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义向境外公司名义买房转给个人购买一个设计作品需要交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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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外国版权需要交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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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制作业税收法律分析(《影视法导论》发表)
来源:yangyanyanok:日期:
影视制作业税收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税法的基本原理、影视制作机构纳税的有关规定、影视制作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影视制作机构主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其中转让影视作品著作权需缴纳营业税,销售音像制品缴纳增值税。对一定期间内的收入总额扣除法定项目后的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缴纳印花税。影视制作机构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的一定比例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影视制作从业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所得及稿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是指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因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行而取得的所得。
影视制作机构和从业人员在纳税时享有权利,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违反法定义务须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节 税法的基本原理
&&&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自身运转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国家在征税之前,将征税对象、征收比例或数额等标准公之于众,在一定时间内稳定不变,使征纳双方有所依从。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是税收的基本特征。税收不仅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筹集大量资金,而且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手段。建立各种文化发展基金,加大对影视领域的财政投入都需要税收支持,并且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扶持影视制作业的发展。&&&&一、税法体系
税法是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还包括《宪法》、《刑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的有关税收的条款。
从纵向的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方面划分,税法可分为宪法性税收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共出台了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3000多件,其中属于税收法律的只有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和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余大部分是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的。
按照税收关系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征管过程中,征纳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税法。我国大约有23个税种,根据“一税一法”的原则,按照各个税种制定的相应税种法构成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是以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核心而形成的税法体系。
二、税法的要素,是指在税收实体法中,所有完善的税种法都同时具备的,具有一定共性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义务,但不是所有税种都需扣缴义务人,因此不是税法的要素&&&&(力)利、,如营业税有娱乐业、服务业等九大税目。&&&&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每年15~30元。,如企业所得税适用33%税率,如个人所得税,收入越多,适用的税率超高,最低5%,最高可达45%&&&&、期限和地点&&&&&&&&税务争议和法律责任
三、税法的分类
按税法的征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这通常被认为是税收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分类。
,是以商品和劳务等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所谓“流转额”,既包括商品销售收入额,也包括各种劳务、服务的业务收入额。流转税是间接税,即纳税义务人不是实际负税人,实际税负是由最终的商品或劳务的消费者承担的。如香烟生产商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但通过价格转嫁,最终的香烟消费者是实际负税人。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所得实际负税人,不能转嫁、等&&&&,开征资源税首先是为限制对某些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另外,众所周知,各个地区的资源结构、品质及开发条件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由此造成开发和利用资源的单位或个人之间利润相差悬殊,资源税可以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贯彻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目前我国主要对盐和部分矿产品开征资源税。
4、财产税,是指以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各国一般针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我国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税等。
5,筵席税、屠宰税等。
四、。&&&&文化产业是“内容为王”,因此影视制作是文化产业的核心部分,在有些国家甚至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的改革年,全国广电系统总收入9.83亿元,基本属于财政拨款,到了2002年,全国广电系统总收入已达514亿元,财政拨款仅占总收入的14.75%。广播影视已经从主要依靠财政拨款转为以经营创收为主、财政拨款为辅的发展轨迹影视业在产业化的进程中,加强纳税意识是很重要的,因为过去一直由国家拨款,现在有了收入,就必须向国家纳税。要破除计划经济下供给制的观念,增强纳税意识。
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税收政策为影视制作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2004年广电总局《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要真正建立起符合当代电影产业发展规律的比较完整的产业链。经批准对新成立的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企业,免征1~3年企业所得税。电影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等”。同年,《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国家广电总局将向国家争取有关促进我国影视动画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对从事国产动画片制作发行机构取得的制作收入、发行收入、出口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国产动画片研发、生产的机构,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鼓励其申请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
影视制作机构的纳税规定
营业税是对经营商品销售和各种服务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目前我国适用的税法主要是1993年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缴纳营业税的影视制作机构的分类
从财务上来说,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影视制作机构可以分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独立核算的单位是指是指(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影视制作的企业。(2)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影视制作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
非独立核算的制作机构缴纳营业税的情况是指,以上独立核算制作机构内部非独立核算部门向本独立核算制作机构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非独立核算部门从本独立核算制作机构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如电视台内部的节目制作部门将节目卖给其他电视台的行为需缴纳营业税,如果节目仅在本电视台播出,即自制自播,则无需缴纳营业税。但节目制作部门必须将为本电视台制作节目取得的收入和卖给其他电视台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影视制作机构缴纳营业税的范围和税率
营业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需缴纳营业税,提供应税劳务具体又分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必须是有偿的,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利益为条件。如某制作公司将动画片的播映权无偿赠送给各电视台,目的在于扩大影响,以便于开发衍生产品市场,这种无偿赠送行为没有营业额,不纳增值税。
