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公式的意思?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和计算扣除的区别_百度知道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和计算扣除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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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其他货物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7%、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如用作包装物,其应纳税额的产生过程比较均衡,正常情况下,不会出现进项税额留抵的现象。三是、辅助材料、燃料,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凭票扣除体系相比,核定扣除体系有以下四点特征:一是。也就是说,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的(无论是否构成货物实体)通俗的讲;3,不适用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销项税率为11%,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四是,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金额取决于当期农产品扣税成本与扣除率两个因素,核定扣除的意思是,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也就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进行深加工后且构成货物实体的,不再凭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具体又可分为三种情况:1、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货物的,计入相关存货成本。二是,扣除率和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基本一致,购进农产品取得专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按照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也就是不加工直接对外销售;取得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的,按照买价计入原材料成本,下同),产出对象为17%的货物、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因此,纳税人从凭票扣除体系转换为核定扣除体系的、低值易耗品等,扣除率取决于此类农产品产出对象的税率,购进环节无论取得何种凭证,均以外购金额的价税合计数计入原材料成本。也就是说,或者经初加工后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的农产品再对外销售,如生产食用植物油、饲料等货物销项税率和扣除率均为11%,只有在耗用以后才可以核定进项税额;直接销售的,只有在本期销售实现后才可以核定进项税额。因此,扣除率也为11%(日后,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扣除率为13%,扣除率为11%,用公式表示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农产品扣税成本×扣除率&#47,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后移至耗用或销售环节,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核定扣除体系下;2,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进本同步;产出对象为11%的货物。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均不含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这一点与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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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的操作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十三条: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2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申请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二条: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新办、新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扣除标准的,于次年1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名称,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号及主要原辅材料,申请的扣除方法、扣除标准,具体理由等;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
3.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一)申请:纳税人符合本操作规范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本操作规范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二)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1. 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
资料移送时限:受理当天或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
(三)审查:
1. 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业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送设区的市国税局。
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2.设区的市国税局业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送自治区国税局。
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
3.自治区国税局业务部门对纳税人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送分管领导。
4.如该审批需经依法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的,应报送依法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审查时限:17个工作日&
(四)审批:局负责人审批或依法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
(五)文书制作: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
制作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六)文书送达:办税服务厅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通知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投诉监督电话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4: 30
贵港市国家税务局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1130号(港北区行政中心西侧)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Copyright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维护&&&政府网站标识码:&&&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新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新规经济上百家号《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2〕38号)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投入产出法、成本法与参照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如果所有的纳税人均依法合规纳税,不失为较好的政策设计。实践中——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 第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多列进项,进行偷税;第二,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进而对外虚开发票;第三,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结合“变形票”技术(变形为煤炭、铁精粉等),对外虚开发票;第四,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虚报出口,从而骗取出口退税。税务稽查缺乏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的有效手段核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例:本年度购进1亿元的农产品,当年进入生产成本的实际耗用为8000万元,利用农产品销售货物的主营业务成本为1亿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0%。第2年,该企业没有购进农产品,主营业务成本为5000万元在购进抵扣的情况下本年度一次性抵扣1300万元的进项税额,第2年没有购进农产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核定抵扣的情况下,当年抵扣1亿元×60%×13%÷(1+13)=871(万元)第2年,按照按照核定抵扣法,允许抵扣%/(1+13)=435.5(万元)。核定抵扣的办法比购进扣除办法,进项税额抵扣比较均衡,一般也不会出现留抵税额现象。国家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购进金额直接计算进项税,是基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扣除率为13%,而销售产品可能税率为17%,为消除税率差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核定扣除办法,解决了农产品行业中存在的倒挂现象。例:某农产品企业,购进农产品金额1000万元,该公司以1010万元价格售出。进项税额=1000万×13%=130(万元)销项税额=1100万÷(1+13%)×13%=126.55(万元)企业试点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销售数量或销售成本对应进项税额,因此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成本,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出。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经济上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探讨经济理论、商品经济与衍生品投资。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青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核定扣除测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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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核定扣除测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
来源:青州国税局
各纳税人:
&&&&& 按照《山东省全面推开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现对国民行业小类代码为行业核定扣除总体调查工作安排如下:
&&&&& 一、 调查对象
&&&&& 本次调查对象为税务登记或纳税申报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见附件1)中行业小类代码为的所有行业中2016年抵扣农产品税额且未实行核定扣除的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我市181户,其中云门山100户,城区35户,口埠分局12户,东坝分局13户,东夏分局6户,高柳6户,开发区8户,庙子分局1户(参考名单见附件5)
&&&&& 二、重点调研范围
&&&&& 在全面调查的同时,开展重点调研工作,调研内容包括行业购、产、销特点、企业规模、主要农产品原材料品种及产地、产成品类别及生产工艺、农产品消耗、投入产出比及主要影响因素、全国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标准或企业标准等。
&&&&& 三、 测算表填写和调研报告相关要求
&&&&& 按照测算工作要求,请各纳税人对调查对象附件2中测算表逐项进行填写,并严格审核表内、表间数据逻辑关系。报表填写说明如下:
&&&&& (一)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行业小类填写。
&&&&& (二)企业规模,按照省局实施方案,对企业规模划分如下:年度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上企业为大型企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40000万元企业为中型企业,中型企业进一步划分为中型一为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上-40000万元,中型二营业收入为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中型三营业收入2000以上-10000万元,营业收入为300以上-2000万元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调研报告请按照附件4统一样式报送。
&&&&& (四)纳税人调查数据(电子和纸质资料)和调研报告(电子和纸质资料)全部通过外网于8月17日前报送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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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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