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没有女方名字上女方父母占99%,女方占1%,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怎么判产权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沪高法民一[2004]25号。[9]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2013.13(总第672期)第111页的司法信箱(栏目),作者:本刊研究组。[10]吴晓芳,选自《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3年第4辑(总第10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1]“如何有效保护妇女权益将考验司法审判&——《婚姻法解释(三)》系列解读之三”中国妇女报王春霞。[12]杨立新著《共有权理论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第148页。[13]王春辉王礼仁“离婚案件房屋纠纷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研究”,日,《中外民商裁判网》。[14]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第一版,第128页。[15]裴桦著《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第一版,第71页。[16]王卫国主编《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一版,第737页。[1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五条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沪高法民一[2004]25号。[18]北京市一中院民一庭调研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处理若干疑难问题分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第1辑(总第4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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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婚姻法对于婚前男方交首付买房婚后房产证上加了女方的名字那么离婚了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父母为我出首付买了房子,房产证上是我一人的名字,并且我已还了两年的房贷(贷款10年),婚后也没有在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那么假如离婚了夫妻双方不能协调解决,法院会如何分配房产,要是婚后一年加了女方的名字,法院又会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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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释...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有疑问,可致电咨询:!可以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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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是你一个人的名字,婚后还你是个人的,如果加了女方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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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cpu内存是碗硬盘是锅,你吃饭时直接用碗,但是东西是从锅里盛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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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是你的财产,离婚后还是你的。如果你婚后加了她的名字,离婚后就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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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条,共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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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如何处理
&&&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首付款可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律师分析如下:1、可能会有不同意见,认为原来这种情况的判例是认定为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一方取得房产,另一方所偿还的贷款作为债权处理,如有增值,可按比例多少返还相应资金。在此应注意区分《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此有差异。
& 相关法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在婚后按揭购房时,情形就不同,首先要明确按揭,是指不能或不愿意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者即商品房买受人向提供贷款的银行即按揭银行提出申请,由购房者将其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权益质押(经常被叫做抵押)于按揭银行,或将其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取得的商品房抵押于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将一定数额的借款贷给购房者并以购房者的名义将借款交由开发商用于支付房款的行为。可见,按揭购房分为现房和期房,在现房交易时,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可取得现实的房屋,同时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此时购房者将现实的房屋抵押给按揭银行,完全符合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按揭银行可以办理抵押权登记后取得房屋他项物权,按揭银行取得完整的抵押权。在期房交易时,购房者仅享有债权,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购房者与按揭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购房者只是将合同项下的请求权质押给银行。