那么影视制作机构需要缴纳营业税的情况有哪些呢?通常制作机构制作出节目后,以下行为会涉及到缴纳营业税的问题(1)将节目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一次性转让给某电视台或发行公司;(2)许可某电视台或电影院等机构播出影视节目;(3)交换节目,如中央电视台与北京电视台交换自制的电视剧播放,这种情况即使相互间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样视为著作权的发行权或许可使用权的转让,只不过取得的利益不是货币而是另一种权利罢了;(4)制作机构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节目著作权,(5)制作公司受他人委托拍摄影视节目,如受他人委托拍摄某纪录片等。
前五种情况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于第四种情况,如受托方以制作机构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著作权,制作机构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纳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制作机构以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纳税。对于第五种情况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以上适用的税率都是5%。
(三)影视制作机构缴纳营业税的计算
影视制作机构缴纳营业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税率
1、营业额的一般规定
营业额是影视制作机构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2、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1)制作机构提供的应税劳务,如受托拍摄影视节目;或转让无形资产,如转让发行权收取的价款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第一,按制作机构当日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第二,按制作机构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第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1-营业税税率)
其中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制作机构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制作机构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3)制作机构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4)制作机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四)影视制作机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期间、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制作机构收讫营业收入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的纳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制作机构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5日、10日、15日或1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核定按次纳税。制作机构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地点:制作机构提供应税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转让无形资产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制作机构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004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发布后,某动画制片公司向有关部门表达了希望向全国县级电视台和部分贫困地区幼儿园捐赠某部动画片的愿望。得到有关部门的肯定与大力支持,并于同年5月举行了捐赠仪式。该公司捐赠了该动画片全国县级电视台的播出权、港澳台地区的播出权和节目光盘2500套;向贫困地区及下岗职工、流动人口集中的地区小学、幼儿园捐赠节目光盘500套,总价值超过千万元人民币。这种无偿捐赠行为是否不纳任何税呢。答案是否定的。同样是捐赠行为,捐赠播出权不纳营业税,但捐赠光盘是要纳税的――纳增值税。下面我们看看什么是增值税,及其与营业税的区别。
增值税是指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即新创造的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对纳税人而言,理论上,增值额是其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实现的商品销售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物质成本后的余额。现在主要适用的税法是1993年《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缴纳增值税的影视制作机构的分类
根据增值税法,影视制作机构可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购进扣税法,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17%的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法,使用普通发票,适用6%的税率。
经营规模较小,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影视制作机构是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这个标准的企业或企业性制作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的非企业性制作机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下述影视制作机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非企业性影视制作机构如果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以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制作公司,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制作机构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影视制作机构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1、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社会组织,都要缴纳增值税。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如果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则需缴纳营业税,而不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我们知道影视节目必须以一定的物质载体为依托,如光盘、拷贝、录影带等,那么出售这些音像制品,什么时候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什么时候属于“销售货物”,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纳营业税,什么时候纳增值税呢?可转让的节目著作权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如果制作公司有偿转让其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权利,纳营业税;如果不涉及以上权利的转让,则纳增值税。因转让节目著作权而随同转让光盘、拷贝、录影带等音像制品的,不纳增值税。
因某部电影在电影院放映一段时间后,很难再取得票房收入,制片公司遂将电影制作成大量光盘向社会出售,同时许可音像公司复制、发行音像制品,对于前者制片公司出售的仅是光盘的所有权,而不是著作权,购买者如果复制并出售就是“盗版”、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因此这属于销售货物的范畴,制片公司纳增值税;对于后者音像公司购买的是著作权,其有合法的复制、出售权,因此这属转让无形资产的范畴,制片公司纳营业税。
进口音像制品是指音像制品从国外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进口音像制品无论是否转移音像制品的所有权,也无论是否有偿,均应当征收增值税。
2、特别规定
(1)视同销售行为:因为经济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为防止纳税人变相偷税、漏税,我国税法规定了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第一,将音像制品交付他人代为销售;第二,销售代售音像制品;第三,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音像制品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如制作公司设在北京,将音像制品移送于上海分公司用于销售时,要纳增值税;第四,将自己制作或委托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用于非应纳增值税的项目;第五,将自己制作、委托他人制作或购买的音像制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投资者;第六,将自己制作、委托他人制作或购买的音像制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第七,将自己制作或委托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第八,将自己制作、委托他人制作或购买的音像制品无偿赠送给他人。
