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伤保险死亡赔偿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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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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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闫??不服被告阳泉市医?????服务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一案
审理机构: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郊行初字第?号文书类型:行政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王宝翠;翟彦文;葛瑞夏;杨海燕
原始文档:无&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郊行初字第?号
原告闫??,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阳泉市人,阳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职工,住:???南庄矿。被告阳泉市医?????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2448-1,法定代表人朱风雷,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某,该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存云,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不服被告阳泉市医?????服务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一案,于????年??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年??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闫??和被告阳泉市医?????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刘存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阳泉市医?????服务中心于????年??月3日根据原告闫??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以及提出申请之前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决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二十三条&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赔偿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之规定,鉴于双方赔偿的各项金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以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闫??工伤保险待遇。原告闫??诉称,原告于????年??月23日在下班途中被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伤,经阳泉市交警队认定原告无责任。????年??月9日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构成工伤,????年??月6日鉴定为劳动能力伤残八级。而被告阳泉市医?????服务中心????年??月3日却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之规定不予支付原告11个月伤残补助金的工伤待遇,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年??月3日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并依法判令被告依法给予原告工伤保险待遇。原告闫??提供:1.阳泉市医?????服务中心????年??月3日作出的不予支付工伤待遇的决定,证明被告不予支付原告工伤待遇的事实。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问题的批复》,证明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阳泉市医?????服务中心辩称,《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赔偿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本文书还有252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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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闫??不服被告阳泉市医?????服务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一案2016年山西省工伤赔偿标准,山西省工伤鉴定标准及保险条例(修订版)
山西省 工伤赔偿标准 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社会保险法》;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山西省工伤保险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山西省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山西省工伤保险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四)山西省工伤保险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五)山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六)山西省工伤保险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七)山西省工伤保险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八)山西省工伤保险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九)山西省工伤保险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山西省工伤保险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十一)山西省工伤保险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山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山西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 山西省工伤保险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 山西省工伤保险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山西省工伤保险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山西省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2016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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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用工也参保
新规明确,我省将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进所有新开工和在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其中,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用的农民工,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或项目标段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费率这样算
在计缴方式和费率上,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本统筹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开工项目,以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本统筹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项目,先按新开工项目计费办法计算应缴纳工伤保险费,再以其为基数,乘以剩余工期进度比例(剩余工期天数/总工期天数)的方式,计算并缴纳剩余工程的工伤保险费。
此外,工伤保险期限自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截止之日止。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期限可按规定顺延。
未参保不能开工
山西省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建设项目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计缴方式,计提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总造价预算。
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书中予以说明,并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工程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代缴纳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
此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核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手续时,要将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必备条件之一进行审核。对未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对开工报告不予批复(备案)。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我省将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其中,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自收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工伤人员享受待遇资格的确认,按规定为工伤人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在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期(含保修期)结束后仍处于停工留薪期的,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1至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不受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长期支付。5至10级工伤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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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山西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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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多少?山西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是怎么样的?如下是独特网小编整理的山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及范围,山西工伤保险缴费时间,欢迎阅读,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山西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山西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扩展阅读  山西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山西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新政策将原有的3类行业重新细分为8类行业,并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最高基准费率是最低基准费率的8.5倍。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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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领域将会有哪些变化呢?江三角全国同业伙伴赵飞律师帮你解读。&
作者:赵飞
江三角全国同业伙伴·太原
1、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明确详细进行列举:
原《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简称旧办法)规定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简称新办法)采用列举法明确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近日,山西省公布《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2004年,山西省出台《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也由当时的48万人增加至2016年底的576万人。目前《试行办法》表现出覆盖范围窄,工伤认定管辖不够明确,工伤补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够完善,基金抗风险能力低等问题。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山西省时隔13年修订了《试行办法》。   《实施办法》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工伤保险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职责以及用人单位责任;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范围。《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9月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从日起,我省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的调整范围是,日前省直统筹单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上,按下列标准增加: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95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85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7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65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5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45元。 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在现行基数基础日,省长楼阳生签署第250号省人民政府令,公布《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省政府法制办向省政府审查提交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起草的《实施办法》(草案)。省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实施办法》全文共33条。   一、《实施办法》明确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以及用人单位责任   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为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伤害的职工提供基本保障,需要安监、卫生等部门共同推用农民工就必须给他们上工伤保险   《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为他们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并为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实行职工实名制,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将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伤残等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者有津贴和护理费   被认定为工伤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直至本人丧失领取条件时为止。   《试行办法》规定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元/月,二级为156元/月,三级为132元/月,四级为108元/月。35周岁以上至50周3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我省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从日算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范围是,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将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确定。其中,各统筹地区(各市)调整伤残津贴的平均幅度将掌握在220元左右。   为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差距,我省要求此次调整政策将继续对伤残津贴偏低的地区倾斜,伤残津贴平均水平低的地区可提高得多一点,伤残津贴平均本报8月1日对我省提高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报道后,不少市民询问其他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如何提高?昨日,省人社厅介绍,全省工伤保险调整办法现已出台,将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提高2014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我市将按此标准,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   调整范围是: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办法如下:为进一步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的差距,将对伤残津贴偏低的地区倾斜,伤残津贴平均水平低的地区提高多一点,伤残津从今年1月1日算起,各市调整伤残津贴平均幅度将在220元左右 8月3日讯(记者 王斌)今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我省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从日算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调整范围是,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将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确定。其中,各统筹地区(各市)调整伤残津贴的平均幅度将掌握在220元左右。 为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差距,我省要求此次调整政策将继续对伤本报8月1日对我省提高省直统筹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进行报道后,不少市民询问其他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将如何提高?昨日,省人社厅介绍,全省工伤保险调整办法现已出台,将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提高2014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我市将按此标准,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方案。 调整范围是: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办法如下:为进一步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的差距,将对伤残津贴偏低的地区倾斜,伤残津贴平均水平低的地区提高多一点,伤残津贴平均水黄河新闻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幅度和办法   (一)调整幅度。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今年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15%的比例确定。为了缩小统筹地区间工伤职工的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幅度和办法 (一)调整幅度。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今年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15%的比例确定。为了缩小统筹地区间工伤职工的待遇差距,对各统筹地区调整工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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