3、可见不论期房还是现房,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首付款一般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特殊情形可以是20%,按照《物权法》第17条规定,该房屋应该是出首付款父母的子女个人所有,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这种按揭购房属于婚后购置,并且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这实质上是夫妻双方以婚后共同财产来偿还该按揭所购房屋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或者《物权法》第223条第7款的规定,按揭贷款合同实质上以权利人对该房屋有处分权或者请求权为前提的,尽管该按揭房屋登记在出首付款父母子的女名下,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房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4、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离婚时,首付款可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这样判决的原因,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从这三条法律规定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特别注重实际上财产权益的平衡,遵循《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贯彻《婚姻法》第17条规定,即法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
5、从法律规定上看,适用法律可能会有冲突,因为《物权法》第17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本案中,以此推定,按揭购房的所有权人应该是一方出首付款父母的子女,然而,仅此以看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来确认该房屋的权属,未免曲解立法本意,那么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如果只认定该按揭房屋为一方所有,则夫妻一方始终是在帮助另一方偿还其个人债务,因为他(她)对该按揭房屋没有所有权,想想看,婚后对这种债务偿还,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只是一方在帮助另一方还贷,而房屋所有者婚后所得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上都偿还了个人债务,即按揭购房的贷款,这样,在根本没有夫妻婚后财产约定的特别条款之下,显然违反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再根据《物权法》第95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那么,房产证上未登记名字的配偶一方根本没有实现自己对婚后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还被另一方侵害权益,用共同财产偿还对方个人债务,多么可怕!现实中谁会那样心甘情愿呢?理性的人从来都不会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真的按照《物权法》第17条之规定,在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认定为一方所有,那么,如何来补偿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呢?倘若仅仅给其补偿还贷的那部分,那么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那一部分还要补偿另一方,因为已经被偿还了另一方偿还个人债务了,共同还贷的另一方配偶只是落得个“为他人作嫁衣裳”罢了。这样就出现了很复杂的法律关系,即夫妻之间的实质上借贷关系,还有夫妻之间用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无权处分行为,侵害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现实中,如果不予认可这种婚后按揭房屋登记在出资首付款父母子女名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配偶另一方也根本不可能愿意去婚后共同还贷,即使还贷了,离婚的时候,也会在财产上发生非常复杂的纠纷。所以,现实中这种情形产生了《物权法》与《婚姻法》适用上的冲突,或者说法律漏洞,急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6、从学术理论上探讨,有两种不同的理论路径:
第一、从法理以及法律的效力位阶上看:通过研究《婚姻法》第17,18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2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第12条,还有《物权法》第16、17条,都没有明确规定婚后按揭购房,离婚时如何处理。但是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物权法》与《婚姻法》同为全国人大制定,效力等级在同一位阶,《婚姻法》相对于《物权法》是特别法,在结婚后夫妻财产权益方面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同时,如果只按照产权证登记的名字和《物权法》来处理离婚财产纠纷,就为一方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自己应承担的婚姻法上的义务提供了依据,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导致婚姻伦理基础的破坏和法秩序的崩溃,沦落为纯粹市场交易中的合同法律行为,也不符合《宪法》等相关的基本原则。
第二、从法律规范冲突的层面分析:
1、《物权法》与《婚姻法》在适用上可能会发生冲突,本案例就如此,这种冲突是立法层面的隐性冲突,即法律规范从表面的内容上看并没有冲突或者并不必然针对同一调整对象,但在进入到个案的裁判过程后,发现原来没有冲突的法律规范同时可以调整同一事实,并会得出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甚至得出相反的法律后果。即本案适用《婚姻法》规定的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与《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证书上登记者为所有权人时产生的冲突。
2、如何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冲突:运用立法构筑的冲突解决规则还是进行法律漏洞补充。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物权法》属于新法,但《婚姻法》似乎不能说是特别法,因为《婚姻法》第17条第5款是兜底条款,一般情况下适用时不会发生法律冲突,但是在本案中,婚后按揭购房,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而且是产权证上的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这样根据文意解释,房屋所有权当然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是就与《婚姻法》第17条第5款以及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原则发生冲突,这种隐性的法律冲突,只有适用个案的时候才发生,那么到底是法律规范的冲突还是法律漏洞?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婚姻法》与《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并不相同,所以二者并不是一般法和特别发的关系,也不应当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只是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方面有不同的法律结果,产生适用冲突,是为法律漏洞应该最妥当,因此,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而对于法律规范的隐性冲突,由于它的主要特征是与特定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因此只能在具体点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法律规法的解释和评价,来确定裁判的依据。表面上看这条法律规定是“健全”的,没有瑕疵,可以直接适用于当下的案件事实,但仔细推敲却发现这一法律规范是有漏洞的。表现其在字面含义相对于它相关的价值基准或者规范目的过于宽泛,因此需要对它补充限制性规范,以限制它完全按照字面含义产生法律效果,这一方法就是“目的性限缩”的法律隐性漏洞填补的方法。所谓目的性限缩,是指依法律条文之文义应涵盖某一案型,但依立法目的本不应包含此案型,系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未将其排除在外,于是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案型排除在该法律条文适用范围之外。因目的性限缩,系将原为法律条文之文义所涵盖的类型,剔除其不合规范意旨部分,使之不在该法律条文适用范围之内,故属于漏洞补充方法之一种。所以,将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司法解释时,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对相关法律适用做若干问题解释,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案件,也遵循这种方法,才不至于违背立法目的,以牺牲个案正义来换取严格按照法律字面文义实施的效果。