(2)混合销售行为:是指销售音像制品的同时从事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是指应纳营业税的劳务,而该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音像制品而作出的,两者之间有紧密的从属关系,且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以至销售与提供劳务行为混合为一体。如为了销售音像制品而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运输业本属营业税的范畴,但这里是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3)兼营行为,指制作机构既销售音像制品又经营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行为没有从属关系,销售音像制品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如某影视制作公司既销售音像制品,又从事广告经营,承揽洗涤用品的广告业务。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应税项目,制作机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音像制品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4)代购货物。制作机构代购音像制品,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增值税;不同时具备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均征收增值税。第一,制作机构不垫付资金;第二,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委托方将该发票转交给制作机构;第三,制作机构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三)增值税的计算
1、计税依据
(1)一般法律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销售额。销售额是指制作机构销售音像制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2)特殊法律规定
增值税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如果销售额含有增值税,必须按下列公式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售的音像制品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按制作机构当月同类音像制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制作机构最近时期同类音像制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制作机构销售音像制品时按税法计算并向购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指制作机构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并在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也就是向出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依法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扣除的有:(1)制作机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2)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3)用于免纳增值税或非应纳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税款。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则不足抵扣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货价+运费+保险费
应纳增值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四)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确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他人代销,为收到供销单位销售的供销清单的当天;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地点,制作机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一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收入所得等收入,进行法定生产成本、费用和损失等扣除后的余额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并行的立法模式,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要多于内资企业,平均实际负税。因此外资企业的实际负税要远远低于内资企业,加入WTO后要求对内外资统一负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呼声越来越高,为适应这一形式,对企业所得税的修改已经提上日程。这里主要讲一些影视制作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影视制作机构分类
1、内资影视制作机构: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联营企业。1994年5月财政部《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对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征收所得税,视同企业,纳入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影视制作机构是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或组织。因为只有实行独立核算,才能正确计算收入和成本,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独立核算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2、涉外影视制作机构:目前,我国只允许设立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事影视制作,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还不能在我国境内从事影视制作。
(二)内资影视制作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
收入总额主要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如因债权人的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装物押金收入等
2、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
3、不得扣除的项目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4、限制扣除的项目包括&&&&&&&&&&&&&&
(1)影视制作机构摄制、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影视制作机构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是可以扣除的工资标准,制作机构实际发放工资高于这个标准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3)影视制作机构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影视制作机构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影视制作机构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6)影视制作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行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影视制作机构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8)影视制作机构根据摄制经营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但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9)影视制作机构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制作机构,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影视制作机构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影视制作机构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12)影视制作机构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3)影视制作机构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 影视制作机构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影视制作机构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影视制作机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例:2003年初,某国有电影制片厂向税务机关报送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申报表,其中总收入是8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是-2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5万元,因此电影制片厂认为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核实,该厂有以下几项支出作为成本、费用收入总额中从全部扣除,问是否正确?
(1)电影制片厂职工总数60人,全年工资75万元,该省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每月人均600元。
(2)电影制片厂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共16万元。
(3)建造职工宿舍费用250万元
(4)通过有关机构向受灾地区捐赠30万元&
(1)75万元工资不能全部扣除,应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为:75-0.06*60*12=31.8(万元)
(2)三项费用不能全部扣除,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为:
16-0.06*60*12*(0.14+0.015+0.02)=8.44(万元)
(3)250万元属资本性支出,不允许扣除
(4)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才能扣除,因此必须先计算未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即31.8+8.44+250+30-25=295.24(万元)。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295.24*0.03=8.8572(万元)
该电影制片厂200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95.24-8.8(万元)
