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友情提醒 英文" 税务部门是否有申报提醒义

有朝一日,类似于&人艰不拆&,&细思恐极&等词语会不会发展为成语?
成语,众人皆说,成之于语,故成语。
贴个成语的定义,来自百度百科1、习用的古语。元·刘祁《归潜志》卷十二:“古文不宜蹈袭前人成语,当以奇异自强;四六宜用前人成语,复不宜生涩求异。” 清李渔《闲情偶寄·词曲上·音律》:“凡作倔彊聱牙之句,不合自造新言,只当引用成语。” 鲁迅 《坟·我之节烈观》:“不节烈( 中国 称不守节作‘失节’,不烈却并无成语,所以只能合称他‘不节烈’)的女子如何害了国家?”2、指长期习用,结构定型,意义完整的固定词组,大多由四字组成。清·任泰学 《质疑·经义》:“成事不说,遂事不谏,既往不咎,或是当时成语。”赵树理《金字》:“我想了一阵,想出个模棱两可的成语来,写了‘有口皆碑’四个大字。”在我看来,只要当今的一些热词,经过时间的*河蟹*和人们的选择,有的词是可以最终成为成语的一来是因为网络的便捷和普及,一个热点可以被无限放大,这样就满足了词语使用的普及性二来也符合成语产生的一般规律,也就是一个特定的事件,紧接着对其描述,再后来就是精炼,最后是传播。最好的例子就是"人艰不拆",这本出自林宥嘉的一句歌词,但是当看到某人揭别人的短或者往别人伤口上撒盐,人们便会说"人艰不拆",语意,语境皆已成熟其余类似的还有细思恐极,早些时候的正龙拍虎,兆山羡鬼等等
这种傻逼词汇毫无韵味怎么可能发展成为成语,倒是“正龙拍虎”我看有戏
很好,进入BXJ史册。
最好有典故,没典故的不好流传“正龙拍虎”就挺好
成语多有典故人艰不拆:最早引自天朝歌姬林宥嘉得一首词,#…¥%@…¥…。十动然拒:天朝63年华中科技学府某佚名诗人长诗引发得典故
引用5楼 @ 发表的:
成语多有典故
人艰不拆:最早引自天朝歌姬林宥嘉得一首词,#…¥%@…¥…。
十动然拒:天朝63年华中科技学府某佚名诗人长诗引发得典故
典故
【含义】
1、典制和掌故;
2、诗文中引用的古代故事和有来历的词语。
3、泛指具有教育意义且大众耳熟能详的公认的人物,事件。
我举的人艰不拆的例子有问题?
引用@ 发表的:
典故
【含义】
1、典制和掌故;
2、诗文中引用的古代故事和有来历的词语。
3、泛指具有教育意义且大众耳熟能详的公认的人物,事件。
我举的人艰不拆的例子有问题?你引用我干嘛。。。我是赞同你的啊,都在替你想典故怎么写了1L才是你该引用得
套用bxj常用表述:成语 的 地位 降到马里亚纳海沟。。。
成语不就是这么来的吗。
网络时代的渣滓,能成什么气候?
发自手机虎扑 m.hupu.com
楼上有些人真把成语看的高大上了…这也是因为无知引起的厚古簙今吧请问摩肩接踵和荒山野岭又有什么典故来了?
这个以后的成语词典迟早会收录的
DAMA TUHAO 都要进英语词典了
历朝历代都会诞生一些成语和俗语,没理由到了我朝就限定死了
引用16楼 @ 发表的:
历朝历代都会诞生一些成语和俗语,没理由到了我朝就限定死了
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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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人参加团购59.00元&112.00元纳税提醒是不是“友情提醒” 税务部门是否有申报提醒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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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提醒是不是“友情提醒” 税务部门是否有申报提醒义务
作者:吴春雷&& 阅读数量:1499&& 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税务报
  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到底有没有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的义务?《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中规定,“提醒服务应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为前提,具体事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从了解的情况看,很多省局尚未对这类提醒服务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近日,笔者所在税务机关接到一个单位纳税人办税人员的咨询,他所在的单位因逾期未申报被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罚款。他提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特别是申报期快要结束时,是否应该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有无在申报期内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的义务?二是税务机关在要求纳税人限期补报的同时,一并给予了简易处罚,没有给纳税人改正的机会,即使纳税人在限期内改正,办理了补报手续,且是零申报,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的后果,最终还是受到了处罚,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妥当?      对于纳税人咨询的问题,笔者认为,纳税申报期限确定的依据首先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指各税种税法、暂行条例、征收办法),其次是结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细则第一百零九条有关期限顺延的规定,所确定的各税种纳税申报期限。一般每年末确定第二年各税种的申报缴款期限(一般每年确定一次,遇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并通过各种方式通知纳税人(如在网上办税申报页面、办税服务厅公告等),纳税人应当按此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对于申报期内税务机关有无提醒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但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都推出了提醒服务,其中包括在申报期内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的内容,受到了纳税人的好评,也改善了征纳关系。      对于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14号,税务机关在责令纳税人限期补报的同时,适用简易处罚程序,作出罚款100元的执法行为并无不当。      但是,回过头来看,这件事情的确需要反思:税务机关在这件事的处理上真的没有瑕疵吗?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到底有没有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的义务?纳税人逾期申报后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限改期限内改正的,是否属于“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而可以免予处罚呢?      对于税务机关在申报期内是否有提醒纳税人按期申报义务的问题,《全国纳税服务规范2.0版》中明确,“提醒服务应以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为前提,具体事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从了解的情况看,很多省局尚未对这类提醒服务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从现在的工作情况看,虽然一些税务机关采取了通过短信平台按月发送申报提醒、重要提示等措施,但并没有覆盖到全部纳税人,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纳税人办税人员经常变化,没有及时在税务机关变更联系方式,导致无法收到信息;二是部分纳税人由于已经习惯在申报期限前期就早早办理申报事宜,收到短信后,觉得没有用处,甚至觉得是“垃圾短信”,有“扰民”的嫌疑,要求税务机关不再发送提醒。从下一步来看,笔者建议,省局应尽快出台有关提醒服务的规定,明确发送时间、频率、程序、内容审核等要求。提醒信息可通过外网、报纸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短信和办税服务厅等纳税人喜闻乐见的方式发送,以加大提醒服务的效果。      关于对纳税人处以简易处罚的执法行为,纳税人在责令限期改正期内及时改正且为零申报,并未造成税款流失,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笔者认为这属于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与应用的范畴。