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然和仍然的区别霸占着房子,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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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强制霸占遗产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吗?
&12-27 21:29&&悬赏 10&&发布者:841566 &地区:辽宁-大连 回答:(4)
我帮朋友问的。她爸爸子妹两个,她爷爷和奶奶有套房子,前些年两个老人先后去世,留有一套房子没有遗嘱,她姑姑在老人生病时以照顾老人加上离婚和没有工作没地方住为由,带着孩子搬进那房子。但是实际上她姑姑并有全力照顾老人,在老人病重是还是朋友的爸爸天天去伺候老人,直到临终。
现在老人都不在了,她姑姑就一直住在那房子,而且前夫也搬进去了(就是为了搬进那房子,她姑姑才离婚的)。&朋友爸爸要求分那房子,她姑姑就是不搬,也不给钱,给她姑姑钱让她姑姑搬出也不行。就那么住着。怎么谈也没用。还要和朋友爸爸断绝兄妹关系。
朋友想问,如果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能不能把强制把她姑姑搬出那房子,把房子卖了平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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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回复时间:日 22时38分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你朋友的爸爸和她姑姑都是遗产的合法继承人,而且地位平等,在分割遗产时应当平均分配。
正常的法律程序应当是:由你朋友的爸爸把她姑姑诉讼到法院,要求继承并分割遗产,如果她姑姑不能拿出房屋价值的一半款项,法院可以依判决强制执行,拍卖房屋平分价款。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答复的很详细.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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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不能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应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房或分售房款。
[山东-东营]
回复时间:
你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析产
[辽宁-大连]
回复时间:
可以通过诉讼,要求继承分割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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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长期霸占银行房屋被“强迁” 演戏撒泼给法院施压
法院强制执行清空全部房屋
作者:上海法院&&发布时间: 15:27:13
法治报记者
4月17日上午,在闵行区华漕镇南街,一辆辆警车、一个个身穿制服的保安人员排布在一幢三层楼房的附近。而在房屋内,多名闵行区法院执行法官在清点房间物品,待公证人员取证后,物品被打包搬出房屋。这起强制执行的案件在4月17日当天顺利执结,据介绍,在物品搬出后,房屋将被拆除。
这幢房屋的所有权归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所有,却从2006年至今,被安徽籍李某一直侵占着。李某撬开了房屋的锁,自己及家属搬进其中居住,还对房租进行出租。2014年6月,闵行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房屋清空,并将清空后的房屋返还原告银行。结果李某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闵行法院执行法官就动了“真格”。
多方努力换不来老赖醒悟
多年前,银行发现李某擅自侵占了该处房屋,除自用外还对外出租,并自作主张改动了房屋的门牌号。开始的时候,银行希望通过劝说让李某搬离房屋。日,银行在房屋处张贴通知书,要求房屋内人员于日前搬离房屋,但没有成功。
劝导的道路走不通,银行只好靠法律维权。日,银行将李某诉至闵行区法院,后因银行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撤回该案起诉。在该案诉讼中,李某曾向法院提交书面陈述,载明其确实居住于涉案房屋内,但认为涉案房屋系废墟建筑,李某对其修缮后居住,如遇国家工程建设需要或动迁则无条件搬离。
日,银行再次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排除妨害。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让李某清空房屋还给银行的判决。可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李某不按照生效判决搬离房屋。
2014年10月,银行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即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招租,并与已在系争房屋内的住户一道搬离系争房屋,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演戏撒泼给法院施压
今年34岁的李某年富力强,因患有小儿麻痹症,脚只是稍微有点跛,可是一进法院,李某就变身为残疾等级较高的残疾人,始终轮椅相伴。让人没想到的是,法官在李某住处看到的李某却是靠着一根木棍支撑行走自如。李某自恃有残疾人证,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执行法官曾多次赴系争房屋处执行,并对李某做了大量思想工作,但李某置若罔闻。李某不仅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且继续招揽社会人员进行出租。
此外,自李某2006年居住其中开始,长期将拾荒垃圾堆放房屋周围,对周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和破坏,影响居住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村民也曾多次上访。
日,闵行区法院执行法官在系争房屋大门处及房屋内各房间门上张贴公告,并敲开每户住客房门,责令居住人员于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必须搬离系争房屋。
在法院执行局的强大压力下,二楼五间房间的住客主动搬离。执行法官随即组织力量,对房间进行清点,并当场交付银行。而一楼、三楼房间仍由李某出租,执行法官又多次找李某谈话,要求其履行搬离的法定义务,李某只是口头答应搬出,但仍怂恿家属朋友居住其中。
房屋内居住人数众多,尤其有不少老人、妇女、小孩,给强制执行带来了一定难度。李某的母亲在承办人员赴系争房屋处调查执行时,情绪相当激动,甚至撒泼耍赖。还佯装心脏病发,后承办人联系120急救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其并无任何病发症状,医院遂要求她离开,李某母亲又大闹医院。
周密部署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但收效甚微。执行法官在赴系争房屋处执行时,有人从房屋外的高地处朝法官扔石头。考虑到系争房屋后面有河、外面有路等情况,为了不让李某家属聚众来闹,执行局申请了公安的支援,公安派出专业的保安公司在系争房屋外拉起了多道防线,由保安人员站岗。
“因为李某拒不遵从法院判决,对执行法官处处阻挠,本月的13日李某被司法拘留。”执行法官告诉记者,从13日开始开始,每天都会派出法官来系争房屋劝说住户搬出,但李某家属拒不执行。
鉴于以上情况,法院执行局多次与华漕镇政府及各部门座谈商讨此案,拟定了一套强制方案。4月17日上午,强制执行方案实施,记者在现场看到,房屋内的不少东西仍未搬离。
闵行区法院执行局出动了多名执行法官和法警,将李某母亲及其家属移出房屋后,一一清点房屋内物品,然后由公证人员取证后,对物品进行打包搬出房屋。被移出房屋的李某母亲时不时地在房屋外哭号一声,并声称自己头晕,执行法官马上通知120把李某送往医院。
