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转贷是什么意思?这个公司主要的中国银行业务范围围

Business Introduction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是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和混合贷款。混合贷款是由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与外国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或商业贷款混合组成的贷款。
贷款申请条件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期限长、利率低,条件比较优惠。不同贷款国别提供的贷款条件不同。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目前所借国外贷款中条件最优惠的贷款,其赠予成分一般在35%以上。 国际商业贷款转贷币种、金额、期限、利率以国外贷款协议或银行间贷款协议为准,如无规定,按进出口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法人机构。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30号 邮编:100031 电话:(010) 传真:(010)
SWIFT:EIBCCNBJ Copyright@2013 & 版权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拥有 京ICP备号    “由于银行贷款审批程序比较多,而且在审批手续上比较严格,一些达不到贷款标准而又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为了应急,有时候就只能放弃去银行贷款而另想办法,因此便给做转贷生意的人带来了商机。”  银行工作人员张爽(化名)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说。  记者调查发现,国内相关单位虽然对转贷业务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但在市场运作中,仍有不少人铤而走险从事转贷生意,在操作转贷生意的方法上花样繁多,五花八门。低利率借高利率转贷  河南的王某一直在银行的信贷部门工作,而前不久被单位开除了,原因就是涉及非法从事转贷业务。其实王某的操作手法很简单,就是利用在银行信贷部门工作的便利,在一些单位急需资金周转时,为企业提供一些资金周转便利,短期过渡,从中收取部分利息。其资金来源多是利用身边人对其身份的信任,从亲戚朋友处或是一些金融公司转借而来,之后,再转借出去,在利息上赚取差价。  据当地了解借贷行情的人士透露,一般他们从亲戚朋友处借来的钱都是以三分以下的利息借出,而后会以三分以上的利息转贷给用资企业,从中赚取差额。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从事此类生意的不仅仅是银行从业人员,有些普通民众也在参与。&&&&他们的操作思路也极其简单,首先他们把自己的房产或是可在银行做抵押的资产,在银行做抵押进行贷款,在银行贷出的款项一般利息在八九厘左右,之后,他们再以两到三分或更高的利息转贷给担保公司或非法金融机构,从中赚取利息差额。&&&&记者在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诸如此类事情,并不罕见,而且屡见报端。&&&&2014年9月,河南商丘就发生一起警察借款1000多万元后失联事件。据当地媒体披露,其失联与转贷有关。&&&&记者检索资料获知,&涉事警察隋强是一位从业20多年的警察,之前在警察系统口碑很好,自入警后,从派出所内勤干起,当过刑警队长、派出所长、区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等职务。在出事前,总是以各种理由找身边的亲戚朋友借钱,之后,用借来的钱转贷给担保公司,而后从中赚取利息差额。然而由于担保公司操作不慎而东窗事发,随后隋强也紧接着失联。&&&&无独有偶,同是在2014年,浙江一赵姓行长也因非法从事转贷业务而被送进监牢。&&&&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赵某在担任支行行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审批小型企业贷款的职务之便,受王某所托为温州玛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玛高公司)发放贷款600万元提供帮助,事后收受王某好处费14万元。&&&&庭审现场赵某承认他确实和王某做过转贷生意,并非法获利。&&&&随后,当地媒体披露了赵行长在转贷中非法获利的更多细节。&&&&据媒体报道,玛高公司是做葡萄酒的,当时因贷款的事找王某想办法。于是王某来探赵行长的口风,问玛高公司是不是符合贷款要求,并告诉赵某,玛高公司可以承担高点的利息。&&&&之后,王某和玛高公司约定,无论银行利息多少,得按月息1分5结算(月息1分5,相当于1年要还18%的利息)。&&&&不久,玛高公司顺利拿到了600万元贷款。当时银行的实际利率为七八厘,也就是说,王某空手套白狼,至少赚了7厘的利息差,总共赚了28.5万元。&&&&事后,他给了赵行长14万元好处费。转贷存风险&&&&从表面上看,转贷的确是一个一本万利的生意,但转贷存在的风险却让人无法预知,甚至是不可控,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刑事上的惩罚。  在银行工作多年的张爽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他们的这种操作手法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而他们又不具备把控风险的能力,一旦一方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巨大亏空,而导致转贷人无处收回债款。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这种案例随处可见。&&&&河南长葛市的孟某就是一个很好的范本。&&&&孟某的事情起因发生在2013年3月,孟某与王某都经营着企业,王某的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用钱,但是自己的企业已经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奈之下,王某找到孟某商量,以孟某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300万元,孟某再将该笔贷款转给王某使用,王某向孟某支付高息。孟某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和购销合同贷出了300万元,将其中的230万元交给王某使用。2014年4月底,银行贷款到期,孟某多次向王某催要230万元本金,不料王某因企业经营不善,根本无力归还。 &据民警初步调查,孟某从王某处共获取利息62.1万元,除去其为该笔贷款付银行利息27.9万元外,孟某实际非法所得约34.2万元。孟某的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2014年6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犯罪侦查大队依法刑事拘留。&&&&与河南孟某有着同样经历的还有温岭人谢某。&&&&据媒体报道,谢某今年46岁,是温岭市城北街道某村人。由于人比较精明,做起生意来也得心应手,虽企业做得不大,但年收入也能保持在20万元以上。&&&&有一天,他的亲戚王某跟他说,自己要投资矿产生意,急需一些资金,并给出月息9%的高息。此时谢某心动了,经与老婆商量,决定借给王某,但用自己的资金借出去又怕影响自己的资金周转,夫妻俩决定向银行贷款,再借给王某赚利息差。  2013年3月6日,谢某凭个人信用向当地银行贷款,理由是做生意进货需要资金,银行经过审核,同意借给他100万元。  谢某领取这笔贷款后,按照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将100万元汇了过去。王某给谢某打了一张欠条。  然而到2014年8月底,王某突然没了音信,不仅利息没了着落,而且100万元本金也拿不回来了。  2014年12月,消失了4个月后的王某被捕。  此时谢某方知自己被骗了。  几天后,谢某接到警方通知,并称让他到公安机关自首,原因是与他放高利贷有关。&&&&直到今年8月19日,谢某被警方抓获。日前,他被公安机关刑拘。转贷的争议&&&&目前针对转贷社会上存在不同看法,自刑法增设高利转贷罪来,围绕该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的争议一直不断,有人曾呼吁将高利转贷合法化。&&&&有业内人士认为,从资金流转的操作流程上看,信贷活动与其他商品交易活动一样,本质上是一种资金买卖的行为,利率就是信贷资金的买卖价格,利率高就意味着买入资金的价格高,利率低就意味着买入资金的价格低。由于信贷市场存在着不同的利率,故“低买高卖”的市场法则同样适用于信贷市场。因此,在信贷领域,所谓高利转贷,说白了就是指以较低利率买入资金,而后又将资金以较高利率出售给第三人,从中获取“利差”的行为。所以,该人士认为,在当下社会中,高利转贷行为已经演变为一种普通的市场行为,不宜继续犯罪化,而应该通过立法予以废除。&&&&然而也有人认为,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即构成了高利转贷罪。&&&&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转贷现象在某些地区屡见不鲜,就表明很多银行贷款用途控制情况不理想,一旦个人转贷合法化,以目前银行的贷后管理水平来看,可能会产生很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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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贷业务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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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贷款,要求必须专款专用  当然是违法的;如果转贷的,同时银行还要承担跟踪贷款使用的责任
你所说的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他人,这是构成高利转贷罪。我所咨询的是银行里还旧借新的转贷业务违法吗?
到期后,先还后贷,如果信用良好,一二天就可以办好。本人上个月刚办过。
这种是合法的吧?
  没有任何问题。当然是合法的,不过有一点要注意,如果以前的个人信用如果有问题,再次贷款时,可能会有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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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银行贷款后高利转贷他人被罚150万
  □记者 陆慧 通讯员 陈小和
  晚报讯 日前,闸北法院对本市首例高利转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度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度丰公司)罚金15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被告单位度丰公司临时员工曹某得知上海龙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龙潭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急需资金还债后,为非法谋取利益,便伙同度丰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以度丰公司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再高利转贷给龙潭公司。之后,两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度丰公司在申得贷款后,将先行扣除97万元作为应归还银行的到期利息,90万元作为龙潭公司支付给度丰公司的“服务费”,30万元作为保证金暂扣于度丰公司账户,余下的783万元,由度丰公司代龙潭公司偿还给债权人华裕典当行。
  日,度丰公司收到银行贷款1000万元。其中,除将783万元代还欠款外,66.8万元作为曹某及其他人员的“好处费”发放,留在度丰公司账上的150.2万元中,30万元系贷款保证金,13.7万元系度丰公司用于支付贷款顾问费、评估费等,45万元系用于归还贷款利息,其余60余万元则被用于度丰公司的日常经营。
  日和2月2日,周某、曹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过。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和被告单位度丰公司先后退出违法所得各30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认为,度丰公司与龙潭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是以银行的实际利率为准,度丰公司并未高出银行利息转贷,度丰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是否应作为利息有待商榷。即便作为利息,也未高出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故不应属高利;况且被告人曹某具有自首情节,又积极退脏,请求对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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