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如果在店里老公长期喝酒意外怀孕后出意外,我承担责任吗

我是饭店老板,客人在本店喝酒后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我是不是也有责任呢?_百度知道
我是饭店老板,客人在本店喝酒后回家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我是不是也有责任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饭店,本来就是吃饭喝酒的地方,你自责干什么,才有那么一点责任。其余情况无责,明知道他喝酒还让他开车除非你认识的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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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喝酒不开车自己不好好对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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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温州网讯 岁末年终,正是亲朋好友相聚畅饮的时节。然而在我国的&酒文化&中,&劝酒&也是一个独特的环节。尤其是作为东道主,往往将敬酒、劝酒作为一种礼节。
  但是,您知道吗?同饮人不当劝酒、灌酒引发人身损害,也会产生法律责任。本期《麻辣问答》,与您聊聊有关酒桌上的法律问题。
  A 劝酒致饮酒人受伤,组织者是否有责任?
  市民李先生:上周我过生日,组织了一帮亲朋好友在市区某酒店聚餐。酒过三巡后,气氛越来越热烈,同事张先生平时酒量就不好,由于酒桌上大伙互相劝酒,等到散场后发现他倒地不省人事。我们赶紧打了120,将他送至医院洗胃、输液后方才好转。事后,我想想都后怕,请问万一张先生发生了意外,我作为组织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强迫性劝酒行为
  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陈乃财:美酒虽好,可不要贪杯。李先生的同事万幸没有发生什么意外。如果此次聚会导致张先生发生意外,李先生作为组织者、劝酒者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当然,此种情况下,醉酒人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有上述强迫性劝酒行为的话,导致饮酒人伤亡的,参加聚会的人中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组织者、劝酒者、同饮者均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温州人喜欢说坐到一桌上都是兄弟,但好兄弟也应谨记勿贪杯、莫劝酒。
  B对方原来就有疾病,酒后诱发身亡,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市民王先生:上个月,大学同学赵先生出差到温州。多年未见,自然要好好招待。我把珍藏了好些年的白酒拿出来。赵先生看到这样好的白酒,也贪杯多喝了几两,加上我也多劝了几杯,结果赵先生突发心脏病。我赶紧把他送到医院,并支付了医药费。还好后果不严重。想咨询下律师,万一赵先生真的出了问题,我是否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明知不宜饮酒仍再三劝酒
&&& 诱发伤亡要承担过错责任
  陈乃财:作为饮酒者,对于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饮食禁忌是最清楚的,如果自觉饮酒过量甚至不适,就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应对。
  按照上述情况,首先要分析王先生是否知情赵先生有心脏病病史。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因为,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即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但对遭受损害又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分担损失是最适合不过的。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则需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所以,我们举杯交欢之时,在莫劝酒的前提下,还要注意对方是否有不适合饮酒的身体疾病。有时候不适合喝酒的人可以茶代酒,照样可以谈风月、叙往事。正所谓君子之交淡如水,以茶代酒另有一番风味。
  C醉酒后驾车未加劝阻,劝酒人和同饮者该承担什么责任?