【法官说法】
寻找突破口打开执行僵局
闵行区法院执行局潘法官表示,上述案件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虽然存在被执行人耍赖、被执行人员(租户)众多等情况,但在司法公安等多部门的配合下执行完毕,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被执行人患有小儿麻痹症,其倚仗自己的残疾人身份有恃无恐,给执行带来一定难度。考虑到执行法官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仍不能取得实效,执行法官认为突破口就在李某身上。“我们闵行法院与拘留所之间有
‘绿色通道’,我们依法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后,拘留所迅速收押了李某,使得李某全家失去了主心骨。”
在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中,潘法官也指出,李某的多次非法侵占与银行没有保管好自己的财产有着必然联系。本案诉讼前,公安机关曾迁走李某及其家属,并把房屋交付给银行,但由于银行没有采取对房屋的保护措施,该房屋随后被李某再一次侵占。后来,银行只能把李某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该系争房屋内有多位租客,他们的东西也被一并清走,他们也被要求搬离房屋。有租客反映,自己已交给李某租金,突然被赶出来,谁来偿还他的租金?因为租客在租住房屋时,并没有去了解这幢房屋乃李某非法侵占,且并未与李某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所以租客们的租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租客,在租赁房屋时要了解房屋是否合法出租,并与房主签订合同,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上海法院网
责任编辑:上海法院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2015)蒙民初字第1886号 重庆卓创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蒙自星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74。法定代表人柏疆红,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洪文,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住所地蒙自市天竺路69号(红河州卫生监督局3层)。法定代表人张秋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然,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日、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文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秋子、委托代理人任然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红河州红星美凯龙项目”的工程设计,设计阶段包括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分项目包括:家具Mall,方案8元∕平米,初步设计5元∕平米,施工图9元∕平米;建材城,方案7元∕平米,初步设计4元∕平米,施工图9元∕平米;高层sohou,方案9元∕平米,初步设计6元∕平米,施工图10元∕平米;商业步行街,方案10元∕平米,初步设计8元∕平米,施工图12元∕平米。设计总价暂估5110000元。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6.85%定金,合同签订后三天支付;第二次付费3.15%,概念方案通过后三天内支付;第三次付费15%,提交甲方认可的方案文本后七天内支付;第四次15%,方案批文拿到后七天内支付;第五次付费20%,初步设计通过后七天内支付,第六次付费35%,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七天内支付;第七次5%,竣工验收后盖章之前支付。并约定违约责任:7.1┅┅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后若二个月内,发包人未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批文和审查,发包人应支付设计人相应的阶段的全部费用;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等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方案阶段的全部设计任务,不但将设计成果提交给了被告,还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而被告在收到原告所提交的设计成果后,将原告的设计成果用于了相关报批,并向原告转发了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日所作出的初审意见和建议。但大约2014年春节后,该项目因资金等原因,项目暂停。之后,原告只好暂停设计工作至今。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了解项目进展,包括催要设计费,被告都没有明确答复。根据原被告的合同约定,并结合原告目前已经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被告应支付设计费为:方案阶段:家具Mall为69437㎡×8元/㎡=555496元;建材城为46385㎡×7元/㎡=324695元;高层sohou为18357㎡×9元/㎡=165213元;商业步行街为33650㎡×10元/㎡=336500元.以上应付设计费合计为138190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0元,被告欠付的设计费为1181904元。基于前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设计费1181904元及逾期违约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完成了任何阶段任何一项服务且未向答辩人提交该阶段的任何成果文件,不具备要求支付设计费的条件;二、即使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交概念方案,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条件;三、即使原告已向答辩人提交概念方案的事实成立,原告诉请的设计费计算方式错误,导致得出错误的设计费金额。按照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各项目单价(家具Mall:22元/㎡;建材城20元/㎡;高层sohou:25元/㎡;商业步行街:30元/㎡)与原告自认的已完工程量相乘得出涉案设计合同总设计费用为3923739元。即使原告已向被告提交概念设计成果且该成果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那么按照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费用支付比例:”第一次付费合同总金额6.85%;第二次付费合同总金额3.15%,”被告应按合同总设计费3923739元向原告支付合计10%款项,即392375元,扣除已向原告支付的200000元,尚欠192374元。因此,原告对设计费的计算方式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诉请的金额错误。四、至于逾期违约金,合同约定了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对答辩方适用双重惩罚性的方式,只能择其一。且被告方在整个合同的履行中并无违约,相应定金已支付。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原告是否依约履行方案阶段的设计服务?二、应该如何合理确定原告的设计费?三、涉案的设计合同中定金和违约金可否并用?