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起火导致小偷失主家酣睡受损失找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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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出租商铺主人外出发生火灾,谁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出租商铺主人外出发生火灾,谁承担赔偿责任
提问者:wl3183***时间: 11:00:57地点:5个回答
你好,先查明事故原因,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你好,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您好,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您好!根据调查的火灾发生原因,由过错方承担。
你好,需查明原因,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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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10:24&来源:法律教育网
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单项选择题解析。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中的重要资料,所有备战司法考试的考生都需要反复研习历年,从中找到司法考试试题的出题思路和解题方法。法律教育网特意为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奉上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单项选择题解析,作为大家准备司法考试的参考资料。
温馨提示:由于法律法规修改,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请关注及。
(2014年)
1.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 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 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薛某驾车撞死一人,按照法律规定其应向死者家属支付相应的赔偿费用。因此,薛某履行义务并非没有对应的权利人,而是没有具体确定的权利主体,不存在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问题。
选项B、C错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据此可知,交警大队与薛某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赔款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无需退还。
选项D正确。侵犯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从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来看,在义务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部采用D答案更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2. 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 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 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 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据此可知,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李某、张某双方通过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可知,收养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当事人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可知,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为小张的监护人,小张因侵权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1万元应由李某承担,张某无需赔偿李某。
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本案中,张某根据收养协议的约定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但该收养协议在一年后就被解除了,李某取得该10万元所依附的合法依据已经不复存在。因此,其应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3. 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
A. 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 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题中,《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情况,因此,该条的约定合法有效。
选项B错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单独在第四条处签字,只需要在合同尾部签字即有效。
选项C错误。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既代表公司,也代表自己。
选项D正确。本案中,李红在合同尾部的签名可以认定为系根据合同要求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乙公司签字,同时也可以认定为系李红个人对合同内容中连带责任的确认。但李红个人对合同中关于连带责任的确认仅对李红有效,不能推及到所有的法定代表人。当纠纷诉至法院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李蓝,而李蓝本人并未在合同上签字,因此,不能因前法定代表人李红的签字而确认李蓝本人的连带责任。
4. 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应归甲公司所有
B. 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 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 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甲公司组织员工为救治宗某募捐,此是一项公益募捐活动。一般公益募捐涉及三方主体:募捐人、受益人和捐款人。在本题中,甲公司是募捐人,宗某是受益人,甲公司的员工是捐款人。
选项A错误。募捐人是发起人,他可以对募捐款进行保管、监督支配,但对募捐款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甲公司所有。
选项B错误。从捐款的目的来看,公益捐助的目的是为了扶贫济困,而不是从捐款中谋取利益。捐款的用途一旦达到或被救助者因医治无效而死亡后,如果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将剩余款项据为己有的话,则违背了捐款人的意愿,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因此,受益人或其继承人不应享有捐款余额的所有权。
选项C错误。募捐行为可以看作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捐赠人将财产捐赠出去,就与那笔财产再无所有权关系了,即使存在捐款余额,捐赠人也没有权利将余额要回。因此,余下的5万元不应归还给员工。
选项D正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该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即捐赠财产必须用于公益事业。在该笔捐款用途已经特定化的前提下,其实人们已经知道该笔捐款应用于何处,怀着这样的预期,应将剩余的5万元捐款用于同类的公益事业。
5.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 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 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D. 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愿意偿还3万元&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这&3万元&不再受上述时效的限制,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偿还3万元。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题中,乙的书面答复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不构成要约。
选项C错误。乙公司已经通过书面答复同意清偿3万元的债务,这3万元的时效利益已经放弃,因此,书面回函称不再偿还任何货款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6.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 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 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约定&对机器转卖所得款张某分6万,李某分4万&,该约定未违反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因此,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李某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应当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侵权。
7. 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9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如乙公司提出抗辩,关于丙银行可向乙公司行使质权的最大数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本案中,甲对于乙享有10万的债权,同时乙对甲也享有2万元的债权并且已经到期,而且两者都是普通的金钱债务,因此,乙可以向甲主张抵销。甲将债权出质于丙,应当参照适用债权让与的规定。《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乙可以向质权人丙主张2万元的抵销权,如果乙主张,则丙主张的质权最大数额就是8万元。