&(三)影视制作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特殊规定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
1、收入总额,包括影视制作事业单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
2、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财政拨款;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3、允许扣除项目,是指与影视制作事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4、不得扣除的项目:除适用内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外,影视制作事业单位不得扣除的项目还有: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限制扣除的项目
(1)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2)影视制作事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3)影视制作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4)影视制作事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5)影视制作事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6)影视制作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限制扣除的项目还包括与内资企业第(1)、(3)、(4)、(11)项相同的内容。
(四)涉外影视制作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外商投资影视制作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所得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别计算缴纳所得税;也可以由该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依照税法统一计算缴纳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不得扣除的项目: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资本的利息;各项所得税税款;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2、限制扣除的项目:
(1)外商投资影视制作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2)外商投资影视制作机构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外商投资的影视制作机构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第一,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第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3)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4)外商投资的影视制作机构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
(5)外商投资影视制作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对内资影视制作机构所得统一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影视制作机构:适用30%的比例税率计征所得税;另按应纳税所得额3%计征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负担率为33%。
(六)税收优惠
内资影视制作机构的税收优惠:(1)民族自治地方的制作机构,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影视制作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3)影视制作机构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4)影视制作机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按18%的优惠税率征税;3-10万元按27%的优惠税率征税。
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影视制作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制作机构,减按5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七)纳税期限、地点:内资的影视制作机构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外商投资影视制作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资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对在境外书立、境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影视制作机构也是纳税人。虽然交纳的税款不多,但印花税也是影视制作机构经常要缴纳的税种之一,而且印花税实行低税重罚,更应引起影视制作机构的重视,否则“因小失大”。目前的税法是1988年《印花税暂行条例》。
影视制作机构缴纳印花税的范围: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合同是指按照我国《合同法》所订立的各类合同。合同性质的体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2、产权转移证书。指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时所立的书据。
3、营业账簿。指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所设立的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包括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指政府部门发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和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印花税的税目、税率 &
对载有金额的应税凭证,实行比例税率,以凭证上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对未载有金额的应税凭证,实行定额税率,以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具体为:(1)财产租赁、&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税率为千分之一;(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帐簿规定税率为万分之五;(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规定税率为万分之三;(4)借款合同为万分之零点五;(5)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例:某影视制作公司2003年开业,领受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各一件。与他人签订转移剧本著作权使用合同书一件,所载金额30万元。订立借款合同一件,金额40万元。签订设备购买合同一件,金额110万元。公司的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科目载有资金200万元,其他账簿3本。问应纳印花税是多少?
解:(1)实行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有6件,应纳税额=6*5=30(元)
(2)转移著作权使用权:300&000*0.(元)
(3)借款合同:400&000*0.00005=20(元)
(4)购买设备合同:.(元)
&&&&&&&&(5)载有金额的营业账簿:.(元)
共缴纳印花税:30+150+20+330+(元)
(三)印花税的减免:(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2)影视制作机构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3)影视制作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无息、贴息的贷款合同;(4)外商投资的影视制作机构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
(五)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缴纳印花税最常用的是自行贴花法,又称“三自法”,像寄信贴邮票一样,影视制作机构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按照凭证的种类和适用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粘贴印花税票并按照规定加以注销的缴纳方法。另外,还有汇贴或汇缴的简化纳税法。当一应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同一类应税凭证贴花频繁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采用以缴纳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缴的方法。按期汇缴的,影视制作机构应当在核准的汇缴期内(一般不超过1个月),自行汇总金额计算纳税。第三种凡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公证或仲裁的应税凭证,可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附加的税收,不具有独立性。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率。
影视制作机构所在地为市区,税率是7%;
影视制作机构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是5%;
影视制作机构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是1%。对外商投资的影视制作机构暂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附加费
教育附加费也不具有独立性,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影视制作机构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是3%。
&&&&六、国家在影视制作方面的有关财税政策