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第三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工程设计,约定了价格,支付方式及日期,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第四组:原告《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具有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第五组:《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完成了方案设计。第六组:往来《函件》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设计过程中的沟通情况及交付证明。第七组:《发票》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了200000元的发票。第八组:《收款凭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收到被告200000元的设计费。第九组:《催款函件》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向被告进行过催收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二、四、七、八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对第三组证据的三性也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中违约条款不适用本案双方;对第五组证据,通过对该文本比对,我国相关部门对设计书有详细规定,用于报批的文件应该有的要素该证据都不具备,被告未收到该件,即使该件被告已经收到,但该件就只是概念文件,原告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应该对报批的设计方案有专业素养,2014年8月后有关部门才允许被告设计可行性意见,原告的证明目的与事实不符;对第六组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因为多份《函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是被告签收的往来工作函件,并且是网络的截图;对第九组证据,因为是原告单方面的证据,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关联性也不认可,被告并未收到催款函,仅凭邮件回执单,无法证明邮件的内容。被告对其辩解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被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蒙自市发展与改革局文件(蒙发改函[2014]80号)》复印件一份,欲证实被告直至日才开始开展案涉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原告称早在2012年已完成所谓设计方案工作与事实不符;第三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一份,欲证明即使原告已向被告提交概念设计成果且该成果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其计算依据与合同约定设计费计算标准和支付比例不符;第四组:《银行转账单》、《发票》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0000元。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第二组证据,是投资备案后的申请批复,投资和规划审批是两个部门,并不影响项目的推进;事实上,被告是通过规划局的认可,才能获得规划局的审批;本案事实上项目停滞的原因是因为股东变更,本案合同距今已2年多,是由被告本身原因造成的,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与事实相符合的。经原告申请,本院向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涉案相关蒙自市星美国际广场项目进行查询,于日收到回函。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可证明该项目已经经过初审,并进入修改阶段;并证明了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文件;现项目的停滞,是因为被告没有向相关部门提交用地申请等原因造成。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建设文件,只能证明被告向相关部门提交了非正式的初步文件;就算设计方案是原告提交的,还要看设计方案运行的阶段,才能明确被告支付的金额,依该证据看,该项目只是到初步阶段。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交的第一、二、三、四、七、八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第五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回函能相互印证,可证实原告提供了初步规划设计方案(非正式)的事实;第六组证据为复印件及网络截图,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予以采信;第九组证据为国内标准快递(寄件人联)原件,在备注栏已注明为《红河州红星美凯龙项目》催款函。可证实该邮件的内容为催款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经举证、质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日,原告作为设计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和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红河州红星美凯龙项目”的工程设计。┅┅第二条对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进行了明确,设计阶段包括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分项目包括:家具Mall,建筑面积约12万㎡,方案8元∕㎡,初步设计5元∕㎡,施工图9元/㎡;建材城,建筑面积约4.6万㎡,方案7元∕㎡,初步设计4元∕㎡,施工图9元∕㎡;高层sohou,建筑面积约3.2万㎡,方案9元∕㎡,初步设计6元∕㎡,施工图10元∕㎡;商业步行街,建筑面积约2.5万㎡,方案10元∕㎡,初步设计8元∕㎡,施工图12元∕㎡。建筑面积每平米设计取费为家具Mall22元、建材城20元、高层sohou25元、商业步行街30元。并明确以实际方案计算面积为设计取费面积,设计总价暂估5110000元。第五条设计支付进度为:第一次付费6.85%定金,付费额35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天支付;第二次付费3.15%,付费额161000元,概念方案通过后三天内支付;第三次付费15%,付费额766500元,提交甲方认可的方案文本后七天内支付;第四次15%,付费额766500元,方案批文拿到后七天内支付;第五次付费20%,付费额1022000元,初步设计通过后七天内支付,第六次付费35%,元,付费额1788500元,施工图审查通过后七天内支付;第七次5%,付费额255500,竣工验收后盖章之前支付。并约定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相关部门审批后,在原告提供正式发票后七天内支付各阶段设计费。若项目进行分期设计或滚动开发,则按本期的总建筑面积计算本期设计费,根据本条规定设计付费比例支付各阶段费用┅┅并约定违约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被告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另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后若二个月内,被告未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批文和审查,被告应支付设计人相应的阶段的全部费用;7.2被告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被告。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等。