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与电动车相撞保险公司代位赔偿应如何赔偿

俩电动车相撞 伤者要求按交强险赔偿17万_网易新闻
俩电动车相撞 伤者要求按交强险赔偿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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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与电动两轮车相撞,受伤的两轮车车主起诉三轮车车主,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7万余元。
(原标题:俩电动车相撞 伤者要求按交强险获赔未获法院支持)
(记者 康世保 通讯员 芦萍 吴真真) 电动三轮车与电动两轮车相撞,受伤的两轮车车主起诉三轮车车主,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7万余元。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在民事责任赔偿领域,电动三轮车仍应按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被告应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50%共计9万余元。日,田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田某受伤。田某在医院住院治疗42天花费医疗费近4万余元。经鉴定,田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6000元,以后义齿15年更换一次。经交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田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均属机动车范畴。2017年5月,田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17万余元。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田某驾驶两轮电动车与被告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证明,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根据公平原则,原告田某与被告蔡某应负同等责任,被告蔡某应对原告田某所受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在社会实践中,被告蔡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可能像机动车一样登记上牌、领取驾驶证、投保交强险,其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就不可能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故在民事责任赔偿领域,对电动三轮车仍应按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故原告田某的损失共计元,应由被告蔡某承担其中的50%,即91241.43元。法官说法:该案承办法官张荣胜介绍说,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当肇事的电动三轮车被认定为“机动车”时,蔡某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将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裸车重量40公斤以上的电动车称为轻便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管理范围。日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需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规定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对电动自行车并未要求强制保险。普通群众为了方便家庭生产购买电动三轮车,一般不会认为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更没有电动三轮车还需交纳交强险的概念。即使有些法律意识强的电动车主想对自己的电动车缴纳交强险,但是保险公司为了推卸数量庞大的、具有极大安全隐患的电动车群体的赔偿责任,往往会以法律规定这不属交强险的承保范围为由,而拒绝承保交强险。这就导致电动车车主即使想去投保交强险而保险公司不予承保的局面。电动车车主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而无法投保交强险,当然也无法得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若判决车主违反未投保交强险法定义务而要求车主承担交强险内的12.2万元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法于理有失公允。故本案中被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虽然定性为机动车,但其不负有缴纳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于法无据。
本文来源:映象网
责任编辑:张小龙_HN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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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汽车与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付主要责任,我次要责任,汽车维修的费用3000多,保险公司可以全部赔付吗
我汽车与电动车相撞,电动车付主要责任,我次要责任,汽车维修的费用3000多,保险公司可以全部赔付吗
wl817zns***
江苏 - 无锡
不可以,保险公司只赔偿你应承担的也责任部分,电动车该承担的,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
找法网认证律师
可以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吗,先让保险公司全部赔付给我
7条律师回答
你好,针对你说的这种情况,一般交警会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书,里面会说明具体的责任划分问题,一般保险公司会就你的责任进行赔偿
你好,只要你买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定损以后保险公司都会全额赔付的,你需要给保险公司打电话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明资料。
按责任比例处理,可协商
可以代位追偿吗
保险公司按照你所承担的责任比例理赔。
找法网认证律师
可以代位追偿吗
不能,超出交强险的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可以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吗,先让保险公司全部赔付给我
保险公司按照你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找法网认证律师
可以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吗,先让保险公司全部赔付给我
你好,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找法网认证律师
其他4个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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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认定责任,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按责任赔偿。
保险公司赔完后会追偿。
应当理赔的。
看是什么保险
你好!要看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以及你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可以要求机动车承担60%的赔偿责任。。温馨提示:建议委托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如您满意我的答案,请采纳。
事故责任如何认定的?
你好,保险公司在责任险范围内理赔。希望可以帮您。
是否报警?如何确定的事故责任?都与你要求索赔有关,详情电询。
您好,建议咨询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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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长春用户的咨询怎么回事?轿车没有撞到电动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却要赔6万多?
来源:浙江交通之声,楚天都市报
雨夜电动车主倒地摔伤,
醒来时已在救护车上,
交警锁定电动车主倒地时有一辆轿车同向行驶。
但奇怪的是,
轿车车身上却无任何擦碰痕迹。
而法院一审判决,
轿车车主加保险公司一共要赔偿原告6万多元。
事情还要从3年前说起。2014年5月3日,武汉市青山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电动车车主王女士:
当晚做完生意骑电动车回家,突然一辆小轿车从左边超车过来,轿车碰到她的左手,两个车并行着几秒钟,电动车就倒了。当王女士醒来时,发现自己在救护车上。她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左侧身体和眼球受伤。
轿车车主于先生:
那天他是去医院看望父亲。路过铁机花园西门时,看到一辆电动车从左侧向右侧超越,但并没有看到有电动车倒地。当时车速并不快,行驶过程中并无异常感觉,而且鉴定结果显示,自己的轿车车身表面与电动车车身表面未见相应碰擦痕迹,可见自己并不是肇事者。另外,王女士的电动车有多处陈旧性碰撞伤痕。
他们赶到现场,根据监控,锁定了案发时跟王女士同向行驶的一辆灰色轿车。奇怪的是,轿车车身没有任何碰擦痕迹,因此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因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轿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擦,涉案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双方各执一词,于是王女土将轿车车主和承保于某车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王女士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轿车与自己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但自己在与轿车同行的几秒内发生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就成立。
洪山区法院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今年8月底,做出一审判决:
于某驾驶轿车贴近电动车超车,未与电动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被告于某的违法驾驶行为突然引起原告产生恐惧心理,加上原告处置失误而摔伤。构成原告骑电动车摔倒的原因不以涉案轿车与原告或涉案电动车是否发生接触为必要条件。
而另外作为电动车主,原告遇被告于某贴近超车,未及时制动减速,右转向,也存在处置不当的过失。
本案中,轿车车主自行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综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万余元,轿车车主赔偿原告5000多元。
不知这辆电动车是否闯了机动车道?
同感的请戳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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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市民骑电动车撞“伤”轿车 保险公司上诉要求赔偿被驳回如皋商务信息网讯 2015年年初,南通市民杨某开着小汽车在高架附近自西向东行驶,在进行变道时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事故,两车均有损害,电动车驾驶人王某受伤。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则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就汽车维修费用2.9万元向其投保车损险的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为杨某支付保险理赔款2.9万元。后来,该保险公司又向南通崇川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保险代位追偿权,主张电动车驾驶人王某应承担小轿车损失的次要责任,要求法院判令王某赔偿8700元,也就是理赔款的三成。得知自己成为被告,王某大吃一惊,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南通崇川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具有法定赔偿义务,但非机动车不具有法定赔偿义务。其次,机动车的运行危害性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非机动车不应赔偿机动车的车辆损失。此外,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害程度远高于机动方,若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则可能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抵不上机动车车辆损失的后果。网络配图一审法官解释,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权,应当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具有赔偿请求权为前提,因此该保险公司向王某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缺乏前提条件和基础。故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原标题:市民骑电动车撞&伤&轿车 保险公司上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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