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在银行抵押土地到期后怎么办没解除,能不能认为抵押解除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焦向红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宗支行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02民初3738号原告:焦向红,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章,法律工作者。被告:,住所地泰安市擂鼓石花园。代表人:胡育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国,律师。原告焦向红与被告(以下简称建行岱宗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向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法章、被告建行岱宗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向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焦向红将其名下【泰土国用XXXXX号】的土地抵押登记予以解除;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因案外人(以下简称军强商贸)经(以下简称海纳公司)担保,原告以名下【泰土国用XXXXX】的土地予以抵押向被告贷款,该土地在日以被告为抵押权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涉案贷款现已偿还完毕,但上述抵押土地原告多次协调,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推脱拒不解压。另,因涉及抵押土地在偿还完贷款后原告原已经出售,但因被告拒绝解压无法过户,也无法办理抵押等,致使原告赔偿对方60万元,这些都是被告原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诉。建行岱宗支行辩称,本案的借款人军强商贸2014年7月从被告处借款500万元,由原告的丈夫陈强、原告焦向红、海纳公司提供担保,其中原告除提供保证担保以外,还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军强商贸除偿还本金500万元之外,至日尚欠被告利息15518.54元尚未偿还,根据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没有协助原告解除土地抵押的义务。至于原告是否真正造成60万元的损失与被告无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泰土国用XXXXXX号土地证复印件一份,证实涉案抵押土地基本情况。2、土地抵押登记查询函,证实涉案土地抵押登记情况,该涉案土地原告抵押给被告,因抵押债务已清偿,被告应立即解押。3、还款凭证一份,证实抵押贷款款项已经偿还。4、快递存根一宗,证实原告催促被告解押等情况。5、案外人陈玉红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及陈玉红打给原告120万元,原告打给陈玉红180万元的打款凭证一宗,证实涉案抵押土地原告卖给案外人陈玉红,价款120万元,因被告无故不给解押,致使原告无法办理过户,原告赔偿陈玉红60万元,该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6、日军强商贸偿还涉案贷款利息的凭证一份,该款被告已经接受,通过账户可以查询,但后来被告无故又将同等数额的款项打给了军强商贸;在该情况下日原告代理人和法章受军强商贸委托向被告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款13000元的汇款收据一份,并且明确注明系偿还贷款利息;日军强商贸打给海纳公司20000元收据一份,证实曾委托其代为偿还上述债务利息;(2015)泰山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军强商贸答辩状各一份,证实在上述案件中军强商贸要求被告抓紧收取利息,在答辩状第三条第四项中也明确告知原告同意现场缴纳涉案利息,被告不收取的话也明确告知其利息现存放于原告代理人处,并且提供联系电话。上述证据均证实原告及贷款人已经穷尽各种方法偿还涉案利息,但被告拒不收取。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无异议,需说明原告没有履行完担保义务,被告不能协助原告解除土地抵押。对证据三本身没有异议,但原告没有提交证据原件,而且该500万元系海纳公司偿还,与原告无关。对证据四两份快递存根有异议,被告没有收到该告知函,更不知道该函的内容,原告在举证期间也未提交该告知函。对证据五协议书有异议,该协议书原告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间并没有向法院提交,已经超过了举证期,而且该协议书肯定是事后补签,补签的时间应是在本案开庭前几天,如果需要被告申请对协议书签名按手印的时间进行鉴定。对日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有异议,该申请书已经超过了举证期,而且用途是房租,时间是在本案借款合同尚未到期的时候,应该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需要说明的是陈玉红是军强商贸的员工,而军强商贸是由原告及其丈夫陈强投资成立的公司,原告与陈玉红是存在利害关系的。对莱商银行三张电子回单有异议,没有加盖银行印章,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对证据六的汇款收据本身无异议,但对原告的证明对象有异议,因被告的名称为,原告填写的名称中少了”股份有限公司”几个字,被告无法收到该款项;对企业网银对账凭证有异议,军强商贸虽然有偿还贷款利息的意图,但被告并没有收到其支付的12000余元的利息,且收款人账号不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军强商贸应当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资金回笼账号,故被告无法实际收到该笔款项。对天津银行特种转账传票有异议,付款人是军强商贸,收款人是海纳公司,与本案没有关系。对答辩状和判决书本身没有异议,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军强商贸作为另外一案的担保人,其偿还贷款的账户被法院冻结,才导致军强商贸无法通过该账户或不敢通过该账户偿还本案借款的利息,并不是被告拒绝接受利息,而是因被告系统不支持其他方式支付的利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对证据一至四,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证据五,该证据系案外人陈玉红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及打款凭证一宗,原告明知该宗土地已办理抵押,仍将已抵押的土地出卖,无法办理过户,故赔偿买受人陈玉红60万元,本院认为该损失系原告自己造成,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证据五,本院不予认可。