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行业就业前景分析中的分业混业

导读: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2:26一、什么是分业经营,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第二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22:26 一、什么是分业经营
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
第二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
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管制始于美国。早在1864年,美国就根据《国民银行法》设立了对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进行监管的货币监理署(OCC),并且限制国民银行经营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务。但《国民银行法》对州注册的银行没有约束力,很多国民银行可以通过在州注册的附属机构来经营被限制的业务,所以实际上货币监理署对国民银行业务的限制很宽松。 二、什么是混业经营
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业务相互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混业经营制度的特征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业经营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独立经营业务的经营方式。
目前,混应经营一般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综合银行制,可设置内部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等国的商业银行。另一种为全能银行制,通过在外部设立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形式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等,如英国、日本、美国的商业银行。在目前的国内文献中,有部分人将混业经营等同于全能银行。有必要区分以下两个概念:全能银行主要是从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服务的角度来讲的,对应传统银行服务;而混业经营则是从银行运作的角度讲的,对应分业经营。 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缺点
分业经营的优点在于:
1、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
2、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
3、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
4、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
分业经营也存在着不足之处:
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
2、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
3、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混业经营具有一些分业经营模式所缺乏的优点:
1、混业经营增强了银行业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从业务开发来看,全能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创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极大的增强了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
2、混业经营通过银行内部之间的业务交叉,提高了服务效率,特别是针对中小客户时,成本降低更为明显,有利于增强竞争力。
3、混业经营可使商业银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降低社会成本,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有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4、从政府的角度看,混业经营精简了金融机构,便于当局进行监管。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加强,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混业经营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还不高,金融市场体系、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监管水平低,资本流动性差等许多条件还达不到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经营是必然的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有利于国家监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一旦实行混业经营有无法依靠自律、法律机制约束,难以有效控制风险。
但是,中国银行的分业经营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国内银行业的风险增加,经营效益下降,竞争能力差。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增加,银行优质客户丢失,盈利能力下降,同业竞争加剧。也涌现出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产品,像存折炒股、银行资产证券化、保险资金入市等。银行业本身产生了摆脱分业经营束缚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入WTO以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资银行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其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人才储备全面,服务产品齐全,创新能力强,具有许多中资银行短期内无法比拟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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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Mixed Operation)
  的混业经营,是指、、等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而不仅仅局限于自身分营业务的范围。
