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注册平台登录的电子化注册吗

医师执业注册终于改革啦 全面实行电子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终于改革啦 全面实行电子注册
 来源: 
来源:作者:责任编辑:张梦凡
  原标题:医师执业注册终于改革啦!全面实行电子注册,且一次注册区域有效
  3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解读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号)于日颁布实施,对医师执业注册条件、注册程序、注销与变更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医师准入管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健康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
  一是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简称“放管服”)的要求,亟需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进一步优化注册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
  二是医师执业流动性增强,多点执业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有力推动和加强规范;
  三是医疗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应用成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医师注册电子化势在必行。
  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二、医师注册管理主要有哪些变化?
  在总结梳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办法》通过建立区域注册制度、电子注册制度、注册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改进医师执业注册管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平稳有序流动和科学配置,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办法》将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通过网上“一站式”注册服务,改进原有注册模式,方便医师办理注册、变更、注销等事项,有效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确立公开和查询制度,既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又便于社会公众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三、为什么要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优化注册流程,有效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另一方面在注册过程中收集、整理和分析各种数据,有利于构建医师执业全过程、动态化和高效能的管理模式,提高医疗服务精细化管理水平。前期,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在京津冀地区开展了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办法》第四条明确提出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将为全国推广医师电子化注册提供法律依据。
  四、《办法》在那些方面优化了医师注册管理?
  《办法》通过建立完善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其对个人信息的自动识别功能,精简办理注册所提交的材料。删除了原办法第十七条变更执业注册申请时需到原注册部门变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规定,实现执业编码唯一制,优化医师注册管理。
  五、《办法》如何完善医师退出机制?
  《办法》通过建立注销注册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医师队伍中的不合格人员,对于不适合执业的医师予以注销注册,引导医师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环境。要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规定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予以注销注册;增加了对医师参与有组织作弊不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
  [责任编辑:张梦凡]
光明网版权所有关于有序推进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网
各乡镇处区计生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民营医院,各个体诊所,局直所属(归口)单位、机关各股室:
近日,国家卫计委通报了各地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进展情况,我省目前仅完成43%的工作量,处于全国中下游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实施方案要求,我省尚无法按时完成电子化注册系统与国家数据共享平台的对接。根据州卫计委12月22日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该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明确时间点
1、1月10日前须整体完成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的单位:利川长江医院、利川华西医院(原利川阳光医院)、利川爱康医院、利川恒爱医院、利川仁济骨科医院。
&2、1月12日前须整体完成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的单位:利川市人民医院、利川市民族中医院、利川市民族妇幼保健院、利川东方和谐医院、利川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部。
3、1月14日前须整体完成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的单位:各乡镇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4、1月16日前须整体完成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的单位:全市各诊所(包括普通诊所、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医务室)。
二、注意事项
1、各单位必须按照时间节点同步完成离退休人员的电子化注册,如其本人声明放弃注册者,须完善相关手续以备查。
2、对于已经死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各单位须书面上报行政审批股,要注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不收取扫描件或照片)。
3、对于编制与本人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的人员,要按照《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机构版)》所反映的情况办理账户注册、激活,之后再办理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手续。
4、对于原来在已经撤销或者注销的执业机构注册的人员,要在1月14日之前办理好变更手续。
5、对于办理医师资格信息修改尚未完成的人员,按照其原有身份证号码办理电子化注册。
6、聘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的村级卫生室,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由该卫生室所属卫生院完成。
7、由于该工作目前已被省卫计委纳入重点督办范围,请各单位务必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未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后果自负。
8、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的数据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数据提供者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联系地址:利川市行政服务中心卫计窗口
电话号码:7287255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8日医师电子化注册时带来了吗
来源:华医网
告别来回奔波,医师电子化注册时代来了!
今年5月11日,国家卫计委印发《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规范(试行)》,正式启动医生护士的电子化执业注册管理。
“真是太方便了,在网上申请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只要我自己在网上录入需要信息,提交申请,就能坐等领取执业证书了”。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李乐医师成为河南省实施医师注册电子化后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日,他通过在线申请的方式在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大厅办理了执业注册手续。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在10月19日举办全省医师电子化注册培训班后,各地市已陆续启动医师电子化注册工作。这起成功办理的医师电子化注册业务,是河南省医师注册改革工作跨出的一大步。自此,河南省将全面推进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开通网上申报,进行线上线下并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医师不用再像过去一样为注册、变更等业务来回奔波,给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根据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工作安排,年底前所有的医师首次注册、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等手续都将采用电子化注册方式办理。
那么,对于电子化注册,医师们该怎么做呢?
一、医师个人如何进行电子化注册?
1.首先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在个人端入口登陆并注册账号(务必填写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2.个人账号生成后,请牢记登陆系统的重要凭证(账号和密码),建议拍照留存!
3.验证信息:用户登录并验证到资格或执业信息后,需使用注册账号时使用的手机号进行验证(若无法使用手机号验证,可通过右侧的提示进行邮箱验证)。
4.激活账户:安全验证完成后,需激活个人账户。若以前未注册过,需填入医师资格账号进行激活;若已经注册过,需联系您主要执业机构的负责人,医疗机构会发送激活码至您的手机或邮箱。正确填入激活码后,即可激活账户。
二、医师注册成功后可以做什么?
当然可以在网上提交注册、变更等业务申请,但是还远远不止这些,比如可以更新自己的靓照、更新自己不断提升的学历等等…
先说重点,可以办哪些业务?下面一张图涵盖所有,包括注册、变更、多机构备案等等。
还有哪些功能呢?除了可以查看医师资格、执业信息外,可以对个人账号的安全进行设置,还可以对个人的信息进行维护,是不是挺有成就感的?
当然了,信息修改需要所在医疗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审核的。忙碌在一线的广大医生朋友们,心动不如行动,快注册试试吧!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注册执业药师有用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