对证据六中的”天津银行特种转账传票”,因该证据中的付款人与收款人均与本案无关,故对”天津银行特种转账传票”本院不予认可;对证据六中的其他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实原告经营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2、日,被告与军强商贸签订的编号为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转存凭证、贷款还款凭证、利息清单各一份,证实:第一、根据合同第一条、第三条,军强商贸向被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壹年,自日起至日止;第二、根据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项、第五款第(二)项,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LPR利率加264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第三、被告按照约定将500万元本金转入军强商贸在被告处开立的账户内并由军强商贸使用,但军强商贸除了在日向被告偿还500万元借款本金外,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被告支付利息,截止日共计欠付被告利息1.551854万元(暂计算);第四、根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二、三、四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被告有权要求军强商贸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第五、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军强商贸在被告处的贷款发放账户账号为”XXXXX”;资金回笼账户账号为”37×××82”;第六、根据借款合同第七条第四款还款方式,军强商贸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上述资金回笼账户或在被告开立的其他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被告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第七、从贷款还款凭证原告盖章可知,原告系军强商贸的工作人员。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4ZGEDY02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泰土他项(2014)第T0271号土地他项权证书、泰土国用(2009)第T0526号土地使用权证书各一份,证实:第一、原告以自己的土地对军强商贸在被告处自日至日期间的贷款提供担保;第二、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6万元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原告抵押物为:泰土国用xxxx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2066㎡,被告取得了泰土他项(2014)第T027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4、日,原告焦向红、陈强、海纳公司与被告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各一份,证实:原告焦向红、陈强、海纳公司对军强商贸在被告处的借款提供500万元及利息费用的担保,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5、(2015)岱民初字第10361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各一份,证实:第一、军强商贸在被告处开立的贷款资金回笼账号”37×××82”在被告的贷款尚未到期前被法院冻结,冻结金额220万元,冻结期限自日至日;第二、该案原告系焦方升,被告为军强商贸、陈强、本案原告焦向红。6、(2015)泰山商初字第452号《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执677号《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各一份,证实:军强商贸在被告处还有一笔贷款未偿还,被告申请法院冻结了军强商贸在被告处开立的贷款资金回笼账号”37×××82”,冻结金额400万元,冻结期限为自日开始至日。7、日,原告委托和法章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火车站支行向被告支付500万元贷款利息的《取款通知单》一份,证实:第一、按照抵押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原告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军强商贸的贷款资金回笼账号为”37×××82”,因该账号在2014年4月份至今被法院冻结,原告不敢通过该账户支付利息;第二、原告为达到偿还500万元贷款利息并让被告解除土地抵押的目的,想通过其他银行以汇款的方式支付,这种支付行为本身违反了原告、军强商贸与被告的约定,被告无法通过这种方式收款;第三、退一步讲,被告即使能用该种方式收款,因被告名称为””,而原告取款通知单上的收款人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泰安岱宗支行”,被告也无法实际取款。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对象的异议有两点:1、利息截止原告主动偿还日应当是12833.34元,因被告的原因造成无法偿还扩大的损失不应由原告承担;2、本金的还款方式就是军强商贸打给海纳公司,由海纳公司负责偿还,当时被告也接受,现被告声称必须通过专用账户还款纯属狡辩,并且担保人代为履行担保责任或他人代为履行还款责任均符合法律规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被告与军强商贸签订编号为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军强商贸向被告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壹年,自日起至日止。日,被告与原告焦向红签订编号为2014ZGEDY02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泰土国用XXXXX】土地使用权对军强商贸在被告处自日至日期间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66万元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取得了【泰土他项XXXXXX】土地他项权利证书。借款到期后,军强商贸将500万元打入海纳公司账户,海纳公司于日向被告还款500万元。对涉案借款的利息,原告称日军强商贸曾偿还涉案贷款利息,该款被告已经接受,通过账户可以查询,但后来被告无故又将同等数额的款项打给了军强商贸;日原告代理人和法章受军强商贸委托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汇款13000元,并且明确注明系偿还贷款利息,但被告并未取款。上述证据均证实原告及借款人已经穷尽各种方法偿还涉案利息,但被告拒不收取。被告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军强商贸的贷款资金回笼账号为”37×××82”,因该账号在2014年4月份至今被法院冻结,故原告不敢通过该账户支付利息,原告为达到偿还500万元贷款利息并让被告解除土地抵押的目的,想通过其他银行以汇款的方式支付,但这种支付行为本身违反了原告、军强商贸与被告的约定,故被告无法通过这种方式收款。因此,被告称原告至今未偿还涉案借款利息,故其没有协助原告解除土地抵押的义务。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就解除涉案土地抵押一事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诉。另查明,根据被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欠息明细显示,截至日,涉案借款人军强商贸尚欠被告借款利息15518.54元。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向被告现场缴纳涉案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焦向红与被告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军强商贸与被告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真实有效合同。借款到期后,军强商贸已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被告予以认可,现原告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要求归还涉案借款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根据《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第六条规定,军强商贸的贷款资金回笼账号为”37×××82”,因该账号在2014年4月份至今被法院冻结,原告不敢通过该账户支付利息,故原告为达到偿还500万元贷款的利息并让被告解除土地抵押的目的,通过其他银行以汇款的方式支付,这种支付行为本身违反了原告、军强商贸与被告的约定,被告无法通过借款人从其他银行以汇款的方式收款,故被告至今未收取借款人军强商贸涉案借款利息,也尚未对涉案土地解除抵押。