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个税年杭州个税查询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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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年杭州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内地人员为3500元,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为4800元。杭州个税起征点与全国各地其他城市个税起征点是相同的,个税起征点不分区域,全国一个标准。
个税起征点调整历程:
198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起征点为月收入800元,当时超过此工资收入水平的人很少,只有极少数人纳税个人所得税。
2005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修正案》,将个税起征点调整提高到了1600元。
2008年3月:个税起征点标准再次调整,提高到了2000元,增幅不大,仅增加了200元。
2011年6月至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税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也就是个税起征点,调整到3500元,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为4800元。
2018年至2019年预计:内地人员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调整到5000元,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为6800元。具体实际税法规定,本网会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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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税博士信箱年度社保费结算申报填报说明本《办税指南》内容也可在网站上下载。重点提示:一、征期提示年月申报纳税期限为月日。逾期未缴纳税(费)款的,从税(费)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代扣代缴计税方法的说明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三、关于年度社保费结算申报填报的通知年度社保费结算申报填报注意事项如下:、结算年度:年度,系统自动默认。、结算申报期限:年月日年月日。、结算申报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必须在申报所属期月的社保月报表,并完成扣款后才能进行结算申报。、年度结算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同时根据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上下限的保底封顶计算。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是元,月标准是元。上限为元;下限为元。结算时,以单个职工的年度所属期工资收入的月平均数为依据单个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应调整增加缴费基数单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限的应调整减少缴费基数,将所有员工的调增数和调减数分别汇总后填入《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对应的调增项目和调减项目栏中。、单独扣款:申报成功后,需到网站首页的【快速通道】—【汇总扣款】,在序号前打勾,点击【扣款】。注意:税务局将不再自动扣款,需要在汇总扣款中手工操作,社保费需单独扣款。具体填报说明请详见下文“税博士信箱”。四、关于网上开通企业和个人纳税证明自助打印相关流程企业和个人纳税证明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自助打印,具体步骤如下:、用户登录()打开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在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密码、手机后四位及验证码,点击普通用户登录,、办理流程()企业纳税明细查询。登入系统后,可看见电子税务局的主界面,点击纳税服务后再点击企业纳税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在企业纳税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模块中用户可以自定义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点击查询后将在页面中显示规定时间段的纳税信息。()纳税证明打印。点击下载打印按钮后,系统会下载该查询结果的企业纳税证明文档如纳税人在完成打印后仍需进行邮递操作,则需重新查询明细数据。()纳税证明邮递办理。如纳税人需进行邮递操作,点击邮递按钮后,弹出邮递信息填写对话框,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信息后,点击确认完成邮递办理。、企业纳税证明校验在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登录页面的右上角,点击纳税证明(证明校验无需登录用户名与密码),在此处点击企业纳税证明后可进入企业纳税证明校验模块。可以根据企业纳税证明信息输入验证码(完税证明上的税票号)和税款总额,之后点击查询,如果所填入纳税信息确实存在,则会返回纳税明细,并提示已办理证明,且金额相符,反之则无法查到具体纳税信息。、企业纳税证明订单查询用户可以在企业纳税证明订单查询中查询自己所有的邮递申请办理状态。五、关于年度代征代扣手续费受理提示年度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受理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简称结报单)可在办税服务厅号窗口领取,也可在上下载(地税社区涉税资料)。填好后将结报单交至办税服务厅号窗口。各单位在填写结报单时请注意以下事项:(一)每份结报单内容填写完整,按月填写入库税款金额,企业经办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两栏必须签字。(二)每份结报单需加盖单位公章。六、关于三方协议网上签订的相关流程三方协议可自行在网上签订,具体步骤如下:(一)第一步:新增协议。、企业用户在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左侧业务受理列表中的【登记管理】三方协议账号登记维护、点击左下方增加按钮,可新增三方协议账号登记。、若原先有存款账户,点击确定。确认原存款账户已经失效,则修改相应存款信息,点击三方协议号右侧的生成按钮,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三方协议号。 点击保存即可新增。、若没有存款账户,直接点确定,进入空白新增页面。所有打星号处都需填写,行政区划选择杭州市;开户银行行号选择对应开户行。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三方协议号右侧的生成按钮,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三方协议号。 点击保存即可新增。(二)第二步:打印协议并拿到银行录入。在三方协议查询页面中,选中想要打印的三方协议信息,点击打印,系统自动跳转到打印页面,确认协议书信息和协议内容后,点击最下方打印按钮即可进行打印,也可选择另存为保存协议打印页面。(三)第三步:待银行处理好后,自行对三方协议进行验证。在三方协议查询页面中,选中想要验证的三方协议信息,点击验证,等待验证结果返回。已验证成功的协议,不能再次发起验证。验证成功后,三方协议即可生效,无需到税务机关处理。注意每个存款账户最后有左右两个账户状态,必须全部验证通过方可生效,如左边的未验证通过请联系税务机关,如右边的未验证通过请联系银行。注:目前以下银行已支持直接网签验证,无需到银行办理,直接点击验证等待结果返回即可:工商银行,农村信用联合社,金华银行,邮储银行,台州银行,民泰银行,温州银行,湖州银行,浙商银行,绍兴银行,平安银行。七、下城地税最多跑一次业务须知(一)根据浙地税函〔〕号文件,目前可实现最多跑一次事项大类共项,小类共计项。具体如下:、税(费)登记、涉税情况报告、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确认、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非居民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企业所得税)、延期申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社保费延期申报办理、社保费延期缴纳办理、税(费)申报、退(抵)税(费)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备案、企业综合税费优惠备案、所得税优惠备案、税(费)优惠备案、税收优惠核准、纳税(费)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二)以下业务暂不能实现最多跑一次:、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非正常户解除、社保费非正常户解除、开具清税证明、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税(费)申报(政策或计税价格有争议)八、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税务分局印花税事项告知书尊敬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号)规定,部分事项特此告知如下:(一)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二)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申报缴纳印花税的方式。