11.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 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 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 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方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汤某与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B、C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的有关规定。对于而言,参照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定作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前属于承揽人,尚未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玉器还未交付给汤某,汤某对玉器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朱某对汤某不构成侵权。同理,方某对该玉器也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12.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应预付前两笔款项,然后乙交货,甲的履行顺序在先,但在第二笔款支付前,乙单方要求提价,甲有理由相信若自己拒绝,乙完全可能不向甲履行,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对于迟延支付第二笔货款不构成违约。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乙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变更事由,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13. 胡某于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 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胡某先后向李某两次借款,借款数额均为100万,且均有担保。2010年2月,胡某向李某归还100万元时,第一笔借款已经到期,第二笔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应当优先抵充2006年的100万借务。
14.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 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 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 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题中,王某与孙某签订租赁合同在先,且其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因此,王某应作为优先顺位的合同履行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因孙某违约导致李某的租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本题中,陈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不能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转租合同关系,陈某有权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8.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先由甲公司提供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丙公司担任保证人,后由丁公司提供房屋设定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届期不支付货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
B. 乙公司应先行使房屋抵押权
C. 乙公司应先行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 丙公司和丁公司可相互追偿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乙公司应先行使机器设备抵押权。丙公司提供的是人保,丁公司提供的是物保,根据通说观点,物保与人保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
9. 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
B. 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
C. 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
D. 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据此可知,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而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王某)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占有是一种既成事实,即使这种事实与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相抵触,也不应该再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对占有的保护,就是对社会安宁、稳定的保护。因此,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占有。但李某随即将小羊交给了原所有人王某,则张某不能再向李某主张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10. 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 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 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另外,《担保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将主合同履行期限顺延了3个月,但未征得保证人丙公司的同意。因此,三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仍为原来的保证期间。第一笔,应于日归还的1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1月底届满;第二笔,应于日归还的2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2月底届满;第三笔,应于日归还的300万元,保证期间于2013年3月底届满。甲公司于日才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此时对于前两笔债务来讲,已经过了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已免除了保证责任。因此,此时丙公司只需为最后一笔债务(3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11. 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 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 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 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方某与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汤某与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而汤某无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选项B、C错误。《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的有关规定。对于而言,参照买卖合同关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定作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之前属于承揽人,尚未转移给定作人或者定作人指示的人。玉器还未交付给汤某,汤某对玉器不享有所有权。因此,朱某对汤某不构成侵权。同理,方某对该玉器也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12.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小轿车,约定7月1日预付10万元,10月1日预付20万元,12月1日乙公司交车时付清尾款。甲公司按时预付第一笔款。乙公司于9月30日发函称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需提高小轿车价格。甲公司于10月1日拒绝,等待乙公司答复未果后于10月3日向乙公司汇去20万元。乙公司当即拒收,并称甲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则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B.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C. 乙公司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D. 乙公司可要求提高合同价格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甲应预付前两笔款项,然后乙交货,甲的履行顺序在先,但在第二笔款支付前,乙单方要求提价,甲有理由相信若自己拒绝,乙完全可能不向甲履行,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中止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对于迟延支付第二笔货款不构成违约。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可知,乙公司不具备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原材料上涨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法定的合同变更事由,乙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
13. 胡某于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日,双方商议再借100万元,期限3年。两笔借款均先后由王某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李某未向胡某和王某催讨。胡某仅于2010年2月归还借款100万元。关于胡某归还的10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因2006年的借款已到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 因200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D. 因2006年和2009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该两笔借款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胡某先后向李某两次借款,借款数额均为100万,且均有担保。2010年2月,胡某向李某归还100万元时,第一笔借款已经到期,第二笔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应当优先抵充2006年的100万借务。
14. 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 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C. 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D. 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本题中,王某与孙某签订租赁合同在先,且其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因此,王某应作为优先顺位的合同履行人,李某、陈某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因孙某违约导致李某的租房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D错误。本题中,陈某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陈某不能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转租合同关系,陈某有权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的转租合同,并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15. 张某从甲银行分支机构乙支行借款20万元,李某提供保证担保。李某和甲银行又特别约定,如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甲银行及其支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扣收。届期,张某、李某均未还款,甲银行直接从李某在甲银行下属的丙支行账户内扣划了18万元存款用于偿还张某的借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与甲银行关于直接在账户内扣划款项的约定无效
