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居住证转北京户口口长期居住自建房内,没房本,腾退办公室让和有房本的亲戚分腾退款,如果不分耗着最后能单独补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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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启动集中整治“大棚房”违法项目关键词:大棚房 集中整治 违法项目 北京市启动集中整治“大棚房”违法项目
12:40:11来源: 北京日报编辑: 刘宁点击量:
原标题:全市清理&大棚房&本来用于发展农业、在耕地上建设的大棚,却被乡里、村里甚至&开发商&非法转卖、以租代售,再通过建设违建的方式来增加居住功能。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零容忍的当下,本市启动集中整治&大棚房&行动,要将其全面清理完毕。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全市清理整治&大棚房&工作。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对新增&大棚房&违法项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在治理&大棚房&的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限期清理。对于&大棚房&,一经发现,露头就打,乡镇政府立即组织力量拆除,坚决实行动态清零。近八千个大棚带问号全市清查如果在任何一个搜索引擎中输入&北京大棚房转卖&等关键词,直接会跳出上万条信息。大棚为何会在郊区泛滥?原因很简单。有些人转租来是为了吃上一口新鲜菜,更多的人则是在大棚的掩护下,在棚内硬化耕地、盖违建。此前,本报曾经关注过郊区转卖、转租大棚进行违法建设的情况。由于大棚表面有一层覆膜,在进行违建时,一些人会将这些覆膜直接抬高,或者更改为玻璃,在覆膜下方硬化耕地,盖出违建。由于这些大棚多在郊区农田中,再加上顶上有一层膜能挡住卫星拍摄,因此在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多种类型里,属于比较不容易被发现的一种。可即使难查,在全市拆违接近上亿平方米的大背景下,本市也将目光关注到了&大棚房&。在近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市规划国土委负责人汇报,全市已经启动清查。截至7月31日各区共清理出&大棚房&项目184宗,涉及7758个问题大棚,涉及违法用地面积34.8万平方米。目前,本市正在对这7758个大棚进行再次核实。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查实这些大棚占用了耕地和基本农田,却并没有按照规划使用,即全部属于违法占地。整治也同步展开。截至7月31日,已通过全拆或拆除违法占地部分等措施整改到位61宗,另有部分拆除整改18宗,整改大棚2033个,腾退土地面积14.6万平方米。目前,密云、延庆两个区整改全部到位,丰台、石景山、门头沟3个区是&零报告&。多项核查本月15日需清理到位上月初,市规划国土委与市农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专题研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大棚管理问题,确定了多项具体措施。首先,由各区对种植大棚、设施农业项目进行逐宗核查,认定是否存在&大棚房&并进行整改。而后,各乡镇政府需要对种植大棚、设施农业项目,制作项目&标识牌&及&警示牌&。相关负责人还说,目前本市督促乡镇政府与种植大棚、设施农业项目的负责人及土地承包者签订依法依规用地承诺书。同时,由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设施农业项目的信息沟通、协同监管、日常巡查措施。由市农委会同市规划国土委组成验收督导组,对各区自查特别是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抽查验收。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对目前清理出的&大棚房&违法项目,建议各区政府务必在8月15日前拆除整改到位。违法严重乡镇启动追责企业进入黑名单相关负责人说,对&大棚房&等违法问题严重的乡镇,向市监察委移送问题线索;向市工商局移送违法建设销售&大棚房&的市场主体线索,并启动问责追责工作。他表示,进一步压实各区和乡镇政府落实管控&大棚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主体责任,由市规划国土委将发现的不作为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市监察委督促相关区监察委加大问责力度,对发生土地违法问题严重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对典型问题严肃问责,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会上,这位负责人建议,设施农业项目不允许私自租售,如不再经营需交回农业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大棚房&的农业项目公司,一律解约,撤销其从事设施农业的资质;将参与违法建设的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对经过市区两级核查、做实后,如有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李逗)
责任编辑:admin正在初始化报价器北京限价房申请查询的方法是啥?3个回答y123456xiang方法:1,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合条件家庭供应。2,如果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交纳比例为35%。3,如果想要卖限价商品房时,就需要看所购的限价商品房是否达到满2年的时间限制。只有满2年的条件的才可以出卖。另外这点关系到产权是否可以转移,买卖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不是想卖就能卖的。
haou90890方法如下:
1、首先登陆北京限价房官网。
2、选择——限价房准入标准或限价房申请条件。
3、参考申请条件如下: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其中:
1、老人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2、重残人员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的人员。
3、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患有以下病症或做过以下手术:具体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家庭成员是否患有上述病种或做过手术,需要出示医疗机构的诊断或治疗证明。
第六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住房是指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计算,具体面积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面积为准,或以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的系数。采用建筑面积除以相应系数的方式,属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为准;居住私产住房的,使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下列房屋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申请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已购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按照本市规定租金标准承租住房;
(三)申请家庭成员拆迁已明确安置住房;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集体土地上自有的正式住房;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上述住房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第八条 申请家庭年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九条申请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之和。
淡抹_12721、取得北京市户口后才可以申请限价房;
2、外埠房产计入家庭总资产,不计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3、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价值评估报告,为目前的市值;
4、收入是全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性收入以及储蓄利息等财产性收入的总和;
5、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会计入年收入,支取的住房公积金计入年收入。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3个回答承诺_唯爱你好,全铜下水管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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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基本是区域性税种,地方政府有相当大自主权