2004年,《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指出要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对现行的各项文化经济政策加以调整和完善。其中要继续实施发展电影事业的五项经济政策。(1)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2)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3)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4)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电影制片、译制。(5)特别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秀剧(节)目创作演出专项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等专项资金制度。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法规的要求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节 影视制作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目前适用的税法主要有1999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1994年《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等。其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收入的贫富差距,而影视制作从业人员,尤其是明星收入额巨大,拍一部广告收取几百万元的劳务报酬已不新鲜,成为重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的分类
演员、编导、制片、灯光、音响、化妆、设计、美工、录音、录像、拍摄等与影视节目制作、演出有关的从业人员都是纳税义务人,根据我国税法,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临时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临时离境累计不超90日。我国税法还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高,起征点低,实践中常有境外演职人员,如香港演员在大陆呆一段时间后就回到香港,以避免“居住満1年”,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特殊情况,一般允许纳税人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些必要的费用,包括取得应税项目收入必须支出的费用和纳税人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费用,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另外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明确列举了11项应纳税个人所得:();();();();();();();();();();()影视制作从业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及稿酬所得。
二、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一般来讲,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劳动所得。所谓的非独立劳动,是指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情况下,可减除的费用是800元,但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影视制作从业人员,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影视制作从业人员,每月减除费用4&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800元或4000元
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500元
超过500元-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5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超过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例:&赵先生是某影视制作公司的摄影师,2004年4月份的工资为4800元,同月赵先生通过有关部门向希望小学捐赠1000元,4份赵先生的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元)
允许扣除的捐赠限额是4000*30%=1200(元),赵先生捐赠1000元少于允许扣除的1200元限额,因此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应纳税额=()*25%—(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或个人未建立长期劳动合同,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而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其与工资、薪金所得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如;与影视制作有关的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有设计、新闻、广播、翻译、审稿、、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等取得的所得。
1、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所谓的每次收入,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在一地演出多场的,以在一地多场演出取得的总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谓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列举具体劳务报酬项目中的某一单项。影视制作从业人员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确定各项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2、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为调整贫富差距,对一次劳务报酬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所谓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指影视制作从业人员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加成征收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实际上是3级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速算扣除数(元)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劳务报酬的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歌唱演员在2003年3月份分别取得主办单位甲支付的演出费2万元,主办单位乙支付的演出费3万元,同月又应邀拍一部电影取得劳务报酬7万元。那么,该演员3月份应缴纳多少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该演员取得兼有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出费应纳税额&=&()&×&(1—20%)&×30%-&(元)&
&&&拍电影报酬应纳税额&=&70000×(1—20%)&×40%-7000&=&15400&(元)&
&&&合计应纳税额1=25400&(元)&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影视制作从业人员涉及的主要是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与劳务报酬相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所谓每次收入,是指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收入为一次。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的20%的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张某给某影视制作公司写剧本,一次取得创作收入20&000元。计算张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20%=3200(元)&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行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如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和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规定与劳务报酬相同,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所谓的每次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1-20%)*20%*(1-30%)
例:2000年6月某影视公司向作者王女士征集电视剧剧本一部,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合同,公司向王女士支付200万元。当月王女士又在某出版社出版该作品,取得报酬5万元。那么,王女士一共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王女士的作品被影视公司和出版社同时征用,应分别计税。影视公司支付的报酬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出版社支付的报酬应按稿酬所得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200×&(1—20%)&×20%&=&32(万元)&
&&&&稿酬应纳税额&=&5×&(1—20%)&×20%&×(1—30%)&=&0.56(万元)&
&&&&共计应纳税额&=&32&+&0.56&=&32.56(万元)。
六、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影视制作从业者,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影视制作从业者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影视制作从业者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某中国演员同一纳税年度在甲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20&000元,劳务报酬收入折合人民币16&000元,分别已按该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1800元和1200元;在乙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折合人民币24&000元,已按该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4&000元。计算该纳税人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以及应向中国补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1)来源于甲国所得的扣除限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20&000*(1—20%)*20%=3200(元)