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纳税凭证的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决定是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印花税。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税务分局年月日九、自助打印个税纳税证明四个途径打开支付宝,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浙江地税中的电子税务局个人用户注册实名注册和认证,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打印纳税证明。打开浙江政务服务,进行实名注册和认证,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便民服务个人纳税证明打印纳税证明。持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或小时自助服务厅自助打印机打印个税纳税证明。到大厅领取注册码,到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通过新用户注册个人用户注册进行注册,用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浙江省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打印纳税证明。十、已实现支付宝办税应用的相关说明(一)办税服务厅支付宝当面付。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缴纳时,纳税人通过手机支付宝扫描金税三期系统自动生成的二维码,即可完成税费缴纳。(二)纳税人个税查询。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浙江地税中的个税查询,查询本人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三)年所得万元以上自行申报。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浙江地税中的年所得万元以上自行申报,即可进行本人年所得万元以上申报。(四)电子税务局个人用户注册。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浙江地税中的电子税务局个人用户注册,即可获取个人电子税务局的注册码。十一、关于下城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正式开业的通知杭州市下城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于年月日正式开业。可受理地税涉税事项如下:、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地税税(费)的申报、各类地方税(费)的征收、个体工商户涉税优惠备案审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涉税证明的开具(不含来杭投资纳税证明)、各类税(费)的咨询及查询、各类税(费)完税凭证的开具、各类地税税源的报验登记、跨区税源登记、网上申报注册码发放、协议的发放及录入、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税种登记的调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注销欢迎纳税人就近办理涉税业务。下城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地址:白石巷号灯塔发展大厦一楼(公交路、路至西联桥)十二、金税三期常用表单下载路径金税三期申报表下载路径: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首页各类下载表单下载,网址为:,按需求下载表格。十三、关于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线个人纳税证明便民服务的通知浙江政务服务网于近日上线了个人纳税证明的便民服务该证明加盖了统一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完税证明专用章电子印章。在线打印个人纳税证明,不仅无需等待立即获取,而且支持在线验证功能。系统具有邮递专用完税证服务功能。若纳税人点击邮递服务,系统提示您的个人纳税登记信息不完整,请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补充完整,纳税人须先补全缺失信息,然后才能使用该功能。十四、金税三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打印操作流程登录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首页涉税查询纳税申报查询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打印选择扣款期起、扣款期止点击查询点击查看,确认无误后点击打印。十五、关于市本级商品房契税申报实行同城通办的通知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商品房契税申报,提升服务效能,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大江东)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契税申报业务经试运行,经研究决定自年月日起,正式实行同城通办,除原有申报点外,新增个申报点,现将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公布如下:序号申报点地址电话备注杭州市地税局上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江城路号二楼新增杭州市地税局下城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朝晖路联锦大厦座一楼新增杭州市地税局西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文三路号一楼新增杭州市地税局拱墅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湖墅南路号二楼新增杭州市地税局高新滨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江南大道号新增杭州市地税局江干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太平门直街号二楼新增杭州市地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办事中心幸福南路号新增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年月日十六、关于简并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次数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年第号)精神,省局决定进一步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印花税同步实行按季申报。(二)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十七、关于杭州地税网上纳税人学堂开通的提示杭州地税网上纳税人学堂现已开通,网址:,内容包括视频课件点播、纳税服务规范、政策解读、资料下载等。十八、办税服务大厅关于申报及其它问题的提示(一)纳税人应在征期内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我局将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以上万以下的罚款。(二)关于新办企业培训的通知下城税务分局定期于每月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时分在分局二楼会议室举办新办企业培训,主要讲解新办企业注册申报、协议网上签订、涉税软件及有关税收知识。(三)我局导税台公开咨询电话为。十九、关于金税三期运维服务的相关信息(一)关于金税三期网税事项有以下联系方式:运维服务热线:网站:诺诺助手:提供在线咨询、远程协助微信号:,其中(登录用户名:企业税号密码:)(二)关于个税全员申报系统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运维服务联系亿起赢浙江分公司:服务热线:网 站:政策摘要: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一)月、月、月、月、月、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日。(二)月日日放假天,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月日。