房地产税基本是区域性税种,地方政府有相当大自主权
来源:腾讯房产 &&发布时间:
全国两会将于3月3日和3月5日在京召开,时隔一年,房地产税草案是否会在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也倍受关注。3月2日,据中国证券网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刘世锦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相比于股市,房地产领域泡沫更严重一点。在他看来,房地产投资峰值已过,下一步还是处于低速增长阶段。同时,刘世锦指出,未来房地产税开征的话,基本肯定是区域性的税种。对于具体办法、税率,地方政府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刘世锦称,征收房地产税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时就已确定大的框架,房地产税还是要征的,下一步要走立法程序。“大家都很关心,有人说,我已经把70年的土地费用出让金都交了,还让我交税?也有人说,我的收入水平也不高,还让我交税?我认为,将来制定房地产税的过程中,这些都会有充分的考虑,都能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办法。”刘世锦表示。1.房地产税“铁定要开征”按照财政部财科所原所长贾康在2014年披露的时间表,房地产税应在2015年进入立法程序,2016年完成立法,并于2017年正式推出。如此看来,房地产税的推进一路并不顺风顺水。中央头次提出对房地产税进行立法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房产税改革上升为房地产税体系建设,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税法第一次明确进入中国人大立法规划。按照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的说法,加入立法规划意味着对房地产税的讨论已经进入总结思路阶段,房地产税是铁定要开征的。不过,彼时有关房地产税的立法一直没有实质性的消息。对于逾期的原因,贾康曾向澎湃新闻表示,“2015年,主要是一线城市以及部分二线城市的回暖,三四线城市仍然较低迷。房地产税没有新的动态,把它放一放有利于市场预期和去库存的积极性。一旦推出可能会影响楼市。”伴随着2016年楼市房价的一轮高涨,何时征收房地产税又被推到风口。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陆克华给出的答复是,对于房地产税的立法,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前期的一些准备工作,会按照中央要求及时推出。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大会新闻发言人傅莹则表示“今年没有把房地产税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安排”。原因在于“这部法律涉及面比较广,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围绕这个问题的讨论是比较多的。”时隔一年,房地产税是否会在今年有实质性跨度倍受关注。2.&房地产税何时立法?“关注今年两会”2017年底,财政部部长肖捷在《人民日报》的一篇撰文透露了房地产税的一些重要信号,也给房地产税如何开征指明了方向。肖捷提到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明确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逐步建立完善的现代房地产税制度。这也意味着,房地产税的开征范围以及征收方式已经明确。房地产税与现在正在征收的房产税将有实质性的区别,以往房产税只针对经营性的房产不涉及住房,而房地产税则是包括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2月27日,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召开全国“两会”媒体通气会,在其拟提交的提案《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建议》中,再次提到了“尽快补上法律法规短板,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不过,房地产税何时才能开征还不得而知。“我的观点是应尽快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按照‘立法先行’原则,只有等人大启动一审才开始进入立法程序。目前有关房地产税的推进并无实质性的消息,可以关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 贾康说道。严跃进表示,从税收政策来说,立法第一是基本原则,在两会里面预计还是会继续强调推进房地产税的改革。但是房地产税最终落地或会推迟在2020年后,所以当前更多的是制度的改革,对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影响也不会太大。&3.房地产投资峰值已过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房地产开发投资109799亿元,比上年增长7.0%。其中住宅投资75148亿元,增长9.4%。纵观2017年全年,5月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头次在年内出现回落至8.8%,随后基本延续回落态势,仅在9月稍有企稳,而7%的增速则是年内的较低点。对此,刘世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相比于股市,房地产领域泡沫更严重一点。特别有一些一线城市的房价一度涨幅是比较高的。但房地产投资峰值已过,下一步还是处于低速增长阶段。”刘世锦称,“房地产从历史需求峰值来讲,大概在2013年和2014年就已经达到了,整个房地产投资的增长速度总体上是一个逐步回落的态势。2016年一线城市房价上涨以后,房地产投资是有所回升的,但这只是一个短期的现象,房地产投资的增长速度还是在下降。最近一段时间,房地产投资如果去掉价格因素影响的话,实际上已经是负增长了,下一步房地产投资会进入一个低速增长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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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正在初始化报价器问问北京通州两限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哪位网友了解?3个回答yelunping北京通州两限房申请条件:1、北京市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只能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因此如果你已成年,不能与母亲共同申请;申请人曾离异的,满3年才能提出申请。2、1-2人申请的,配售一套一居室;3、目前北京市不允许跨区申请,必须到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有保障性住房建设,一般只在本区内解决;4、如果你现在未成年与母亲共同申请,年满30周岁或婚后不能再次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如果你已成年,只能年满30周岁后1人申请,或婚后申请。
青山沙也加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本市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通知如下:一、本市城八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年收入、住房及总资产净值须符合以下标准: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总资产净值3人及以下8.8万元及以下15m2及以下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11.6万元及以下15m2及以下76万元及以下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准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居民收入、住房及房价等情况对准入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布。各远郊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各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三、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应按照市有关部门公布的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比例为35%。供应对象:北京市中等收入家庭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目前的标准见附表。另外,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购买家庭三类家庭可优先购买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3、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申购程序:资格审核四步走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价格来源网络,仅供参考。
