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家公司,一个实际控制人,这样做有何价值

聚飞光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20万股公司股份|聚飞光电|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份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中证网讯 (月1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邢其彬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及维护公司二级市场股价的稳定,其本人于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公司股份 2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22%。邢其彬先生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中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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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二月
一、释义 .............................................................................................................. 3
二、前言 .............................................................................................................. 4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要点............................................................................ 5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5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5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 6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 6
(四)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 6
(五)公司经营情况 ............................................................................................................ 7
五、本次回购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 8
(一)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 8
(二)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 8
(三)回购股份后,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 8
(四)回购股份后,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9
六、本次回购的必要性分析 ............................................................................. 10
七、本次回购的可行性分析 ............................................................................. 11
(一)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 11
(二)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 11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 12
八、回购股份方案的影响分析.......................................................................... 13
(一)本次回购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 13
(二)本次回购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 13
(三)回购股份对权人的影响 .............................................................................. 13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十、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的问题 .............................................................. 14
十一、本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 14
十二、备查文件 ................................................................................................ 15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回购股份/本
次回购/回购股份
指拟以不超过1亿元自有资金,按不超过人民币14.00 元/
股的价格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回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补充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
公告[2008]39 号)
《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本独立财务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本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次回购出具的《关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元、万元、亿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所有小数尾数误差均由四舍五入而引起;如无特别说明,
本报告中引用的公司财务数据均为合并口径。
接受的委托,担任本次回购股份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补充规定》以及《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公司
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它公开资料制作而成,目的在于对本次回购股份进行独立、
客观、公正的评价,供广大投资者和相关各方参考。
本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旨在就本次回购股份的合规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做出
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对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和公司管
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有充分理由确信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公
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公司资料由提供,提供方对资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4、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的任何投资建议和意见,对于投
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引致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
5、本独立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
列载的信息,也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说
6、在与接触后到担任其独立财务顾问期间,本独立财务顾问已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7、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的全体股东及其他投资者认真阅读公
司关于本次回购股份的公告。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要点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拟采用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以此调整公司注册资本,提升每股收益水平
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4 元/股;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
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拟回购的资金来源
拟回购股份的金
额、数量及占总股
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回购股
份价格不超过 14 元/股的条件下,预计回购股份不超过 715 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不超过 1.0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
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
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拟回购股份的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2018 年 5 月 1 日
