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无奈出租该房子该不该被执行

答 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表示,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 ......
1.资质不够申报面积,这种情况有可能,但是具体可信与否,本人建议能信也不信,没有拿到销许的房子提前上市本身就已经是违规了,如果你现在认购,不排除最后因为房价上涨,开发商最后赖皮毁约的情况,现在调控很严,房子没这么好卖,楼主没必要这么急吼吼的。2.如果买房直接全款,并且已经签完购销协议,原则上是不能退房的,就算是退也得由购买方偿付违约金。3.如果是商住 ......
需要,那部分所得应该属于劳动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
原则上家庭唯一居住用房不会被执行,但是房屋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标准的,可以采用置换等方式执行一部分。
象你这种情况实际上已经见过很多,执行方式也可以多样。除了置换外,还可以部分执行,比如居住部分仍然让你们用,但是铺面等可以先部分执行。
一般来说法院拍卖价格都是很低的,他只求快点卖出去结案,至于你亏多少他才懒得理你。当然,既然是拍卖,也有可能会有买家加价,这个最终价格很难说。不过法院的这种做法实际上也算是一种督促,你最好自己解决掉,自己迅速寻找买家,否则法院来做你只会亏得更多。
如果你想保住房子,只能找债权人协商,确定一个能够让他们信任的还款方式,比如找担保人,分期还款,适当给点利息等,但是我估计你的情况这条路也许比较难。 [收起]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二、因此你所说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产,原则上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通常只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收起]
名下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当中第六条明确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此规定一出,当即引发社会轰动。
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也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但是标准不清。
实践中,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一律不予执行。很多金融机构对此反应强烈,于是此后又有新的规定,对于设定抵押的房产在一定宽限期后可以执行,但对于没有抵押的房产一直没有规定。
司法解释起草人范向阳表示,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而且这种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来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同样要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执行的行为。
因此,上午发布的《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三种情形,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对于符合以上情形,被执行人在三个月的宽限期后仍拒不搬出,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已售未过户住房不能执行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从法律上应当视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但是,由于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买受人如果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由于种种因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仅仅考虑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受偿,完全不考虑买受人的利益,将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正因如此,《异议复议规定》借鉴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保护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有益经验,在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将不动产受让人区分为一般买受人、消费者买受人、办理了物权登记的受让人三种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要件,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买受人对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执行的效力。
主张租赁权须在查封前入住
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具有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不动产时,应当依法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异议复议规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执行程序中保护不动产承租人的租赁权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同时,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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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能否作为法院执行标的
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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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县居民徐某因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败诉后,成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由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债权人申请对徐某所拥有的一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2014年6月,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在被执行人徐某仍拒绝对上述房屋予以赎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公开拍卖。张某以31万元购买该房屋后,持有关法律文书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徐某认为县法院拍卖其唯一住房,违反了关于不得拍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有关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拍卖行为。县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徐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能否作为执行标的?
  2.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如何保障?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当事人唯一住房时的政策把握。
  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因此,对于当事人唯一住房的执行,社会各界理解不一,各地人民法院的做法也不同,也有一部分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执行。
  实践中,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的保障,成为长期困扰司法判决执行中的两难选择。为保障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法院系统开展了分情况处理和有条件执行的探索,其基本原则是: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坚决避免被执行人利用法律对其居住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如果执行标的确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但是,如果唯一住房的面积、地段、品质等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法院可以执行,但要通过提供临时住房等方式保障其居住权。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处置原则和程序作出了规定,明确提出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面积参照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等措施。但这只是针对设定抵押房屋执行的规定,对于其他情况下唯一住房的执行政策仍是空白。2015年5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这类问题作了普遍性规定,其中第20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从拍卖款中依法扣除相应的房屋租赁费。因此,徐某以执行房屋为唯一住房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了徐某的复议申请。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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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唯一住房到底能不能执行?(附最新司法案例)来源: 律到说法“唯一住房”能不能执行的问题是实践中大家普遍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目前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平衡2015年实施的《执行异议与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2017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夫妻债务案件通知》)第六条的相关规定,笔者结合最新的司法案例,试着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供参考!一、问题的由来但实践中,随着2017年2月《夫妻债务案件通知》的发布,这一问题又引发了新的争议。例如,最近有学员跟我咨询了一个问题,具体案情如下:他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他们有一个案子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提出该房屋是其和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唯一住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要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根据2015年最高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支付给被执行人,保障期基本居住条件,法院应该执行。但被执行人引用了《夫妻债务案件通知》第六条规定,认为根据该规定第六条,本着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法院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并且被执行人认为,《夫妻债务案件通知》于2017年2月实施,《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实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夫妻债务案件通知》,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附:相关法律条文《查封扣眼冻结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夫妻债务案件通知》第六条规定:“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二、两个司法解释如何适用?对于两个司法解释如何适用的问题,笔者检索了《夫妻债务案件通知》实施后的相关案例,笔者发现,当被执行人依据《规定》第六条和《夫妻债务案件通知》第六条提出异议时,目前绝大多数的案件中法院在案件符合《执行异议与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时,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进行了拍卖和变卖,法院没有支持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但也出现了少数例外判决,在几个例外判决中,法院直接依据《夫妻债务案件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中止或终结了对“唯一住房”的执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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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能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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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且根据今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即便是被执行人只有一处住房:(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法院不可能拍卖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其只有一套住房、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某些被执行人错误地认为、变卖或者抵债。”因此,已经设立抵押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唯一住房。”为此,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复议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发烧友
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被执行人仍拥有房产的所有权;(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公信力受损,也反映了执行认识和做法上的转变,造成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该规定第二十条,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最高院明确唯一一套住房可以执行的标准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人对法院执行不报有希望。第一,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以前唯一一套住房不予执行,可以做一下解读。最高院关于执行的态度就是,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来承担,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居住标准也明确了。你总不能住着大房子,欠债还不用还;第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是有期限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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