劳务报酬所得扣除限额:16000*(1-20%)*20%=2560(元)
在甲国所得的扣除限额:=5760(元)
该收入在甲国已纳税款:=3000(元),低于扣除限额,可以全额抵扣。
应补交的税款:=2760(元)
(2)来源于B国所得的扣除限额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除限额:24&000*(1—20%)*20%=3840(元)
该纳税人在乙国已纳税款4&000元,超过扣除限额160元。这160元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七、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1、免税项目:(1)影视制作从业人员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奖金;(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4)保险赔款;(5)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暂免征税项目:(1)外籍影视制作从业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影视制作从业人员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影视制作从业人员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八、&对影视制作从业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式:影视制作从业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为自行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款两种方式
1、自行申报纳税:是指影视制作从业人员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并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一种纳税方式。以下几种情况,影视制作从业人员应当自行申报纳税:(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5)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2、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是指按税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代扣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代为上缴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一种纳税方式。凡向影视制作从业人员支付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个体户等单位或个人都是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二)纳税地点:自行申报纳税的影视制作从业人员,一般向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影视制作从业人员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影视制作从业人员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三)对高收入的影视制作从业人员的纳税管理
近年来,相当多的影视演艺界的演员在收取了投资商巨额影视出场费或劳务费后,极少向国家交纳税款,个别人偷漏税的数量已触目惊心。
有某片商私下透露:现在私人、个体影视公司给演员的出卖费大超出了中央电视台、北影等国家影视制作单位。据他介绍,大腕每集电视剧的片酬现在少则五六万元,高的达10万元。如按20集计算,大腕们一部戏拍下来起码收入100万元。有的腕儿一年拍三四部戏,收入上千万元但是不交一分钱税并非是天方夜谭。他们与投资商签订片酬合同时都要求支付税后款。投资商为节约费用,也不会主动向税务部门上交税款,就是交也微不足道。尽管双方签了合同,但演员收款时大都是暗箱操作打白条子,其额度大大低于实际拿走的。影视剧拍完剧就立即解散,各奔前程,税务部门只好“捕风捉影”。而演出市场的明星20万元唱一首歌也是税后款,自己从来不管税单。税单总是由演出商去代交,演出十有八九要作弊,造成税款流失。四川地税局一官员谈及,2001年初至2002年8月间,全国有数个剧组在四川拍影视剧,他们没有收到过一次明星交来的片酬个人调节税。
&针对这些情况,2001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将演员、文艺经纪人等列为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监控。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都采取了有效措施,例如在北京市确立了“重点纳税人”制度。从7月1日起,东城区地税局对辖区内的巩俐、濮存昕、张丰毅、王志文、李雪健等46位演艺界名人试行重点纳税人按季度上门申报的新的纳税办法。对影视制作从业人员中的重点纳税人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有:第一、加强调查研究和基础工作,摸清个人收入的基本情况;第二、建立重点纳税人纳税档案,对其实行跟踪管理;第三、加强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第四、完善申报收入制度,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第五、强化代扣代缴工作。当然,减少偷漏税现象还有赖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及建立信用制度、财产登记制度等相关配套措施。
影视制作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影视制作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
1、主要义务&&&&(1)影视制作机构在开业、变更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2)影视制作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3)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取得完税凭证。如未按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除限期缴纳外,并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4)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时遭纳税人拒绝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5)欠缴税款的影视制作从业人员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6)因影视制作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10年。&&&&(二)主要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2)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影视制作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影视制作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赔偿;(5)影视制作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在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税收行政责任和税收刑事责任,主要适用的法律是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1997《刑法》及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发布的《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税收行政责任&&&&税收行政责任,是指税收法律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或其提请的有关部门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缴纳、吊销税务登记、收回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吊销营业执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等。影视制作机构及从业人员主要的税收行政责任有以下一些方面:
1、违反税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影视制作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影视制作机构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组台(团)演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正确反映演出收支和向演职员支付报酬情况,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没有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或者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
&&&&2、扣缴义务人的责任: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未垵规定申报纳税的责任:影视制作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责任:影视制作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影视制作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逾期未缴税款的责任:影视制作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阻挠税务检查的责任:影视制作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法拒不接受处理的责任:影视制作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8、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演出的纳税义务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义务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演出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9、演职人员偷税情节恶劣,或者被第三次查出偷税的,除税务机关对其依法惩处外,文化行政部门可据情节轻重停止其演出活动半年至一年。