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ongli Zhihui Group Co.,Ltd.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秘书
712,920,358元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1号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1号
www.honglitronic.com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光源制造;照明灯具制造;灯用电
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节能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
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转让服务;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和
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
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股权结构如下:
数量(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76,963,82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535,956,538.00
1、人民币普通股
535,956,538.00
712,920,358.00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李国平、马成章分别持有上市公司171,016,840股、134,339,750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23.99%、18.84%,分别为上市公司的第一、二大股东。
日,李国平、马成章签署了《之解除协议》,
由于李国平、马成章在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均不能单独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决
策、单独支配公司行为。
因此,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截至日,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71,016,840
134,339,750
42,194,159
天弘基金--华鑫国际信托-华鑫信
托·05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4,596,870
泰达宏利基金--华鑫国际信托-华鑫
信托·05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645,270
建信基金--华鑫国际信托-华鑫信
托·089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708,501
创金合信基金--鸿利光电定鑫22号
资产管理计划
11,435,734
建信基金--华鑫国际信托-华鑫信
托·05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
-019L-FH002深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普通保险
产品-019L-CT001深
416,618,374
(五)公司经营情况
是国内领先的白光LED封装企业,主要从事LED器件及其应用产
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通用照明、背光源、汽车信号/照明、
特殊照明、专用照明、显示屏等众多领域。
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总资产(万元)
431,806.05
332,790.47
206,269.13
157,175.9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
计(万元)
260,048.05
182,687.02
105,112.17
2017 年 1-9
营业收入(万元)
257,977.73
225,810.94
159,231.83
101,766.93
利润总额(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五、本次回购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广州市鸿利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鸿利光电于2011年5月
10日采取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公开发行3,100万股股份,其股票于日开始在深交所创
业板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300219。
经核查,股票上市时间已满一年,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
一款“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规定。
(二)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经对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的查询,并经独立财务顾问核实,
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公司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
(三)回购股份后,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
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根据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日,公司总资产为431,806.05 万元,净资产260,048.05 万元、
货币资金为75,057.75 万元。
假设此次回购资金人民币1亿元全部使用完毕,按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
财务数据测算,公司拟回购资金上限1亿元所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及货币资金
的比重分别为2.32%、3.85%和13.32%,占比较低。本次回购股份实施后,预计
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仍具备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回购股份实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
能力”的规定。
(四)回购股份后,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目前公司总股本为712,920,358股,若以回购价格上限14.00元/股全额回购
1亿元计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715万股,占目前公司已发行总股本比
例不超过1.0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股东
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四亿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其中,社会公众股东指“不包括下列股东
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7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社会公众
股持股比例减少1.00%,仍高于总股本的10%,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
购股份不会引起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亦不会对的上市地位构
同时,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不以
退市为目的,回购股份过程中,公司将维持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因此,本次回购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款“回购股份后,上市公
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回购的必要性分析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面临目前股票市场行情的波动,
公司股价在本次波动中下跌,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定了本次回购预案。
自日至日(公司董事会决议日)期间,受到资
本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股价出现下跌,以复权后收盘价计算,的累计
跌幅达到17.54%,同期数跌幅为1.77%。在公司业务稳步扩张的情况
下,受资本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股价下跌,实施回购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以日(公司董事会决议日)收盘价和2017年业绩预告归属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下限计算,行业平均市盈率为68.62倍,的市盈率为
市盈率(预测)(倍)
备注:1、可比公司筛选标准:以申银万国行业分类为基准(电子-光学光电子-LED),筛
选了主营产品与同为半导体照明的可比公司;2、以2017年业绩快报归属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计算,以2017年三季报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年化计算,其余公
司以2017年业绩预告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下限计算;3、数据来源:WIND资讯。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能够通过合理配
置公司自身财务资源,向资本市场传达公司及公司员工对未来经营发展的信心,
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具有必要性。
但是股票价格受宏观经济、国家政策、流动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与市