  市民刘先生:由于工作的原因,我的应酬特别多,饭局上难免会喝上几杯。饭局散场后,总是有朋友喜欢开车回家,有时候大家会劝他不要开车回家,但有时候我们觉得问题不大也就不加以劝阻。那么,如果他在喝醉酒后开车发生交通意外,而酒桌上又没有人劝阻他不要酒后驾车,劝酒人和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共同饮酒人负有&劝阻义务&
&&& 如醉酒人不听劝阻则可免责
  陈乃财: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发生这类情形,首先,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其次,对于开车的朋友,在其属于醉酒状态时,如果未加劝阻就有可能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免责。
  针对这类人我们最好做到,喝酒之前了解对方是否开车,如果系开车的就不能默许对方饮酒。如果明知对方喝了酒,就要阻止对方不开车,找代驾或送其回家直至交付其同住家属。这里真的要提醒一下,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本文转自:
编辑: 鲍苗苗|责任编辑: 黄作敏关键词阅读:聚餐 酒桌 法律责任 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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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有职责的,你需要尽有安全注意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法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招致他人遭到,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受相应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表现为:(1)装备设施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已有强制性国家标、行业准则或相应限定的,应严格按照这些准则执行,否则,应按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保护方式进行设置。(2)工作人员应当尽有安全保障义务。在营业场所发生第三人侵权做法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经营者由于犯错未尽有上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时,即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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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开饭店的,如果客人在我饭店里喝酒出现意外,我用不用承担责任,如果需要承担,我要采取什么措施,才能把风险责任降到最低,乞盼详答为谢
你好,是有责任的,你需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表现为:(1)装备设施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已有强制性国家标、行业标准或相应规定的,应严格按照这些标准执行,否则,应按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保护方式进行设置。(2)工作人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营业场所发生第三人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经营者由于过错未尽到上述必要安全保障义务时,即构成侵权。
饭店提供住宿,有的员工选择不在那里住,如果下班途中发生意外,饭店要承担责任吗
您好,上下班途中发生,且本人不是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可以认定为,请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建议委托专业的帮助您处理,详情可来电咨询!
后关门了。)告上法院,法院判被告赔我约16万元左右,判决后,被告不履行判决,我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2000年秋法院将其所住2间平房执行拍卖后法院给我1.5万元。以后被告对判决义务不履行。因我家当时没有收入,2001年11月法院下达裁定书,由饭店老板丈夫工资中每月执行提取300元给我做为生活费。这些年我都在被告丈夫单位领取。这十几年被告从没自动履行判决。前几天我去法院要求加快执行进度,在其丈夫工资中增加执行数额,追加被告丈夫为被执行人,法院告诉我2001年下达的裁定书是错误的,说我的官司是侵权官司,只能执行被告本人,不能执行其配偶。再去其丈夫单位要求执行。原执行的300元都不行了。请问法院答复对吗?我有什么办法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呢?
你好,法院已经判决,你申请其配偶的财产,因为其配偶的财产是,有被执行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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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喝酒喝醉后在路上发生意外死亡,请客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共饮人之间是否存在劝诫、照顾等法定义务。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王某、程某、王立强与佟某饮酒过程中,虽不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约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但实质上相互之间已经对饮酒活动形成了共识,产生了附随义务即对共同饮酒人的照顾义务是存在的。王某、程某、王立强与佟某共同实施了喝酒这个在先行为,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对其他共饮人的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既然规定了“其他义务”,就可以将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又非常重要的义务纳入其中,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弥补立法滞后性带来的不足。二、应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共饮人的规则原则。此类案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都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而现行法律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此类案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量饮酒致死案件的责任认定问题,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可以运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具体分析。一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认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因共同饮酒人的过错导致其受到伤害,比如,共饮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他人身患疾病不能饮酒,或者明知共饮人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劝酒、拼酒,就可以认定劝酒者主观存在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本案中的程某明知佟某已经饮酒过量还将一杯白酒一饮而尽,致使佟某也将一杯白酒一饮而尽,属于拼酒的行为,对佟某饮酒过量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是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财产及其他状况,由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公平标准虽然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因为适用的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引起争议。但出于公序良俗和分担社会风险的考虑,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案中佟某为王某帮忙修家具,王某召集佟某、程某、王立强在其家中饮酒,王某明知佟某已经饮酒过量,遂将酒藏了起来,但是后来没有阻止佟某将酒找出来,也没有阻止程某与佟某拼酒,对佟某继续饮酒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以至于佟某酒精中毒死亡。因此,根据公平原则王某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三、 依据共饮人的责任大小确定赔偿多少。中国的劝酒风俗源远流长,在酒桌上的推杯换盏,很多事情当事人都记不清楚了,所以谈到谁劝酒、谁敬酒的问题时,确实不好认定。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认定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饮酒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本人对过量饮酒对身体造成的危害是很清楚的。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于饮酒而发生死亡或其他损害的人自己所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共饮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请客吃饭、喝酒本事一种常见的联络感情的方式,但是饮酒过量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在饮酒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好尺度,适可而止。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因饮酒引起不少民事纠纷,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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