B. 李某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 乙支行收回20万元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前,李某不得向张某追偿
D. 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理论,民事主体双方享有意思自治权利,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达成合意的,应当认为合法有效。
选项B错误。《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题中,李某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选项C错误。《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据此可知,只要保证人李某向乙支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就有权向债务人张某追偿,而不必非要等到乙支行收回20万元的全部借款本息之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选项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可知,乙支行应以自己的名义向张某行使追索权。
16. 甲研究院研制出一种新药技术,向我国有关部门申请专利后,与乙制药公司签订了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乙公司依法获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生效
B.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合同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C.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D. 如该专利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乙公司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请求解除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B错误。《》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据此可知,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合同法》对其生效条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应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生效。
选项C正确。《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选项D错误。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专利申请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接收但仍未授权的专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后,让与人转让的只是受让人有权针对此专利继续进行申请的权利,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受让人未来一定能够成为受让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以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该事实发生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前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发生在转让登记之后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7. 甲展览馆委托雕塑家叶某创作了一座巨型雕塑,将其放置在公园入口,委托创作合同中未约定版权归属。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
A. 甲展览馆许可乙博物馆异地重建完全相同的雕塑
B. 甲展览馆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C. 个体户冯某仿照雕塑制作小型纪念品向游客出售
D. 游客陈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雕塑拍照纪念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可知,本题中雕塑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叶某。另外,该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本题中,甲展览馆与个体户冯某的行为侵犯了叶某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而陈某拍照纪念的行为则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属于侵权行为。
18. 甲电视台经过主办方的专有授权,对篮球俱乐部联赛进行了现场直播,包括在比赛休息时舞蹈演员跳舞助兴的场面。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关于乙电视台的行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侵犯了主办方对篮球比赛的著作权
B. 侵犯了篮球运动员的表演者权
C. 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
D. 侵犯了主办方的广播组织权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选项A、B、D错误。《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据此可知,著作权中的作品种类不包括体育竞赛表演。因此,乙电视台的行为也就不可能侵犯主办方的著作权及运动员的表演者权。但甲电视台在经过主办方授权后,合法拥有对篮球联赛的直播权利,因此享有著作邻接权中的播放者的权利,乙电视台未经许可劫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的行为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者的权利。
选项C正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属于对表演者的侵权行为。据此可知,本题中乙电视台未经许可截取电视信号进行同步转播的行为侵犯了舞蹈演员的表演者权。
19. 甲公司在汽车产品上注册了&山叶&商标,乙公司未经许可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也使用&山叶&商标。丙公司不知乙公司使用的商标不合法,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以合理价格大量购买&山叶&小轿车后售出,获利100万元以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仿冒注册商标
B. 丙公司可继续销售&山叶&小轿车
C. 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损失100万元
D.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仿冒行为不同于假冒行为,仿冒者一般都有自身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标识,但是它们不具备经营被仿冒产品或服务的资格或者能力。为了达到销售或取得比较高的利润的目的,就尽可能模糊或隐蔽自身的真实标识,夸大突出被仿冒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以达到混淆的目的。本题中,乙公司未经允许在自己生产的小轿车上使用&山叶&商标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而非仿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侵权商品不知情,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应责令停止销售,但不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丙公司停止销售,但不能对丙公司进行罚款处罚。
选项C错误。《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丙公司虽然构成侵权,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 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 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 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民法相关理论,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管理的,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选项B、C错误。《》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甲有权依据无因管理向受益人主张医疗费赔偿,而本题中的受益人包括乙和丙。
选项D正确。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此要件要求管理人的管理以为他人谋利为目的。本题中,甲并不知道此房屋投有保险,一般人也不会想到该房投有保险,不能推定其有为保险公司管理的主观意思,因此甲欠缺为A公司利益管理的主观要件,不构成对A公司的无因管理。
21. 甲电器销售公司的安装工人李某在为消费者黄某安装空调的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安装工具,将路人王某砸成重伤。李某是乙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此前曾多次发生类似小事故,甲公司曾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换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李某承担,黄某承担补充责任
B. 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 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李某作为派遣员工工作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工单位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甲公司曾因类似小事故要求乙公司另派他人,但乙公司未予更换,即派遣单位也有过错,乙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另外,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过错责任原则。
22. 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 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B. 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C. 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