根据《山东省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税务行政相对人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应当只做限期改正,可以不进行处罚。同时笔者建议省级税务机关进一步细化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方便基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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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9月7日电(记者何雨欣、侯雪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在解答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问题时表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  这位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举例来看,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这位负责人说。  “对一些单位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同时,9月底又发放当月工资,按税法规定,应合并两次发放的工资收入,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再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等,余额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这位负责人表示。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解缴税款入库。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个税法的相关规定,加强税法宣传,认真解答纳税人的咨询和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同时,也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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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楼市有啥&硬招&:从部门会议看2018房产
作者:房地产登记&&&&单位动态来源:未知&&&&点击数:&&&&更新时间: 15:00
[摘要]2018年调控政策有啥“硬招”?稳楼市关键棋子落在哪儿?近期,住建部、国土部、央行、银监会陆续召开年度会议,其中对今年房地产调控都做了部署。房地产调控政策紧密关系楼市走向,社会对此高度关注。近期一些城市取消部分区域限购、推出人才安居购房,被误读为“调控松绑转向”,市场敏感性可窥一斑。2018年调控政策有啥“硬招”?稳楼市关键棋子落在哪儿?近期,住建部、国土部、央行、银监会陆续召开年度会议,其中对今年房地产调控都做了部署。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兰州、南京、合肥等地近期对购房政策进行了局部微调,引发市场对房地产政策将松绑的无限“遐想”。实际上,定向取消限购、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落户政策支持、租房落户只是部分城市“针对各类需求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的最新政策注脚,从严调控仍是各部门合力保持楼市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的政策基调。 “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住建部明确,要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调控措施。“严”还表现在对住宅用地的规划上。国土部表示,国土资源处于供给端的重要位置。住宅用地是保障住有所居的、不能用来炒作投机,将强化分类调控、因城因地施策、制定住宅用地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我国房地产市场在人群需求和地域特点上存在明显差异性,各城市、各地区之间的市场情况不一样,甚至一个城市内不同区域的住房供求状况也千差万别。过去一年,有的三四线城市从库存积压变为房价上涨,有的三四线城市库存规模依然较大。针对这些差异,住建部强调,要抓好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针对各类需求实行差别化调控政策,满足首套刚需、支持改善需求、遏制投机炒房。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提高精准调控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库存仍然较多的部分三四线城市和县城要继续做好去库存工作。夯实长效机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近期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人口净流入城市“试水”住房租赁市场,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成为住房租赁领域“新玩家”……“租购并举”作为房地产长效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住房租赁市场的“一池春水”正在被日益完善的住房制度设计所激活。住建部表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正在祭出“实招”:“政府垄断住房用地”格局将改变,房地产开发商也不再是一手住房的唯一提供方。国土部明确,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土地和城市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改革试点,完善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土地制度。央行工作会议部署,2018年要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建立健全住房租赁金融支持体系。为补齐住房租赁“短板”、扫清市场障碍,住建部将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进国有租赁企业的建设,支持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加快建设政府主导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快推进住房租赁立法,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加大房地产监管力度信贷资金借通道为房地产企业融资、消费贷变“首付贷”变相流入楼市……尽管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不少房地产调控政策,但仍有不少资金通过各种手段流向房地产市场,提高了杠杆率,加大了市场风险。对于房地产市场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监管、防范、化解,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央行和银监会2018年主要工作任务中,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上均加大了对房地产的监管力度。房地产等资产市场天然容易加杠杆,具有“买涨不买跌”的特征,容易出现顺周期波动和超调,需要针对这种特性进行逆周期调节。央行提出,2018年要加强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银监会强调要严控个人贷款违规流入楼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还有赖于良好的市场环境。机构违法违规操作势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住建部明确,要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整顿力度,始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来源:新华社 记者:王优玲 李延霞 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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