&&&&综上述,我国法律关于本案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引起的法律冲突或者法律漏洞,如何解决,需要科学的法学方法论作指导,现在这样,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都表现出我国立法技术的不足,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混乱。须知,法律的生命不在与逻辑,而在与经验,此经验之应用,乃法律解释之学问,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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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房产昆山站综合刘艳群
[导读]大家平常涉及的比较多的,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是第一点,一般是父母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的名字,或者是夫妻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在法律上讲,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有三种方式:1.房产权赠予;​2. 房屋买卖;​3. 析产登记。​大家平常涉及的比较多的,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是第一点,一般是父母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的名字,或者是夫妻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下面来看看详细说明!​一、无贷房产证加妻子、子女、父母名字​1. 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2. 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3. 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的费用:110元手续费:8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5元贴花费。顺利的话,大概20天可以拿到房产证。​二、有贷款房产证加名字​1. 先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2. 办理所需要的费用: 除了前面说的110元手续费外。如果贷款是公积金的,需要另外加100元;如果是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需要加200元费用。​3. 其他的步骤和前面无贷款的流程一样。​三、没有直系血缘关系的房产证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需要交如下费用。​1.每平方米2.5元交易费。​2.不满5年,5.5%的营业税加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到交易日未止),满5年则不需要。​3.万分之5的印花税。​4.4本合同,每本约5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5.男方转让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100万的房子记税值就是50万。​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接下来,说说房产证减名字的事!​房产证去个名字,流程和费用是多少?​律师表示,房产证去名字也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夫妻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税。父母子女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都视为买卖,要收取契税。​去掉名字类似于份额转让,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交易类似,只需缴纳所占份额的契税,从1%——3%不等。​共分四种情况:​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1%;​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宅:1.5%;​非首次购买普通住宅:3%;​购买非普通住宅:3%。​举例以一套60平方米、180万元的普通住宅为例,有父母和子女3个人名字,现去掉子女名字,根据情况不同,需要缴纳的契税最少6000元,最多1.8万元。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 房产证加名字流程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1.写几个人都没问题,贷款的也可以。2.但写的人越多,要缴纳的税款就越多。3.如果加父母名字,过世后也要再交遗产税。4.但写名字的所有人要同时在场,持本人身份证。5.写父母名字之后也可以取出公积金,延长贷款的期限,这是其中的好处。6.还房贷的所有证据要小心保留。房产证上加名不一定有利许先生问:我和女朋友要结婚了,双方父母答应共同出资给我们买套婚房,而产权证上女朋友要求署她的名字。我想问的是,如果今后婚姻状况出现问题,对于该套房产,我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婚后在产权证上加名是否可以多一份保障?回复:《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不少人都萌生了房产证上加名的想法,从而保护未将名字写入产权证一方的权益。但大家没有注意到的是,如果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那么在产权证上加名就未必有利。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许先生为例,如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婚房时出资比例为9:1,那么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该房屋均按许先生90%、女朋友10%的比例按份共有。如果仅登记在女朋友名下,根据以上条例规定,许先生仍享有该房屋90%的产权。但是,如果许先生将自己名字加入产权证中,该房屋将变成两个人共有,那么许先生只是享有50%的产权。因此,在房产证上加名也应慎重。房产证上减个名字有多难网友:用公积金贷款买的房,买房合同上也写了父母的名字,现在想把父母的名字去掉,银行方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先同意才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又说只要银行同意就可以了,这不是不可能了吗?专家:减名对于银行来说是存在风险的,虽然借款合同上确实只有业主一个人的名字,但是作为抵押房产的共同产权人,业主的父母同时也是共同抵押人,共同承担还贷风险。如果房产证上减去业主父母的名字,还贷风险自然就增加了2/3。如果是公积金贷款,同样可能会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带来附加风险,所以银行和公积金双方都不愿意先同意。