(三)月日日放假天,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月日。(四)月日为星期日,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月日。(五)月日为星期六,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月日。(六)月日日放假天,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月日。(七)月日为星期六,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月日。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为落实国家减税惠民政策,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对浙江省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工资、薪金所得,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元(含)以下的,减征;元以上的,定额减征元。(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元(含)以下的,减征;元以上的,定额减征元。(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元(含)以下的,减征;元以上的,定额减征元。(四)纳税人年度内存在多个所得项目收入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各项目税收优惠不叠加享受;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选择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多重身份优惠不叠加享受。上述政策自年月日起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号、〔〕财办号)第五条中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征规定同时废止。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年月日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切实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办税负担,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号)规定,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减征办理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减征实行“以申报代替备案,资料留存备查”方式。 、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在扣缴申报环节办理减征,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如纳税人有两处以上同一项目所得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报告另一处所得的减征情况。  、纳税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定额核定环节由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额。  、纳税人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在自行申报环节办理减征,纳税人应按规定的减征标准计算减征税款,并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二)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扣缴义务人首次在代扣代缴时应当将残疾、孤老、烈属证明复印件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办理减征手续的,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残疾、孤老、烈属证明。  (三)退税办理  对按规定可享受实际未享受减征优惠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申请退税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纳税人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发生多缴的,经纳税人同意,地税机关可以将税款退还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转退纳税人。  (四)后续管理及法律责任  主管地税机关要利用残联、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违反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年月日起施行。特此公告。税博士信箱:年度社保费结算申报填报说明(一)注意事项:、结算年度:年度,系统自动默认。、结算申报期限:年月日年月日。、结算申报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必须在申报所属期月的社保月报表,并完成扣款后才能进行结算申报。、年度结算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同时根据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进行上下限的保底封顶计算。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是元,月标准是元。上限为元;下限为元。结算时,以单个职工的年度所属期工资收入的月平均数为依据单个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应调整增加缴费基数单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限的应调整减少缴费基数,将所有员工的调增数和调减数分别汇总后填入《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对应的调增项目和调减项目栏中。、单独扣款:申报成功后,需到网站首页的【快速通道】—【汇总扣款】,在序号前打勾,点击【扣款】。注意:税务局将不再自动扣款,需要在汇总扣款中手工操作,社保费需单独扣款。(二)填报说明:、结算申报表分为主表和附表,缴费人可先点击浏览填表说明后进行填报。、应首先填报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分列分结算费种按照相关政策填报调增项目和调减项目,其中:可扣减项目金额调减项目小计调增项目小计,调增项目金额大于调减项目金额时可扣减项目金额按差额负数显示。、附表填报完成后,再填报主表,主表按结算费种分行显示,其中“可扣减项目金额”一列自动显示为附表中的同一结算费种可扣减项目金额数值,“结算属期已申报缴费基数”一列自动显示为该结算费种结算属期内已按月申报的缴费基数汇总数,缴费人填入该结算费种“结算属期工资总额”后,系统将自动计算显示结算费种“结算期应补缴费额”(若为负数,系统显示为零,退库申请时自行计算)。、附列资料填报:结算属期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全年平均职工人数、年末职工人数、年末参保人数等相关信息。正常情况下,结算属期销售(营业)收入总额和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是一致的;全年平均职工人数按个月每个月职工人数进行平均后填列;年末职工人数和年末参保人数按月份数据填列;年末参保人数按照各费种实际参保人数填列。(三)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社会保险结算申报表是否支持零申报?如企业没有发放工资应如何进行结算申报?答复:可以进行零申报,但所有相关数据必须以“”进行录入。企业没有参保人员也没有发放工资的,结算时进行零申报。、申报系统里的缴费基数是否包括社保发送的单位部分补交数?如何处理? 答复:现申报系统里的已缴费基数包含了社保发送的单位部分补交数,社保发送的单位部分补交数不能计算入企业自行申报缴费基数,请在相关费种调增项目——其他栏中上自行调整增加。、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申报后发现申报错误,该如何进行处理?是否可以自行作废后重新申报?答复: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申报后发现申报错误,如尚未扣款的当月可以自行作废后重新申报,跨月的需要到窗口申请作废;已扣款的不能作废申报表,但可以再次填报结算申报表。、企业进行社保结算时,工资上下限等涉及到缴费基数的调整,是否需要带上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备案?答复:纸质材料无需报分局,保留在单位备查。社会保险费工资上下限调整明细表可以在杭州市电子税务局网站应用中心—下载中心—地税下载。 、年基本医疗保险临时性减征一个月的部分数据是否会自动反映在“已缴费基数”中?答复:只要当时月份正常申报的,会自动反映在“已缴费基数”中。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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