&&&&8、偷税的责任:影视制作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逃税的责任:影视制作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抗税的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收刑事法律责任&&&&税收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的刑事制裁。其中影视制作机构或从业人员触犯刑律构成的刑事犯罪主要有:偷税罪、逃税罪、抗税罪、骗税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伪造增值税发票罪等。这些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应当是故意,过失不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影视制作机构构成税收犯罪时,不仅要追究影视制作机构的刑事责任(主要是罚金、没收财产),还要追究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拘役、有期处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对违法者必须先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然后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偷税罪的法律责任:
&第一、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第二、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逃税罪的法律责任:逃税数额在1万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不满1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3、抗税罪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4、骗税罪的法律责任:151515
近年影视界最有影响的涉税案件是刘晓庆公司偷税案。2002年4月,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晓庆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同年7月,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被公安机关正式逮捕,这是我国第一起由警方介入的明星偷税案。2003年12月,刘晓庆税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始庭审,起诉书指控刘晓庆公司1996年至2001年间以收入不记账、多收少记等方式偷逃税款,偷税犯罪52起,偷税金额848万元,其中偷逃所得税700多万元。证据表明一切活动都是通过晓庆文化公司进行的,而不是刘晓庆个人的偷税、漏税行为。在审理过程中,刘晓庆多次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她的公司的偷税行为,她本人起初也是不甚了解,由于不存在主观故意,刘晓庆不构成犯罪。2004年4月晓庆文化公司偷税案一审宣判,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公司总经理靖军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刘晓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懂得管理或疏于管理而导致其公司偷税漏税这一后果,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担补税交罚款、滞纳金的行政责任。
1、&税法在促进我国影视产业发展中的作用。
2、&谈谈影视制作机构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
3、&影视制作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4、&谈谈影视制作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5、&影视制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税法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 &&&&&&&&&&&&&&&&&&&&&&&&&&&&&&&  &
&&&&&&&&&&&&&&&&&&
&五&#/'ў&1�
�`
&奖励与惩罚
&&&&影视制作单位对在协助组织联系赞助收入中有较大贡献者,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奖金从单位的奖励基金中开支。具体奖励办法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任何影视制作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赞助收入中获取提成或回扣。对在开展赞助活动中获取提成或回扣者,视同贪污论处。对违反本规定的影视制作单位及其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 上市融资
我国影视制作要实现产业化,除了政策引导,还必须解决资金问题。美国《泰坦尼克号》投资2亿美元,全球票房收入10亿美元的大手笔对于我国简直是天方夜谭。中国影视制作产业要生存和发展,最佳途径莫过于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运用资本运营手段来筹措资本加速扩张。资本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兼具资金融通、体制培育和资产重组三大功能,而资金缺乏、体制落后和资源配置不合理正是中国影视制作面临的困境。借助资本市场,通过资本经营,可以使我国影视制作业尽快实现市场化和规模经营,同时可使我国影视制作业的运作摆脱旧体制,完善自身治理结构,并借鉴国际模式不断探索经营管理体制的创新。
资本市场向传媒业的政策开放原自两个文件,一个是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文中文化产业被确定为上市公司的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而传播与文化产业内部又分为出版、声像、广播电影电视、艺术、信息传播等5大类。另一个是2001年8月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的《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俗称17号文。这两个文件标志着传媒产业自此摆脱了政策上的束缚,可以正大光明地到资本市场上去冲浪。2004《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再次强调条件成熟的电影企业和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生产营销企业经批准可以上市融资。?
但是只要有利可图,资本是无孔不入的,在2001年之前通过参股、控股、借壳上市、直接上市等方式,上市公司与传媒业相互渗透,触媒类上市公司达50余家,证券市场上已形成活跃的传媒板块。其中与影视节目制作相关的上市公司共有四家:
“上海东方明珠”,1992年上市,融资2.04亿,是中国第一家文化类上市公司。其下属子公司上海东方明珠国际交流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协助海内外各大电台、影视机构、制作了大量题材新颖、内容丰富的影视作品。“中视传媒”,1997年上市,筹资3.88亿元,是中国第一家兼营影视制作和文化旅游业上市公司。“湖南电广传媒”,1998年上市,募集资金4.59亿元。主营业务是广告代理、策划、制作;影视节目制作、交换、发行;网络传输服务等。“北京歌华有线”作为新世纪的第一只股票,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获得空前成功,筹集资金12.4亿元。其下属子公司北京歌华太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涉及项目策划、演出制作、票务营销、签约艺人、投资制作品牌剧等。这些上市公司为我国传媒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一、影视制作公司上市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政策上明确允许传媒公司上市带来的一个直接成果,就是内容产业,即影视制作公司的积极上市融资。如山东广电总台下属山东视网联媒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积极筹划上市的准备工作。视网联公司主营业务为山东电视影视频道、综艺频道、生活频道节目、广告制作与经营,以及数字电视的投资与运营、影视剧制作与发行。位居国家四大电影集团之一的西部电影集团也正在进行上市前的准备工作,这两家股份制公司的上市计划已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原则同意,年内有望实现在内地主板上市。另外,中国电影集团也正在进行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2001年由重庆电视台成立的重视传媒,则瞄准香港上市。重视传媒副总魏嘉新表示有了政策壮行,上市之路将更加顺畅。之前因为国家政策无上市一说,重视传媒的上市遭遇了太多的不理解。
(一)影视制作公司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程序: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影视制作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影视制作公司提交的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影视制作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影视制作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三)影视制作上市公司增发新股融资
增资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为增加资本而公开发行新股,即向原来的股东配售股票或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方式。如东方明珠自上市以来分别在1997年、2001年两次配股。中视传媒1999年一次配股。影视制作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2001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