减名是一项比较特殊的业务,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各家银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以及业务重点不一,其采取的政策也会有所区别,甚至是同一家银行的不同网点也会有所不同。如果是商业贷款,少了公积金管理中心这道坎,银行也许会宽松点。相比而言,由于加名是添加了共同抵押人,大多数银行都会同意。 新人购买婚房形式多样,一旦离婚了,房子怎么分?这几天,家住金州新区的王女士给即将结婚的儿子首付20万元买了套商品房。原本接下来就应该忙活儿子和女朋友的婚事了,但双方和双方家庭为了房产证写谁的名争得脸红脖子粗,甚至放出了“不行就分手”的狠话。“房价太高,现在的年轻人婚姻又太不稳定,这么大笔钱,我们拿出来总是有些担心。”面对女方要求写上女方名字的要求,王女士表示难以接受。“一方父母支付首付,产权证上只登记自己子女的名字;双方父母分摊首付,产权证上登记两位新人名字……买房时的情况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并且还要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大连同泽律师事务所康振宇律师根据自己的从业经验对“婚前买房”做了具体的分析。情况1 双方父母均摊首付款,产权证写两人的名字案例:男方小赵和女方小王经人介绍相识,在一段时期的交往之后,决定结婚。出于经济原因,双方采取按揭的方式,购置了一套70余平方米的房子,首付款30万,由双方父母均摊,房屋产权证亦经双方商定,登记在小赵和小王两人的名下。婚后双方因对对方有了更多了解,均认为彼此不适合,遂诉至法院,决定离婚。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准予离婚。对于房产,因为该房首付款为双方父母共同平均出资,而且产权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被认定为双方共有。相应房产权益平均分配。律师提醒:如在产权证上写一对新人的名字。新人如登记后购房,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如准夫妻购房后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情况2 一方父母付首付款,产权证上写一方子女名字案例:男方李某与女方刘某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5年6月,李某以47万余元购得房屋一套,当日付款17万余元,此17万余元首付款全部来自李某父母。余款由李某于2005年9月向银行贷款。自2006年1月至2010年2月,两人共向银行偿还贷款26万余元,其中因李某工作不稳定,经济状况一般,主要是女方刘某以个人工资偿还贷款。2009年4月,李某取得房产证。2010年初,双方因经济及其他家庭琐事,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贷款主要由其偿还,甚至已经超过李某支付的首付款。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法院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准予双方离婚。对于房屋一节,诉争房屋系李某婚前购买,首付款可以认定系由李某支付,贷款和产权登记均在李某个人名下。虽然婚后贷款主要由刘某承担,但不足以改变该房系李某个人财产的性质。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因刘某没有能够证明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故已偿还贷款双方平摊,李某应返还刘某相应部分的贷款及利息。另查该房屋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增值30余万元,双方平均分配,李某应另向刘某补偿十六万的房屋增值款。律师提醒:这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婚前由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产权证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如果产权证登记为双方子女名下,那么一方父母的出资会被认定为对新人双方的赠与,房产将被认定为新人双方共有。 情况3 一方父母全款买房,产权证上写一方子女名字案例:高某某与陈某原系夫妻,陈某某系陈某之父。高某某与陈某于日登记结婚。日陈某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套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该房屋的房款为45.51万元。日陈某某通过其在银行的账户汇款25万元给陈某,陈某向房产公司支付了首付款。日陈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房产公司支付了房屋的尾款。2009年8月,陈某拿到产权证,产权证上书写陈某为该房唯一产权人。2010年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要求该房屋价值40的折价款。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对于房屋部分,法院认为,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综上,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系争房屋45.51万元购房款的资金均来自于陈某某,高某某虽然主张其曾经对系争房屋出过资,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所以高某某主张系争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对于高某某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提醒: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买房供其使用,此种情况在现实中也非常普遍。在涉及到离婚的时候,此房产就会面临很大的争议。如果是产权证登记在新婚夫妇双方名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像本案例中,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很符合常人心理,但是这时另一方就会要求分配房屋权利。目前虽然有法院这样的判决,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却并非十分明确。律师也希望此节的司法解释尽早出台,以解决这一多方的困扰。情况4 产权证上写父母名字如果夫妻俩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房屋将被认定为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可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律师提醒:鉴于目前高房价和婚姻的不稳定性,建议新人在结婚买房前要认真核实,必要的时候最好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未成年人买房 房产证上能否单独署名丁女士: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如果一次性付款买房的话,我儿子14岁,是否可以把他名字单独署在房产证上呢?还是说一定要加至少一个监护人呢?答:丁女士,你好!经向有关法律政策咨询部门了解,答复如下:我不太清楚为何你想将未成年儿子的名字单独写在房产证上。如果考虑到限购的因素,那更不值得了。因为上海的限购,是以家庭为单位衡量的,家庭是指“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的房产权益,是包含在家庭购房套数中的。未成年子女拥有一套房产,等于家长有一套房产。另外,从家庭人员的财产分配角度看,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希望把房产这一资产单独留给子女,不给家庭其他成员,那把未成年子女单独作为权利人,无共有人也没有意义。因为未成年人是不具备购房出资能力的,按照法律的原则,谁出资才是谁的权利。简单的购房,并不能绕开这个权利问题。如果一定要把这笔资产给未成年人,可以由家长购房后,再以出资人遗嘱或进行公证的方式,将房产权益归属到未成年子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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