盈率发生偏离的可能性,敬请投资者关注股价波动产生的风险,谨慎投资。
七、本次回购的可行性分析
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1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
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偿债及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截至日,公司资产总额为431,806.0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为260,048.05万元;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57,977.73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962.12万元。本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上
限为1亿元,占公司日总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
例分别为2.32%和3.85%,占比相对较小。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自有货币资金余
额为65,057.75万元,能够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另外,本次回购将在股东
大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议案后至日内择机实施,不会对公司的日
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截至日,公司自有货币资金总额为75,057.75万元,资产总
额为431,806.0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60,048.05万元,货币资
金充足,偿债能力较强;资产负债率为39.07%,与行业平均水平基本相当。2017
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达到10,526.61万元,公司具有较强的现金
获取能力。本次回购使用资金不超过1亿元,假设全部使用完毕,按照2017年
9月30日数据测算,回购完成后,公司自有货币资金65,057.75万元,资产总额
421,806.05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50,048.05 万元,资产负债
率由39.07%小幅上升至40.00%。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仍然在合理的水平范围内,
且公司现金流充沛、货币资金充裕,仍然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因此,本次回购
不会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月营业收入为257,977.73
万元,同比增加64.1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962.12万元,同比增
长34.29%。
本次回购股份将减少公司的总股本和股东权益,使得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
产收益率相应提高。2017年前三季度公司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为0.3642元/股,
以回购资金最高限额1亿元及回购价格14.00元/股计算,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
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将会增至0.3679元/股。在其他条件不
变的前提下,回购股份将对公司的每股盈利产生一定的正向提升作用。
虽然本次回购股份将减少公司的总股本和股东权益,使得公司的每股收益和
净资产收益率相应提高,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但股票市场价格不仅取决于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业绩,还受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流动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因上述因素
依旧出现偏离其价值的波动,敬请投资者关注股价波动产生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有可行性。
八、回购股份方案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回购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回购期限内公司将择机买入股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交
易活跃度,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二)本次回购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后,若按回购数量为715万股测算,回购股份比
例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00%,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则公司总股本减少715万股,
上述情形下公司股份限售情况将发生变化如下:
数量(股)
数量(股)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6,963,820.00
176,963,820.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535,956,538.00
528,806,538.00
712,920,358.00
705,770,358.00
本次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将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
(三)回购股份对权人的影响
按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公司拟回购资金上限1亿元所占公司
总资产、净资产及货币资金的比重分别为2.32%、3.85%和13.32%,本次回购股
份虽然短期会造成公司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自有资金的减少,但变动幅度较小,实
施回购总体上对公司的偿债能力影响较小,此外,回购股份不是一次性实施而是
在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 日回购期限内择
机回购。因此,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为本次回购股份而受到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将于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交易日依法通知债权人,
权人自通知披露之日起45天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
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如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有可能导致公司短期内货币资金下降,上市公
司将加强自身流动性管理,并积极做好清偿债务的资金准备。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补充
规定》及《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
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规定。
十、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的问题
(一)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股票价格将可能因本次回购股份的影响而有所波动,因此提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股价短期波动的风险。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者买卖股
票的依据。
十一、本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9楼
电话:(020)
传真:(020)
联系人:周熙亮、杨贤
十二、备查文件
(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审计报
告及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回购股份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
刘建 周熙亮 杨贤
法定代表人签名:
股份有限公司聚飞光电关联交易疑窦丛生 二次过会仍被指利益输送_新股_最新动态_新浪财经_新浪网
聚飞光电关联交易疑窦丛生 二次过会仍被指利益输送
  如果不出意外,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飞光电”)即将启动发行程序,不过这却未能消除人们对其的质疑。据悉,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000063)前高管,在经营中仍与老东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层层的关联交易中,最令记者感到奇怪的是, 聚飞光电不仅仅拒不披露关联交易产品的价格,同时更存在借关联交易做高利润的嫌疑……
  傍上“明星”惹出麻烦
  本月中旬,二次上会的聚飞光电顺利通过发审委的审核,如果一切顺利的话,该公司离发行上市仅上步之遥。《招股书》显示,2008年至2011年上半年,聚飞光电与中兴系旗下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为2202万元、2508.13万元、3641.80万元和2178.52万元,分别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20.9%、13.99%、12.66%和13.25%。
  不过,相比财务数据而言,这家公司最能吸引市场目光的就是其傍上了深市明星公司中兴通讯,但这不仅没能给公司上市加分,反而增加了市场不少的疑虑。招股资料显示, 聚飞光电的实际控制人曾是中兴通讯的高管,而直到目前, 聚飞光电仍与中兴通讯存在着巨额的关联交易。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聚飞光电向上述关联方所销售产品单价明显高于同期市场价格,存在利益输送嫌疑。
  隐瞒关联交易价格为哪般?