1、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1)影视制作公司必须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2)影视制作公司的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影视产业政策的规定;(5)本次新股发行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制作项目的资金需要;(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人占有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7)影视制作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8)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目前我国影视制作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股票再融资的基本方式是配股,但配股方式是股票发行额度制度的产物,对上市公司市场约束力较弱,对不同投资主体不能公司对待。而向社会公众发行新股是国际上通行的市场化发行方式,增发新股与原有股票相比折扣率一般不超过5-10%,因此只有那此经济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被市场看好、且股价未被过分高估的影视制作公司,增发新股才能成功,对公司的约束力大大增强。
&&&二、影视制作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债券上市:&因发行证券需还本付息,对公司的约束较大,目前还没有传媒类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多愿以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方式再次融资。在目前传媒类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方式不利于对大股东的约束和对小股东的保护,因此有学者甚至建议,在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后,应限制增资发行股票,而促使其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进行再融资。这里我们可以预先了解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及程序。影视制作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影视制作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该债券上市交易。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影视制作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影视制作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1)制作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2)制作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制作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5)制作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制作公司有前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该影视制作公司债券上市。
&&&&影视制作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于1997年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具体规定。2004年5月歌华成功发行为期5年、面额为100元、利率是1.3%的可转换债券,共筹资12.5亿元。
可转换债券须依法定程序,在影视制作公司股票上市或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2)实际发行额在1亿人民币以上;(3)可转换债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得超过5年;(4)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5)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影视制作公司借壳上市
所谓“壳”,即壳公司,是指证券市场上拥有和保持上市资格,但业绩较差,公司的总股本和流通股规模较小,股价较低的上市公司。在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的数量较少,又由于政策限制,上市资格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壳公司往往成为被收购的对象。借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某上市壳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而控制该公司后,再将本公司的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置换以实现非上市公司间接上市的目的。
由于直接上市在政策上有困难,手续繁琐,借壳上市成为切实可行的间接上市融资手段,很多影视制作公司都曾经或正在积极策划借壳上市。国内影视第一制片人--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广告中心总监孙国基称,在巨星的上市规划中,最大可能的途径便是借壳上市,目前已有三家上市公司与之洽谈合作。尽管筹划的不少,但目前还没有影视制作公司成功借壳上市的。这里不防借鉴平面媒体成都商报的成功经验。
因报刊媒体不能直接上市,1997年四川《成都商报》成立了绝对控股子公司:博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博瑞投资)。通过博瑞投资对上市公司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壳、洗壳等一系列措施,成都商报达到了借壳间接上市融资的目的。
1999年7月,博瑞投资购买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7.65%的股份,成为四川电器的第一大股东。同年8月,四川电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新一届董事会组成人选,博瑞投资5人进入董事会,《成都商报》社副社长、博瑞投资总经理孙旭军当选为四川电器新任董事长,博瑞投资全面入主四川电器。与此同时,新一届董事会还审议通过收购博瑞投资等持有的《成都商报》发行投递有限公司93%股权的决议,这意味着成都商报的发行业务装入上市公司。2000年3月“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瑞传播)”,原四川电器的业务主要放在博瑞传播的子公司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中。至此成都商报借壳上市已经成功。接下来成都商报着手“洗壳”,即将四川电器的传统业务剥离出去。2001年底,博瑞传播以持有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82.15%的股权与博瑞投资及控股子公司进行了重大资产置换。通过置换,博瑞传播增持博瑞广告股权至85%,并持有博瑞印务100%的股权,从传统产业转型为具有高收益、高成长特点的传媒产业。这一举措使博瑞传播及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持有的四川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降为17.85%。2004年5月,博瑞传播董事会公告称,拟将该17.85%股权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四川汇源电业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这表明“洗壳”完成,博瑞传播已完全从传统的工业产业退出,专注于打造"大传播"文化产业,而博瑞传播的母公司成都商报则达到了间接上市融资的目的。
借壳上市涉及的法律、法规有1999年的《公司法》、2002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中小企事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即买壳,是影视制作公司借壳上市的前提,是指制作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向某一上市公司不特定多数的股票持有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或通过协议方式受让该公司部分股东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取得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前者称为要约收购,后者称为协议收购。
影视制作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是(1)目的是为了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2)收购的客体是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包括普通股、可转换成有表决权的公司可转换债券、及有表决权股份的派生形式。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要约收购主要是针对流通股,在证券市场上按证券市场交易规则和价格公开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方式。协议收购主要是制作机构直接与目标公司股东协商,通过协议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不可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而且要约收购会导致股价攀升,加大收购成本,因此,到目前为止,很少有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要约收购的案例。传媒业借壳成功的两起案例,博瑞传播和塞迪传媒都是通过协议收购方式成功的。但由于协议收购公开性差,不能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因此在国外发达国家限制使用协议收购,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完善,要约收购将会逐渐成为主要的收购方式。
(一)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影视制作公司持有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如果进行收购应向该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股份的意思表示,按依法公告的收购要约收购目标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种收购方式。
&& &1、持股5%时及以后的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影视制作机构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影视制作公司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主要是为了使所有目标公司股东能够平等地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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