没有想到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而租房户则更是不会过问这些事情,所以现在物业公司才能继续维护其窃取的既得利益。因此只有越来越多的业主能够认识到这个问题,我们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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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金尚小区。我们叫祖宗物业:皇帝。你参考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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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通过业主大会更换物业公司,不需要开发商答应。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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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说的情况看,这个合同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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