  随着全球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业发展的主导趋向。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德国、瑞士、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为典型代表,日前美国、日本,也都实行混业经营,而中国作为为数不多的坚持的国家之一,同时又面临着加入的现实状况,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改革的最终选择和历史的必然选择。
  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又被称为 “()”。在此种模式下,没有银行业务之间的界限划分,各种银行都可以经营存、买卖等业务。每家银行具体选择何种业务经营则由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各种主客观条件及发展目标等自行考虑,国家对其不作过多干预。
  与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一样,混业经营也有三个层次,即金融业与非金融业之间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联合经营以及、证券业和内部的联合经营。在完全意义上的全能银行制度中,银行可以同时经营存贷款业务、和经纪业务、保险业务,还可以持有的。但在现实中,不存在这样的全能银行制度,而只有与全能银行制度比较接近的“变种”。
  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目前,世界各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实行全能银行制的德国模式;二是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美国模式;三是实行金融集团制的英国模式。这三种模式涵盖了当今全球混业经营的基本状况。
  (一)全能银行制
  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又叫金融百货公司制。这种模式还包括瑞士、荷兰、卢森堡、奥地利等欧洲的一些其他国家,这种模式在欧洲大陆较为流行。这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依法从事包括接受存款和发放贷款、交易各种和、承销债券和业务、和保险在内的广泛的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德国银行通过参股、控股企业,进而形成以银行为核心,实力雄厚的资本集团。其实,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是一种名副其实的金融百货公司。客户只要到银行来,所有的金融业务都可在此办理。商业银行及证券承销业务就像一家大型百货公司内部两个不同部门,同属一家公司,只有一个。这种模式能产生,因此,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一直成为欧洲大陆各国仿效的对象。当然,这种全能银行的一个最大弱点在于它容易形成垄断以及造成利益冲突。德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之所以能够长期顺利地发展主要归功于德国联邦银行是一个极其权威、高效运作的,能够协调混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德国银行具有较强的内控机制,在政策管制与等因素制衡下,能够通过对信贷放款利益和买卖利益的比较,调节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使其达到相对平衡。此外,德国比较有限的要求银行发挥更大的作用。德国证券市场的波动不会像其他证券大国市场那样对商业银行的稳定构成太大的威胁,这就从客观上大大降低了混业经营的风险和成本。
  (二)金融集团制
  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开始了金融自由化进程,特别是90年代以来,英国分业制度出现重大变革。1986年,英国政府为挽救日益衰败的金融业,断然实行金融体制自由化改革,颁布《金融服务法案》,宣布银行机构可以直接进入进行交易,传统的商业银行和的业务界限几乎不复存在,商业银行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商人银行也开始经营存贷款业务,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业务侧重点不同,从而确立了英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时代。此次改革不仅使英国本土商业银行进入了投资银行领域,而且也吸引了美国、日本的商业银行涌入英国证券市场。以英国为代表的金融集团制,又可称为子公司制。该模式允许商业银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成立,或由其成立的子公司兼营其他业务。即商业银行要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必须以原银行为母公司,成立另外一家子公司(见图2)。在子公司模式设计下,银行股东要影响证券公司,必须派人员参加该公司的董事会。当证券子公司需要融资时,第一个就要找银行母公司帮忙。当子公司因经营不当而亏损时,只会影响银行的投资利益,不会影响银行本业。银行从子公司获得的和承担的风险都是一定的。子公司的只影响银行业外收入。另外,在这种制度下,存款人也能受到保护。
  (三)金融控股公司制
  这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种混业经营模式。日本在金融改革后也决定采用这一金融混业经营模式。《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从法律上规定银行()不允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应以控股公司形式(BankHoldingCompany,BHC),在同一机构框架内通过相互独立的子公司来从事其他金融业务。美国联邦法律规定银行本身或有关系的子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但另设立的子公司,则可在限定的范围内经营证券业务。比如一家公司拥有某一银行25%的,则它可以算作这家银行的控股公司。同时该公司又投资30%到某投资银行,则它又是这家投资银行的控股公司,所以这家控股公司同时控制一家银行和一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但是被这家公司控股的银行却不能从事证券业,也不能另立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见图2)
  此外,法律为控股公司提供了适应市场变化的有利空间。法律规定,要进入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领域,应达到一定的和相应的资格,而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时必须退出相应业务。但对于已经达到要求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则允许在没有事先向申请的情况下,进入新的金融业务领域。这样,金融控股公司能够迅速适应变化的需要,进行、拓展业务发展的空间。
  另外,法律禁止银行通过金融控股子公司从事非金融业务,但对于类另有规定。持有储蓄类金融机构的非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事非金融领域的一般业务。这种一方面禁止银行从事非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允许非金融公司通过非金融控股公司参与金融业务的变通做法,充分体现了美国金融经营体制的开放性和务实性。
