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对方保险公司定损太低和压价单据,能判断有没有走保

黄丽霞诉伍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凭民初字第427号
  原告黄丽霞。
  委托代理人江宗立,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文。
  委托代理人李武志,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奋学。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栗莉,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远雁。
  委托代理人陈跃。
  原告黄丽霞与被告伍文、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华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琼和人民陪审员郭卫参加的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韦正乐担任记录。原告黄丽霞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宗立,被告伍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志、梁奋学,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黄远雁、陈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丽霞诉称,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伍文驾驶桂C×××××小汽车在凭祥市银兴街将原告的桂A×××××小汽车尾部撞坏,同月28日原告向凭祥市法院申请对被告伍文的桂C×××××汽车进行诉请财产保全,同月30日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约定:1.被告伍文负责把原告的车修好,修理费用由被告伍文负担;2.被告伍文赔偿原告4万元作为桂A×××××小汽车的贬损赔偿费;3.协议签订之日先付16000元,余下24000元在一个月内付清;4.在警方解除对被告伍文的车辆暂扣措施后,桂C×××××小汽车暂时由原告保管,等被告伍文把原告的车辆维修好并将贬损赔偿费结清后予以退回。协议签订后,被告伍文已陆续支付了4万元贬损费给原告。同年8月底,4S店预算车辆维修费为8-10万元,被告伍文表示无力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伍文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8万元(以发票为准);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伍文负担。
  原告黄丽霞对其陈述事实提供以下证据:1.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被告伍文负责修理原告受损害的车辆,并赔偿损失4万元;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伍文撞坏原告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负全责;3.保险公司定损单及4S店修理费发票,证明定损单是被告伍文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出,4S店根据定损单维修,修理费为78428元。
  被告伍文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修理费8万元不予认可,因:《》第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至(四)项均没有贬损费的规定,故本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关于贬损费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是本被告的真实意思而无效,应视为是修理费的支付。本被告认可原告提供的维修费票据78428元,减去已支付的4万元,本被告还应承担38428元。由于本被告该车辆已购买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又因事故发生后,本被告已积极赔偿原告4万元的损失,还支付了拖车费2千元,不需诉至法院解决,故本被告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伍文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照片,证明原告车辆受损在尾部,通过修复其性能有可能还提高,不应存在贬损问题;2.收条,证明被告伍文已支付原告42000元;3.谅解书,证明被告伍文积极承担赔偿义务,已得到原告谅解。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第一、本被告只在强制险的责任范围内向原告作出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第二、本被告与伍文签订的第三者商业险,属于自愿性商业保险,不是法定强制险,本被告只根据合同约定对本案的损失作出赔偿。根据商业第三者险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本案中被告伍文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符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条件。且本被告提交的商业第三者险皆有加粗加黑提示有关免责条款,被告伍文对保险条款完全理解,没有异议才签字。据此,本被告已尽到提示及告知义务,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被告伍文有约束力。另本案中被告伍文已经向本被告出具了放弃索赔申明书,表示放弃向本被告申请索赔本案的损失,所以,超出强制险的损失由被告伍文承担。第三、对原告提供的维修费票据复印件不予认可,如有原件比对予以认可。第四、本案的诉讼费不应由本被告承担,根据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而本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保险公司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1.与被告伍文签订的强制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证明本案强制险赔偿范围是2000元,商业第三者险30万元,根据本案情况保险公司享有免赔权;2.放弃索赔申明书,证明被告伍文因逃逸自动放弃请求保险……压价买车险,当心定损更便宜
压价买车险当心定损更便宜 过分打折可能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 05:19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严珑)许多车主购买车险时,首先考虑的是折扣问题,殊不知过分压低保险价格,理赔时很可能得不偿失。  去年初,车主小赵通过保险代理商为爱车投保。经反复讨价还价,对方最后给出了5.5折的优惠。今年初,小赵爱车撞伤,理赔时却傻了眼:事故造成近3万元损失,但最后定损只有1.2万多元。  小赵的遭遇并非个别现象。据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商业车险最低只能打7折。但许多购车者抱着“越便宜越好”的观点,要求代理商给予更低的折扣。  “羊毛出在羊身上,代理商肯定不会自己吃亏。”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办理手续时,代理商会想办法降低保费。比如将保险人的私家车填写成“单位车”,享受企业车投保的较低费率。可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发现车辆性质是私家车而非企业用车,就可能拒绝赔付。此外,保费折扣过低,定损也可能被打折。  保险公司提醒广大车主,买保险最重要的是车辆出险时得到保障。千万不要投保时省几百元,出事后付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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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间的话
也是可以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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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湖北省委宣传部 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主办:推荐这篇日记的豆列
&&&&&&&&&&&&车被倒下大树砸烂 理赔遭到保险公司多次压价
广州日报日报道 广州日报讯 (记者陈昕宇)小车被倒下的大树砸烂,修车要花三万多元。本以为买了保险就可以由保险公司出这笔钱,不想却遭到保险公司多次压价,最后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1.8万元。这是市民周女士遭遇的一件事。对此,保险公司称维修厂没有按照清单来修,部分旧零件未更换,因此仅能按照实际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赔付。
家住南海的周女士过年前开车回
老家汕头,却不想小车被树砸中。随后,周女士致电投保的安盛天平保险佛山分公司。该公司汕头分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查看后建议在当地维修,维修价最便宜也要3.8万元。
但是,当这样的价格报到保险公司后,却变成2.3万元。
3月31日,周女士的车修好了。在去修理厂付款前,她还特意和保险公司业务员进行了确认,对方表示按22994元开发票。但在付完款后没多久,保险公司告知周女士,她最终的定损价只有18500元,理由是周女士没有按协议更换全部零件。周女士认为,保险公司此举有欺骗消费者的嫌疑。
“经我们了解,保险公司和维修厂定了维修清单,但是维修厂没有按照清单来修,有部分旧零件未更换。”佛山市保险协会负责调解此事的工作人员称,在维修结束后,保险公司对车辆复检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因此要求最终赔付的价格从2.3万元降到18500元。
最终定损金额和原核损金额存在的差异该由谁来承担?对此,保险行业协会认为,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应该以车辆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责任。
“我们也建议周女士敦促维修厂将未换的配建给予更换,保险公司给予协助和指引,等到维修按照清单完成后再按原来核损金额赔偿,但其也不同意,所以调解并不成功。”该协会相关工作人员称。
“如果遇到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物价部门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鉴定。”佛山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建议,车主最好亲自参与自己的汽车维修理赔过程,而维修过程的进展和细目,也应以保险公司的客服热线答复为准。责任编辑:方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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