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原告设计费200000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项目设计,完成了初步规划设计方案(非正式),并将设计成果提交给了被告。被告将该初步规划设计方案(非正式)提交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预审,原告并协助被告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日、11月10日提出初审意见和修改建议。后被告至今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案”红河州红星美凯龙项目”工程目前处于停缓建状态。原告于日以国内标准快递邮件向被告发出了催要设计费的函件。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设计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和设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一、关于原告是否依约履行方案阶段的设计服务的问题?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从被告将涉案初步规划设计方案(非正式)提交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预审,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于日、11月10日提出初审意见和修改建议,可证实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项目设计,完成了初步规划设计方案(非正式)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未能完成任何阶段一项服务且未向答辩人提交该阶段的任何成果文件,不具备要求支付设计费的条件的主张无充分有效证据证实,不能成立。二、应该如何合理确定原告的设计费的问题?现涉案”红河州红星美凯龙项目”工程目前处于停缓建状态,责任明显在被告。依双方合同第二条中约定:”以实际方案计算面积为设计取费面积”及第七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应按原告实际完成的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红河州红星美凯龙项目”工程方案阶段设计费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给付逾期违约金的请求,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实际完成的方案阶段各分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家具Mall为69437㎡×8元/㎡=555496元;建材城为46385㎡×7元/㎡=324695元;高层sohou为18357㎡×9元/㎡=165213元;商业步行街为33204㎡×10元/㎡=332040元。以上应付设计费合计为137744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0元,被告欠付的设计费为1177444元。被告辩称,即使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交概念方案,也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第二次付款条件;且原告诉请的设计费计算方式错误,导致得出错误的设计费金额。认为应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付款进度执行,以原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算出涉案工程的总设计费为3923739元,按第一、二次付款进度总计10%的比例,应给付原告设计费392374元,扣除已付款项,尚欠192374元的主张。经审查,合同约定的第五条是在双方正常履行合同时对付款进度的约定,而本案是在被告已构成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应适用合同第七条对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定条款。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而本案中,虽然被告已付的设计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定金约定,但原告也未主张定金与违约金并用,故不涉及定金与违约金的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1177444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37元,公告费250元,两项共计15687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普永忠审 判 员  苏建红人民陪审员  黄永江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白 睿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离婚后,我前夫和其父母霸占法院判给我的房子,申请强制执行半年未果。_百度知道
离婚后,我前夫和其父母霸占法院判给我的房子,申请强制执行半年未果。
我与前夫离婚后,法院把住房判给我,判给我前夫3万元,房子我已经更名,离婚后前夫与他父母一直未搬走,霸占房屋,我在半年前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房屋,但法院没执行下来,说他父母70岁没法执行,近半个月前夫申请执行判给他的3万元钱,我找法官说让他倒出房屋...
我当时已经找到执行局的局长说了这个情况,不交钱就不让我走,扣押了4到5个小时,我没办法叫了1万4千元,现在法官还是不给我执行房子,就说执行不下来。法官现在有道理吗,说法明显偏袒我前夫前日法官骗我说去处理问题,去了后将我扣留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或者你找法官建议用你那要给的钱给他们租一处房子,不过你前夫的父母70岁了,的确难以搬出去,如果只认法,不顾和谐的话,应该由你前夫另租房子供他父母住,不交钱就拘留你的做法比较简单,也不太讲和谐,或者找法院分管执行的领导或纪检部门反映执行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让他们搬出去。法官前日把你叫到法院要你交钱。你可以向他指出判决书上有执行的先后顺序吗?如果有应该按顺序执行
采纳率:33%
他过错在先,法院是不会把你怎么着的,致使你无法履行义务;2、如果你怀疑承办法官偏袒对方1、你前夫和你都有过错,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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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是无财产可供执行1、如果你前夫和其父母只有一套房屋,因为要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所以基本上是无法执行的。2、如果你下岗无收入,又有孩子需要供养,且不富裕的话,同样是因为要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法院是没有理由拘留你的;不过你交了钱,执行局没有错啊。这样看来,你找什么部门都不管用,这就说不清了,应该是你交钱说明你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没有执行的,你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官这样做显然是不合理的。你和你丈夫的判决属于双务判决,法院无权对你进行拘留,你非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你可向执行人员提出书面异议,对其申请强制执行提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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