  德国、英国、美国混业经营模式比较:
  首先,赋予银行的权限不同。
  德国的银行权限较大,它在公司客户中拥有控股权,有能力选择。美国和英国银行没有类似的权利。美国法律对此明文禁止,英国正式的法规虽未禁止,但银行与公司客户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产生产权和管理上的联系。
  其次,避免利益冲突的程度不同。
  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英国的子公司模式均可获得多元化的收益,又能防范产生的,但美国法律对控股公司获得多元化收益有众多业务和条件限制,对其经营产生的道德风险防范更为严格。而在德国的统一法人模式中,银行既可以在银行内部从事其他业务,又可以以子公司形式从事其他业务,难以避免各业利益的冲突,也不能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再次,风险防范的方式不同。
  美国和英国模式在上均注重内部和外部的建立,以隔离证券业或其他非银行业的风险对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影响,但德国统一法人模式的组织形式并没有建立防火墙。在金融集团模式中,经营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为,对外独立承担。若不出现例外的情况,作为母公司的商业银行以投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金融控股公司中,商业银行与属于并列机构,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若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不善,由作为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而不是作为子公司的商业银行以投资额为限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比于金融集团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又多了一道防火墙,避免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不善而导致的风险传递,有利于的安全与稳健。在德国模式中,商业银行为法人,下设的投资银行部、信托部等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由商业银行承担。若这些部门经营不善,必然危及商业银行的安全和稳健经营,在这种模式中,商业银行要承担全部。可见,从防范其他业务活动对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角度,也就是说从银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看,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为最佳的选择模式。
德国混业银行英国银行母公司模式美国金融控股公司
银行能否在银行集团内提供所有金融服务和合同能能不能
对金融服务结构有无分开的监管要求无有有
银行在公司客户中有无控股权有无无
银行有无能力选择结构有无无
利益冲突的大小大中小
有无内部防火墙无有有
有无外在防火墙无有有
  混业经营的优势:
  1、同时从事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可以使两种业务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做到优势互补。
  2、混业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自身的风险。
  3、混业经营使全能银行充分掌握,降低贷款和证券承销的风险。
  4、实行混业经营,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兼营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业务,这样便加强了银行业的竞争,有利于优胜劣汰,提高效益,促进社会总效用的上升。
  混业经营的缺点在于:
  1、容易形成的,产生不公平竞争。
  2、过大的综合性银行集团会产生集团内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的问题;可能会招致新的更大的。
  从服务提供、规模效率、风险防范、监管难度、适应环境、等方面比较分析,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这两种经营体制各有利弊。
分业经营混业经营
服务提供服务项目单一服务项目多样化
规模效率低,难以形成高,形成规模经济
风险防范于单一业务,但避免陷入风险过高的关联业务于多种业务,但容易出现风险传递的现象
监管难度监管相对容易监管难度大
环境适应难以顺应环境变化调整灵活,易顺应环境变化
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的空间小金融创新的空间大
  从总体上看,混业性金融机构在提供方面较有优势,同一机构内的共享也有利于降低,使接受金融服务的能从全面的服务与优越的价格中受益。相比之下,专业性机构由于业务的单一和集中而显得较弱。故混业经营偏向于效率性,而分业经营偏向于安全性和稳定性。如果能解决混业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问题,混业经营将优于分业经营。
  AIG作为保险代理公司初创于上海。1949 年后, 在纽约设立总部, 发展成为领先的财产及意外保险公司, 并将New Hempshire、National Union 和American Home合并建立国内经纪集团。
  20 世纪90年代起,AIG 总裁格林勃格实施了一系列旨在进入其他金融领域的购并计划。时至今日,AIG 已经形成了由下列公司组成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AIG贸易集团
AIG资本公司(企业银行)
AIG金融产品公司(私人银行)
国际租赁金融公司(租赁业务)
AIG全球投资集团
UeberseeBank A G
A.I.信用卡集团
AIG消费者金融集团(个人金融服务)
亚洲有限公司(银团贷款及担保业务)
  AIG庞大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大致如下:
  由于综合金融服务集团战略的成功,AIG已成为全美第一大金融机构以及第四大产物保险公司, 且在海外也有相当的事业规模。其收益来源为: 国内产险36.9% , 国外产险18.4% , 寿险30.2% ,金融服务14.1%。在中国,AIG不仅有专营产险的美亚和专营产险的友邦, 而且与CITIC合资开发基金市场, 寻求与邮政储蓄的合作机会, 通过寿险经营销售住房抵押保险。
此外,AIG在印度的TATA 风险管理服务中投资50% , 与日本三菱信托合资提供退休基金计划, 在台湾分公司率先开始销售共同基金, 在菲律宾、台湾和泰国、香港等地建立消费者金融公司,综合开拓信用卡、养老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和购房贷款等理财业务。
李大雁,彭永贵.第十六章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改革 第五篇 金融深化改革与开放 现代金融实务与案例.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08月第1版.第2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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