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仲裁的但法院受理可以起诉吗

&&&&&&&&&&&&&&&合同约定“可仲裁,可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机构?
合同约定“可仲裁,可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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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发生纠纷选择管辖很重要。在目前法治环境下,选择不同的管辖,可能直接影响着案件最终结果。
【案情】日,华昌公司与盈德公司就涉案技术转让在江苏省张家港市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第十项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条款约定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可采取仲裁或按司法程序解决。(一)双方同意由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日,华昌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盈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裁判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个互相排斥的纠纷解决方式,因违反了管辖条款应具有单一性、排他性的原则,应认定该约定条款整体无效。涉及该类管辖约定的案件,应根据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律师说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争议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就不知道怎么办了。这种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争议条款一般认定无效,一旦发生纠纷,通常情况下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但有例外。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机构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就视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发生纠纷选择管辖很重要。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和相同法律事实的认定,不同的法院和审判人员难免会存在偏差,不同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适用的仲裁规则也不同。在目前法治环境下,选择不同的管辖,可能直接影响着案件最终结果。
南京商事仲裁律师温馨提示: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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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可以先起诉吗
合同规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可以先起诉吗
精选优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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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的,只能申请仲裁,不能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合同约定仲裁的,仲裁机构取得争议的管辖权,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所以,仲裁协议有效的,只能申请仲裁,不能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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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起诉申请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二次仲裁起诉固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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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一般不会二次受理,除非是基于不同的事实与理由并且有不同的诉求,其实您的问题我们已经交流很多次了。
合同约定仲裁解决争议,是否就不能向法院起诉了?
地区:云南-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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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非常乐意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对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作出如下回复:
一、案件分析:1、合约书中的这项约定,应被认定为具有“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的性质,应被认定为仲裁协议。2、法律对于“仲裁协议”的要求很严格,《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3、办案中,应视甲方所在地是否有仲裁委员会、有几个仲裁委员会而定。《仲裁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仲裁法》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㈡ 仲裁事项;  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㈠ 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㈢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2、《仲裁法》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四条
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第五条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建议:
1、本案首先应解决“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效力的问题。
2、接着,着重分析“欺诈”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欺诈”概念。
3、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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