uigixba73239北京市规定,2人家庭申请限价房的,要求申请人取得本市户口,家庭年收入8.8万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57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米及以下。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领取并填写申请核定表即可。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2个回答希尔德丶420101100 - 北京市辖区通州区邮编土坝, 水月院, 三关庙, 药庙, 通州镇小园, 通州镇小庄, 通州区长桥园, 永顺地区岳庄, 永顺地区上营, 永顺地区李庄, 通州区中上园,...2个回答cunzhe6有些消费者喜欢买已经装修好的二手房,因为这种房子居住起来很方便,还省心,但是,如果购房者对装修的房子检查不到位,等到住进去之后,才发现很多以前没发现的装修方面的问题,这种事最让人烦...6个回答jw100200可动用维修基金进行维修.5个回答云端飛鱼北京不是很清楚.3个回答恕o电锯bG北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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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
  住房保障的制度设计应该围绕四个基本问题构建框架:
  一是为谁供给即保障对象问题;二是由谁供给即保障责任问题;三是供给什么即保障方式问题;四是供给水平即保障标准问题。
  二、适用范围(第二、第四十四条)
  1、在区域范围上
  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其他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农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参照执行。
  2、在保障提供上
  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三、基本原则(第三条)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模安排和区域布局,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法制建设、制度设计、规划编制、标准制订、公共投入、运营监管和政策支持上。创新住房保障供给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实现供应主体和供应方式多元化,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cc哈哈拉拉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分别履行立项等相关手续,实行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对低收入群体优先配租。
  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管办分开、市场运作,保障基本、动态管理,租补分离、并轨运行,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分年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保障性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等,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运营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者住房租金补助;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其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等,可以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运营机构负责。社会力量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益,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助、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等。
  第二章 投资与建设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通过竞争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代建,主要方式为:
  (一)由政府确定建设标准、回购价格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二)由政府确定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和建设期限等,竞争回购价格;
  (三)由政府确定配建套数、建设标准、套型结构、建设期限等,在公开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障供应。
  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依据国家规定在年初预安排下达,下半年根据用地报批情况,据实报国家核实确认,不占省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在城镇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国家、省有关标准,遵守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等法定建设程序,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保障性住房应当在建筑物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统筹集约使用: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
  (二)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比例提取的;
  (三)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
  (四)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
  (五)社会捐赠的;
  (六)银行贷款、企业债券等其他方式筹集的。
  第十二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发放中长期贷款,引导担保机构为保障性住房融资、贷款提供担保。
  运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中期票据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租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享受政府提供的支持政策。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符合条件的自有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或者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涉及的税费减免政策。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十五条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性别、代际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户型。
  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配租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承租人的收入状况,分档发放住房租金补助。承租人收入提高、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降低住房租金的补助标准;承租人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并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确保保障性住房持有数量、满足保障需求的情况下,运营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出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向承租人出售。出售价格,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承租人可以购买全部产权,也可以购买部分产权。
  运营机构经批准出售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购房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九条 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并书面同意审核机关核实其申请信息。
  审核机关核实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按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
  (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会同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确定租金补助档次,提交同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在收到民政部门信息核对通知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反馈民政部门。