  从招股资料不难看出,聚飞光电为了证明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该公司在《招股书》170页特意列出了“向关联方交易价格与同类产品非关联方客户销售平均单价对比情况”表。正是这份表格,反而让人们的疑惑进一步加深。
  记者发现,聚飞光电向中兴通讯旗下采购平台――中兴康讯销售的型号为“普通0603”和“普通215”LED(发光二极管)产品,在销售单价对比表中并未列出向非关联方客户销售的平均单价。对此,该公司的解释是:公司生产的型号为普通215和普通0603的手机按键灯主要向中兴康讯及其关联公司兴飞科技供应,向非关联客户销售数量极小,因此,该类产品与非关联客户销售单价不具有可比性。
  事实果真如此吗?《招股书》147页中“公司核心技术产品的收入及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表显示,2011年上半年,聚飞光电共销售“0603白光”产品925.53万元。同期,向中兴康讯销售“普通0603”仅为187.79万元。显然,单就“普通0603”产品而言,并不存在“向非关联客户销售数量极小,因此,该类产品与非关联客户销售单价不具有可比性”的问题。
  与此同时,聚飞光电对中兴康讯的销售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以深圳市光贝电子0603LED红光为例,起订量为4000只的对外报价仅为0.05元。而聚飞光电2011年上半年向中兴康讯销售3226.6万只的“普通0603”,单价却高达0.0582元/只,比市场价高出近20%。而根据业内惯例,LED部件销售单价随订购量而递减。这意味着,聚飞光电向关联方销售的价格较市场价高出远远不止20%。
  对于这一反常价格,记者曾询问聚飞光电有关人士,该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解释称:“聚飞光电销售给中兴康讯的0603为高亮和超亮产品,是中兴康讯专门定制,主要为蓝光、黄光等品种。”对此,业内人士感到有些牵强:“0603主要的应用方面是作为手机键盘灯使用,通常为白光。事实上,白光比单色光更贵。二极管自身发光颜色中并没有白色,而是通过蓝光发光二极管激发黄色荧光粉来实现,从技术上讲更复杂。”记者随机调查后也发现,身边朋友的手机键盘灯多为白光,极少用红、黄、蓝单色二极管。
  同样存在高价向关联方销售嫌疑的还有“高亮020”产品。2011年上半年,聚飞光电向德仓科技和中兴康讯分别销售1039.17万元和40.33万元,单价分别为0.2881元/只和0.2906元/只。其中,供应给德仓科技的数量为3607.54万只。
  而来自商国互联网的供应信息显示,聚飞光电品牌的020高亮LED产品1000只起订价仅为0.24元。
  靠关联交易做出来的利润
  依托中兴通讯为资本平台,中兴系高管成立了大量公司,德仓科技和中兴通讯是其LED产业布局的两枚棋子。其中,中兴通讯通过绝对控股的长飞投资,持有聚飞光电22.5%的股权,而德仓科技则由长飞投资、中兴新通讯(中兴通讯母公司)以及个人股东诸为民(曾任中兴通讯副总经理,同时是聚飞光电董事,直接和间接持有聚飞光电15.83%股权)共同设立的深圳立德持有30%的股权。
  两家兄弟公司均成立于2005年,一个从事LED封装,一个从事液晶显示器组件产业,每年聚飞光电向德仓科技销售800万-2000万元的侧发光LED,用于液晶屏背光源。记者发现,在两家公司关联交易增加的同时,聚飞光电的利润也节节攀升,而德仓科技却从大赚滑向亏损的边缘。
  2007年时,德仓科技的营业收入已经达到2.287亿元,实现净利润3202.7万元,而同期聚飞光电仅有7272.5万元营业收入和1471.7万元的净利润。2008年德仓科技主营收入降至1.87亿元,净利润更降至644.1万元,而同期聚飞光电的营业收入增至1.177亿元,实现净利润3486.4万元(中兴通讯年报数据);2009年德仓科技营业收入恢复至2.236亿元,净利润为1078.3万元;聚飞光电营业收入增至1.79亿元,实现净利润4626.7万元。
  记者发现,聚飞光电向德仓科技销售的高亮010LED、高亮020LED等产品的售价,也明显高于国内同行业公司,以聚飞光电主流产品――15mA、1550MCD(发光量单位)、白色020高亮LED为例,韩国汉半的售价为0.15元,2011年10月聚飞光电的高亮LED020对外售价是0.24元,而今年上半年,聚飞光电销售给德仓科技的高亮020均价为0.2881元/片。
  《招股书》显示,2011年上半年聚飞光电向德仓科技销售的高亮020LED数量多达3600万只。人们不禁再度要问,聚飞光电面对如此大规模的采购,为何价格反而比其对外零售价格还要高?这里面到底存不存在利益输送呢?
  商报上市公司调查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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