D. 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本题中,欢欢与欣欣美容院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内容是实施隆鼻手术。美容院在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欢欢面部感染并留下疤痕,侵犯了欢欢的人身权,同时也构成之前美容合同的违约。因此,欣欣医院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
选项B说法正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本题中,欢欢已因美容院侵权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后死亡,符合精神损害赔偿金可以继承的条件。因此,欢欢的继承人可以继承美容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题中,洋洋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导致欢欢名誉权受损,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对此提起侵权之诉。
23. 甲(男)、乙(女)结婚后,甲承诺,在子女出生后,将其婚前所有的一间门面房,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女儿丙出生,但甲不愿兑现承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女儿丙随乙一起生活。后甲又与丁(女)结婚。未成年的丙因生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20万元,甲与丁签订借款协议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该2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
A. 甲与乙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 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
C. 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D. 如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无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A说法正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题中,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未按照约定将门面房的产权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仍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时乙无权请求将门面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选项B、C说法正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据此可知,甲与丁的协议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共同财产,如甲、丁离婚,有关医疗费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
选项D说法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据此可知,若丁不同意甲支付医疗费,甲可以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24.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
D. 乙、丙、丁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据此可知,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而在本题中,甲只请了张律师一人代书,没有其他见证人。因此,该代书遗嘱无效。另外,该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解除后,未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因此,之前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最后有效的遗嘱只有甲在日订立的自书遗嘱,即全部遗产由乙继承。
(2013年)
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解析】本题考核好意施惠、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
选项A错误。①中张某让李某搭乘虽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开车过程中应当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违章驾车导致李某残疾,存在主观过错,导致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B正确。②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是一种自愿参与的活动,而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死亡,应当风险自负。
选项C错误。③中吴某虽然有完整的意思能力,但与之打赌的对方当事人也应当预见到举物过重可能导致吴某受伤,对吴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选项D错误。④中何某虽未劝酒,但知道郑某畅饮后仍然让其驾车,对郑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解析】本题考核监护制度。
选项A正确。《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
选项B错误。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
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选项D错误。指定监护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对于丙父母仍健在的情况,那么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与丙共同生活的问题。
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解析】本题考核胁迫的构成。所谓胁迫,是指为达到非法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的行为。其核心在于&非法目的&。
选项A、B、C中的甲均有非法目的,从事甲所要求的行为并非乙的义务,都构成胁迫。
选项D中,乙赔偿撞伤甲的医疗费是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责任,甲并没有非法目的,不构成胁迫。
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可撤销合同。
选项A、C错误。《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可知,善意相对人丙想以通知方式撤销该合同的,需要在合同被乙公司追认之前进行。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受害人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对该合同予以撤销。
选项D错误。如果乙公司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债权债务转让中抗辩权之延续。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中,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
选项B、C错误。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日起至日止。诉讼时效应当从日起算,截止到日止。期间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日以后,乙银行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可能再导致时效中断的效果。
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接管了甲公司,属于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此时,丁公司享有甲公司的债权并承担甲公司的债务。因此,债务人丁公司可以向债权人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
选项A错误。2012年3月甲、乙、丙三人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该约定虽然有效,但由于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有权仍然归丙所有。
选项B错误。2012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对此不能按照《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处理,即&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规定是直接针对物权的归属,也就是当事人若因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争议,法院判决所有权归其中一方当事人,则判决生效时该当事人享有所有权。本案中,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是判决丙履行合同,而非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因此,此时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是丙。
选项C正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2012年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法定继承丙的房屋,此时,丁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选项D错误。2012年12月丁将房屋赠与女友戊,双方虽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丁。
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解析】本题考核反担保、债权转让。
选项A错误。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乙公司将自己对丙公司的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为反担保,目的是担保甲公司对乙公司追偿权的实现。若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甲公司就不会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也就不存在对乙公司的追偿问题。因此,为担保该追偿权实现而设立的反担保也就随之消灭了。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若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的话,丁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主张债权。