本院认为,原告焦向红作为涉案借款的担保人,有义务偿还借款人军强商贸在被告处的借款,至于还款方式,《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军强商贸贷款资金的回笼账号”37×××82”系对借款人还款方式的约束,现原告作为担保人向被告还款,《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方式,故原告作为抵押担保人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向被告还款,均符合法律规定,其还款方式均为有效,本院予以支持。截至日,涉案借款人军强商贸尚欠被告借款利息15518.54元。现原告通过银行汇款偿还的涉案借款利息已被被告退回,故原告焦向红应向被告偿还按合同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自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原告还清涉案借款利息后,被告应协助原告将其名下【泰土国用XXXXX】的土地抵押登记予以解除。原告称因涉案抵押土地在偿还完贷款后原告已经出售,但因被告拒绝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无法过户,也无法再次办理抵押等,致使原告赔偿买受人违约金60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6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明知该宗土地已办理抵押,且抵押尚未解除,仍将已抵押的土地出卖,导致无法办理过户,赔偿买受人60万元,该损失系原告明知造成,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60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建行岱宗支行应在原告焦向红向其支付涉案借款利息后,协助原告解除涉案土地的抵押登记;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原告焦向红向其缴纳涉案借款利息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其名下【泰土国用XXXXXX】的土地抵押登记予以解除;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焦向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晔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王静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1被浏览155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写回答中级会计 考试相关
[中级会计]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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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土地抵押给银行后,个人去追债可用于抵债吗?
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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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问一下,我13年向一家公司购买厂房土地,总购房款是540万,已经付清440万购房款,其余过完户再付,约定对方在办理完证件后办理过户手续,对方已经在15年3月份取的证件,我在和对方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对方将土地抵押给银行贷款,银行没有实地调查,请问银行是否是善意取得抵押权,我的购买合同能对抗银行的抵押权吗?对方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
你这情况是没发对抗银行的的,只能赶快提起,要求出卖人解除
经过三次流拍的房产,抵押权人不愿抵债,又没有变卖成功,最后房产退给债务人,这时房产解除查封,但抵押权也一并解除吗?
你好,银行的没有清偿前不会解除。若有其他不明可以加微信咨询,我的手机号码就是微信号
现有住房一套想办理抵押贷款,应该怎样办理?现有住房一套,面积130(无抵押)想办理抵押贷款,本想贷5-7万,期限2年左右。但咨询一些中介公司后得知10万以下银行不放贷,期限至少5年以上。想问一下银行是否有这些规定?问题补充:而且提前还款还需缴纳违约金现有住房一套想办理抵押贷款,应该怎样办理?现有住房一套,面积130(无抵押)想办理抵押贷款,本想贷5-7万,期限2年左右。但咨询一些中介公司后得知10万以下银行不放贷,期限至少5年以上。想问一下银行是否有这些规定?问题补充:而且提前还款还需缴纳违约金
银行作,金额太小他们是不贷的,这种情况最好是找融资公司,但是,利率会更高一点,有需要的话可以联系我,给力0不给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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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划拨”,为什么不能抵押银行贷款?本人已拍卖的方式
本人已拍卖的方式购买了厂房相关信息前几天开发商通知办理房产证,却要求缴纳2......我家买的新房在装修基本结束时房顶出现裂缝......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上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刚刚毕业,异地工作,月收入2000左右......青藏高原发现一个1015万平方公里的巨型......二期梅毒白斑高压触电有两类真窒息的悲鸣手镯小区预防登革热通知,此厂房原来是国家单位,当时办理土地证上写的是&划拨&,刚买过来几年,这个厂房可以作为抵押在银行贷款,可今年国土部出台了新政策,土地证上是&划拨&的厂房不能贷款,请问各位高手这种形式购买的厂房究竟属于&划拨&吗?
首先要明确,&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相关信息 丰泽区人大综合服务中心与宣传部理论研究......中国的外交是什么样的一种外交,为什么和发......大家都知道小日本要当常任理事国,但是我国......在大选的时候法国似乎有一个总统选举,但是......三民主义的局限性东乌珠穆沁旗政府网人格解体-现实解体综合征国家批准网上药店韩国vs委内瑞拉比分,不能转让。
你当时参加竞拍时恐怕没有仔细阅读&两证&的内容,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土地性质。
产权证包括两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性质分为&划拨&和&转让&两种。&划拨&土地由国家直接拨给使用者,没有缴纳相关土地费用,&转让&土地是指通过公开竞拍转让,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土地。
恐怕你参加竞买出价购买的只是厂房的房屋产权,你当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所以土地使用权仍旧是&划拨&性质。不知道当时主持拍卖的是不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解决这个问题你可以与当地国资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协商,看看是否可以由你补交厂房所占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然后将土地证上的土地性质转为&出让&性质。这样你就可以用厂房抵押贷款了。
(责任编辑:联盟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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