  (三)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在本地居住或者稳定就业的年限、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或者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的分配顺序。分配结果在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开。
  运营机构应当根据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分配结果,自确定分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保障性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当为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保障对象,并纳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经复核并公示无异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当年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需求等情况,制定下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计划。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和使用要求,解除合同、腾退和收回保障性住房的情形和处理办法等内容,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应当载明政府与承购人的产权份额,承购人取得全部产权、转让、腾退的情形以及政府回购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的产权登记,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利证书上注明保障性住房类型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第二十七条 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运营机构负责。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业主负责的事务,由承购人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物业服务费用,主要通过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物业服务费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取得的收益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并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租金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提出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发现承租人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腾退保障性住房。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经济状况改善,或者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第三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自行转让承购住房;确需转让的,由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并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等予以回购。
  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满5年,购买人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取得全部产权的,应当按照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补交政府产权部分价款;上市交易的,按照产权比例享受交易收益,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承购人转让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承购人在取得全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按照购房原价款回购: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二)出租、出借以及擅自转让保障性住房的;
  (三)损毁、破坏购买的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第三十三条 腾退、收回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为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限。搬迁期满,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搬迁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健全住房保障信息共享、联审和核对机制。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保障性住房信息:
  (一)保障性住房法规及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分配规则等政策;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房源;
  (四)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退出,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五)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记载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分配情况,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出租和出售情况,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金补助发放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保障对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保障对象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及其他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运营机构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调整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住房租金补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管理、住房分配运行,以及配套支持政策执行情况等,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地址。
  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调查处理,并答复举报、投诉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障供应的;
  (三)未按规定筹集、拨付和使用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确定和调整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的;
  (五)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擅自变更保障方式、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以及保障性住房租赁、销售价格标准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或者审核的;
  (五)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公开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信息的;
  (六)对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
  (七)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驳回其申请,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追回住房租赁补贴,录入保障性住房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自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退回住房租赁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性住房申请,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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