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据此可知,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选项D正确。在债权质权的实现时,因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质权人直接向第三债务人主张债权,但第三债务人能否以自己与债务人(出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质权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债权质押的情况下,债权关系的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也可以向质权人主张。
8.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乙公司设立了质权。10日后,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将机器设备又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40万元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60万元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20日后,甲将机器设备再抵押给丁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届期不能清偿银行贷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的质权
【解析】本题考核同一债权多个担保物权并存、同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的效力。
选项A错误。《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案中,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甲公司将机器设备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中的40万元贷款,丙公司将自有房产抵押给银行,担保其余的60万元贷款,虽然约定了担保份额,但没有约定顺序。因此,银行可以以任意顺序实现抵押权,而不是必须先拍卖丙公司的房产。
选项B错误。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份额,两个抵押物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银行若想实现全部的债权,必须拍卖两个抵押物,而不是选择其一。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在同一动产上先设定质权后又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实现担保物权时以哪个为先的问题,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辅导用书中给出的观点认为上述情况下,质权的效力应优先于抵押权,无论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据此理论可知,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同时也优先于丁公司的抵押权。
9.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
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
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
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
【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据此可知,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无论辗转于何人之手,所有权人都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主张返还原物请求的对象是现实占有人。本案中的现实占有人是朱某,李某、王某与郑某都不是遗失物的现实占人。因此,张某只能请求朱某返还手表,请求李某、王某、郑某返还手表的话,将无法实现目的。
10.甲与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半年后,甲将该出租房屋出售给丙,但未通知乙。不久,乙以其房屋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出售房屋无须通知乙
B.丙有权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C.甲侵害了乙的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D.甲出售房屋应当征得乙的同意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选项A、D错误。《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甲出售房屋之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乙。另外,甲出售房屋只需要提前通知乙,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选项B错误。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售自己的房屋,属于有权处分,故丙是基于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而不是根据善意取得规则取得房屋所有权。
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解析】本题考核一物多卖、所有权转移。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丁已经先行受领了玉器,即享有了玉器的所有权。正因为丁已经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乙、丙要求交付的请求将不能获得支持。
选项D错误。甲将玉器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甲在签订合同时对玉器均为有权处分,因此,三份合同均有效。
12.甲、乙与丙就交通事故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当即履行。乙赔了1万元,余下4万元给丙打了欠条。乙到期后未履行,丙多次催讨未果,遂持《调解协议书》与欠条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本案属侵权之债
B.本案属合同之债
C.如丙获得工伤补偿,乙可主张相应免责
D.丙可要求甲继续赔偿4万元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债的履行。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甲、乙与丙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由甲、乙分别赔偿丙5万元。甲、乙对丙的债务内容是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结果,并非直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因而是合同之债而非侵权之债。
选项C错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与《侵权责任法》都并未明确规定工伤补偿与民事赔偿不可兼得。
选项D错误。甲、乙对丙的赔偿额已经明确约定,甲、乙对丙成立的是按份之债,而非连带之债。因此,若乙不履行,丙无权要求甲赔偿。
1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
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
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
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解析】本题考核拾得遗失物的返还与领取悬赏的相关规定。
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该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据此可知,李某拾得方某遗失的行李,应当返还,方某悬赏寻找,应当按承诺支付悬赏金额。
选项B错误。《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可知,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不属于合法占有,因此不能留置。
选项C错误。《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即便方某没有悬赏,也应当依法向李某支付必要的费用。
14.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可知,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只要不存在过分高于或低于损失的情况,就应当按约定执行。《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18万,甲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是15万,违约金数额只超过损失数额的20%,不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按约定执行违约金条款。另外,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只要违约金能够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支付违约金之后就无需赔偿损失。
15.李某用100元从甲商场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5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5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赔偿5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商场,则甲商场的赔偿范围以10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场更换电热壶,5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解析】本题考核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据此可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16.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了一项技术秘密。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后,经查该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但乙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对价。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技术转让合同有效,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B.技术转让合同无效,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向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乙公司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向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但不能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转让合同。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案中,甲公司转让给乙公司的技术秘密,是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从丙公司获得的,是对丙公司技术成果的侵害,应属无效合同。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侵权行为毫不知情,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向权利人丙公司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合同无效是由于甲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与乙公司无关,因此乙公司不仅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对价,而且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17.甲的画作《梦》于1960年发表。日甲去世。甲的唯一继承人乙于2009年10月发现丙网站长期传播作品《梦》,且未署甲名。日,乙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梦》的创作和发表均产生于我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不受该法保护
B.乙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胜诉权不受保护
C.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署名权的行为
D.乙无权要求丙网站停止实施侵害甲对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保护。
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选项B错误。《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选项C错误。《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据此可知,《著作权法》对署名权实行永久性保护,因此,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丙网站停止侵害著作权人署名权的行为。
选项D正确。《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据此可知,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自然人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该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已过,丙网站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该作品。
18.甲公司开发了一种汽车节能环保技术,并依法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乙公司拟与甲公司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引进该技术,但在与甲公司协商谈判过程中,发现该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属于现有技术。乙公司的下列哪一做法不合法?( )
A.在该专利技术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
B.诉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
C.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D.无偿使用该技术
【解析】本题考核现有技术。
选项A、D中的做法合法。《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题干中给出&该技术已属于现有技术&,那么乙公司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继续开发新技术或无偿使用该现有技术都是合法行为。
选项B中的做法不合法,选项C中的做法合法。《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可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需要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甲公司为其生产的啤酒申请注册了&冬雨之恋&商标,但在使用商标时没有在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下列哪一行为未侵犯甲公司的商标权?( )
A.乙公司误认为该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故在自己生产的啤酒产品上也使用&冬雨之恋&商标
B.丙公司不知某公司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予以运输
C.丁饭店将购买的甲公司&冬雨之恋&啤酒倒入自制啤酒桶,自制&侠客&牌散装啤酒出售
D.戊公司明知某企业生产假冒&冬雨之恋&啤酒而向其出租仓库
【解析】本题考核商标侵权行为。
选项A错误。《商标法》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据此可知,商标注册人有权选择标明或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另外,商标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乙公司只要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即构成侵权。
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可知,对于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运输的行为才认定为侵权行为,对于不知情而运输的行为不认定为侵权行为。而戊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为商标侵权提供便利,故构成共同商标侵权。
选项C错误。丁饭店的行为是将别人的商品贴自己的商标而销售,属于反向假冒,构成侵权。
20.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解析】本题考核不当得利之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可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益,他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益没有法律依据。
选项A错误。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乙的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只是程序上胜诉权消灭而已。另外,《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据此可知,甲自愿还款,乙收下,于法有据。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B错误。《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甲自愿放弃自己的时效与利息利益,法律并不禁止,不构成不当得利。
选项C错误。甲因赌博向乙支付钱财,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双方都有不法原因,并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是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选项D正确。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甲获益,乙银行受损,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2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解析】本题考核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管理了他人事务;主观上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不违背他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选项A错误。甲向乙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甲享有时效利益,丙明知诉讼时效已过还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明显违背了甲的意思,因而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B错误。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C错误。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并非自己亲生,主观上是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没有为他人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
选项D正确。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后来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甲客观上管理了乙的事务,主观有为他人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且无论是暂养还是后来牛死之后出卖牛皮、牛肉的行为都不违反失主的意思,构成无因管理。
22.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解析】本题考核人格权。
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可知,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而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
选项C错误。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
选项D错误。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有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3.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解析】本题考核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A、B、D错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中&果树上结的果实&属于孳息;选项B中与选项D中的&升值&都属于自然增值,都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选项C正确。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是婚后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解析】本题考核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效力。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可知,享有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物质赔偿,该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选项B错误。《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属于部分无效的遗嘱,而非全部无效。
选项C正确。《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甲与乙婚后购买的住房及20万元存款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先分出一半给乙,其余一半是甲的遗产。
选项D错误。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除了为其女丙保留一部分之外,该遗嘱其余部分应认定有效,乙无权继承甲的遗产。
(2012年)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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